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三工商格式备案:2010-17-0-7号
国内旅游合同(通用条款)
第一条定义及概念
1、旅行社: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
许可证》,有权组织旅游者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旅游的旅行社。
2、旅游者:是指依本合同约定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国内旅游活动的中国公民或者单位团体。
3、国内旅游服务:是指旅行社依据《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港、澳、台地区除外)的旅游目的地旅行游览、观光,并亲自或者委托旅游目的地的旅行社为旅游者代
订旅游交通票务、安排餐饮、住宿、游览服务等经营活动。
4、旅游费用:亦称旅游团款,是指本合同的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国内旅游服务的费用。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或约定,旅游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餐费(不含酒水费)、非自费旅游项目景
区(点)的第一道门票费、导游服务费。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或约定,旅游费用不包括:应由个人投保的旅游意外保险费、自费项目费用、
小费、自由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伤病医疗
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提供的超出本合同
约定的服务范围之外的费用以及出现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行程不能继续或必须改变而增加的费
用。
本合同对于旅游费用所包括的内容另有具体约定的,以该另行约定为准。
5、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与保险公司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
行社在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由于旅行社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失而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
为。
6、旅游意外保险:旅游者自愿自行购买或委托旅行社购买。投保旅游意外保险的旅游者,一旦旅
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失的,由承保保险公司向旅游者支付保险金的保险行
为。
7、离团:是指旅游者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国内旅游,在旅游行程中因疾病、证件丢失等客观原因未
能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8、脱团:是指旅游者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国内旅游,在行程中擅自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完成约定
行程的行为。
9、转团:是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旅行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经旅游
者书面同意,在出发前将其转至其他有资质旅行社组织的国内旅游团队的行为。转团既可由旅游者直
接与其他有资质旅行社签订合同,也可由旅游者授权本合同的旅行社代为与其他有资质旅行社签订
合同。
10、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
的,导致本台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的情形,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自然灾害、极端气候、瘟疫或传染病的流行等,如地震、海啸、泥石流、水灾、旱灾、风灾、火山爆
发、暴雨、冰雹、冰冻、雪灾、火灾、爆发性传染病;所经路途因沿途桥梁、涵洞、隧道、路基等坍塌、损毁
而无法通行;船舶所经航道因堵塞、水位急剧变化而无法通行等情况。
(2)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及克服的人为因素,如战争、骚乱、暴动、动乱、恐怖活动、海盗活动、罢工、
封锁、政府禁令或限制令(如宵禁、长期或临时的道路封锁或管制)等导致的行程延误或不能继续等情
况。
1l、意外事件:是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发生的事件,如临时交通管制、重大
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车、船)晚点、约定下榻的的宾馆或约定用餐的餐厅由于当地政府举
行活动而临时取消预订、行程中所包含的景点因故临时关闭或当地管理部门临时命令其关闭等情况。
12、黄金周:是指春节、“十一”期间的7天节假日,其具体日期以当年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放假时
间为准。如果国务院办公厅决定将其他假期亦新增为长假的(如“五一”节),则黄金周亦指该新增的长假。
13、旅游告知书:亦称“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是指更为具体地约定旅游行程中旅游线路、时间安排、旅游景点、交通工具、住宿、餐饮、购物、安全事项、领队导游服务安排等事项的书面文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旅行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有权要求旅游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相关信息,有权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5、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三条 旅行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旅游告知书》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约定的旅游服务。对可能危及旅游
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和需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前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和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
