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实施方案.docx

上传人:qwe****66 文档编号:6201355 上传时间:2024-11-30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7.8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实施方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实施方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实施方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实施方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实施方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按照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122号)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112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本着源头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按照依法查处一批、曝光一批、吊销一批的要求,全面排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依法打击在食品中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着力解决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把我

2、市食品质量安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整治范围 (一)重点企业。生产加工环节所有食品和食品生产企业,米粉、白酒、豆制品、糕点、植物油小作坊等。 (二)重点产品。儿童食品、销往学校的食品、米粉、含乳食品、糕点、白酒、饮料(含饮用水)、冷冻饮品、调味料、豆制品、肉制品、盐皮蛋、腌制菜、蜂产品等。 (三)重点区域。各中小学校周边、创卫区域、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小城镇等区域。 三、整治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1年6月1日5日)。各区市县组织召开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工作会议,安排部署食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加大集中整治工作宣传力度,积极营造浓厚的整治工作氛围,并将集

3、中整治内容宣传到所有食品企业和纳入整治范围的食品小作坊。牵头单位:各区市县政府责任单位:各区市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质监局 (二)排查摸底阶段(2011年6月6日30日)。通过对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小作坊进行集中排查摸底,组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小作坊严格对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进行自查,查找问题并形成完整的排查记录。排查摸底做到“四个清楚”:一是把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公布的151种食品和饲料中非法添加物,包括47种可能在食品中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22种易滥用食品添加剂和82种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和畜禽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的药物和物质在我市的生产、使用情况调查清楚;二是把

4、辖区内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调查清楚;三是把辖区内化工原料生产企业生产状况调查清楚;四是把辖区内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销售情况调查清楚。各地将排查摸底(附件2)、食品企业和小作坊添加剂使用自查情况(附件3)于2011年6月30日前报市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单位:各区市县政府责任单位:各区市县质监局 (三)检查整治阶段(2011年7月1日8月15日)。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检验检测机构,采取查阅资料、听取汇报、询问了解、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并针对有关问题开展集中整治。 1.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在生产管理过程中贯彻执行质量安全制度情况;

5、是否对管理者、关键质量控制点操作人员、检验人员等进行业务知识培训。整治重点:督促企业完善食品质量安全保障制度,从管理制度上确保产品质量安全;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2760-2011),加强企业管理人员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让企业正确使用食品添加剂,并完整做好采购记录和投料记录。 2.检查企业检验设备是否通过计量检定,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检验员是否具备上岗资格证书,是否具备实际操作能力;实验室是否与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比对实验。整治重点:督促企业对未通过检定或未在检定有效期内的检验设备,按照相关规定送达有关单位检定;对不能胜任岗位的检验员,统一送省质监局进行培训,获得资格证后方可

6、上岗;根据检查情况组织企业分批开展实验室比对实验,帮助企业查找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3.检查企业是否严格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的要求,制定落实清洁卫生制度、人员健康制度、“三防”制度、仓储管理制度等。整治重点:督促企业抓好生产环节清洁卫生整治,保持生产加工区域人员健康。 4.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采购索证索票和产品销售台帐制度。整治重点:督促企业严把原材料入厂关,确保原材料质量问题可追溯;准确把控产品销售流向,确保销售产品应急处理事态可控。 5.检查企业是否制定并落实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和产品召回制度。整治重点:督促企业对不合格品严格按制度规范管理,对出售的不合格食品、过期食品及时召回,

7、对过期、腐烂、霉变、污染等食品严格按照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及时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 6.检查食品检测技术机构检验是否规范。整治重点:督促技术机构严格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进行抽样检验,确保检验结果客观、科学、公正、准确。食品小作坊整治由各区市县参照本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整治情况每周五报市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单位:各区市县政府责任单位:各区市县农业局、质监局、工商局、畜牧食品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局。严格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处理。对不履行法定义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未落实索证索票制度、票证保存不完备的;提供虚假票证、销售

8、记录不全的,一律停产整顿,一律暂扣生产许可证。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一律吊销生产许可证。对企业发生严重的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依据食品产品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从严从重处罚,形成高压严打态势。 (四)巩固提高阶段(2011年8月16日12月31日)。总结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工作经验和成效。引导和支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小作坊建立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内控机制,切实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督促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单位健全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群众健康权益需要。牵头单位: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责任单位:广安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农业局、市畜牧食品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食品生产企业四

9、、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市上成立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统筹推进全市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广安质监局。各区市县也要成立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全力抓好本地区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相关工作。 (二)重拳出击,协同作战。各区市县政府、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督查通报制度、重大情况报告制度、监管协调机制和案件协查机制,统一部署,集中力量,联合执法,形成上下联动、部门互动的重拳出击、综合整治局面,扎实抓好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集中整

10、治工作。对需移交的严重违法案件,确保“发现一起、严查一起、移交一起”,始终做到案件受理到位、查处到位、移送到位、报告到位。 (三)沟通信息,加强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宣传阵地,开辟宣传专栏,大力宣传国家食品生产加工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知识,广泛宣传食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的重大意义、整治成果,提高社会食品质量安全意识。按照中、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要求,积极构建辖区、部门信息沟通平台,加强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切实做好舆情信息上报和发布工作。 (四)受理举报,扩大监督。各区市县要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制度,畅通信息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公开举报投诉电话,24小时值班,并建立与市、县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建立首问责任制,市、县有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要及时处理,迅速办结,限期回复。 (五)落实责任,严格问责。各区市县、市级有关部门要定区域、定企业、定人员、定责任,分工负责,齐抓共管,构建起“责任分明、任务落实,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确保食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工作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对检查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人员,从严追究责任;对涉嫌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7页 共7页

展开阅读全文
部分上传会员的收益排行 01、路***(¥15400+),02、曲****(¥15300+),
03、wei****016(¥13200+),04、大***流(¥12600+),
05、Fis****915(¥4200+),06、h****i(¥4100+),
07、Q**(¥3400+),08、自******点(¥2400+),
09、h*****x(¥1400+),10、c****e(¥1100+),
11、be*****ha(¥800+),12、13********8(¥800+)。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品牌综合 > 施工方案/组织设计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