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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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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咸阳市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修订版) (2012年11月21日)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一)自愿参保,政府补助; (二)医疗保障待遇与筹资水平相适应; (三)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需求,兼顾门诊; (四)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参保与缴费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第四条 咸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一)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18周岁以上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二)新生儿、婴幼儿、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中专、技校学生。 (三)统筹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在职本专科生和研究生)。     (四)统筹区内的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由市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五)原城镇集体企业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且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工,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六)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七)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人员,原则上不得转入或重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稳定就业后,应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退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八)其他按规定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第五条 城镇居民(大、中专、技校学生除外)按自然年度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每年9月1日至次年2月底为次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 大、中专、技校学生按学年缴费,每年9月1日至次年2月底为该学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 未在缴费期缴纳年度医疗保险费的,应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及财政补助部分。 2013年2月底前新参保的城镇居民只需缴纳2013年度个人缴费部分,以后每年2月底前新参保的城镇居民,除缴纳当年度个人缴费部分外,还需补缴从2013年开始的每年度的个人缴费部分及财政补助部分。 2013年2月底以后新参保的城镇居民需缴纳2013年度个人缴费部分及财政补助部分,以后每年2月底后新参保的城镇居民,均需缴纳当年度及从2013年开始的每年度的个人缴费部分及财政补助部分。 新生儿、婴幼儿在出生年度至次年2月底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只缴纳年度个人缴费部分。 2013年以前已参保城镇居民中途断保的可以补缴自2008年开始至2012年的个人缴费部分及财政补助部分,补费期间计算缴费年限;也可以选择不补缴中断年度的医疗保险费用,但不计算缴费年限; 2013年开始参保中途断保的在参保年度2月底前办理续保手续的除缴纳当年度个人缴费部分外需补缴中断年度个人缴费部分及财政补助部分;在参保年度2月底后办理续保手续的需缴纳当年度及中断年度个人缴费部分及财政补助部分,补费期间连续计算缴费年限。 其中低保、重度残疾、低收入家庭18周岁以下、60周岁以上的参保城镇居民补缴个人缴费部分及财政补助部分的50%。 第六条  参保城镇居民已缴纳次年医疗保险费,在当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死亡的,由其家属持死亡户口注销证明,于60日内到参保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已缴纳的次年医疗保险费退费手续。     第七条  参保年度内被本市以外大中专院校录取、参军或就业的学生,当年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参保年度内稳定就业并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居民当年缴纳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第八条  咸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首次参保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居民身份证(18周岁以下无身份证的提供身份证号码)。     (二)低保人员提供上月由民政部门发放的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存折、本人身份证。     (三)重度残疾人提供二级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本人身份证(18周岁以下无身份证的提供身份证号码)。     (四)三无人员(即同时具备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三个条件,下同)提供本人身份证、社区、街道(乡镇)、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五)低收入家庭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参保人员提供本人身份证(18周岁以下无身份证的提供身份证号码)、社区、街道(乡镇)、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的低收入证明。     (六)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本人身份证、社区、街道(乡镇)、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的证明。     (七)统筹区内的大、中专、技校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提供集体户口簿(卡)、学籍证明等相关资料。     (八)参保人员近期二寸免冠证件照片1张(三岁以下婴幼儿提供1张二寸母子或父子照片)。     上述(二)、(三)、(四)、(五)、(六)类人员参保前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提供公示证明。     第九条  新参保居民参保时,应填写《咸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并由工作人员审核参保人员资格,符合条件者准予登记。 第十条  参保登记结束后,城镇居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一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悉新参保人员缴费信息后,在30日内,为其制卡,通知参保居民领取医疗保险卡(社会保障卡)。     大、中专、技校学生由学校统一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续保缴费时需提供医疗保险卡(社会保障卡),以下人员续保缴费时应提供:     (一)低保人员须提供续保缴费上月领取低保金发放存折。 (二)低收入家庭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无身份证的提供身份证号码)、社区、街道(乡镇)、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的低收入证明。 (三)重度残疾人提供二级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本人身份证(无身份证的提供身份证号码)。 (四)三无人员提供本人身份证(无身份证的提供身份证号码)、社区、街道(乡镇)、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本人身份证(无身份证的提供身份证号码)、社区、街道(乡镇)、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的证明。 第十三条  2013年咸阳市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    (一)城镇非从业居民(18周岁以上)个人缴费分为两档,由参保居民自愿选择。其中:Ⅰ档:个人缴纳65元/年;Ⅱ档:个人缴纳160元/年。    其中,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自愿选择I档的,个人不缴费;选择Ⅱ档的,个人缴纳100元/年;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三无”人员个人不缴费,按Ⅱ档缴费标准筹集,以上相应档次个人缴费不足部分由政府差额或全额给予补助,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二)0-18周岁(含大、中专、技校学生)参保人员个人缴纳20元/年。 其中,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的大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给予补助,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18周岁以上参保城镇居民按照所选择的缴费档次缴费后缴费所属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十五条 咸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帐核算,封闭运行。 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参保城镇居民按照不同缴费档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按Ⅰ档标准缴费的,享受Ⅰ档医疗保险待遇(0-18周岁参保城镇居民享受Ⅰ档医疗保险待遇);按Ⅱ档标准缴费的,享受Ⅱ档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统一执行《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 乙类药品费用参保城镇居民个人先自付比例为5%(门诊特殊病除外)。 中药饮片及药材费用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外,剩余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 第十八条 材料费用由参保城镇居民个人先自付20%后,剩余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病种支付疾病、门诊血液透析及滤过除外)。  第十九条 参保城镇居民行 1000元以上符合政策规定的大型医疗检查项目费用,参保城镇居民按下表比例先行自付后,剩余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非分段计算): 检查费(元) 个人先自付比例(%) 1000—3000(含3000) 20 3000-8000(含8000) 30 8000以上 40 第二十条 参保城镇居民在市级统筹地区内住院因病情需要行1000元以上的大型医疗检查项目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提出建议,出具病情摘要,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确系急诊可先检查,三日内补办手续(节假日顺延)。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服务设施(床位费)可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最高标准确定为:三级20元/床﹒日;二级12元/床.日;一级(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元/床.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6元/床.日。 第二十二条 以下条款中除病种支付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终末期肾病器官移植、学生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单病种支付疾病(仅限市级统筹地区)、精神疾病、结核病外均为普通疾病。 