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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创想公司实行社会劳动保险暂行规定
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力,解除员工的后顾之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部分 总则
一、宗旨
以人为本,促进公司发展;为员工提供完善的社会劳动保险待遇,保障员工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同时根据公司发展状况,逐步增加公司福利,提高员工生活质量。
二、适用范围
公司正式员工
三、实施
1、缴费办法
Ø 养老、失业、工伤、基本医疗社会保险费(简称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由公司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
Ø 员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由企业按月从员工本人工资中代为扣缴。
2、缴费基数
Ø 被保险人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一定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
Ø 被保险人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也不作为计发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的确定,执行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规定;
Ø 被保险人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
Ø 被保险人无法确定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
工资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
Ø 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基数一经确定,一年不变。
3.缴费比例
具体缴费比例请参见养老、失业、工伤、基本医疗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部分。
4.缴费规定
Ø 员工在试用期满按期转正后,公司将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帐户并予以补办试用期间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Ø 新员工在试用期间不扣除社会福利保险个人份额,在公司为其补办保险后一齐在员工工资中扣除;
Ø 新员工如以前有社会保险档案,须在转正后一个月内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公司;
Ø 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至离职当月,相应个人缴纳部分将转入结算工资中扣除;
Ø 员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部分 养老保险
为了保障员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
一、总则
1、 养老保险释义
是指依法由本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由企业和被保险人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被保险人退休后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以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为原则。
2、 依据
根据《北京市企业城镇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司为每个员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
二、实施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比例
公司按全部员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9%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员工
1998年缴费比例为5%,自1999年1月起提高到6%,以后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
第三部分 基本医疗保险
为了保障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时得到基本医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
一、 总则:
1.基本医疗保险释义
基本医疗保险是由政府制定、企业和员工共同参加的一种社会保险。是医疗保障体系的基础,它是按照企业和员工的承受能力来确定大家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能够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2.依据
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68号令)公司为每个员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
3.基本医疗保险的组成
由基本医疗基金、大额医疗费用互助两部分。
Ø 基本医疗基金
实行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相结合,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主要用于支付一般的门诊、急诊、住院费用。
Ø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
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支付员工在一年度内累计超过一定数额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和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
4.基本医疗个人账户
Ø 个人账户构成
² 员工个人交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² 按照规定划入个人账户的公司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² 个人账户存储额的利息;
² 依法纳入个人账户的其他资金。
Ø 个人账户金额
² 不满35周岁的员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2.8%划入个人账户;
² 35周岁以上不满45周岁的员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3%划入个
人账户;
² 45周岁以上的员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4%划入个人账户;
² 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3%划入
个人账户;
² 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划入个人账户。
二、实施
1.缴费比例
Ø 基本医疗保险费
公司按全部员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员工按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Ø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
用人单位按全部员工缴费基数之和的1%缴纳,员工个人按每月3元缴纳。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在每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
2.就诊办法
Ø 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员工可选择3至5家定点医疗机构;
Ø 员工患病时按照规定持医疗保险凭证到本人定点医院就诊,也可凭定点
医院机构经主治医师开具的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3.支付范围
Ø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² 住院医疗费用;
² 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
² 肾透析、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门证医疗
费用。
Ø 个人账户支付
² 门诊、急诊的费用;
² 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²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
² 超过起付标准,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Ø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
² 按比例支付员工在一年度内累计超过一定数额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²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
4.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Ø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上一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确定;个人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及以后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上一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左右确定;
Ø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年度内支付员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按上一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确定。
5.医药费结算周期
Ø 住院不超过90天,每次住院为一个结算周期;
Ø 住院超过90天,以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
Ø 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每36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
6.支付标准
Ø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用标准
在三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² 起付标准至1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0%,员工支付20%;