的措施。
2、如实告知旅游者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和各项服务标准、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安全避险措
施、应急联络方式、当地接待社的名称及联络电话。
3、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并提示旅游者投保旅游意外保险。
4、行程中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或购物。
5、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经专业权威部门认定属假冒伪劣商品或存在质量问
题的,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退换。如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退换的,旅行社应自受理之
日起90天内,凭旅游者的有效购物票据予以全额退款。
6、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费用发票。
7、对旅游者个人资料信息保密。
8、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诉。出现旅游服务的内容与合同约定不符时,应积极采
取补救措施,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四条 旅游者的权利
1、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各项权利。
2、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和《旅游告知书》的内容和标准履行旅游行程服务。
3、有权拒绝旅行社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及自费项目安排。
第五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向旅行社提供参加旅游所需的个人信息,并对所签订的合同内容承担相应责任。
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3、遵守合同约定完成旅游行程,配合导游人员的统一管理。
4、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携带危险品、违禁物品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
5、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贵重物品须随身携带。
6、行程中如果与旅行社、地接社就行程中发生的问题发生争议,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
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第六条 旅游者的承诺与保证
l、所提供的证件真实、有效,其他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隐瞒、伪造、篡改的情形。
2、旅游者身体状况存在不适合旅游的情形,该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有比较严重的心血管、肺、肝、肾等重要器官疾病,如严重高血压,心、肝、肺、肾功能障碍,严重的心律失常、肺气肿、肝硬化、慢性肾炎等。
(2)处于各种疾病传染期、恢复期和一切炎症性疾病发作期。
(3)处于大中型手术的恢复期。
(4)患有其他不适合旅游的疾病,如精神病、中度(含)以上抑郁症未治愈的,老年痴呆症、无法控
制的癫痫和多发季节的气喘病等;有精神病史但未提供专业医生开具的已治愈且适合参加旅游活动
的证明。
(5)孕妇。
(6)行动不便的老人、病人或体弱者。
(7)具有其他不适合长途旅行的身体状况。
旅游者充分了解并完全知晓,具有上述情形参加旅游的,极可能给旅行社提供正常的旅游服务带
来障碍,且可能对具有上述情形的旅游者自身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甚至会引发或加重原有的病情从而
危及自身的健康及生命,并有可能危及其他旅游者的健康和安全(如精神病、传染病等)。
3、未经旅行社或导游同意,不擅自离、脱团活动。
第七条 老年旅游者特别约定
1、老年旅游者是指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旅游者,包括单独报名参加旅游或均由老年旅游者组成
的旅游团。
2、老年旅游者报名参加旅游时,应如实填写年龄及身体状况,特别应填写根据身体状况不适宜参
加某些旅游活动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的限制、饮食方面的限制、特定区域的限制等)。
3、老年旅游者应当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并根据自身的身体状况配备必需的常用药品。旅游途中如
身体出现不适应立即告知导游或旅伴。
4、旅行社对身体健康状况不佳的老年旅游者在无合适家人陪同的情况下,可以拒绝其旅游报名。
5、旅行社及其导游应根据老年旅游者的身体状况在起居、饮食及旅游途中予以必要的照顾。
6、老年旅游者除适用本条款外,还适用本合同中对旅行社和旅游者其他条款的约定。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1)因旅行社过错造成旅游者误机(车、船),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并赔偿旅游费
用总额5%的违约金。
(2)旅行社安排的用餐与约定餐标不符的,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餐费与实际餐费的差额,并
赔偿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3)旅行社安排的住宿饭店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房费与实际房费
的差额,并赔偿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4)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退还旅游者所付交通费与实际费用
的差额,并赔偿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5)旅行社安排的含在旅游费用内的观光景点,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游览,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
相应的导服费,并赔偿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但如果旅游者同意以其他景点或游览、娱乐项目替
代不能游览的景点的,则旅行社不再承担退还景点门票、相应导服费及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6)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旅行社应退还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的景点门票、导服费并赔偿同额