第二十三条 市级统筹地区、异地人员普通病住院起付标准金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设定,具体标准如下: (一)0-18周岁(含大、中专、技校学生)参保城镇居民住院起付标准金为: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起付标准金(元) 三级 400 二级 180 一级 90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0 (二)18周岁以上参保城镇居民的住院起付标准金为: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起付标准金(元) 三级 800 二级 300 一级 160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00 第二十四条  参保城镇居民在市级统筹地区因患普通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每一次住院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总额在起付标准金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城镇居民按下表规定的比例分担: 缴费档次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 个人自付比例(%) Ⅰ档 三级 65 35 二级 80 20 一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85 15 Ⅱ档 三级 70 30 二级 85 15 一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90 10  第二十五条  恶性肿瘤、肝硬化晚期、白血病、慢性肾功能衰竭、脑出血、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应用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X—刀)、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进行器官(终末期肾病器官移植除外)、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冠状动脉搭桥术除外)、骨、骨髓移植、置换、心脏激光打孔、细胞免疫疗法和中子治疗项目、介入治疗(心脏支架置入及冠状动脉造影术除外)、射频消融(心脏射频消融除外)、新生儿败血症、新生儿溶血病、新生儿肺炎、新生儿窒息、低出生体重儿、新生儿黄疸、支气管肺炎(14周岁以下)、先天性心脏病合并肺动脉高压(18周岁以上)在市级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可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按下表规定实行三方分担(上述所属病种或治疗简称单病种支付疾病): Ⅰ档: 定点医疗机构 级别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 个人自付 比例(%) 定点医疗机构承担比例(%) 三级 60 32 8 二级 72 22 6 一级、社区卫生 服务中心 78 19 3   Ⅱ档: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 个人自付比例(%) 定点医疗机构承担比例(%) 三级 65 27 8 二级 77 17 6 一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87 10 3 第二十六条 终末期肾病器官移植、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学生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可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Ⅰ档70%,Ⅱ档80 %。(市级统筹地区、转院及异地急诊住院均执行此标准)。 第二十七条 参保城镇居民(按Ⅰ档标准缴费的)患下列疾病(简称病种支付疾病)住院治疗下表规定的标准支付: 医院等级   费用 限额                              病种名称   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一级医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医疗费用限额(元) 基金 支付 限额(元) 个人 自付(元) 医疗费用限额(元) 基金支付限额(元) 个人 自付(元) 医疗费用限额(元) 基金支付限额(元) 个人 自付(元) 鼻中隔偏曲手术治疗 5500 3575 1925 4500 2925 1575       白内障超乳+晶体植入(单侧) 4000 2600 1400 3230 2100 1130       白内障囊外+晶体植入(单侧) 3400 2210 1190 3000 1950 1050       甲状腺肿瘤手术治疗(单侧良性) 3800 2470 1330 3300 2145 1155       甲状腺肿瘤手术治疗(双侧良性) 4500 2925 1575 3700 2405 1295       慢性扁桃体炎手术治疗(单侧) 3000 1950 1050 2400 1560 840 2000 1300 700 慢性扁桃体炎手术治疗(双侧) 3300 2145 1155 2700 1755 945 2300 1495 805 胆囊腹腔镜切除术 6300 4095 2205 5700 3705 1995 胆囊切除术 5400 3510 1890 4800 3120 1680 4400  2860 1540 急性阑尾炎手术治疗 4500 2925 1575 3900 2535 1365 2800 1820 980 急性阑尾炎经腹腔镜阑尾切除术 5000 3250 1750 4400 2860 1540       冠心病冠状动脉造影术 6500 4225 2275 5900 3835 2065       冠心病支架置入(一个支架) 33000 21450 11550 32000 20800 11200       冠心病支架置入(二个支架) 45000 29250 15750 44000 28600 15400       冠心病支架置入(三个支架) 57000 37050 19950 56000 36400 19600       冠状动脉搭桥术(不停跳) 50000 32500 17500 48000 31200 16800       冠状动脉搭桥术(停跳) 59000 38350 20650 57000 37050 19950       永久单腔起搏器置入 26000 16900 9100 24000 15600 8400       永久双腔起搏器置入 41000 26650 14350 39000 25350 13650       心脏射频消融术 14000 9100 4900 13000 8450 