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权质押合同 质押权人(简称甲方): NNN 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号码:(此处填写号码)出质人(简称乙方):(填写姓名) 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号码:(此处填写号码) 为确保甲乙双方 202X年6月 3 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顺利履行,保障甲方债权实现,经双方协商,(此处填写公司名称)(以下简称:NNN)股权出质给甲方,具体约定如下:第一条质押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基于202X年6月 3 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对乙方享有的 NNN万元股权转让款债权。第二条 质押合同标的为乙方持有的(公司简称)NNN万元股权。第三条 乙方承诺并保证:1、甲方行使质权时不会存在任何法律上或事实上的障碍。2、在本
2、质押合同有效期内,不将本质押股权再次出质或转让。3、乙方不得因偿还债务或其他原因与任何第三人签订有损甲方权益的任何合同或协议文件。第四条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签署后三个工作日内,共同将本合同连同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提交至登记机关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第五条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与质押相关的事项发生变更的,甲乙双方共同向登记机关办理股权质押变更登记。第六条 质押解除(质权消灭)时,甲乙双方共同向登记机关办理股权质押注销登记。本质押合同所担保主债权全部获得清偿后质押解除。第七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质押股权发生任何实质性变动的,乙方应立即将变动情况通知甲方并提供书面详情报告。如前述情况导致质押股权价值减少,甲方
3、有权要求乙方恢复质押股权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第八条 发生下列事项中一项或数项时,甲方有权处分质押股权,所得款项优先清偿本股权所质押担保的债务:1、乙方在本质押合同中所作的承诺和保证不真实或不履行。2、乙方不能按本质押项下的主债权合同规定履行义务。 3、乙方其他违反本合同或本合同所担保主债权合同规定事项的。第九条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除非双方另行达成书面协议。第十条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登记机关留存一份。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另行协商。甲方: 乙方:签订地:(省份)省(城市)市签订日期:202X年6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