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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危险房屋鉴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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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危险房屋鉴定 受理科室:综合科 申报材料:1、房屋所有权证; 2、鉴定申请文件。 工作流程: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到综合科提出鉴定申请→综合科实地查勘,拟定鉴定报告→结算窗口交费→领取鉴定报告。 承诺时限:自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测,提交鉴定文书。 房屋初始登记 受理科室:综合科 申报材料: (一)、房地产开发住宅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提供证件: 1、发展和改革局立项批文;2、土地使用证;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6、竣工验收备案证书;7、规划验收合格证;8、门楼牌号码证明;9、测绘报告;10、营业执照或身份证;11、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1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3、物业管理事项查验报告单。 (二)、国有土地上所建非住宅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提供证件: 1、发展和改革局立项批文;2、土地使用证;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6、竣工验收备案证书;7、规划验收合格证;8、门楼牌号码证明;9、测绘报告;10、营业执照或身份证。 (三)、转非村及出让土地上所建村民住宅初始登记 1、镇政府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2、土地使用证;3、房屋四面墙界申报表;4、身份证;5、门楼牌号码证明;6、测绘报告。 工作流程: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到综合科领取房屋所有权申请书→综合科查验申请材料→结算窗口交费→缮证、盖章、发证。 承诺时限:资料齐全,审查合格,5个工作日内办结。 农房管理 (一)、农房换证 受理科室:综合科 申报材料:原房产证、房屋所有权四面墙界申报表、身份证; 工作流程: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到所在地镇建房办领取房屋所有权申请审批书→镇建房办初审、收费→综合科审核盖章发证。 承诺时限:资料齐全,审核合格,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农房买卖 受理科室:综合科 申报材料:原房产证、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审批书、双方身份证、买卖合同、村委会证明(证明买房人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工作流程: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到所在地镇建房办领取房屋所有权申请审批书→镇建房办初审、收费→综合科审核盖章发证。 承诺时限:资料齐全,审核合格,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农房分割、继承、赠与 受理科室:综合科 申报材料:原房产证、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审批书、当事人身份证、公证书; 工作流程: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到所在地镇建房办领取房屋所有权申请审批书→镇建房办初审、收费→综合科审核盖章发证。 承诺时限:资料齐全,审核合格,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农房初始登记 受理科室:综合科 申报材料:新建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审批书、土地证、身份证、建设局村镇办出具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房屋所有权四面墙界申报表、建筑平面图、门楼牌号码证明。 工作流程: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到所在地镇建房办领取房屋所有权申请审批书→镇建房办初审、收费→综合科审核盖章发证。 承诺时限:资料齐全,审核合格,5个工作日内办结。 房产交易 ★转移登记(房屋发生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分割、合并等,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 一、商品房转移(商品房指具备开发资质的房地产企业开发的房地产) 1、受理窗口:综合登记窗口(交易大厅三楼) 2、登记程序:受理(课税)——审核——收费——记载于登记薄——发《房屋所有权证》 3、申报材料: ⑴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 ; ⑵商品房买卖合同(现房买卖文本或商品预售文本); ⑶购房人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为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法人为营业执照或法人机构代码证等); ⑷发票; ⑸《房屋所有权证》; ⑹其它必要材料: 经法院裁决、调解房屋权属转移的,需提交已生效的法律文书; 以拍卖方式转移房屋所有权的,需提交拍卖成交协议书; 属拆迁安置房登记的,另需提交拆迁办证明、拆迁安置协议; 取得经济适用房补贴资格的,应提交住房保障科(主楼一楼西)出具的申请书; 购房人系未成年人的,应提供监护关系证明和监护人身份证明; 购房人系外籍人士的,应提供护照及国安部门批文;购房人系港、澳、台人士的,应提供护照、身份证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及国安部门批文; 购房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供委托书;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书(身份证明、委托书等)为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并经国家有关部门的公证或认证。 4、承诺时限:证件齐全、审查合格,单笔业务随到随办,批量业务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 自建房转移(自建房指无开发资质单位建设的房屋) 1、受理窗口:综合登记窗口(交易大厅三楼) 2、登记程序:受理(课税)——审核——收费——记载于登记薄——发《房屋所有权证》 3、申报材料: ⑴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 ; ⑵房屋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文本); ⑶购房人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为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法人为营业执照或法人机构代码证等); ⑷发票或收据; ⑸《房屋所有权证》; ⑹房地产评估报告; ⑺其它必要材料: 经法院裁决、调解房屋权属转移的,需提交已生效的法律文书; 以拍卖方式转移房屋所有权的,需提交拍卖成交协议书; 国有单位房屋发生转移的,另需提交国资或上级主管单位批文; 属拆迁安置房登记的,另需提交拆迁办证明、拆迁安置协议; 取得经济适用房补贴资格的,应提交住房保障科(主楼一楼西)出具的申请书; 购房人系未成年人的,应提供监护关系证明和监护人身份证明; 购房人系外籍人士的,应提供护照及国安部门批文;购房人系港、澳、台人士的,应提供护照、身份证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及国安部门批文; 购房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供委托书;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书(身份证明、委托书等)为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并经国家有关部门的公证或认证。 