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着装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正规化建设,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着装,树立交通运输行政队伍良好形象,根据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接受委托、法规授权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组织中在编在岗、持有交通运输部行政执法证,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事项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职责,从事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活动的工作人员。执法人员的着装资格审批、执法服装及服饰标志标识的制作、发放以及着装的行为规范和监督检查
2、等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执法人员的执法着装管理工作。厅各行业管理局(办)、厅机关有关处室、各市、县(区、市)交通运输部门按职责和权限划分,具体负责执法人员的着装资格审批、执法服装制作和发放、着装行为监督检查等工作。第二章 执法着装的组成第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着装包括执法服装、执法服饰标志标识及执法服装其他配件。第五条 根据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服装主要品种包括:一、夏装短袖制式夏装、夏装短衬衫和夏裤(裙);二、春秋装制式长袖;春秋常服(内穿长袖衬衫、制式上衣和西裤);作训服(制式夹克和西裤);三、冬装冬常服(内穿长袖衬衫、制式上衣和西裤);多功能
3、棉衣。第六条 执法服饰标志标识包括:帽徽(金属标识)、肩章(包括金属标识和刺绣标识)、胸标(包括金属标识和刺绣标识)、胸号牌(包括金属标识和刺绣标识)、领花(包括夏装领花和秋装领花)、臂章(刺绣标识)、纽扣(金属标识)、领带夹、皮带、领带等。第七条 执法服装其他配件包括:鞋 皮鞋(包括棉鞋、单鞋、凉鞋)、雨靴帽 包括男女大檐帽、男女夏帽和男女头盔 反光背心、反光雨衣手套、武装带第三章 人员着装资格管理第八条 执法人员申请着装应符合以下条件:1、在核定的编制内,通过公开考试等形式录用;2、经省厅岗前培训合格,取得交通运输部行政执法证;3、交通运输部关于着装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执法人员申请着装按下
4、列程序办理:1、执法人员应当在申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的同时,填写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着装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见附件一),并提供有关申请材料。2、审批表及相关申请材料由所在单位初审,逐级上报厅行业管理局(办)审核。3、厅行业管理局(办)审核同意后,应制作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二),归入执法人员着装档案,进行管理,同时应将审核情况书面抄报厅政策法规处及省辖市交通运输局法制机构。第十条 执法人员变更执法门类的,在办理执法证换领的同时,应填写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着装变更审批表(以下简称变更表,见附件三),逐级报送省厅省厅行业管理局(办)审核,办理着
5、装变更登记手续。厅行业管理局(办)审核同意后,应将变更情况书面抄报厅政策法规处及省辖市交通运输局法制机构。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在办理执法证注销或者吊销手续的同时,由所在单位填报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着装注销表,逐级审核报省厅行业管理局(办)取消执法着装资格,办理着装档案注销手续。1、调离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岗位)的;2、退休的;3、死亡或者受伤不能再从事执法工作的4、受到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者开除处分的;5、严重违反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执法证件被吊销的;6、其他情况不宜继续着装的。第四章 执法着装的制作与发放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服装及服饰标志标识必须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
6、执法服装行业标准(JCFB/T0162010)进行制作。执法着装的其他配件按部有关要求和实际执法需要进行制作。省厅按照公平竞争、确保质量、价格合理的原则,统一招标确定服装面料提供和服装制作厂家、标志标识制作厂家、服装其他配件制作厂家,并相应明确各类执法服装、标志标识和其他配件的样式、面料、制作要求、价格等。第十三条 每年10月31日前,厅行业管理局(办)应当根据着装人员档案及各地各部门新增人着装员情况制定本系统次年执法服装制作计划,报经厅务会议审议后,统一下发全省年度执法服装(含其他配件)制作总体计划。总体计划下达后,厅行业管理局(办)通知相关制作厂家进行制作。因特殊原因需对计划调整的,由厅有
