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商业银行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的操作,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操作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13号)及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农村商业银行国际业务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他关于管理规定,本着加强内控、防范风险、提升效率率的原则,特拟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取得外汇局银行等金融机构标识
2、码且在所在地外汇局开通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总行和支行可直接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第三条 本行应在所在地外汇局的指导下开展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等有关业务,并在权限范围内履行审核、统计监测和报备责任。第四条 本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应严格依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的直接投资业务操作指引的要求办理业务,拟定相应的完备的内监控度,人员分配,和相应的授权制度。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行各分支机构。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 总行职责一、总行国际业务部详细负责拟定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负责对支行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的权限管理,负责直接投资系统的业务操作
3、和有关外汇账户内数据的报送以及对本行的办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培训。二、总行科技部门负责总行和分支行的系统维护工作。三、总行的风险管理部负责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有关的风险审查工作。四、总行的法律合规部负责有关管理办法与协议文本的合规性审查。五、审计稽核责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审计和监督。第六条 支行的职责一、总行自行对已经取得外汇局银行等金融机构标识码的支行开展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进行业务准入管理。二、可以开办资本项下业务的支行应在总行指导下独立负责辖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的办理,并报送有关的数据。第三章 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操作第七条申请在本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的企业应严格依照本操作
4、规程办理有关业务。企业应承担申请事项真实、合法的责任,其提交的申请材料是保证申请事项真实性的重要依据。第八条 企业在本行申请办理业务时,本行应依据有关展业三原则 (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要求合理审慎地审查企业所提交材料的合规性和真实性,并按企业申请办理的业务提交有关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申请表。第九条 本行为企业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登记时,在资本项目系统中主体概览页面要特别注意该企业是否存在管控信息或待复核业务,如有管控信息,本行不得为该企业办理协议登记,需通知申报主体到外管局解除管控信息,方能为其办理业务,如该企业存在本行经办的待复核业务,应在对有关业务复核后,方能为其办理新业
5、务,如该待复核业务不是本行经办的,则应通知该申报主体到原经办银行对业务进行复核后,方能为其办理新业务。第十条 企业在本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并领取业务登记凭证(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履行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后,方可办理将来办理直接投资有关账户开立 ,资金汇兑等业务(含利润 红利汇出或汇回)。第十一条 本行在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中,对于外汇局资本项下系统中未设置双人经办复核的,一旦主体代码或注册地等项目录入错误后,银行端无法进行修改操作,也未能继续为企业办理业务,我行在主体信息基本操作维护中,采用线下双人经办复核的模式,即我行操作员录入后,由另一名复核人对其录入信息与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复核,核实无误
6、后再进行保存,保证信息录入的准确性。第十二条在外管局资本项项下系统中设置双人经办复核的,首先由本行操作人员对申报主体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信息录入履行后,再由本行复核人员对其录入的信息与有关的证明材料进行复核,核实无误后复核通过,保证信息的准确性。第十三条 对于已经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登记备案的信息,如本行需调整或修正的,应及时与外汇局联系并依照有关数据申报要求重新报送。本行在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等记业务过程中,如遇规定不明确,数据不准确或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及时向所在地外管局反馈。第十四条 本行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完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凭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的登记信息和额度监控信息为企业办
7、理将来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第四章 直接投资账户和资金汇兑管理第十五条 本行凭企业提供凭有关业务真实性证明材料和业务登记凭证查看外汇局资本项目系统中登记的信息,并打印监控信息表,为企业开立直接投资外汇账户,办理资金汇兑。其中利润,红利的汇出和汇回无需审核业务登记凭证。第十六条 本行办理有关业务收取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必须查验原件并留存加盖申请人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应亲笔签名)的复印件(申请书、登记表等要求留存原件)。第十七条 本行开立的直接投资外汇账户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前期账户、资本金账户、结汇待支付账户、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保证金专用账户(境内划入的保证金账户和境外汇入的保证金账户)、境内支出变现账
8、户、境外资产变现账户。第十八条 本行应按规定为企业办理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及撤销手续,监督企业应严格按外管局核定的额收支范围、使用期限、账户限额的使用账户。第十九条 本行收到企业有关的资本金费用入账时,外汇资金必须符合直接投资外汇账户收入范围,且在核定的金额范围内收汇。并依照资金来源(境内汇入或境外划转)区分不同性质进行国际收支申报。第二十条 本行可在审核交易真实性证明资料文件后,为企业直接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同名同类账户间(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除外)外汇资金划转。企业因发放外币委托贷款参加外币资金池境外放款购买保本型理资产品及经登记或核准的其他资本项目业务需办理境内外汇划转手续的,本行可在