4、承诺时限:证件齐全、审查合格,单笔业务随到随办,批量业务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存量房转移(包括二手房买卖,房改房、经济房上市等) 1、受理窗口:综合登记窗口(交易大厅三楼) 2、审批程序:受理(课税)——审核——收费——记载于登记薄——发《房屋所有权证》 3、申报材料: ⑴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 ; ⑵房屋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文本); ⑶买卖双方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为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法人为营业执照或法人机构代码证等); ⑷《房屋所有权证》,房改房、经济房上市需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共有房屋需提交共有权人执有的权属证书; ⑸房地产评估报告; ⑹房改房经济房上市需提交上市交易审批书 ⑺其它必要材料: 经法院裁决、调解房屋权属转移的,需提交已生效的法律文书; 以拍卖方式转移房屋所有权的,需提交拍卖成交协议书; 国有单位房屋发生转移的,另需提交国资或上级主管单位批文; 属拆迁安置房登记的,另需提交拆迁办证明、拆迁安置协议; 取得经济适用房补贴资格的,应提交住房保障科(主楼一楼西)出具的申请书; 申请人系未成年人的,应提供监护关系证明和监护人身份证明;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申请人系外籍人士的,应提供护照及国安部门批文;申请人系港、澳、台人士的,应提供护照、身份证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及国安部门批文;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供委托书,卖方委托书必须经过公证机构公证;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书(身份证明、委托书等)为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并经国家有关部门的公证或认证。 4、承诺时限:证件齐全,审查合格,随到随办。 四、房屋交换 1、受理窗口:综合登记窗口(交易大厅三楼) 2、登记程序:受理——评估——审核——收费——记载于登记薄——发《房屋所有权证》 3、申报材料: ⑴房屋交换登记申请书 ; ⑵房屋交换协议书; ⑶买卖双方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为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法人为营业执照或法人机构代码证等); ⑷《房屋所有权证》,房改房、经济房上市需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共有房屋需提交共有权人执有的权属证书; ⑸房地产评估报告(附于登记申请书中); ⑹其它必要材料: 申请人系未成年人的,应提供监护关系证明和监护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系外籍人士的,应提供护照及国安部门批文;申请人系港、澳、台人士的,应提供护照、身份证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及国安部门批文;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书(身份证明、委托书等)为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并经国家有关部门的公证或认证。 4、承诺时限:证件齐全,审查合格,业务随到随办。 五、房屋赠与 1、受理窗口:综合登记窗口(交易大厅三楼) 2、登记程序:受理——评估——审核——收费——记载于登记薄——发《房屋所有权证》 3、申报材料: ⑴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 ; ⑵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⑶房屋赠与公证书; ⑷《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房屋需提交共有权人执有的权属证书; ⑸其它必要材料: 受赠人系未成年人的,应提供监护关系证明和监护人身份证明; 受赠人系外籍人士的,应提供护照及国安部门批文;申请人系港、澳、台人士的,应提供护照、身份证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及国安部门批文; 受赠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书(身份证明、委托书等)为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并经国家有关部门的公证或认证。 4、承诺时限:证件齐全,审查合格,业务随到随办。 六、房屋继承、受遗赠、析产 1、受理窗口:综合登记窗口(交易大厅三楼) 2、审批程序:受理——审核——收费——记载于登记薄——发《房屋所有权证》 3、申报材料: ⑴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 ; ⑵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⑶继承、受遗赠或析产公证书,或司法裁定生效的继承法律文书; ⑷《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房屋需提交共有权人执有的权属证书; ⑸其它必要材料: 申请人系未成年人的,应提供监护关系证明和监护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系外籍人士的,应提供护照及国安部门批文;申请人系港、澳、台人士的,应提供护照、身份证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及国安部门批文;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书(身份证明、委托书等)为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并经国家有关部门的公证或认证。 4、承诺时限:证件齐全,审查合格,业务随到随办。 ★变更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人名称或姓名发生变更的 1、受理窗口:综合登记窗口(交易大厅三楼) 2、审批程序:受理——审核——收费——记载于登记薄——发证 3、申报材料: ⑴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 ⑵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为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法人为营业执照或法人机构代码证等); ⑶名称或姓名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⑷《房屋所有权证》; ⑸其它必要材料。 申请人系未成年人的,应提供监护关系证明和监护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系外籍人士的,应提供护照及国安部门批文;申请人系港、澳、台人士的,应提供护照、身份证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及国安部门批文;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书(身份证明、委托书等)为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并经国家有关部门的公证或认证。 4、承诺时限:证件齐全,审查合格,7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坐落位置、门牌号发生变更的 1、受理窗口:综合登记窗口(交易大厅三楼) 2、审批程序:受理——审核——收费——记载于登记薄——发证 3、申报材料: ⑴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 ⑵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为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法人为营业执照或法人机构代码证等); ⑶坐落位置、门牌号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⑷《房屋所有权证》; ⑸其它必要材料。 申请人系未成年人的,应提供监护关系证明和监护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系外籍人士的,应提供护照及国安部门批文;申请人系港、澳、台人士的,应提供护照、身份证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及国安部门批文;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书(身份证明、委托书等)为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并经国家有关部门的公证或认证。 4、承诺时限:证件齐全,审查合格,随到随办。