7、关部门联合审查批准。执法服饰标志标识及服装其他配件由省厅定期通知制作厂家制作。相关标志标识上将印制执法证号码。第十四条 执法服装的发放,由厅行业管理局(办)制作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服装发放单(以下简称发放单,见附件四),一式两份,一份交服装申领单位,一份给服装制作厂家。服装制作厂家应当严格按照发放单发放执法服装。执法服饰标志标识,由厅政策法规处会同厅行业管理局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联动发放。需缝制在执法服装上的标志标识,直接交由服装制作厂家缝制,随执法服装发放。外挂的标志标识,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一并发放。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服装及其他配件实行年度分季发放,主要分为夏季和冬季,两季发
8、放的门类和时间具体如下:夏季:四月份发放夏装、制式长袖、春秋常服;冬季:十月份发放作训服、冬常服、多功能服。发放服装时按照比例发放鞋帽类及其他配件类物品。执法服饰标志标识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发放。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执法服装的发放标准按交通运输部和省厅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发放标准见附件五。外勤执法人员,因实际执法需要,可适当增发执法服装,具体增发数量,由厅行业管理局分别研究确定。第五章 着装行为管理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应按统一的着装时间着执法服装。着装时间规定如下:春季(4月1日至5月31日)和秋季(10月1日至11月30日)着春秋常服;夏季(6月1日至9月30日)着夏装,一线执法人员可视情形着制式长袖
9、。冬季(12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着冬常服与多功能棉衣如因气候变化等特殊情况,厅行业管理局可在上述时间内酌情调整换装时间。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上岗执法时,应当按规定着装,非因公务行为不得着装。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随身携带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各类服装着装要求:(一)春(秋)季着装,着春秋常服,内穿制式长袖衬衣,扎领带,戴大檐帽(安全头盔)。(二)夏季着装,着夏装短衬衫和夏裤(裙),或者制式长袖衬衣,戴夏帽(安全头盔)。(三)冬季着装,着冬常服(也可着多功能棉衣)。内穿制式长袖衬衣,扎领带,戴大檐帽(安全头盔)。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应当按着装规范着执法服装,并按规定佩带执法标志。
10、(一)按统一规定的样式、颜色内外配套着装,穿着整齐,并保持执法服装洁净、平整,不得破损;(二)按照规定佩戴帽徽、肩章、胸牌、领花、臂章等标志,不同制式标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三)不得混穿不同季节的执法服装,不得混穿执法服装和便装;(四)着执法服装时,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衣领上翻。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着执法服装时不得戴有色眼镜。(五)穿着春秋装、夏装时,上衣下摆必须束在腰带内;穿着冬装时,冬装内衬衣下摆不得外露;(六)佩戴胸号牌、武装带时,胸号牌挂在上衣左口袋正中处,武装带扎在上装自上而下第四、五颗钮扣之间;(七)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
11、,应当穿制式皮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男性执法人员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执法人员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八)执法人员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帽的情形外,应当戴帽。第二十一条 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执法服装、服饰执法标志及执法服装配件,不得变卖或擅自拆改,不得转借他人使用。执法人员被取消执法着装资格后,原配发的执法服饰标志标识应由所在单位负责收回,逐级上交厅行业管理局(办)妥善处理。第六章 执法着装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 执法人员所在单位要按照有关着装规范和本规定,加强对执法人员着装的日常管理。厅政策法规处、监察室及厅行业管理局(办)、市县交
12、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执法检查、暗访等形式加强执法人员着装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 对发现执法人员违反有关执法着装规范和要求的,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情节轻微的,当场予以批评教育和要求纠正;(二)情节严重的,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通过下发整改通知书等方式通报其所在单位要求整改。必要时,可以采取带离现场、停止执行职务等措施。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取消着装资格。(一)非因公务需要,着执法服装出入酒店、娱乐场所的;(二)执法过程中态度粗暴、野蛮对待或者故意刁难管理相对人的; (三)擅自将执法着装转借他人使用;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