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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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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操作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学校财产安全及正常的教学与科研秩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40号号令),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的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以及叉车、电瓶搬运车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第三条本规定中的特种

2、作业人员,系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及管理人员。包括电工、焊接工、切割工、电梯司机和行、吊车操作人员及登高作业工,校区内的专用机动车辆驾驶员、锅炉司炉工、锅炉水处理工、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危险品从业人员、制冷空调作业人员以及相关管理人员(另外,从事辐射相关工作的人员亦类同)。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日常维护、保养、改造、报废,注册登记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和复训等。上述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由各学院、部、处、中心等使用单位(以下称使用单位)负责。实验室与装备处安全办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检查。第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

3、第一安全和节能责任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日常安全检查,并建立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组织管理网络,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层层落实责任制,签订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目标责任书、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承诺书,监督落实制度上墙。第二章特种设备的购置第六条特种设备的购置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要求办理申购审批手续。使用单位投入使用或新增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

4、改造、维修必须由取得相应许可证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前应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报实验室与装备处安全环保办公室登记备案,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加强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维修等环节的安全和节能管理。(补充:特种设备的购置应事先向所在学院或部门登记备案,否则不予报销)第七条学校购置的特种设备,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是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证资质的单位。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第三章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

5、改造第八条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校区内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方可施工。第九条在安装新购置锅炉、电梯、起重机械、独立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之前,主管部门应当先验证安装单位的安全资质证书、安全施工方

6、案与安全保证体系(含施工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名单及相应证书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与监督检验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向实验室与装备处安全办备案。同时书面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经确认拿到回执由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安全责任书后,方可施工。安装结束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进行校验和调试,并且向具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申请检验。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且将安全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方可正式投入使用。第十条特种设备的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在签订合同

7、前,应先将维修、维护保养单位资质证书、维修、维护保养合同文本内容、维修人员的资质证书等材料报实验室与装备处安全办备案。第十一条改造锅炉、电梯、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按照新安装特种设备审查报批、持证施工、检测验收、建立档案等进行。第十二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经检验合格,负责该项目施工的单位,必须在30日内,将有关技术文件、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原始资料及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第四章特种设备的使用第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妥善保管。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

8、、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2.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3.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4.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5.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6.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将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相关牌照和证书固定在规定的位置上。并将制定的相应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悬挂在合适的位置。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或未按规定取得安全检验合格证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7. 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人员应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熟悉有关特种设备的法规和标准

9、,并履行以下职责:(1) 检查和纠正特种设备使用违章行为。(2) 管理特种设备技术档案。(3) 编制常规检查计划并组织落实。(4) 根据保养合同规定,对维修保养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在使用前,使用单位应督促承担维修保养单位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保养,经全面检查和维修保养,完全消除影响安全的隐患后,方可投入使用:1. 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水淹、雷击等)。2. 发生设备事故。3. 停止使用1年以上。第十五条特种设备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自行决定封停的特种设备,且计划停止使用期限超过1年时,应当书面报告安全环保办备案,并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停

10、止使用手续,经确认的,在其停止使用期间,不对其进行定期检验。封停特种设备期限超过1年但未到注册登记机构备案的,或者封停特种设备期限不足1年的,仍按照原期限进行定期检验。第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做好自检记录。第十七条特种设备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应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定期检验合格后7日内,实验室须向院(系)和安全办提交特种设备的检验合格证、使用登记证及检验报告的复印件备案。第十八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立即停用该设备,并与该设备的维修保养单位联系

11、,排除故障、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第十九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技术落后、高耗能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予以报废,同时到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并向实验室与装备处安全环保办备案。第二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做好演练记录。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灾害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逐级上报,并按规定向安全环保办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等报告。第五章特种作业人员第二十二条使用单位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

12、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对已经取得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人员,应当按照各自证书规定的有效期定期参加复训。逾期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自动失效,若继续从事特种设备操作或管理工作的将被视为无证上岗。第二十四条凡在学校工作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到实验室与装备处安全办办理登记备案。各使用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到实验室与装备处安全办备案。第六章责任第二十五条凡不符合学校对特种设备购置、安

13、装、使用、维修、改造、日常维护保养、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予以批评教育,责其限期整改。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按情节轻重,由政府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罚款等处罚;凡触犯刑律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和其它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有关单位负责人或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报告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情节严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的

14、锅炉系指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 (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压力容器系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 (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 MPa 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 (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C液体的气瓶、氧舱等。压力管道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

15、1MPa (表压)的气体、液体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起重机械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I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校园内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装备处(安全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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