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深圳律师经典案例】热水器安装不合格发生意外谁负责
【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华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宝安某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精密仪器公司(以下简称精密仪器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某电器公司(以下简称电器公司)
2005年12月25日,某精密仪器公司将其所租赁的房屋安排给华某某住宿,因涉案房屋内所配备的热水器安装不合格,致使华某某一氧化碳中毒。该房屋所装备的热水器系实业公司出售,生产厂家系集团公司与电器公司。涉案热水器的实际安装者不明,实业公司称其通知了集团公司或电器公司安装热水器,但未举证证明。华某某于2005年12月26日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人民医院开始住院治疗,于2006年9月29日出院,伤残等级经鉴定为四级。
2005年12月26日上午11时30分,精密仪器公司的保安在接受深圳市公安局某派出所的民警调查时陈述:曾某是某精密仪器公司的客户,曾某是晚上12时许和一女子(即华某某)开白色轿车来该公司的客户住房暂住的,第二天早上11时许发现客户曾某和该女子躺在室内,男子可能已死亡,女子趴在地上不省人事,该栋楼是公司宿舍,2-4楼住公司的员工,5楼用来招待客户。同日上午12时30分,精密仪器公司的清洁工接受深圳市公安局某派出所的民警调查时陈述:该房的卫生由其负责清洁打扫。
经查证,华某某至2006年4月4日在西乡人民医院的住院部发生的医疗费为193760.36元。住院期间,根据医嘱在外自购药品花费42773.72元;因欠住院费电脑锁定无法拿药,华某某在门诊以现金购药,花费19233.60元。华某某又因一氧化碳中毒引发继发性癫痫和迟发性脑病在曲靖市××人民医院治疗花费治疗费3093.66元,交通费2932.2元。
华某某认为,事故原因是热水器安装存在隐患,没有将烟道连接至室外。故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暂计为84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出院后的护理费等费用暂计为2600280元;3、判令被告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鉴定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被告精密仪器公司为原告提供住宿是否属借用住房?住房提供人即被告精密仪器公司是否应对原告所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二、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否是因原告非正常使用涉案热水器?原告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三、用户购买热水器后,谁负有安装热水器的义务?被告集团公司和电器公司是否应对热水器安装不合格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针对以上争议焦点,原告华某某认为,2005年12月25日,华某某随曾某、精密仪器公司罗经理和另两人聚会,结束后因夜已深,且距各自的住处较远,华某某遂驾车和曾某一起送罗经理一行回公司,并经罗经理安排留宿于该公司用于接待客户和外来人员临时住宿的客房里。第二天上午,负责管理该楼的保安因觉情形异常,经请示领导后破门而入,发现曾某已倒地身亡,华某某则昏迷于床上,遂将其送往医院抢救。经公安局刑警队和派出所现场勘验调查,确认是因燃气热水器产生一氧化碳导致的意外中毒事故。据市建设局燃气处勘验检测,该住所热水器未安装烟道连通室外,严重违反国家建设部关于热水器安装的相关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该住所是精密仪器公司用于接待客户和外来人员住宿的“招待所”,公司配有保安及保洁人员对该招待所进行管理,未经公司同意,是无法入住的,其具有公共性质,保证住所内燃气器具的规范安装、安全使用应该是其最起码的责任和义务。
本案中,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因热水器的安装违反安全规范引起的。集团公司、电器公司、实业公司作为涉案热水器的生产厂家和销售商,不能免除责任,应与精密仪器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精密仪器公司认为,公司经理罗某确实将华某某及其朋友安排住在涉案房屋内,但系其个人行为,且为无偿提供。涉案热水器存在安全隐患,但责任不在公司,涉案热水器系实业公司销售及安装的,应由其承担责任。
被告实业公司认为,涉案热水器是该公司销售的,但集团公司与电器公司系热水器的生产者与安装者。根据安装验收规程,热水器的安装人员必须按照建设部的规定取得相关的证件,本案的热水器是由生产者安装的。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因为涉案热水器没有按照规定安装,不是产品质量造成的,所以不应赔偿。
被告集团公司与电器公司认为,本案不是产品质量所致伤害,鉴定结论是热水器安装不符合国家规定。华某某没有证据证明涉案的热水器是他们安装的。
【裁判理由及结果】
此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因房屋内热水器安装不合格导致入住的华某某遭到人身损害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就本案争议焦点,分项认定如下:
