1、镇委计生奖励扶助方案 为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我镇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奖扶制度的重要意义 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镇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有效地遏制了人口的过快增长,为我镇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作出了突出贡献。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在农村。农村的稳定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村人口的有效控制。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是鼓励广大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增加农民收入、统筹城乡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有利于促
2、进群众生育观念的改变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优质服务方向转变;有利于改善计划生育家庭在生活、养老方面的境况。各村要充分认识建立奖扶制度的重大意义,把这件事关计划生育户切身利益的大事办实办好。 二、奖扶制度的主要内容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包括两项具体政策: (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1、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 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县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
3、60周岁。 2、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1)、本人申请; (2)、村民委员会评议; (3)、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人口和计生委复审确认。 3、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标准: 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国家统一规定,奖励扶助金标准每人每年720元。省规定,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奖励扶助对象,由省财政出资每人每年另增发120元(子女死亡且不符合特别扶助对象每人每年另增发600元)。市在国家和省规定奖励扶助标准的基础上,由市财政出资每人每年再增发120元。奖励扶助对象从60周岁起领取奖励扶助金,直到亡
4、故为止。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特别扶助条件的具体政策由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方可领取扶助金。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2、特别扶助对象确
5、认的具体程序是: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居)委会和镇人民政府进行资格初审; (3)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4)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特别扶助标准: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含二女户)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现无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年1200元的扶助金,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对象,扶助金标准由省财政出资每人每年另增发120元,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
6、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年96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市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由市财政出资每人每年再增发扶助金120元。 以上两项制度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衔接。符合奖励扶助制度、且同时符合特别扶助制度资格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特别扶助范围;符合特别扶助制度资格条件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本办法规定,不重复执行奖励扶助制度。 三、奖扶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严格以本方案规定的奖励扶助对象资格条件和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确定奖励扶助对象范围,发放奖励扶助金,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确认程序,做到本人申请、逐级审核、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
7、督,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三)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由人口和计生部门确定的代理发放机构直接将奖励扶助金发放到奖励扶助对象。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四)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建立健全对象确认、资金管理、代理发放和社会监督“四权分离”运行机制。同时,继续完善并认真落实现有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和救助保障政策,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四、奖扶制度的实施步骤 (一)2011年奖扶制度实施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实施准备、动员部署和宣传培训阶段(1月份) 由镇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奖扶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8、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制订实施方案,开展宣传动员,进行业务培训,做好调查摸底等工作。 第二阶段:奖励扶助对象申报、审核和确认阶段(2、3月份) 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确认办法,认真做好奖扶对象的申报、审核和确认工作。2月底前,完成奖扶对象本人申请和村民委员会评议工作;3月1日前,完成镇初审、公示和上报工作;3月15日前,完XX县区级复审确认工作。各村(居)和计生部门要建立和妥善保管奖扶对象的个人档案,建立奖扶对象个案信息库,确保奖扶对象个案信息无虚报、无遗漏、无差错、无延误。 第三阶段:奖励扶助金发放阶段(8-9月份) 8月5日前,各村(居)将奖扶对象2010年度确认数和
9、2011年度预测数、资金需求数进行审核汇总,报县人口和计生委;县人口和计生委在8月15日前将已确认的奖扶对象名单抄送县财政局和代理发放机构。 9月30日前,发放奖励扶助金。在发放日之前,县财政局将奖励扶助专项资金足额拨付到县农村合作银行;县农村合作银行按要求制定奖扶资金发放办法,为奖扶对象开设个人账户,制作专用储蓄存折,直接将奖扶资金打卡发放到个人账户。各村(居)及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奖扶制度的宣传工作。 第四阶段:总结评估阶段(10-11月份) 认真总结奖扶制度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努力查找存在的问题,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使奖扶制度的实施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各乡镇要将总结报告于11月10日
10、前报送县人口计生委XX县区财政局。 对各镇实施奖扶工作质量由县人口计生委结合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进行抽查评估。 五、奖扶制度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奖扶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各村要切实提高对这项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精心组织实施。 (二)明确部门职责。要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各村要结合各自职责,做好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资金发放和监管等工作。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撰写工作方案,起草相关配套政策;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政策解释;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统计调查、数据汇总和人群规模预测,建立个人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向上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奖励扶助对象名单。 (三)奖扶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制度实施出现的重大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 (四)对计划生育家庭享受的奖励(特别)扶助,不影响享受其他普惠政策。 (五)实施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中涉及的具体业务管理问题,按照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制定下发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和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等有关文件要求执行。第7页 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