9、审核交易真实性证明资料文件后直接办理。本行为企业办理境内划转时,划出资金尚需原路划回的,本行不得将划出账户关户。第二十一条 本行为企业办理直接投资项下的原币划转划入时,我行应于资金划入时确认划入资金是否符合账户收入范围,并与企业核对该笔资金交易的划出信息以确认交易准确性。对于不符合账户收入范围及境内划转规定,或经核实划转错误的,划入行应将资金原路退回。第二十二条 本行为企业办理直接投资项下的原币划转划出时,本行应审核企业提交的书名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总要信息)。不得为未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的资金办
10、理转手续。本行应于资金划转后,及时履行境内原币划转的国际收支申报,并于划转后关注该笔资金划转的结果,若划转错误,应待资金退回后重新划出并同时依照规定调整国际收支申报信息。第二十三条 本行依据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为其已经在银行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的外汇资本金办理意愿结汇。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比例暂定1%。同时也可选择依照支付结汇制使用其外汇资本金。第二十四条 企业的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内的资金结汇按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管理,但不需收取对应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前期费用账户资金资本金依照资本金支付结汇原则办理,也无需收取对应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境外汇入保证金和境内
11、划入的保证金账户未能结汇。第二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选择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的,本行应为其开立一一对应的资本项下结汇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并通过该账户办理各类支付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在同一网点开立的同名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可共用一个结汇待支付账户。外商投资企业按支付结汇原则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通过结汇待支付账户进行支付。第二十六条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购汇划回资本金账户。由结汇待支付账户划出用于担保或支付其他保证金的人民币资金,除发生担保履约或违约扣款的,均需原路划回结汇待支付账户。第二十七条 除外汇资本金账户外,其他投资企业账户结汇及使用原则
12、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前期费用账户资金应按支付结汇制办理,境内机构开立的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内资金结汇依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管理,境内个人开立的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可凭有关的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办理结汇。境外汇入的保证金账户和境内划转的保证金账户不得结汇使用。第二十八条 直接投资有关外汇账户所造成或产生的利息或收益,企业可在本直接投资有关外汇账户中保留,然后可凭利息收益清单划入经常项目结算账户保留或直接在本行办理结汇。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的人民币不得用于以下用途:一、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禁止的支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二、不得直接
13、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三、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经营范围许可除外)偿还企业间的借贷(含第三方垫款)以及偿还已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人民币贷款。四 、除外商投资房地产外,不得用于支付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有关费用第三十条单一企业每月的备用金(含支付结汇和意愿结汇)支付累计金额不得超过等值2万美元对于申请一次性将所有外汇资本金结汇或将结汇支付账户中所有人民币资金进行支付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未能提供有关的真实性证明材料,本行不得为其办理结汇,支付。第五章 账户信息报送、数据申报及业务档案管理第三十一条 本行为企业办理直接投资账户开立(使用、变更、撤销)和资金汇兑后,应及时通过本行的外汇账户系统报
14、送直接投资关于账户的开关户数据及账户内结售汇汇数据。第三十二条 本行报送的外汇账户系统数据是通过国际结算AN系统和会计核心基础数据平台每天对隔日发生的业务进行批量采集,按外管的规范要求生成数据接口报送资料文件,并通过消息传输系统(MTS)报送到外管局。第三十三条 本行国际业务部在业务发生次日做好数据上报工作,对系统中采集的数据进行校验,按外管的规范要求生成数据并通过消息传输系统(MT)报送到外管局。若发现上报的数据读取失败,须立即查看错误原因,重新报送,并及时读取外管的反馈信息。第三十四条 本行密切跟踪上报的直接投资关于账户的数据报送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应在数据报送完并读取反馈后,登陆国家外汇管
15、理局应用服务平台查看和核对报送的外汇账户及账户内结售汇信息。对银行数据质量监控中存在“缺少银行开户资料文件资料”、“余额不平衡账户”、“关户余额不为零”等信息的,需尽速查明原因及时修改。第三十五条 本行应按资金来源(境外汇入或境内划转)区分不同性质及时对直接投资项下的资金划转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本行基础信息申报有误的,本行应查明原因及时删除并重新上报。对企业上报的国际收支申报数据应及时审核,对申报中存在申报要素错误的及时通知企业修改。第三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企业等通过本行办理境内/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的。本行应于每年*月1日至*月3日(含)期间,通过资本项目系统向外汇局报送该企业上
16、年度境内/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的有关数据。第三十七条 本行依据有关企业提供的有关真实性材料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并完整保留有关业务办理资料文件资料,以备外汇局实施事后核查和检查。第三十八条 本行应建立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登记簿,对办理的每一笔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进行事后登记处理,记录其登记日期,登记主体,登记业务种类等事项。第三十九条 本行应对所有的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材料进行定时整理,按时分类存放,按时统计,对按规定需要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的事项要及时办理。第四十条 本行应依据有关外汇局要求及时准确的报送有关的报表,报表报送错误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重新上报。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农村商业银行拟定、说明和修订。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有关事项未在本办法中明确的,依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办理。第四十二条本行详细的业务操作应依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下业务操作指引办理。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