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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通用航空经营许可、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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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民航华东地区通用航空经营许可、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流程 一、经营性通用航空企业或航空俱乐部筹建申请流程 申请人根据176号令第九条中的要求准备材料,向当地监管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经工商部门认可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 不 合 格 监管局根据176号令中关于筹建 许可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合格 监管局审核通过后提出 初审意见并随申请材料 报送管理局 不 合 格 管理局通航处根据监管局上报 意见和申请材料,形成会签件 管理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审核会签 合格 会签后的文件材料呈局领导审批 同意 印制筹建认可通知书 不同意 归档 媒体公告 1、局领导同意:管理局将筹建认可通知书送达监管局 2、局领导不同意:管理局将不予许可的书面回复送达监管局 1、局领导同意:监管局将筹建认可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2、局领导不同意:监管局将不予许可的书面回复发送申请人,申请人可依据176号令中的规定行使应有的法律权利 注:以上流程图中提到的“176号令”为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76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二、经营性通用航空企业或航空俱乐部经营许可证申请流程 申请人取得筹建认可后,在筹建工作完毕后根据176号令第十三条中的要求准备材料,向当地监管局提出申请 不 合 格 监管局根据176号令中关于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合格 监管局审核通过后提出 初审意见并随申请材料 报送管理局 不 合 格 管理局通航处根据监管局上报 意见和申请材料,形成会签件 管理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审核会签 会签后的文件材料呈局领导审批 合格 印制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 同意 不同意 同意 1、局领导同意:管理局将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送达监管局 2、局领导不同意:管理局将不予许可的书面回复送达监管局 归档 媒体公告 1、局领导同意:监管局将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发送申请人 2、局领导不同意:监管局将不予许可的书面回复发送申请人,申请人可依据176号令中的规定行使应有的法律权利 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日内,将执照复印件送监管局备案,并按有关民航规章的规定完成运行合格审定 注:以上流程图中提到的“176号令”为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76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特别提示: 新增通用航空作业项目、航空器引进、专业人员引进,应提前30日予以备案。 三、 经营性通用航空许可证变更申请流程 通用航空企业或航空俱乐部根据176号令第十七条及本流程附录中的相关要求准备材料,向当地监管局提出申请 不 合 格 监管局根据176号令中关于通用航空 经营许可证变更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合格 监管局审核通过后提出 初审意见并随申请材料 报送管理局 不 合 格 管理局通航处根据监管局上报 意见和申请材料,形成会签件 管理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审核会签 合格 会签后的文件材料呈局领导审批 印制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 监管局将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发送申请人,并收回原经营许可证 通用航空企业或航空俱乐部根据变更后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并将变更后的的工商执 照复印件送监管局备案 归档 媒体公告 管理局将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送达监管局 注:以上流程图中提到的“176号令”为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76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附录: 一、法定代表人变更 1、 授权委托书 2、 申请书(原法人代表签字) 3、 法定代表人变更后修改的企业章程 4、 新任法人代表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需审核原件) 5、 新法人代表相关航空知识培训证明、学历证书复印件(需审核原件) 6、 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变更决议(全体成员签字、盖章) 7、 变更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审核副本原件) 8、 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9、 民航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经营范围变更 1、 授权委托书 2、 申请书 3、 经营范围变更后修改的企业章程 4、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增资证明复印件(原自有资金额度符合要求的除外,需审核原件) 5、 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变更决议(全体成员签字、盖章) 6、 申请增加经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在申办通用航空可行性报告中应对航空器来源、专业人员引进情况予以说明) 7、 飞行、机务人员证照复印件,原注册登记材料符合要求的除外(需审核原件) 8、 与新增经营项目相关的作业合同或合同意向书复印件(需审核原件) 9、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审核副本原件) 10、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件 11、民航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企业地址变更 1、 授权委托书 2、 申请书 3、 企业地址变更后修改的企业章程 4、 变更后地址的住所证明(房产证或租房协议)复印件(需审核原件) 5、 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全体成员签字、盖章) 6、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审核副本原件) 7、 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8、民航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基地机场变更 