4550       锁骨骨折钢板内固定术(单侧) 3950 2568 1382 3590 2334 1256 3260 2119 1141 锁骨骨折钢板内固定术(双侧) 5870 3816 2054 5340 3471 1869 4890 3179 1711 肱骨干骨折手术(单侧) 10790 7014 3776 9820 6383 3437 9000 5850 3150 肱骨干骨折手术(双侧) 15790 10264 5526 14370 9341 5029 13400 8710 4690 股骨粗隆骨折钉板内固定术(单侧) 9790 6364 3426 8900 5785 3115 8300 5395 2905 股骨粗隆骨折钉板内固定术(双侧) 15680 10192 5488 14260 9269 4991 13500 8775 4725 股骨干骨折手术(单侧) 11500 7475 4025 10500 6825 3675 9650 6273 3377 股骨干骨折手术(双侧) 17000 11050 5950 16000 10400 5600 14500 9425 5075 胫骨干骨折手术(单侧) 8150 5298 2852 7400 4810 2590 6890 4479 2411 胫骨干骨折手术(双侧) 12620 8203 4417 11480 7462 4018 10840 7046 3794 髋关节脱位切开复位术(单侧) 6180 4017 2163 5620 3653 1967 5050 3283 1767 髋关节脱位切开复位术(双侧) 8680 5642 3038 7890 5129 2761 7200 4680 2520 骨盆骨折手术 12000 7800 4200 10900 7085 3815 10100 6565 3535 胸腰椎骨折手术                                                                                                                                                                                                                                                                                   14500 9425 5075 13200 8580 4620       人工半髋关节置换(单侧) 14000 9100 4900 12700 8255 4445       人工半髋关节置换(双侧) 22000 14300 7700 20000 13000 7000       人工全髋关节置换(单侧) 21000 13650 7350 19100 12415 6685       人工全髋关节置换(双侧) 35000 22750 12250 31800 20670 11130       人工膝关节置换(单侧) 22000 14300 7700 20000 13000 7000       人工膝关节置换(双侧) 36000 23400 12600 32700 21255 11445       卵巢肿瘤手术(单侧、良性) 5800 3770 2030 5000 3250 1750       卵巢肿瘤手术(双侧、良性) 6500 4225 2275 5700 3705 1995       子宫肌瘤手术治疗 6300 4095 2205 5000 3250 1750 3300 2145 1155 异位妊娠腔镜治疗 6500 4225 2275 5200 3380 1820       异位妊娠手术治疗 5500 3575 1925 4200 2730 1470       前庭大腺囊肿手术治疗 2500 1625 875 1600 1040 560 1200 780 420 乳房肿瘤手术治疗(单侧良性) 2800 1820 980 2300 1495 805       乳房肿瘤手术治疗(双侧良性) 3600 2340 1260 3100 2015 1085       睾丸鞘膜积液手术治疗(单侧) 3400 2210 1190 2900 1885 1015 2500 1625 875 睾丸鞘膜积液手术治疗(双侧) 3900 2535 1365 3400 2210 1190 3000 1950 1050 精索静脉曲张高位结扎术 2800 1820 980 2300 1495 805 1900 1235 665 精索鞘膜积液鞘膜切除术 2900 1885 1015 2400 1560 840 2000 1300 700 前列腺增生手术(汽化电切) 6800 4420 2380 6000 3900 2100       肛瘘手术治疗 4500 2925 1575 3800 2470 1330 2100 1365 735 痔疮手术治疗 3300 2145 1155 2800 1820 980 1400 910 490 自然临产阴道分娩单胎顺产接生(含并发症,限产科达标定点医疗机构) 1400 1400 0 1400 1400 0 1400 1400 0 计划性剖宫产术(含并发症,限产科达标定点医疗机构) 3650 3650 0 3650 3650 0 3650 3650 0     冠心病支架置入三个以上支架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按置入三个支架的标准执行。 双胎及多胎分娩,每增加一胎,医疗费用限额及基金支付限额增加40%。 医疗费用限额指可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可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低于基金支付限额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可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费用支付。参保居民因上述治疗死亡者,基金支付限额在原基础上增加医疗费用限额的10%(市级统筹地区、转院、异地急诊住院均执行此标准)。 其中,上述疾病治疗所涉及的材料及材料费用按下表规定执行(未在范围的材料费用及超出材料费用限额部分由参保居民个人负担): 病种结算疾病名称 包含材料 材料费用限额(元) 冠心病支架置入(一个支架) 穿刺鞘(220元)、引导导管(左右各一,865元*2)、导丝(990元)、三联三通(95元)、环柄注射器(160元)、压力传感器套件(1005元)、球囊(4210元)、超滑导丝(290元)、一个支架(11500元) 20200 冠心病支架置入(二个支架) 穿刺鞘(220元)、引导导管(左右各一,865元*2)、导丝(990元)、三联三通(95元)、环柄注射器(160元)、压力传感器套件(1005元)、球囊(4210元)、超滑导丝(290元)、两个支架(11500元*2) 31700 冠心病支架置入(三个支架) 穿刺鞘(220元)、引导导管(左右各一,865元*2)、导丝(990元)、三联三通(95元)、环柄注射器(160元)、压力传感器套件(1005元)、球囊(4210元)、超滑导丝(290元)、三个支架(11500元*3) 43200 冠心病冠状动脉造影术 穿刺鞘(220元)、引导导管(左右各一,865元*2)、导丝(990元)、三联三通(95元)、环柄注射器(160元)、压力传感器套件(1005元) 4200 