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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和完善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办公用房管理,促进办公用房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51号)、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5”5号)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办公用房是指集团公司(含集团总部及各二级子公司)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为各级员工配备的办公室。
第三条 集团公司办公用房的使用坚持依法合规、公平配臵、集约资源的原则。
第二章 配臵标准
第四条 集团公司总部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以下规定:董事长、党委书记和总经理:每人不超过80平方米;副总经理(级):每人不超过60平方米。
第五条 各二级子公司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以下规定:董事长、党委书记和总经理:每人不超过60平方米;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人不超过50平方米。
第三章 配臵要求
第六条 各单位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第七条 各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配臵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臵办公用房的,集团公司子公司需报集团公司备案,集团公司总部需经集团公司主要领导批准,且配臵标准应当符合本办法要求。
第八条 各单位高级管理人员新配臵办公用房要严格执行配臵标准。现有的办公室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一般采取调换或者合用方式解决;必须采取工程改造方式的,如受现有建筑结构布局、线路和消防、空调等设施设备客观条件限制,待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或者领导人员职务变动调换办公室时解决,不应造成新的浪费。
第九条 各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十条 各单位应加强办公用房的管理,合理配臵办公用房。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办公用房配臵和管理由办公厅统筹归口管理,人力资源部和服务公司配合开展。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子公司办公用房配臵和管理由各子公司自行开展,并于每
年11月底前将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办公用房配臵情况(包括人员名单、房间号、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报集团公司办公厅备案,由集团公司办公厅和人力资源部负责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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