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合同中的“保修与维修”模板
1.1.卖方承诺将按照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和买方规定的合同产品的质量保证、退换货和保修服务。
1.2.卖方对于产品向买方提供的保修期参照“新三包”规定确定的售后服务规定执行。
1.3.(省份)XX省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签订验收报告后次日起,供应商按照国家“新三包”规定办理换货、退货。其中更换处理供应商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退货处理承诺退已支付的货款,同时承担该产品的直接费用(运输、保险、检验、货款利息及银行手续费等)。
1.4. 保修期限及内容:
所有设备免费保修3年。自安装调测完成,并验收通过后开始计算维保期,保修期内,更换部件或产品的性能不得低于原部件或产品,免收人工及检测等各种相关费用。
1.5.保修期内,卖方对设备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故障指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排除,对出现故障的部件、元件或零件免费进行修理或更换。这些替换品不包括合同中规定的由卖方向买方提供的维护用的备件。紧急情况下,为了使设备正常运行,经买方同意,卖方可以使用买方的备件。使用结束后,卖方应及时归还或配齐使用过的所有备件、元件。对需要现场维修的,卖方技术人员应在收到买方故障通知后,在提供远程服务的同时,从离故障现场最近的维修点乘坐最快交通工具在最短时间内赶赴现场对设备进行维修。
若卖方收到买方故障通知后,3日内未能排除故障,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免费提供同档次的全新产品,卖方应于3日内免费提供相关产品供买方临时使用。在保修期内经卖方修理或替换的部件、元件或零件的保修期应重新计算。
1.6.保修期内,对保修范围内的保修服务所发生的全部物质损耗和人员费用,均由卖方予以承担。卖方未及时承担保修责任的,买方有权采用其他渠道和方式对设备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对因设备在保修期间发生的质量缺陷造成的买方和/或第三人财产和/或人身损失,卖方应予以赔偿。
1.1.保修期内,卖方应提供本合同标的设备免费软件升级服务,以保证买方的正常使用。若买方发现终端设备存在软硬件功能缺陷或功能不能满足要求,卖方应在收到买方故障通知后,在双方友好协商的时间内进行设备改造,以达到买方要求。
1.8.保修期满,卖方应持续对设备运行期间出现的故障提供维修服务。对维修所需费用,卖方应仅收取正常的成本费用。
1.9. 设立免费服务热线,无需多次转接,随时接受故障投诉及处理故障的服务。
1.10. 承诺成交后15个工作日内在(省份)省范围内建立具有完善、可靠的售后服务体系。服务能力应包括产品提供、配套设备提供等配套服务项目,应根据产品的销售情况,在(省份)省相应地区设立相应的技术支持及售后服务网点,确保设备使用地点的用户能够得到及时优质的售后服务。设定专门的大客户服务经理,负责售后服务、技术支持等相关事宜的统一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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