违约金。
(7)导游违反合同或旅程计划,擅自增加购物次数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旅游费用总额10%的
违约金。
(8)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旅行补应承担旅游者滞留期
间所支出的合理的食宿费等直接费用,并赔偿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2、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旅游者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逾期支付旅游费用的,须承担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在旅游行程
出发3日前尚未全额支付旅游费用的,旅行社除有权向旅游者主张违约金外,还有权解除合同而不承
担责任。
(2)提供虚假、错误信息及违反法律法规造成后果的责任
旅游者因提供虚假的或错误的资料、信息,从而在行程过程中招致有关部门的怀疑和调查,并影
响整个旅游团队行程的,旅游都应当赔偿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旅行社蒙受的损失超过前述违
约金的,旅游者应当承担赔偿旅行社全部损失的责任。前述所指的旅行社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旅行社
协助外置上述事件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旅行社因发生上述事件而赔偿或补偿旅游团其他旅游者的费用。
(3)旅游者脱团的违约责任
在旅游过程中,旅游者未经允许而脱团,旅游者应当向旅行社承担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因旅游者的脱团造成旅行社的损失超过前述违约金的,旅游者应当赔偿旅行社的实际损失。
(4)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产生的费用及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5)因旅游者的原因使旅行社遭受损失的,应由旅游者赔偿损失。
(6)对行程中发生的纠纷,旅游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旅游者不得以拒绝登机(车、船)、入住酒店
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由此给旅行社造成的损失由旅游者承担。
第九条 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
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旅行社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旅游者滞留或原定行程须改变,或者行程不能继续的,旅行社应当尽力为
旅游者安排相应的住宿、交通等,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应当由旅游者自行承担;旅行社先行替旅游者
垫付费用的,有权要求旅游者偿还。
第十条 责任减轻及免除条款
特别提醒旅游者:本条款为减轻或免除旅行社责任的情形
1、由于旅游者自身健康原因、自身过错行为导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但旅行社应当在法律允许及合理的范围内尽力予以协助;旅行社因提供协助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
旅游者承担。
2、旅行社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情况已向旅游者作出明确警示,并采取了防范措施的,旅
行社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3、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提供相关信息或提供的信息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造成无法随团
出行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旅行社已支付的相应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4、旅游者擅自脱、离团或擅自参加非旅行社安排的活动时,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
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5、因航班、列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晚点或取消,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不承
担违约责任。但旅行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进行补救,经与旅游团队的旅游者协商并取得2/3以上成员
同意后可以对合同相应内容进行变更。
6、因旅游者未遵守承诺与保证,不向旅行社告知旅游者存在不适合旅游的身体健康状况或疾病
史,使其在旅游行程中发生疾病突发或加重、恶化,危及健康及生命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旅行社
应当提供必要的及可能的帮助,旅行社提供帮助产生的合理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第十一条 责任限制
特别提醒旅游者:本条款是对于旅行社责任的限制条款
1、在旅游过程中航空、轮船,铁路经营者遗失或损坏旅游者向其托运的行李的,旅游者应向遗失
或损坏行李的上述交通经营者主张赔偿,旅行杜承担协助义务。法律法规对航空、轮船,铁路经营者的
赔偿责任有限制的,旅游者亦不得就其行李损失超过上述赔偿责任限制的部分向旅行社要求赔偿。
2、旅游者存旅游过程中,应自行保管贵重物品。旅游者离开旅行社提供的交通工具,无论是游览、
参观,还是购物、用餐、入住酒店及进行其他活动,均应随身携带;旅游者也不应在离开下榻的酒店外
出时将贵重物品留在客房,而应随身携带或到下榻酒店的贵重物品寄存处寄存。此处所称贵重物品,
包括但不限于现金、珠宝、金银首饰、电脑、贵重的手表及相机、信用卡、支票、本票、汇票、重要证件、文
件、有重要纪念意义的私人物品、随时可能需要用的自备急救药品等。旅游者未遵守上述规定,而丢失
本应自行保管的贵重物品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3、旅游者中的未成年人,应有成年人同行,其同行的成年人(无论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还是受监
护人委托的人)应当履行其相应的照顾义务,因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人未尽自身职责而导致未成
年旅游者人身或财产受到伤害的,施行社不承担责任,除非施行社对于该损害存在过错。
