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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政阅[2008]73号
商丘市压煤村庄搬迁补偿和土地复垦工作
协调会议纪要
(二〇〇八年十月六日)
2008年9月17日,市委常委、统战部长、副市长曾昭宝主持召开了商丘市压煤村庄搬迁补偿和土地复垦工作协调会议,现将会议精神纪要如下:
一、近年来永煤、神火集团为商丘的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同时,煤炭的开采造成了矿区土地的塌陷,给压煤村庄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困难。随着时间的推移,物价指数的上涨,塌陷区村庄搬迁补偿标准偏低等原因,造成搬迁进度较慢,企业生产经营环境受到一定影响。为尽快解决塌陷区群众的搬迁安置问题,调整塌陷区村庄搬迁补偿标准势在必行。永城市政府和两大企业集团要从进一步服务于经济发展和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为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创造必要的物质条件。
二、关于压煤村庄搬迁补偿标准问题。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到江苏徐州、宿迁,山东济宁,安徽淮北等地实地考察采煤企业补偿标准,参考郑州市政府压煤村庄搬迁补偿办法,结合商丘实际,经与永城市政府和永煤、神火集团及有关部门协商,制定了《商丘市压煤村庄搬迁补偿和土地复垦办法》(见附件)。此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市工经委负责督办落实。
三、关于已经全额支付补偿费尚未搬迁村庄的遗留问题,要分清原因和责任,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由永城市政府与永煤、神火两大集团共同协商解决办法,尽快将塌陷区村民搬迁安置好。
与会人员
市政府 曾昭宝 陆志强
市工经委 张红星
永城市政府 李宗岩 闫长安
永城市征迁办公室 贺 社
永煤集团 薛志俊
永煤集团征迁复垦公司 俞仁兴
附:商丘市压煤村庄搬迁补偿和土地复垦办法
附件
商丘市压煤村庄搬迁补偿和土地复垦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河南省土地复垦规定实施办法》、《河南省煤炭条例》及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1989]113号《河南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修订本)》、豫政【1993】152号文等有关规定,为妥善解决我市压煤村庄搬迁补偿问题,保证煤炭企业和压煤村庄农民的生产生活,维护压煤村庄农民的经济利益,市政府决定调整压煤村庄搬迁时对各种农作物和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压煤村庄搬迁补偿
1、房屋搬迁实行据实补偿办法,补偿标准按附件1执行。
2、院内附属物,如:马鞍过底、墙头、厕所、简易棚、猪圈、地平、树木、压井等附属物按房屋补偿款的20%进行补偿。
3、原村集体设施,如村室、学校、卫生所、敬老院等按现行价格另行补偿。
4、砖窑、水井、水渠、坟等的补偿标准按附件2执行。
5、树木补偿标准按附件3执行。
二、公益设施费
按搬迁补偿费的 15%支付给集体,用于新村址内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公共卫生等配套设施建设。
新村址外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等设施建设由煤矿企业负责至新村址。
三、青苗补偿费
因土地沉陷无法耕种或造成绝收的,按耕地年产值每年每亩补偿1237元。已沉陷仍能耕种的,应予耕种,已耕作已下种的,按年产值的80%补偿;已耕作未下种的,按年产值的60%补偿;未耕作未下种的,不予补偿。
造成果园、鱼塘等其它土地沉陷的,补偿费应根据其实际年产值和损失程度,由永城市政府与煤矿企业协商确定。
四、沉陷造成村民房屋损坏的补偿
(一)因沉陷造成村民房屋损坏的,按损坏程度分为A1、A2、B、C、D1、D2六个等级。暂没能搬迁的村庄,搬迁前根据村民房屋实际损坏间数,按照这六个级别分别给予不同的补偿。
1、A1、A2、B、C四个级别尽管房屋已损坏,但维修后仍可居住。A1级每年每间补偿40元,A2级每年每间补偿60元,B级每年每间补偿80元,C级每年每间补偿120元,用于房屋维修。
2、D1、D2级属于危房,已无法居住。主房每间每年补偿300元,配房每间每年补偿180元,用于村民临时急搬费用,让村民搭建临时房或在外租房。
3、房屋自损坏至搬迁期间,每年由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对村民房屋损坏程度鉴定一次。损坏级别没有变化的,按原鉴定级别补偿;损坏级别加重的,按新的鉴定级别补偿。
(二)因沉陷造成村民房屋损坏,但该村庄不需要搬迁的,按房屋损坏的级别一次性支付补偿费。A1级的按附表1房屋搬迁补偿标准的5%执行;A2级的按附表1房屋搬迁补偿标准的15%执行;B级的按附表1房屋搬迁补偿标准的30%执行;C级的按附表1房屋搬迁补偿标准的65%执行;D1级的按附表1房屋搬迁补偿标准的85%执行;D2级的按附表1房屋搬迁补偿标准的全额执行。
五、集体或个人创办企业的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加速解决矿区村庄压煤和迁村问题的通知》及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新建重置价格的80%补偿,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不予补偿。
六、果园中的果树补偿