1、授权委托书 2、申请书 3、基地机场变更后修改的企业章程 4、变更后自建基地机场(起降点)的机场(起降点)使用许可证或变更后与使用机场(起降点)签订的机场(起降点)场道保障协议书复印件(需审核原件) 5、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全体成员签字、盖章)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审核副本原件) 7、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8、民航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注册资本变更 1、 授权委托书 2、 申请书 3、 注册资本变更后修改的企业章程 4、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审计机构在一年内出具的变更的验资证明或 审计报告复印件(需审核原件) 5、 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全体成员签字、盖章) 6、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审核副本原件) 7、 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8、 民航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购置航空器自有资金额变更 1、 授权委托书 2、 申请书 3、 购置航空器自有资金额变更后修改的企业章程 4、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审计机构在一年内出具的变更的验资证明或 审计报告复印件(需审核原件) 5、 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全体成员签字、盖章) 6、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审核副本原件) 7、 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8、 民航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企业名称变更 1、授权委托书 2、申请书(原通用航空企业盖章) 3、企业名称变更后修改的企业章程 4、企业名称变更后债权债务转移承诺书(全体投资方签字、盖章) 5、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变更决议(全体成员签字、盖章) 6、工商局核准的“企业更名核准通知书”复印件(需审核原件) 7、变更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审核副本原件) 8、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9、民航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 经营性通用航空企业或航空俱乐部到期换证申请流程 通用航空企业或航空俱乐部于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三十个工作日前,根据176号令第十八条及本流程附录中的要求准备材料,向当地监管局提出申请 不 合 格 监管局根据176号令中关于通用航空 经营许可证换发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合格 监管局审核通过后提出 初审意见并随申请材料 报送管理局 不 合 格 管理局通航处根据监管局上报 意见和申请材料,形成会签件 管理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审核会签 会签后的文件材料呈局领导审批 合格 印制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 同意 不同意 同意 1、局领导同意:管理局将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送达监管局 2、局领导不同意:管理局将不予换证的书面回复送达监管局 归档 媒体公告 1、局领导同意:监管局将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发送申请人,并收回原经营许可证 2、局领导不同意:监管局将不予换证的书面回复发送申请人,申请人可依据176号令中的规定行使应有的法律权利 注:以上流程图中提到的“176号令”为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76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附录: 1、 授权委托书 2、 申请书 3、 三年经营情况总结 4、 具有法定资格的审计机构在一年内出具的企业审计报告复印件(需审核原件) 5、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审核副本原件) 6、 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需审核原件) 7、 民航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经营性通用航空企业或航空俱乐部资格注销申请流程 通用航空企业或航空俱乐部根据176号令第十九条及本流程附录中的要求准备材料,向当地监管局提出申请 不 合 格 监管局根据176号令中关于通用航空 经营许可证注销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合格 监管局审核通过后提出 初审意见并随申请材料 报送管理局 不 合 格 管理局通航处根据监管局上报 意见和申请材料,形成会签件 管理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审核会签 合格 会签后的文件材料呈局领导审批 印制同意注销文件 归档 媒体公告 管理局将同意注销文件 送达监管局 监管局将同意注销文件送达申请人 注:以上流程图中提到的“176号令”为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76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附录: 1、申请书 2、投资主体(董事会)同意注销决议(全体成员签字、盖章) 3、经营许可证原件 4、具有法定资格的审计机构或公证机构出具的债务债权清算完毕证明 5、其它资料 特别提示: 1、通用航空企业或航空俱乐部申请注销并提交全部注销资料后,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将对外予以公告,公告期为三十个工作日。公告期间未有单位或个人提出权利要求的,方可办理注销手续。 2、通用航空企业或航空俱乐部资格注销后将不予恢复。 3、有176号令中第二十一条中所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应当依法办理经营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六、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申请流程 申请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的单位或个人根据130号令第十条、第十一条中的要求准备材料,向当地监管局提出申请 不 合 格 监管局根据130号令中关于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合格 监管局审核通过后提出 初审意见并随申请材料 报送管理局 不 合 格 管理局通航处根据监管局上报 意见和申请材料,形成会签件 管理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审核会签 合格 会签后的文件材料呈局领导审批 印制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证 同意 不同意 归档 媒体公告 