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的 1、受理窗口:综合登记窗口(交易大厅三楼) 2、审批程序:受理——审核——收费——记载于登记薄——发证 3、申报材料: ⑴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 ⑵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为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法人为营业执照或法人机构代码证等); ⑶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的规划批文; ⑷房屋测绘报告; ⑸《房屋所有权证》; ⑹其它必要材料。 申请人系未成年人的,应提供监护关系证明和监护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系外籍人士的,应提供护照及国安部门批文;申请人系港、澳、台人士的,应提供护照、身份证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及国安部门批文;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书(身份证明、委托书等)为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并经国家有关部门的公证或认证。 4、承诺时限:证件齐全,审查合格,7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同一所有人分割、合并房屋 1、受理窗口:综合登记窗口(交易大厅三楼) 2、审批程序:受理——审核——收费——记载于登记薄——发证 3、申报材料: ⑴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 ⑵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为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法人为营业执照或法人机构代码证等); ⑶房屋测绘报告; ⑷《房屋所有权证》; ⑸其它必要材料。 申请人系未成年人的,应提供监护关系证明和监护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系外籍人士的,应提供护照及国安部门批文;申请人系港、澳、台人士的,应提供护照、身份证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及国安部门批文;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书(身份证明、委托书等)为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并经国家有关部门的公证或认证。 4、承诺时限:证件齐全,审查合格,7个工作日内办结。 ★抵押权登记 一、房屋抵押权登记(包括个人住房按揭、最高额抵押权、普通房屋抵押权登记等) 1、受理窗口:抵押登记窗口(交易大厅三楼) 2、审批程序:受理——审核——收费——记载于登记薄——发《房屋他项权证》 3、申报材料: ⑴房屋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 ⑵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为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法人为营业执照或法人机构代码证等); ⑶抵押合同、借款合同; ⑷《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⑸其它必要材料。 申请人系外籍人士的,应提供护照及国安部门批文;申请人系港、澳、台人士的,应提供护照、身份证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及国安部门批文;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书(身份证明、委托书等)为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并经国家有关部门的公证或认证。 4、承诺时限:证件齐全,审查合格,7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 1、受理窗口:抵押登记窗口(交易大厅三楼) 2、审批程序:受理——现场勘察——审核——收费——记载于登记薄——发《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 3、申报材料: ⑴房屋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 ⑵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为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法人为营业执照或法人机构代码证等); ⑶抵押合同、借款合同; ⑷发改局立项批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⑸房屋预测绘报告; ⑹其它必要材料。 申请人系外籍人士的,应提供护照及国安部门批文;申请人系港、澳、台人士的,应提供护照、身份证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及国安部门批文;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书(身份证明、委托书等)为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并经国家有关部门的公证或认证。 4、承诺时限:证件齐全,审查合格,7个工作日内办结。 ★预告登记 一、现房转移预告登记 1、受理窗口:综合登记窗口(交易大厅三楼) 2、审批程序:申请——受理——收费——记载于登记薄——发《房屋预告登记证明》 3、申报材料: ⑴登记申请书; ⑵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⑶《房屋所有权证》; ⑷《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等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⑸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⑹其他必要材料;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供书面委托书; 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4、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二、期房转移预告登记 1、受理窗口:预售登记窗口(交易大厅三楼) 2、登记程序:申请——受理——收费——记载于登记薄——发《房屋预告登记证明》 3、申报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5、其他必要材料; 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供书面委托书; 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4、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三、现房抵押预告登记 1、受理窗口:抵押登记窗口(交易大厅三楼) 2、审批程序:申请——受理——收费——记载于登记薄——发《房屋预告登记证明》 3、申报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预告证明; 4、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6、其他必要材料; 4、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四、期房抵押预告登记 1、受理窗口:抵押登记窗口(交易大厅三楼) 2、登记程序:申请——受理——收费——记载于登记薄——发《房屋预告登记证明》 3、申报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4、商品房预售备案合同; 5、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6、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7、其他必要材料; 4、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其它登记 一、更正登记 (一)纠正(因申请错误,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1、受理窗口:综合登记窗口(交易大厅三楼) 2、审批程序:受理——审核——收费——记载于登记薄——发证 3、申报材料: ⑴房屋所有权(更正)登记申请书 ; ⑵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为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法人为营业执照或法人机构代码证等); ⑶发生错误的证明材料; ⑷《房屋所有权证》; ⑸其它必要材料。