永久单腔起搏器置入 永久单腔起搏器 15000 永久双腔起搏器置入 永久双腔起搏器 32000 人工半髋关节置换(单侧) 股骨头假体全套(1套) 7000 人工半髋关节置换(双侧) 股骨头假体全套(2套) 14000 人工全髋关节置换(单侧) 髋关节假体全套(1套) 12000 人工全髋关节置换(双侧) 髋关节假体全套(2套) 24000 人工膝关节置换(单侧) 膝关节假体全套(1套) 13000 人工膝关节置换(双侧) 膝关节假体全套(2套) 26000 白内障(单侧超乳、囊外晶体植入) 人工晶体 800 股骨粗隆骨折钉板内固定术(单侧) 内固定材料 5000 股骨粗隆骨折钉板内固定术(双侧) 内固定材料 10000 肱骨干骨折手术(单侧) 内固定材料 4000 肱骨干骨折手术(双侧) 内固定材料 8000 髋关节脱位切开复位术(单侧) 内固定材料 1500 髋关节脱位切开复位术(双侧) 内固定材料 3000 锁骨骨折钢板内固定术(单侧) 内固定材料 1000 锁骨骨折钢板内固定术(双侧) 内固定材料 2000 胫骨干骨折手术(单侧) 内固定材料 3750 胫骨干骨折手术(双侧) 内固定材料 7500 股骨干骨折手术(单侧) 内固定材料 4500 股骨干骨折手术(双侧) 内固定材料 9000 胸、腰椎骨折手术 内固定材料 7800 骨盆骨折手术 内固定材料 5000    Ⅱ档缴费居民医疗费用限额执行I档标准,基金支付限额在I档基础上提高5%(自然临产阴道分娩单胎顺产接生、计划性剖宫产术除外)。 参保城镇居民患病种支付疾病伴合并症、并发症时,治疗中涉及的材料费按病种支付疾病的标准执行。 可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费用在医疗费用限额2倍以内(含2倍)时,超过医疗费用限额部分市级统筹地区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转院及异地人员由参保城镇居民个人承担。 可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费用超过医疗费用限额2倍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除支付病种支付疾病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额部分外,超过医疗费用限额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如下: 人员类别 Ⅰ档 Ⅱ档 超过医疗费用限额部分基金支付比例(%) 个人自付比例(%) 医疗机构承担比例(%) 超过医疗费用限额部分基金支付比例(%) 个人自付比例(%) 医疗机构承担比例(%) 市级统筹地区参保居民 50 42 8 55 37 8 转院、异地人员 45 55 0 50 50 0 第二十八条 城镇居民因患结核病、精神疾病住院治疗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Ⅰ档70%,Ⅱ档75%。(市级统筹地区、转院及异地急诊住院均执行此标准)。    第二十九条 参保城镇居民因市级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需转往市级统筹地区外指定医疗机构诊治的,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内部组织会诊后开出转院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审核登记,再经所属参保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急诊患者可先转院,三日内补办手续(节假日顺延)。 参保城镇居民转市外指定医疗机构治疗的其费用个人先全额垫付,治疗结束后,持正式有效票据、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骑缝公章)、住院费用汇总单(加盖医院公章)、诊断证明、医疗保险卡(社会保障卡)到参保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可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扣除住院起付标准金(18周岁以上为970元/次,0-18周岁为400元/次)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Ⅰ档60%,Ⅱ档65%。 第三十条 参保城镇居民外出期间因急诊在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含大学生在假期、实习、休学期间在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费用),凭社区出具的证明(或学校出具的证明)、门诊病历、正式有效票据、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骑缝公章)、住院费用汇总单(加盖医院公章)、诊断证明、医疗保险卡(社会保障卡)等到参保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参保城镇居民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急诊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住院起付标准金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按下表规定执行: Ⅰ档: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 个人自付比例% 三级 60 40 二级 70 30 一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75 25 Ⅱ档: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 个人自付比例% 三级 65 35 二级 75 25 一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80 20 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参保城镇居民,在异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办理异地居住备案手续后,不受急诊限制,享受上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急诊住院待遇。办理异地居住备案手续的城镇居民确因所选定点医疗机构条件限制,需要到居住地其它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应由所选定点医疗机构签署意见,按照属地原则实行逐级转诊,转诊手续一次有效。 