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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系统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实施办法 (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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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环保系统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实施办法 (1) 第一条 为有效推动全市环保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进一步深入扎实开展,全面规范环保部门“扫黑除恶”履职行为。根据省环保厅晋环环监(201*)81号《全省环保系统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精神 ,按照xx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系列文件要求,切实增强xxx(201*)63号《xx市环保系统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可操作性,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环保部门应分别成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领导组应成立相关办公组织机构“一办四组”(办公室、综合协调组、宣传报道组、线索收集组、督导检查组)。 第三条 领导组应设置“环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扫黑办”)专用办公场地,保障“一办四组”工作运行过程中资料收集、建档管控、文件管理、宣教督导等活动。 第四条 市扫黑办设立于市环境监察支队稽查室,负责转办和报告省环保厅扫黑领导组、市委扫黑办等上级领导批转或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及完成情况。 第五条 市扫黑办应积极指导各县(市、区)扫黑办工作开展,负责调度、收集、汇总市领导组其他四组及县级扫黑办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报表及相关资料。 第六条 各县(市、区)扫黑办应运用已规划现有环保宣传专栏、机关公共活动区域、环保相关监管单位悬挂横幅,张贴标语、《通告》、《公告》等,总计条数不少于辖区排污单位总数5%。每个县(市、区)年度印制散发“环保领域扫黑除恶传单”不少于10000份。 第七条 市扫黑办应当有机整合“扫黑领域”和“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领域”转办的违法排污行为案件查处、资料收集、上报工作。 第八条 市、县扫黑办应强化对转办案件的管理,建立台账、造册登记,应及时将案件转送调查处置单位,不得擅自截留。 第九条 市、县环保部门应严肃处置市扫黑办转办案件,依法履行监管、督办、处罚、服务等职责,化解污染纠纷,规范排污行为,将办案目标落到实处。 第十条 市环保局各科室及直属单位、县级环保部门应强化涉黑涉恶案件线索摸排工作,符合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作为线索报送市扫黑办: (一)发生环境突发案件故意延误处置时机,未能规范落实应对工作行为的; (二)拒绝环保部门执法检查环境保护工作行为的; (三)对环保部门依法规范作出的环境整治行为、环境行政处罚决定,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四)日常环境监管执法中通过广泛调研走访群众反映的恶意排污单位以及捏造、歪曲事实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举报人等有关环保涉黑涉恶行为的。 第十一条 市、县级扫黑办摸排的案件线索应作为同级环保部门移送同级公安检察机关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线索的重要依据,认真分析研判、夯实重要证据、落实移送程序。 第十二条 县(市、区)扫黑办应严格信息和资料等报送工作,每月10日、25日前上报《xx市环保系统涉黑涉恶犯罪案件线索报表》;每月25日前上报一期《xx市环保系统扫黑除恶信息简报》;每季度末月28日前上报1个典型案例分析报告或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年度6月25日前和12月25日前分别报送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三条 市环保局扫黑办应及时将各县(市、区)环保局扫黑办上报的情况进行梳理、审核、汇总,对于应当报送的报表和材料经领导组逐级审批后及时上报,不得漏报、缓报。 第十四条 对切实未能发现线索的,也应坚持按时“零”报告报送制度,不得漏报、拒报。 第十五条 市扫黑办应结合简报编制工作每季度以印发《简报》形式对全市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市扫黑办应根据市委扫黑办、省环保厅扫黑办精神及时调整和跟进工作措施,为考核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统筹谋划、认真落实。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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