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权利人不能亲自办理的,还应提供“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系外籍人士的,应提供护照及国安部门批文;申请人系港、澳、台人士的,应提供护照、身份证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及国安部门批文;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书(身份证明、委托书等)为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并经国家有关部门的公证或认证。 4、承诺时限:证件齐全,审查合格,7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错发(因登记错误发生的更正登记) 1、受理窗口:综合登记窗口(交易大厅三楼) 2、审批程序: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薄——发证 3、申报材料: ⑴房屋所有权(更正)登记申请书 ; ⑵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为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法人为营业执照或法人机构代码证等); ⑶发生错误的证明材料; ⑷《房屋所有权证》; ⑸其它必要材料。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权利人不能亲自办理的,还应提供“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 4、承诺时限:证件齐全,审查合格,7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异议登记(相关权利人认为房屋登记簿有错误,房屋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1、受理窗口:综合登记窗口(交易大厅三楼) 2、审批程序:受理——审核——收费——记载于登记薄——出具异议登记受理通知书 3、申报材料: ⑴房屋所有权异议登记申请书 ; ⑵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为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法人为营业执照或法人机构代码证等); ⑶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文件; ⑷申请人与登记房屋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文件; ⑸其它必要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 4、承诺时限:证件齐全,审查合格,7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挂失登记 1、受理窗口:综合登记窗口(交易大厅三楼) 2、审批程序:受理——审核——收费——登报 3、申报材料: ⑴申请书 ; ⑵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为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法人为营业执照或法人机构代码证等); ⑶其它必要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供委托书。 4、承诺时限:证件齐全,审查合格,1个工作日内办结,公告7日后补证。 四、补证登记 1、受理窗口:综合登记窗口(交易大厅三楼) 2、审批程序:受理——审核——收费——记载于登记薄——发证 3、申报材料: ⑴申请书 ; ⑵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为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法人为营业执照或法人机构代码证等); ⑶公告文件; ⑷其它必要材料。 4、承诺时限:证件齐全,审查合格,7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查封登记 1、受理窗口:抵押登记窗口(交易大厅三楼) 2、审批程序:受理——审核——登记 3、申报材料: ⑴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 ⑵其它必要材料。 4、承诺时限:证件齐全,审查合格,随到随办。 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上市备案 1、受理窗口:综合登记窗口(交易大厅三楼) 2、审批程序:受理——审核——出具上市审批书 3、申报材料: ⑴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⑵《房屋所有权证》; ⑶其它必要材料。 4、承诺时限:证件齐全、审查合格,随到随办。 商品房预售管理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 1、受理窗口:预售登记窗口(交易大厅三楼) 2、审批程序:受理——现场勘察——审核——收费——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申报材料: ⑴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 ⑵申请人开发资质(副本),以分公司名义办理的,需另提供“进乳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证书”; ⑶发改局立项批文; ⑷国有土地使用证; ⑸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 ⑻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 ⑼公安局预编楼座号码证明; ⑽投资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总投资25%以上的证明(工程监理机构证明和房地产估价报告,必要时需提供金融单位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 ⑾商品房预售方案(含施工进度说明) ; ⑿预售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包含技术经济指标); ⒀商品房销控汇总表; ⒁施工合同,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抵押的,应提交抵押权人签署的同意抵押项目预售的书面材料; 合作开发的,需要提交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协议及合作双方营业执照。 4、承诺时限:证件齐全,审查合格,7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1、受理窗口:预售登记窗口(交易大厅三楼) 2、审批程序:受理——审核——备案 3、申报材料: ⑴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文本); ⑵购房人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为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法人为营业执照或法人机构代码证等); 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⑷其它必要材料。 购房人系未成年人的,应提供监护关系证明和监护人身份证明; 购房人系外籍人士的,应提供护照及国安部门批文;购房人系港、澳、台人士的,应提供护照、身份证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及国安部门批文; 购房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供委托书;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书(身份证明、委托书等)为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并经国家有关部门的公证或认证。 4、承诺时限:证件齐全、审查合格,随到随办。 三、预售合同备案撤销 1、受理窗口:预售登记窗口(交易大厅三楼) 2、审批程序:受理——审核——收费——撤消备案 3、申报材料: ⑴退房声明和开发单位证明; ⑵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文本); ⑶购房人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为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法人为营业执照或法人机构代码证等); ⑶其它必要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申请人系未成年人的,应提供监护关系证明和监护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系外籍人士的,应提供护照及国安部门批文;购房人系港、澳、台人士的,应提供护照、身份证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及国安部门批文;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书(身份证明、委托书等)为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并经国家有关部门的公证或认证。 