一、关于被上诉人精密仪器公司为上诉人华某某提供住宿是否属借用住房、涉案住房提供人精密仪器公司是否应对华某某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事发当天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对精密仪器公司的保安和清洁员所作的调查笔录,可以确认本案涉案住房是精密仪器公司用来招待客户的住房,由该公司保安和清洁人员进行日常管理,他人未经许可无法入住。曾某因属精密仪器公司的客户,经精密仪器公司工作人员许可入住该房,华某某亦随其入住,而精密仪器公司的工作人员未加阻止,对此应视为华某某的入住已得到精密仪器公司的许可,故华某某的入住不属于借用住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精密仪器公司对入住该房的华某某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此被上诉人精密仪器公司应对该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否因华某某非正常使用涉案热水器、华某某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鉴定机构所作的鉴定结论,可确认华某某的人身损害是因一氧化碳中毒所致。而一氧化碳则是因另一受害人曾某在浴室使用安装不合格的热水器时所产生,华某某受害地点则是在卧室。上诉人实业公司及被上诉人精密仪器公司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当时是华某某使用热水器,且其存在非正常使用热水器的情形,因此对上诉人实业公司和被上诉人精密仪器公司认为本案事故的发生主要是因上诉人华某某非正常使用热水器所致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因此上诉人华某某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关于用户购买热水器后谁负有安装热水器的义务、被上诉人集团公司和电器公司是否应对本案热水器安装不合格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热水器的安装应由符合要求的专业人员来进行,而对一般消费者而言,其不可能具备该条件,消费者购买热水器当然会要求销售者提供安装服务,因此热水器的安装义务应属销售者的附随义务,至于实际安装人员是否为被上诉人集团公司和电器公司指派,则应由上诉人实业公司举证证明,但上诉人实业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实涉案热水器是由被上诉人集团公司、电器公司的人员负责安装,故本案应认定涉案热水器是由上诉人实业公司负责安装,对因安装不合格造成的后果应由上诉人实业公司承担。
综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七)项和第(九)项、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上诉人实业公司或被上诉人精密仪器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上诉人华某某712919.54元赔偿款;二、驳回上诉人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上诉人实业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评析】
不真正连带责任
本案是因单位内部接待客房内的设施存在瑕疵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如何确认责任主体及各自所负责任的性质。
一、关于本案涉及责任主体的确定。本案是华某某在精密仪器公司提供的客房内住宿时,因房内热水器安装不合格,在他人使用热水器冲凉过程中,华某某因一氧化碳中毒遭受人身损害而提起诉讼,华某某在起诉时将住宿客房提供者、热水器生产者、销售者均列为被告,而各被告与华某某间存在的基础法律关系性质不同,这种情形下,责任主体如何确定?由于上列责任主体之间承担的责任性质属不真正连带责任,故应当在一案中作为复合之诉进行审理,而不应要求受害人分案主张权利。对于不真正连带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在一案中处理,既能有利于查清事实,又能准确界定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二、各责任主体间所负责任的性质。本案各责任主体间所负的责任属不真正连带责任。因不真正连带责任所生之债,即为不真正连带债务,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债务人应为数人,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分别独立的请求权。2、债务人各自独立向债权人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3、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债务之发生原因各不同,相互独立。4、数个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只有一个给付,且给付内容相同。5、在特定情况下不真正连带债务有终局债务人。终局债务人即指应最后承担全部债务责任的人,其他债务人承担的实质上是垫付责任,在承担债务后有权向终局债务人追偿。
本案中,精密仪器公司为接待客户而将其招待用客房免费提供给客人使用,属其经营活动的一部分,其对入住客人负有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其应尽的义务未履行而导致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热水器安装不合格的责任则应由销售者实业公司承担,没有证据证明电器公司及其集团公司应对本案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住宿客房提供者精密仪器公司作为安全义务保障人与承担热水器安装义务的销售者实业公司之间产生不真正连带债务。但本案损害后果发生的最终根源是因销售者安装热水器不当所致,因此热水器销售者实业公司应为终局责任人,住宿客房提供者在承担责任后可向终局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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