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江西泰豪科技进出口文件THIE.CG.2007-001 江西泰豪科技进出口供应商管理实施细则1、目的 为建立长期、稳定的物资供应基地,与供应商之间构建真诚合作、诚信经营、共同发展的格局。2. 实施细则依据 本实施细则依据为泰豪科技股份企业标准Q/TH301-2006物流管理办法、供应商月度考核评分标准、停止供应商供货期限标准3供应商管理31成立供应商调查评审小组以下简称小组,小组成员由技术部、质量部、制造部、财务部、商务部组成。小组负责对候选供应商的各项资质与供货能力条件进行审议。32候选供应商的信息可通过网上查询、招标、参加产品展示会形式获取。33候选供应商的供货能力评估331资质评估检察
2、3311候选供应商应提供所供产品的生产或经营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以及产品合格证实。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生产厂家应提供国家强制性认证资质。以及代理产品的授权委托书等资质材料。3312资质评估符合要求者进入现场评估阶段。332现场评估3321必要和可行时物流中心可会同质检、生产、技术部门的有关人员到供方的生产现场,对其产品质量、生产过程、生产设备、生产能力、质量管理、检测手段等进行评价;3322具有完整的组织结构和健全的管理制度;3323具有完整的质量组织结构和有效的质量控制程序;3324材料的进货检验和产品的完工检验按质量控制程序进行;3325有较好地商业信誉和优良财务状况;3326具备能满
3、足客户品质必须要的机器设备和技术水平;3327能按客户的要求期限及时供货;3328具备与生产有关的完整的检验设施3329原材料的购进质量确保体系;33210规范的生产作业标准确保体系;33211现场评估合格者进入样品提供阶段333样品的评估3331外协生产厂家按公司提供的图纸以及技术方案,加工出样品,由小组人员对其进行评估。评审内容按所评审件的关键要素进行。详见外协件样品评审表3332样品评审经质检/质保部、生产部、技术部相关人员联审通过后。进入商务洽谈。334商务洽谈以技术支持、售后服务、价格、交货期为内容,达到一致后候才可进入合格供方名录。34合格供方管理341候选供方的资质评审、现场评价
4、、样品评价后,供方必须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供应商调查表,供应商承诺函,以及产品必须国家制性认证的证实等文件复印件,交物流中心信息部检察备案后,方可在K/3系统中进行合格供方名录的注册。342供应商绩效评估:3421每月的物料品质包括进货检验、生产过程检验等评价由质保部依据供应商月度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考核; 3422每月由物料最终使用部门对交货期与配合度进行考核;3423每月底将考核结果反馈给商务部,作为对供应商供货品质评价及要求供方重点品质改善的依据;3424每月由商务部将月度考核状况反馈给供应商。供应商考核扣分达到公司限分值时,按停止供应商供货期限标准停止其供货权。超过一年以上终止供货的
5、供应商,再次启用时必须对其供货资格重新评价;3425年度考评分值=月度考核平均值*80%+20%考评小组综合评分。3426供应商年度考评的统计时间为上年度12月1日至本年11月底。3427供应商年度考评由物流中心在每年12月份组织供应商考评小组对合格供方的质量、价格、交货及时性、交货量及配合度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呈公司分管副总核定后,合格者列入新一年度合格供方名录。附件:附件1. 供应商月度考核评分标准附件2. 停止供应商供货期限标准附件1.供应商月度考核评分标准附件1考核内容分值考核内容扣分标准品质40分交货型号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10分退货一次,扣2分提供的产品品质判为不合格品,且妥善处理
6、者10分判一次不合格,扣2分验收合格收货后,在保质期内或投放使用后,如发现物料品质变质或品质不符,数量占合同总数每百分之一含1%以上10分供应商负责调换合格品,每百分之一扣1分。发货未附带合格证或随货所要求的文件等资料,后补者。10分发生一次,扣1分交期30分按合同逾期交货超过二天。超二天,扣1分/2天成本20分供应同品牌、同质量、同规格型号物料,成本高出市场平均价5%以上者一种物料每高出5%,扣5分配合度10分通知招投标、询议价,无故不参加者一次扣5分不积极配合退换从生产线上退下不合格品一次扣1分附件2.停止供应商供货期限标准附件2内容停止供货期限供应商在半年内有二次月考评分底于70分者。6个月提供的外购/外协产品判为不合格品,且退换者,半年内其扣分累计达12分。6个月合同中规定主件不得转包,而中标签约后转包他人承制者。6个月供应商在半年内,成本高出市场平均价5%以上者,其累计扣分达20分。6个月中标后拒不签约者。1年半年逾期交货累计扣分30者3年供应商对采购人员或有关人员,有贿赂行为,经查证属实者。3年受定期停止供货权处分执行完毕复权后两年之内,再犯定期停止供货权处分者。取消供货权供方违约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者。取消供货权供方有操纵把持、串通议投标,经查证有显然事实者。取消供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