4、承诺时限:证件齐全、审查合格,随到随办。 房地产gujia 一、房地产课税价格确认、课税估价 1、受理窗口:评估窗口(交易大厅三楼) 2、业务程序:受理——评估——审核——出具估价结果报告书 3、评估材料: ⑴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⑵房屋买卖合同; ⑶《房屋所有权证》,房改房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 ⑷其它必要材料。 4、承诺时限:单笔业务随登记手续随到随办,批量业务7个工作日。 二、房地产预售估价 1、受理窗口:评估窗口(交易大厅三楼) 2、业务程序:受理——权益调查——现场勘察——评估——审核——收费——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 3、评估材料: ⑴房地产估价委托书(一式两份); ⑵委托人营业执照(副本); ⑶申请人开发资质(副本); ⑷国有土地使用证; 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⑺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 ⑻商品房预售方案(含施工进度说明); ⑼预售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包含技术经济指标); ⑽商品房销控汇总表; ⑾建筑单位出具的开发单位是否拖欠工程款的证明; ⑿工程比较复杂的需要提交工程项目估算书、预算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4、承诺时限:简单项目3至5个工作日,复杂项目7至10个工作日。 三、房地产抵押、拆迁估价等 1、受理窗口:评估窗口(交易大厅三楼) 2、业务程序:受理——权益调查——现场勘察——评估——审核——收费——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 3、评估材料: ⑴房地产估价委托书(一式两份); ⑵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⑶《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 ⑷其它必要材料: 抵押估价,委托人需提供估价对象是否存在法定优先受偿款的书面材料; 在建工程估价,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房屋预测绘报告等; 拆迁补偿估价,需提供拆迁双方就房屋用途、面积达成一致的协议等。 4、承诺时限:简单项目3至5个工作日,复杂项目7至10个工作日,拆迁估价根据实际情况约定。 档案查询 受理科室:档案管理科 申报材料: 1、房屋权利人应提交其权利凭证; 2、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应当提交发生继承、赠与和受遗赠事实的证明材料; 3、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 4、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当事人申请公证或仲裁的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 5、仲裁、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仲裁机构或者审判机关受理案件的证明,受理的案件须与当事人所申请查询的事项直接相关。 6、委托查询的,除按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受托人还应当提交载明查询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工作流程:出具查询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填写《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交易中心二楼收费窗口交费——档案管理科出具查询结果证明——填写《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 承诺时限:证件齐全、审查合格,随到随办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受理科室:住房保障科 申报材料: 1、乳山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审批表; 2、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或低保证及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 4、结婚(离婚)登记证及复印件。 工作流程: 1、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为在职职工: (1)、申请人凭家庭户口簿、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向所在单位申请,填写《乳山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审批表》,并出具民政部门的低收入证明或低保证等证明材料,单位调查核实后送劳动保障部门或者人事部门。 (2)、劳动保障部门或者人事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的户口、家庭收入、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后将材料报送市房管局。 (3)、市房管局受理后将联合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对申请人的户口、收入及住房情况进行复审。最终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房管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排序在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计划内的申请人确定为补贴对象。 (4)、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持申报材料原件到市房管局领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资格证》,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2、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为离退休人员: (1)、申请人凭家庭户口簿、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向原单位申请,填写《乳山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审批表》,并出具民政部门的低收入证明或低保证等证明材料,单位调查核实后送劳动保障部门或者人事部门。 (2)、劳动保障部门或者人事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的户口、家庭收入、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后将材料报送市房管局。 (3)、市房管局受理后将联合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对申请人的户口、收入及住房情况进行复审。最终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房管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排序在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计划内的申请人确定为补贴对象。 (4)、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持申报材料原件到市房管局领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资格证》,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3、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为停产、破产企业职工: (1)申请人凭家庭户口簿、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向劳动就业办公室申请,填写《乳山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审批表》,并出具民政部门的低收入证明或低保证等证明材料,就业办调查核实后送劳动保障部门。 (2)、劳动保障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的户口、家庭收入、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后将材料报送市房管局。 (3)、市房管局受理后将联合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对申请人的户口、收入及住房情况进行复审。