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龙岗区创新平台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创新平台管理,促进创新要素和资源集聚,提升科技自立自强的支撑能力,推动龙岗区创新平台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平台,是指集聚各类创新要素,推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开展技术攻关、促进成果转化、提供技术创新共性需求,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载体。第三条 本办法的管理对象为龙岗辖区内经区科技创新局认定的区级创新平台,分为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三大类。第二章 认定条件第四条 申请区级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托单位系登记地址在龙岗区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
2、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且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龙岗区。(二)重点实验室定位和目标清晰、研究方向明确,符合龙岗区主导产业或重点支持领域,研究内容具有前瞻性和特色且与实验室名称相符合。(三)有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良好的科研合作与学术交流基础,能发挥辐射和带动行业发展的作用。 (四)实验室成员近2年以依托单位名义主持承担新立项的与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3项以上。(五)依托单位能提供资金保障、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学术交流等配套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科研场地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600万元(软件类实验室原值不低于400万元),且单台套原值5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已在深
3、圳市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入库登记。 (六)实验室具有高水平的10人以上专职研究开发团队,其中,本领域或学科高水平学科带头人1人以上;具备国家、省、市、区重大项目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的实验室主任1人;硕士以上学历的骨干科研人员2人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科研人员5人以上,配有足够的技术和服务人员。实验室主任不得兼任其他区级重点实验室主任或副主任。(七)同一项目未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各类创新平台认定。 第五条 申请区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托单位系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龙岗区。(二)依托单位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
4、0万元以上,近两年每年研发费用800万元(含)以上。(三)中心应当配备管理负责人和技术带头人,拥有专职技术开发人员15人以上,其中中级职称或硕士学历以上人员不少于6人,高级职称或博士学历人员不少于2人。(四)近2年获得授权或者登记的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总计不少于10项(其中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者植物新品种总计不少于5项)。(五)具备必要的科研(工艺)设备和场地等条件,及检测、测试、分析手段,研发专门用房面积3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的原值不低于400万元(软件类工程
5、技术研发中心相应的原值不低于300万元),且单台套原值5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已在深圳市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入库登记。(六)所属领域研发技术实力达到深圳市领先水平,同一项目未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各类创新平台认定。 第六条 申请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托单位系在龙岗区注册或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且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龙岗区。(二)平台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和服务定位,提供龙岗区主导产业或重点支持领域的共性技术开发、工程化研究、试验验证、检测测试等技术服务。(三)平台项目有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其中专职研发或技术服务人员不少于10人,项
6、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以及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四)平台具备对外提供研究开发、检测、分析、测试等技术服务的专用场地条件,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五)平台拥有研发、检测、分析所需的仪器、设备、专用软件等,合计原值在500万元以上,其中软件原值不超过40%,且单台套原值5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已在深圳市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入库登记。(六)上年度服务企业(机构)数量不少于10家,服务收入不低于300万。(七)申报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未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各类创新平台认定。第七条区科技创新局发布申报指南,根据申报要求对所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参照深圳市
7、龙岗区科技创新局专项资金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评审认定、现场考察工作。区科技创新局综合专家评审意见、现场考察、依托单位诚信等情况,按照程序确定拟认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区科技创新局按程序下达认定通知。公示期间的异议处理参照龙岗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运行管理第八条 区级创新平台统一命名为“深圳市龙岗区XX重点实验室”、“深圳市龙岗区XX工程技术研发中心”或“深圳市龙岗区XX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第九条 区级创新平台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做好运行管理,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加大平台开放力度,落实深圳市大型科
8、学仪器共享管理要求。第十条 区级创新平台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加强与产业的联动合作,推动科技创新、提升产业升级、促进成果转化、服务技术创新共性需求。第十一条 区级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者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应当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区科技创新局审批;因合理原因变更实验室主任、学术带头人,应当由依托单位书面报区科技创新局备案。区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需要更名、取消的,应当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区科技创新局审批;因合理原因变更管理负责人、技术带头人,应当由依托单位书面报区科技创新局备案。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需要更名、取消的,应当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区科技创新局审批;因合理原因变
9、更平台负责人的,应当由依托单位书面报区科技创新局备案。第十二条 区级创新平台应配合区科技创新局开展相关活动,按要求报送平台运行情况和提交相关资料,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开展活动或未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的,区科创局视情况取消区级创新平台资格。第四章 政策支持第十三条 经新认定的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补助(上述平台依托单位为事业单位,且财政资金购买设备原值比例超过50%的,不予奖励补助)。奖励补助资金应当用于创新平台的运行、续建、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区级创新平台对参与认定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提交虚假材料,骗
10、取补助资金的,取消其称号,按规定追回补助资金,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区级创新平台存在违反科研伦理、科技安全等违规情形的,取消其区级创新平台资格,其依托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区级创新平台认定。对依据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被取消区级创新平台资格的,其依托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区级创新平台认定。第六章 附则第十六条 区级创新平台获得多级认定的,根据区科技创新扶持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差额奖励补助。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资金奖励与区科技创新扶持政策相冲突的,以区科技创新扶持政策为准,本办法由龙岗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X年X月X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