1、局领导同意:管理局将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证送达监管局 2、局领导不同意:管理局将不予登记的书面回复送达监管局 1、局领导同意:监管局将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证发送申请人,并通知申请人按照有关民航规章的规定完成运行合格审定 2、局领导不同意:监管局将不予登记的书面回复发送申请人,申请人可依据130号令中的规定行使应有的法律权利 注:以上流程图中提到的“130号令”为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30号《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 七、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证变更申请流程 申请人根据130号令第十八条及本流程附录中的相应要求准备材料,向当地监管局提出申请, 不 合 格 监管局根据130号令中关于非经营性 通用航空登记变更的相关规定进行审 核 合格 监管局审核通过后提出 初审意见并随申请材料 报送管理局 不 合 格 管理局通航处根据监管局上报 意见和申请材料,形成会签件 管理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审核会签 合格 会签后的文件材料呈局领导审批 印制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证 归档 媒体公告 管理局将非经营性通用航空 登记证送达监管局 监管局将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证发送申请人,收回原登记证,并请申请人按有关民航规章的规定完成运行合格审定 注:以上流程图中提到的“130号令”为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30号《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 附录: 一、航空器变更 1、购置航空器合同复印件 2、新购置航空器国籍登记证、适航证和机载无线电台执照(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中规定的超轻型飞行器除外)复印件(需审核原件) 3、原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证复印件 4、全体投资方同意变更决议(全体成员签字、盖章) 5、民航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活动项目(范围) 1、申请增加活动范围、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2、与新增加活动范围、项目相符合的航空器购置证明,飞行、机务人员证照复印件(需审核原件) 3、原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证复印件 4、全体投资方同意变更决议(全体成员签字、盖章) 5、民航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基地机场(起降点)变更 1、变更后自建基地机场(起降点)的机场(起降点)使用许可证或变更后与使用机场(起降点)签订的机场(起降点)场道保障协议书复印件(需审核原件) 2、全体投资方同意变更的决议(全体成员签字、盖章) 3、原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证复印件 4、民航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办事机构地址变更 1、变更后地址的住所证明(房产证或租房协议)复印件(需审核原件) 2、原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证复印件 3、全体投资方同意变更决议(全体成员签字、盖章) 4、民航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航空器所有权变更 1、具有法定资格的公证部门出具航空器所有权转移证明复印件(需审核原件) 2、全体投资方同意变更的决议(全体成员签字、盖章) 3、原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证复印件 4、民航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变更 1、 申请书(单位申请需加盖原单位公章,个人需签字) 2、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个人除外) 3、 个人更名后的身份证复印件(需审核原件,单位除外) 4、 全体投资方同意变更决议并签字、盖章(个人除外) 5、 原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证复印件 6、 民航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法人或单位负责人变更 1、新任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简历和无犯罪记录的证件复印件(由当地公安部门出具) 2、新任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需审核原件) 3、新任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相关航空知识培训证明、学历证书复印件(需审核原件) 4、全体投资方同意变更决议(全体成员签字、盖章) 5、原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证复印件 6、民航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证到期换证申请流程 申请人根据130号令第十七条及本流程附录中的要求准备材料,向当地监管局提出申请 向当地监管局提出申请 不 合 格 监管局根据130号令中关于非经营性 通用航空登记换发的相关规定进行审 核 合格 监管局审核通过后提出 初审意见并随申请材料 报送管理局 不 合 格 管理局通航处根据监管局上报 意见和申请材料,形成会签件 管理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审核会签 会签后的文件材料呈局领导审批 合格 印制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证 同意 不同意 同意 1、局领导同意:管理局将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证送达监管局 2、局领导不同意:管理局将不予换证的书面回复送达监管局 归档 媒体公告 1、局领导同意:监管局将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证发送申请人,并收回原登记证 2、局领导不同意:监管局将不予换证的书面回复发送申请人,申请人可依据130号令中的规定行使应有的法律权利 注:以上流程图中提到的“130号令”为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30号《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 附录: 1、授权委托书 2、三年运行情况总结 3、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证复印件 4、民航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九、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证注销申请流程 申请人根据130号令第十九条及本流程附录中的要求准备材料,向当地监管局提出申请 不 合 格 监管局根据130号令中关于非经营性 通用航空登记换发的相关规定进行审 核 合格 监管局审核通过后提出 初审意见并随申请材料 报送管理局 不 合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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