最终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房管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排序在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计划内的申请人确定为补贴对象。 (4)、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持申报材料原件到市房管局领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资格证》,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4、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为城市居民: (1)、申请人凭家庭户口簿、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向所在地的居委会,填写《乳山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审批表》,并出具民政部门的低收入证明或低保证等证明材料,居委会调查核实后送街道办事处或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街道办事处或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的户口、家庭收入、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后将材料报送市房管局。 (3)、市房管局受理后将联合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对申请人的户口、收入及住房情况进行复审。最终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房管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排序在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计划内的申请人确定为补贴对象。 (4)、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持申报材料原件到市房管局领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资格证》,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货币补贴 受理科室:住房保障科 申报材料: 1、乳山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审批表; 2、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或低保证及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 4、结婚(离婚)登记证及复印件。 工作流程: 1、申请廉租住房的申请人为在职职工: (1)、申请人凭家庭户口簿、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向所在单位申请,填写《乳山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审批表》,并出具民政部门的低收入证明或低保证等证明材料,单位调查核实后送劳动保障部门。 (2)、劳动保障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的户口、家庭收入、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后将材料报送市房管局。 (3)、市房管局受理后将联合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对申请人的户口、收入及住房情况进行复审。最终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房管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排序在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内的申请人确定为补贴对象。 (4)、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持申报材料原件到市房管局领取《廉租住房补贴资格证》,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2、申请廉租住房的申请人为离退休人员: (1)、申请人凭家庭户口簿、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向原单位申请,填写《乳山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审批表》,并出具民政部门的低收入证明或低保证等证明材料,单位调查核实后送劳动保障部门。 (2)、劳动保障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的户口、家庭收入、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后将材料报送市房管局。 (3)、市房管局受理后将联合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对申请人的户口、收入及住房情况进行复审。最终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房管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排序在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内的申请人确定为补贴对象。 (4)、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持申报材料原件到市房管局领取《廉租住房补贴资格证》,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3、申请廉租住房的申请人为停产、破产企业职工: (1)申请人凭家庭户口簿、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向劳动就业办公室申请,填写《乳山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审批表》,并出具民政部门的低收入证明或低保证等证明材料,就业办调查核实后送劳动保障部门。 (2)、劳动保障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的户口、家庭收入、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后将材料报送市房管局。 (3)、市房管局受理后将联合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对申请人的户口、收入及住房情况进行复审。最终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房管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排序在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内的申请人确定为补贴对象。 (4)、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持申报材料原件到市房管局领取《廉租住房补贴资格证》,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4、申请廉租住房的申请人为城市居民: (1)、申请人凭家庭户口簿、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向所在地的居委会,填写《乳山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审批表》,并出具民政部门的低收入证明或低保证等证明材料,居委会调查核实后送街道办事处或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街道办事处或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的户口、家庭收入、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后将材料报送市房管局。 (3)、市房管局受理后将联合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对申请人的户口、收入及住房情况进行复审。最终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房管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排序在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内的申请人确定为补贴对象。 (4)、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持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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