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优秀范文: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心得体会 4月27日市征收中心结合太西煤价格调节基金等非税收入工作需要和实际,邀请了是检察院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市交警支队太西交警大队和市公安局太西公安分局法制科的专家,分别就如何“预防职务犯罪”、“群体性堵路、冲卡、逃费、抗费事件的应对和处理”、“正确预防、处理治安突发事件”等中心在征费工作中存在或可能存在的法制问题,进行了专题宣传教育讲座。5月10日白芨沟工作站组织了小范围的对于法制宣传教育培训的讨论和交流,培训与讨论交流对我触动很大,联系到太西煤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特殊性,作为白芨沟工作站的一名管理人员,更加感觉到加强法制教育对于太西煤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人员是多么的紧
2、迫和必要,中心领导的重视和通过培训在加上通过自己利用业余时间的自学,我认为法制与我们每个征收职工都是息息相关、密不可分的,下面就我自己对于法制宣传教育培训所领悟和理解的一些知识分三个方面做以下总结: 一、预防职务犯罪 1、“什么是职务犯罪以及它的危害性是什么。” 相关资料是这么解释职务犯罪以及它的危害性的。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是伴随着阶级、国家、职务、法的产生而出现的,它为历朝历代的统治阶级所不容,他们都以法的形式将之固定下来,以法的手段惩治之,遏制之,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和江山社稷的稳固。我国作为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职务犯罪依然存在,人民痛恨职务犯罪,要求惩治职务犯罪,消灭职务
3、犯罪,以维护自已的利益和国家的长治久安。现代意义的职务犯罪分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讲是指有职务的人利用职务进行的犯罪,狭义讲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滥用职权,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照刑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的总称。这里仅从狭义上的职务犯罪谈起: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首要基本特征,也是其本质特征,职务犯罪自然也不例外,思想汇报专题其也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职务犯罪由于其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具有一定职务、掌握一定权力而表现出其比一般犯罪更为严重,社会危害性
4、更大的显著特征。具体表现为: 危害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职务意味着责任,意味着管理,其对象涉及人数多,涉及面宽,如果职务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就会损害多数人生命财产的安全。如有关主管领导或工程管理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或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就会造成工程质量劣,豆腐渣工程等问题的发生,从而导致工程不能用,甚至倒塌造成人员伤亡等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严重受损情况的发生,四川虹桥倒塌等一系列类似事件便是明证。 造成公共财产的大量流失 贪污、挪用等职务犯罪严重违反国家的财经纪律及有关法律法规,往往造成公共财产的大量流失,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为贪污、挪用
5、行为人往往掌握有一定职权,掌握着数额较大的公共财产管理权、使用权等,如果他们私心严重,利欲熏心,就会不择手段违法违纪,侵吞、动用公款,就会造成大量公共财产的流失,就会造成比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行为更为严重的公共财产损失。 腐蚀国家的肌体,危害国家的长治久安 范文top100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不仅严重腐蚀国家肌体和人们的灵魂,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降低国家和政府的声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且直接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削弱国家的职能。同时,职务犯罪还必然阻碍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步伐,干扰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的贯彻和实施,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破坏社会
6、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危害国家的长治久安。 危害性二、三点对于我们太西煤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人员应着重注意,要严于律己,不受送礼说情等现象的影响,做到应收尽收,保证国家资产不流失。 2、”“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 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其产生的原因很多,也很复杂,但归纳起来,其产生原因可分为内因和外因两种。 内因,即职务行为人自身的因素,包括职务行为人的素质、修养、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等。可以说,职务行为人的素养、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决定了职务犯罪发生的内在可能性。很容易理解,如果职务行为人思想觉悟不高,素养差,追求享乐,贪图名利,则其利用职务或因为职务而犯罪的可能性是随时随地都会有的;同样,如果职务行为人思想觉悟高,素养好,一切以国家和人民利益为重,则其利用职务或因为职务而犯罪的可能性是很小的。另外,我国目前,公民尤其是国家工作人员法律素质不高、最全面的范文参考写作网站不懂法也是职务犯罪产生的重要因素。以行贿和受贿罪为例,行贿人为办成事,往往认为给受贿人财物是正当的,理所当然的,符合情理的;而受贿人为他人办成事以后,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往往也认为正常,属礼尚往来。再以挪用公款罪为例,挪用人往往认为“借”公款用几天,随后就还了,没什么大不了的事,等等。犯了罪还不知道,反而认为正常,这就是法律素质不高,不懂法的具体体现。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