² 超过1万元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5%,员工支付15%;
² 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员工支付10%;
² 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5%,员工支付5%。
在二级医院发生的费用
² 起付标准至1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2%,员工支付18%;
² 超过1万元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7%,员工支付13%;
² 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2%,员工支付8%;
² 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7%,员工支付3%。
在一级医院以及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费用
² 起付标准至1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5%,员工支付15%;
² 超过1万元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员工支付10%;
² 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5%,员工支付5%;
² 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7%,员工支付3%。
Ø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报销标准
² 在职员工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一个年度内累计最多可报销2万元;
² 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1500元以上部分,报销60%,其中70周岁以上的,报销70%,一个年度内累计最多可报销2万元;
² 对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报销70%,一个年度内累计最多可报销10万元。
7.报销办法
每月16日(遇休息日时间顺延)参保员工将门诊、急诊、大额医疗费用和住院费用的有关单据、医疗保险手册等(处方底方、病历、专用收据、住院费用结算单等)交到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汇总后报医保中心,医保中心收到申报结算凭证后审核结算医疗费用。
第四部分 失业保险制度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为员工办理失业保险。
一、总则
1.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Ø 公司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Ø 员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Ø 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失业保险费滞纳金;
Ø 财政补贴;
Ø 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2.缴费比例
Ø 公司按全部员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
Ø 员工按0.5%缴纳失业保险费。
3.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开支
Ø 失业保险金;
Ø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Ø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Ø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的补贴;
Ø 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实施
1. 领取办法
员工应在与公司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工作关系之日起40日内,
持公司开具的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工作关系的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同时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2、领取标准
请参见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
第五部分 工伤保险制度
根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的要求,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
一、总则
为保障员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保障因工死亡者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分散工伤风险,促进
工伤预防。
二、实施
1.缴纳工伤保险比例
公司按参保员工的工资基数之和的0.4%缴纳工伤保险费,员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工伤范围及其认定
Ø 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三十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Ø 具体实施细则及工伤范围划分标准见《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
第六部分 住房公积金制度
公司为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有关住房公积金的建立、销户、支取、转移等事项均按《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执行。
一、住房公积金的建立
公司为正式员工建立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的销户和支取
1.销户
Ø 销户是指住房公积金交存人按规定不再交存住房公积金,将其帐户上的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个人交存部分及应得利息)一次性全部支取并将其帐户撤销。
Ø 遇以下情况之一的,提供必要证明后,可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
² 员工离、退休的,凭离退休证及身份证办理销户;
² 员工未离、退休,但男年满60岁(含),女年满55岁(含)的,本人自愿,可凭身份证办理销户;
² 具有本市户口的员工调离本市的,凭户口迁出证明及调出单位证明办理销户;
² 具有外地户口的员工调离本市的,凭外地身份证、户籍证明及调入单位证明办理销户;
² 出国定居的,凭在国外定居证明办理销户;
² 员工自费出国留学或因私出国一年以上的,凭因私护照及签证办理销户;
² 员工在住房公积金交存期间死亡的,由其继承人凭户口注销证明办理销户。
2.支取:
Ø 支取是指住房公积金交存人发生住房方面或政策允许的其他用途时,支取个人帐户上的住房公积金,一般须保留一个月余额,支取期间和支足应使用额后仍须正常交存
Ø 遇有以下情况之一,提供必要证明文件后,可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
² 自住住房:采取一次性付款购房的员工,可凭购房合同、发票或合法收据和《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办理提现或转帐支取手续,每年支取一次;采取贷款或分期付款购买住房的,凭借款合同或分期付款协议及《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办理支取手续,每季可支取一次。
² 建造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交存职工须持政府的宅基地批复或其它建房批准证明文件、购买材料的发票及相关手续办理支取手续。大中修自有住房:住平房者需持产权人提出的修缮申请、修缮费用发票和《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支取;住楼房者需持物业管理部门的修缮证明、分摊到本户的费用发票和《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办理支取。
² 交房租:支付本人分摊房租中超过本人工资收入5%的部分,需持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户口本及租赁合同(指经房屋管理部门认可的有效契约),每年3、4月办理支取。
² 买自住住房、建造自住住房、大中修自有住房的职工的配偶,可以持婚姻关系证明支取其住房公积金。但是夫妇双方住房公积金的累计支取额不得超过购买自住住房、建造自住住房、大中修自有住房的总价款。
三、住房公积金转移
1. 转移住房公积金释义
员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个人交存部分及应付利息)的转移手续。
2.转移手续
Ø 调入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先由调入单位向调出单位提供本单位的编号及该员工新编号,由调出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办理转移手续。
Ø 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且档案转移到调入单位的,先将调出员工住房公积金封存在原单位帐户上,待调入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后,再做转移。
Ø 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且档案转移到人才服务中心,须将住房公积金转移到人才交流中心在市中心开设的人才库。待以后新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后,再将该笔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本人新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下。
三、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规定转移
需办理支取、销户、转移住房公积金手续的员工,于每月21日将办理所需的相关材料报到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汇总后,到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统一办理。
第七部分 附则
一、 本规定从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日起实行。
二、 本规定与国家、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悖时,执行国家、北京
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三、 人力资源部享有最终解释权。
北京国安创想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部
200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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