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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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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原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其中: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所辖行政区域。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房屋的产权所有人。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房产税的税率 房产税的税率分为两种: 1、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房产余值=房产原值减除30% 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房产税的计算 房产税实行从价与从租两种方式计算征收。对房产用于出租的按租金计算征收;对非出租的房产,则按照原值并按比例减除30%的余值计算征收。 (1) 从价征收的计算公式 全年应纳房产税=房产余值×1.2% 房产余值=房产原值(或重置价值)×(1-30%) (2) 从租征收的计算公式 全年应纳房产税=全年租金收入×12%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一种以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简称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依照规定税率征收的税种。 ◆增值额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增值额×规定税率-扣除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范围 规定税率 速算扣除系数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 30% 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 40% 5%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 50% 15%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 60% 35% 资源税 ◆资源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矿产品以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或自用资源产品数量征收的一种税。资源税按吨、立方米等计量单位确定税额,从量定额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据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印花税 ◆印花税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帐薄;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应于书立、领受上述凭证时,根据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按件定额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同一应税凭证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各方都应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补贴印花税票。 ◆印花税适用的税目税率表。 税 目 范 围 税 率 纳税义务人 说 明 1.购销 合同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立合同人 2.加工 承揽 合同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立合同人 3.建设 工程 勘察 设计 合同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立合同人 4.建筑 安装 工程 承包 合同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立合同人 5.财产 租赁 合同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 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立合同人 6.货物 运输 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 用的,按合同贴 花 7.仓储 保管 合同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 立合同人 仓单或栈单作为 合同使用的,按 合同贴花 8.借款 合同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 用的,按合同贴花 9.财产 保险 合同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收入千分之一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10.技术 合同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按所载金额万 分之三贴花 立合同人 11.产权 转移 书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立据人 12.营业 账簿 生产经营用账册 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万分之五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五元 立账簿人 1994年1月1日起,记载资金的账簿,改为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计算贴花。 13.权利、 许可 证照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按件贴花五元 领受人 基本养老保险费 ◆简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征收的一种社会统筹保险费,主要用于劳动者晚年的生活保障。 ◆征收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浙政办法[2006]111号、舟地税发[2007]28号 ◆征收范围:舟山市、区范围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征收标准:企业:按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的18%(最低申报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             个人:按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的8%(企业代扣代缴) ◆申报期限:每月1-15日 ◆账务处理:企业部分: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个人部分: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报送资料: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 基本医疗保险费 ◆简介:是对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征收的一种社会统筹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主要用于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带来的经济风险。 ◆征收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浙政办法[2006]111号、舟地税发[2007]28号 ◆征收范围:舟山市、区范围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征收标准:企业:按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的5.5%(最低申报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             个人(个人重大疾病医疗保障金):每人每月5元(企业代扣代缴) ◆申报期限:每月1-15日 ◆账务处理:企业部分:借:应付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职工福利费不足,可直接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个人部分: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报送资料: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 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是对在全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销售、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销售、经营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的一种政府性基金,主要为加快我省水利基础设施发展筹集资金、加快水利建设。 ◆计费依据和费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各类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计征。各地也可改按当年上述收入实绩分期进行征集。嘉兴、湖州两市全部辖区和杭州市的市区及余杭区、建德市、金华市区、兰溪市、衢州市区、龙游县,因防洪任务较重,可按上述标准加征20%。 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是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专门用于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而征收的一种附加。 ◆自2006年5月1日起,对我省境内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所有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 ◆费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地方教育费附加 ◆是对所有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的一定比例或其他适当办法计征的,专门用于发展农村教育事业而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计费依据和费率:按“三税”税额的2%。 失业保险费 ◆简介: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征收的一种社会统筹保险费。主要用于在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人,由于非本人原因而失业,无法获得维持生活所必需的工资收入,在一定期间内的基本生活保障。 ◆征收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浙政办法[2006]111号、舟地税发[2007]28号 ◆征收范围:舟山市、区范围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征收标准:企业:按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的2%(最低申报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             个人:按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的1%(企业代扣代缴) ◆申报期限:每月1-15日 ◆账务处理:企业部分: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个人部分: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报送资料: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简介:是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未达到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0%征收的一种政府性基金。 ◆征收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浙财社字[2003]134号 ◆征收范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 ◆征收标准: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00% ◆申报期限:每年7月份 ◆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报送资料:综合申报表 工伤保险费 ◆简介: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类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征收的一种社会统筹保险费。主要用于对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患职业病、致残或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或供养亲属的医疗生活保障及必要的经济补偿。 ◆征收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浙政办法[2006]111号、舟地税发[2007]28号 ◆征收范围:舟山市、区范围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征收标准:按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的0.5-2% ◆申报期限:每月1-15日 ◆账务处理:企业部分: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报送资料: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 生育保险费 ◆简介: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类用人单位按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征收的一种社会统筹保险费。主要用于对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患职业病、致残或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或供养亲属的医疗生活保障及必要的经济补偿。 ◆征收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浙政办法[2006]111号、舟地税发[2007]28号 ◆征收范围:舟山市、区范围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征收标准:按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的0.5% ◆申报期限:每月1-15日 ◆账务处理:企业部分: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报送资料: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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