苹果、梨、杏、枣、石榴、核桃、柿、桃等果木,每亩栽培20棵以下的,按附表3零星棵树补偿标准补偿;连片每亩超过20棵的果园按亩补偿,1年树龄的每亩补偿500元,2年树龄的每亩补偿1000元,3年树龄的每亩补偿1500元,4年树龄的每亩补偿2000元,5年树龄的每亩补偿3000元,6年树龄的每亩补偿4000元,7年树龄的每亩补偿5000元,8年以上树龄的(含8年)每亩补偿8000元;连片成亩的葡萄园,参照此果园补偿标准执行。计算年限以果树移植后的实际年限为准。
七、新村址及老庄盘土地补偿
搬迁沉陷村庄占用的新村址,煤矿企业按照国家现行的征地价格,将征地款全额支付到政府,由政府负责办理土地征用审批手续。如原老庄盘面积大于新村址面积,多余面积由煤矿企业按照国家现行征地价格补偿给村民或复垦前按耕地年产值每年每亩支付给村民1237元的青苗补偿费及复垦后再一次性支付村民两年的青苗补偿费;如老庄盘面积小于新村址面积,扣除原村民相应耕地面积的补偿。
八、沉陷土地的复垦
1、沉陷深度不超过1.5米的,原则上由企业复垦,企业不复垦的交由政府组织复垦,煤矿企业交纳复垦费,其标准是:沉陷深度在 0.5米以内的,每平方米6元;深度在0.5-1米的,每平方米8元;深度在1-1.5米的,每平方米10元。
2、沉陷深度超过1.5米的由煤矿企业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永城市制定的技术标准复垦,如不能复垦,由企业出资征用。政府负责办理征用土地手续,将集体农用地征为国有农用地。征用后的沉陷土地,由政府负责复垦,煤矿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相应的土地复垦费用。
3、复垦后的耕地,经验收合格的交原村民使用,考虑土地肥力恢复因素,企业应继续全额补偿二年的青苗补偿费。
4、复垦取土形成的池塘,由企业按照略低于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一次性补偿后,交原村民使用。
九、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
参照征地管理费的收取标准,按村庄搬迁补偿、征地补偿等实际补偿数额,煤矿企业向政府交纳4%的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
十、其它事项
1、根据物价变动指数,补偿标准每年作一次相应的调整,从每年的1月1日执行。
2、其它未尽事宜,由永城市政府与永煤集团、神火集团协商解决。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表:1、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砖窑、水井、水渠、坟等补偿标准。
3、树木补偿标准。
附表1
拆迁房屋补偿标准
建(构)筑物名称
现状结构特征和范围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 注
平房
土木结构
平方米
260
土坯或夯土墙、瓦顶
砖木结构
平方米
340
全砖墙、瓦顶
砖混结构
平方米
390
砖墙、预制现浇顶
二层以上楼房
砖木结构
平方米
360
砖混结构
平方米
410
简易房
石棉瓦、油毡顶
平方米
160
隔热层参照此标准补偿
备注:
1、此标准参照豫政【1989】113号、豫政【1993】152号和永城市目前执行的永政【2005】48号文的补偿标准,考虑物价变动因素制定。
2、房屋前墙高度不低于2.2米、有门窗的按主房补偿;前墙高度低于2.2米、无门窗的按简易房补偿。
3、道路、管线等市政公共设施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补偿。
4、拆迁户搬家补助费,每户500元。
5、登记丈量时,新抢建的房屋等附属设施不予补偿。
附表2
砖窑、水井、水渠、坟等补偿标准
建(构)筑物名称
现状结构特征和范围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 注
砖瓦窑
轮窑20门
座
100000
每增减一门增减
6000元
老式窑容量30000块
座
10000
容量每增减一万块
增减2000元
石灰窑
容量
立方米
200
水井
井深30米直径0.8米
眼
6000
深度每增减1米
增减300元
井深30米直径0.6米
眼
5000
井深10米砖砌井筒
眼
3000
压水井
眼
300
包括压机
蓄水(沼气)池
砖石砌、水泥抹面
立方米
170
温室
钢、砼骨架、玻璃顶
平方米
80
有供热设施
钢、砼骨架,玻璃
平方米
70
无供热设施
钢、砼骨架、塑料薄膜顶
平方米
50
无供热设施
简易塑料薄膜棚
平方米
15
坟墓
一墓一棺
座
500
每增加一棺增加200元
水渠
横断面1平方米以上
米
60
砖、石砌
横断面0.5-1平方米
米
50
砖、石砌
横断面0.5平方米以下
米
30
砖、石砌
供电通讯线路
水泥杆高度8—10米
根
240
包括线路拆迁
水泥杆高度11—15米
根
300
包括线路拆迁
木杆
根
120
包括线路拆迁
注:登记丈量时,新抢修的附属物等设施不予补偿。
附表3
树林补偿标准
项
目
规 格
保留补偿
(元/株)
移植、砍伐补偿(元/株)
备 注
胸径(公分)
主干高
(米)
乔
木
5以下
1.5以上
8
6
1、松、柏、国槐、楸等稀有树种补偿费增加30%。
2、按保留补偿的树木,归用地单位所有。
3、国家、省级重点保护植物,及珍稀树木,一般采取保留补偿。确需移植砍伐的,价格另议。
6—10
2.5以上
20
10
11—15
3.5以上
50
30
16—20
4.5以上
100
40
21—25
5.5以上
150
50
26—30
6.5以上
250
60
31以上
7.5以上
400
80
苗圃
一年生
亩
1300
白腊条、紫槐、桑叉、竹子每墩出条数按10—20根,每墩分别补偿10元、10元、20元、20元。
二年生
亩
2000
三年生
亩
3000
零星
果树
1年以下幼树
8
包括苹果、梨、杏、枣、石榴、核桃、柿、桃。
其它树种按实际结果量酌情补偿。
2—3年
25
4—5年
100
6—7年
150
8年以上
300
备注:登记丈量时,新抢栽的树木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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