第三十一条 跨参保年度住院患者可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按出院时间所在年度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     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参保城镇居民在市级统筹地区因患下列疾病(简称门诊大额慢性病)门诊治疗时,由参保城镇居民向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病史资料,经定点医疗机构复查填写相关申请表,再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门诊大额慢性病(异地人员仅限慢性肾功能衰竭患者门诊透析及滤过)范围为:    (一) 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及滤过;    (二) 恶性肿瘤直线加速器放疗;   (三)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用药; (四) 慢性肾功能衰竭腹膜透析;    (五) 恶性肿瘤化疗(化疗是指《药品目录》西药部分中的抗肿瘤用药及中成药部分中的肿瘤用药);   (六) 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用药;    (七) 白血病治疗用药; (八)慢性丙型肝炎使用聚乙二醇干扰素α-2a注射液治疗。 其中第(二)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费用仅指治疗及材料费用,其余各项不含检查及化验费用。 第(八)项使用的必要条件:确诊丙肝(HCV定性检查结果为“+”或HCV RNA定量检查结果可检出“病毒载量”),门诊治疗方案中必须使用聚乙二醇干扰素α-2a注射液;无严重肝功能障碍或失代偿性肝硬化表现及使用聚乙二醇干扰素α-2a注射液治疗的禁忌症。其诊断治疗的依据以卫生部和中华医学会联合制定的《中国丙型肝炎防治指南》中关于慢性丙型肝炎的诊断标准和治疗方案为依据。每位丙肝患者最多享受12个月,每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4000元。丙肝患者门诊抗病毒治疗评估:丙肝患者使用聚乙二醇干扰素α-2a注射液治疗,分为2个治疗周期管理,第一治疗周期:0-24周,治疗期结束后由其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专家进行综合评价,有效者可延续进入第二周期治疗,第二周期(预测期)24-48周。对于第一周期治疗无效的丙肝患者应停止门诊抗病毒治疗,对第一周期治疗有效的丙肝患者,重新申请后,再行第二周期门诊抗病毒治疗。在门诊抗病毒治疗期间,如因患者个人原因无法进行门诊治疗,以后不允许再申请此项治疗。 市级统筹地区慢性肾功能衰竭患者门诊血液透析滤过及在透析滤过期间所使用的药品及材料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居民按下表规定分担(定点医疗机构应合理确定参保居民血液透析次数,原则上每周两次或每两周五次,每次血液透析或滤过时间5-6小时,血液透析滤过次数按血液透析滤过次数与血液透析次数1/10确定,最多不超过2/10,遇特殊情况时应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医院 级别 感染性患者 非感染性患者 次均费用(元) Ⅰ档 Ⅱ档 次均费用 (元) Ⅰ档 Ⅱ档 基金支付金额(元) 个人自付(元) 基金支付金额 (元) 个人自付 (元) 基金支付金额(元) 个人自付 (元) 基金支付金额 (元) 个人自付 (元) 三级 590 450 140 500 90 460 340 120 360 100 二级 550 430 120 480 70 420 320 100 340 80 (次均费用包含血液透析、血液透析滤过、材料费及所使用的重组人促红素,骨化三醇费用)。 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血液透析期间,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患者病情向每名参保居民提供重组人促红素每月不超过40000IU;骨化三醇每月不超过30粒。   转院、异地安置人员每月血液透析(含滤过)次数≤14次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上表的次均支付标准执行(门诊血液透析人员发生的可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总费用低于次均支付标准×次数时按可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总费用据实支付)。血液透析(含滤过)次数>14次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按14次支付。 第(二)、(三)、(四)、(五)、(六)、(七)项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Ⅰ档70%,Ⅱ档75%;第(八)项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Ⅰ档50%,Ⅱ档55%。     第三十三条  设立参保城镇居民门诊特殊病制度,具体如下:     (一)参保城镇居民门诊特殊病病种范围、医疗费用限额及支付范围见下表: 序号 病种名称 月医疗费用限额 年医疗费用限额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 原发性高血压2级以上(含2级) 260 3120 仅限高血压病及其合并症药物治疗 2 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280 3360 仅限药物治疗  3  脑血管病恢复期 340 4080 仅限药物治疗 4 慢性肾小球肾炎及肾病综合症 280 3360 仅限药物治疗 5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400 4800 仅限药物治疗和输血治疗 6 糖尿病及糖尿病伴并发症 300 3600 仅限降糖及合并症药物治 7 肝硬化失代偿期 400 4800 仅限药物治疗 8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390 4680 仅限药物、吸氧治疗 9 精神疾病 230 2760 仅限药物治疗 10 红斑狼疮 340 4080 仅限药物治疗 11 帕金森综合症 340 4080 仅限药物治疗 12 恶性肿瘤晚期 480 5760 仅限放、化疗以外的治疗 13 多耐药肺结核 400 4800 仅限药物治疗 14 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丙型肝炎使用聚乙二醇干扰素α-2a注射液治疗除外) 350 4200 仅限药物治疗 15 类风湿性关节炎 280 3360 仅限药物治疗 16 甲状腺功能亢进 230 2760 仅限药物治疗 17 甲状腺功能减退 260 3120 仅限药物治疗 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设立年度起付标准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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