合同编号:
国内旅游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第一条 合同各方
甲方(旅游者或团体签约代表): 证件号码:
住所或单位地址: 固定电话: 手机:
乙方(组团旅行社):浙江省三门县三门湾旅行社有限公司 经营地址:三门县上洋路153号
经营范围:国内旅游业务和人境旅游业务 许可证号: L-ZJ00364
开户行及帐号:工行1207071109245031320
旅行社负责本次行程的经办人: 联系电话:
旅行社服务质量投诉电话:0576-83332222
第二条 旅游线路、旅游时间及地点
本次旅游线路为: 旅游时间为 日游,共 晚 天;出发地点及出发日期: 途经地: ,目的地:
行程结束地点及结束日期:
第三条 旅游费用、支付期限、支付方式
1、旅游费用:
(1)参加本次旅游的旅游者共 人 ,其中 12 周岁以上的共 人,每人费用为 元;
12周岁以下的儿童共 人,每人费用为 元。
于本合同签订时尚未年满12周岁, 但在本合同约定的行程期间的任何一天年满12周岁的旅游
者,旅游费用按12周岁以上的标准计收旅游费用。
(2)甲方参加本次旅游,还需支付下列费用:
单人房差费: 元;12岁以下儿童占床费: 元;其他(请予以注明): , 元。
以上(1)和(2)相加,甲方应当支付的旅游费用总计为人民币 元。
(3)合同签定后,因国家、地方政策性调整等原因导致景点门票、税费或飞机燃油税等临时调价
旅游双方应按“多退少补”的原则计收相关费用。
2、支付期限甲方应当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日内支付。
3、支付方式:甲方以下列 方式缴纳费用:
(1)现金缴纳方式:(2)向乙方指定账号转帐方式;(3)其他方式
第四条 旅游服务的内容
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主要内容如下:
1、本次旅游行程中的交通工具及标准为: ;
2、本次旅游行程中的住宿安排及标准为: ;
3、本次旅游行程中的餐饮安排及标准为: ;
4、本次旅游行程中由乙方统一安排的旅游景点或项目:
(1)已包含在旅游团费里的旅游景点或项目及大约游览时间为:
乙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征得旅游团多数旅游者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对旅游景点、项目及游览
时间进行调整。
(2)未包含在旅游团费内,旅游者自愿另行付费参加的自费项目和价格为:
5、本次旅游行程中由乙方统一安排的购物次数、购物点及各购物点大约购物时间为:
在不超过上述约定的总购物时间的情况下,乙方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调整旅游团在各购物点所花费的购物时间。
6、本次旅游行程中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次数和时间约为: 。乙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在征得旅游团多数旅游者同意的情况下,对自由活动的次数和时间进行调整。
7、本次旅游行程,乙方应派遣取得导游证的导游陪同。
8、乙方应按国家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甲方可以自行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旅游意外保险。甲方决定购买的,既可直接向保险公司购买,也可向具有旅游意外险代理资格的旅行社购买。同意委托旅行社购买旅游意外险的游客或团体签约代表签名: 加收保险费用: 元
9、其他约定
10.本次旅游服务更具体的内容详见《旅游告知书》。
第五条 地接社的选择
为完成本次旅游活动,旅行社委托以下地接社接待:
(1) 段,接待社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2) 段,接待社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3) 段,接待社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4)其他 。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解除合同及违约责任:
因旅行社或旅游者原因不能成行的,可以在行前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出发前 日提出
解除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退还旅游者全额旅游费用。
因任一方原因不能成行的,在出发前提出解除合同的,退还旅游者全额旅游费用,造成不能出行
的一方应按下列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1)出发前 日至 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 %违约金;
(2)出发前 日至 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 %违约金;
(3)出发前 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 %违约金;
(4)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 %违约金。
第七条 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的附件《旅游告知书》和 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的主文与《旅游告知
书》不一致的,以《旅游告知书》为准。
第八条 争议的处理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的旅游、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应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台州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服务质量纠纷的处理依据
甲乙双方对旅游服务质量发生争议时,可以以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对事实及责任认定
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条 本合同的签订及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签署本合同,即表示甲方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了本合同各个组成部分的内客及含
义,乙方亦已向甲方解释了本合同,双方完全同意本合同约定的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旅游告
知书)的内客。)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
合同签约地点:
附件:《旅游告知书》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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