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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清算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全省支付清算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保障各类支付业务准确、及时、全额清算,确保清算资金安全,进一步防范支付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辖内各营业机构通过综合业务、外围支付等系统办理的行社之间、系统外各行间往来业务的资金清算。由农商行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联社、市联社及县(市、区)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行社”)。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清算资金是指为确保辖内各营业机构行社之间、系统外各行间往来业务正常清算,各市(县)法人机构存放于省联社的人民币清算资金。
第五条 各市(县)法人机构清算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各市(县)法人机构应根据辖内机构支付业务量合理匡算清算资金头寸,确保业务及时全额清算;
(二)各市(县)法人机构上存的清算资金,省联社按照“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的方式进行管理。原则上清算资金只存放于人民银行及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
第二章 清算账户管理
第六条 辖内各市(县)法人机构在省联社开立清算账户后方可办理各类支付业务。
第七条 各市(县)法人机构申请开立清算账户所用的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的名称一致。申请开立清算账户时,应向省联社提供以下资料:
(一)单位介绍信;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表1)及身份证明;
(三)农商行支付清算系统清算账户开户申请(附表2);
(四)经办人身份证明(加盖公章);
(五)法人机构金融机构许可证;
(六)法人机构工商营业执照正本;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书面材料。
第八条 省联社审核各市(县)法人机构提交开户申请资料无误后,为其开设清算账户,并出具《农商行支付清算系统清算账户开户确认书》(见附表3)。
第九条 各市(县)法人机构申请注销清算账户时,除提交监管部门有关批复文件外,还需要提前进行以下处理:
(一) 核对清算账户余额;
(二) 停止其业务办理;
(三) 注销或归并其外围支付行号;
(四) 核查其内部账务是否处理完成;
(五) 完成计费周期内相关系统手续费的会计处理;
(六) 其他需要完成的事项。
第三章 清算资金管理
第十条 各市(县)法人机构清算账户应保留足够的清算资金用于本机构及辖内各机构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清算账户资金低于预警额度时,应及时通过有效途径筹措资金。各市(县)法人机构清算账户原则上不得透支。
第十一条 各市(县)法人机构应及时掌握每日清算账户资金头寸变化情况,做好资金头寸匡算工作,保证支付业务及时全额清算。
第十二条 各市(县)法人机构上存省联社清算资金按同期人民银行超额准备金利率按季计付利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20日,利息由综合业务系统自动计算,并计入法人机构清算资金账户。
第十三条 省联社与各市(县)法人机构清算账户每日日终余额的核对,由综合业务系统在日终阶段自动检查完成。
第十四条 各市(县)法人机构可以随时查询并函证本机构在省联社清算资金账户的余额情况,省联社资金清算部门必须做好相关的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各市(县)法人机构清算账户出现透支时,省联社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收罚息,透支金额法人机构必须在次日及时补足。
第十六条 省联社存放人民银行、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清算账户日常对账工作由省联社资金清算部门负责;清算账户头寸管理及清算资金流动性保障等工作由省联社资金营运部门负责。
第四章 大额业务报备
第十七条 为进一步加强清算资金管理,有效防范支付风险,支付系统对大额汇款业务建立了授权管理机制。授权按照清算层级,分省、县两级。授权限额由省联社综合考虑各渠道业务发生及清算账户资金头寸情况通过系统设定。每年末月确定下一会计年度的授权限额。
第十八条 支付系统各参与机构单笔汇款金额或单个账户当天累计汇款金额达到规定授权限额时,需提前一个法定工作日,于17:30之前向省联社资金营运部门报备(见附表4)。
第十九条 各市(县)法人机构资金清算部门具体负责管理本机构及辖内各参与机构发生的大额业务报备及大额业务二级授权工作。
第二十条 收到各市(县)法人机构资金清算部门提交的大额业务报备单后,省联社资金营运部门应及时检查有关清算账户余额,根据业务发生情况,科学匡算资金头寸,合理调配有关清算账户资金,保障各机构支付业务及时足额清算。
第五章 资金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 业务清算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省联社资金营运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支付业务及时全额清算:
(一)支付系统日间状态,往账业务出现“排队”情况;
(二)收到即时转账业务排队通知报文;
(三)实时往账支付交易因头寸不足清算失败;
(四)其他清算资金不足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清算账户出现资金不足情形时,省联社资金营运部门应迅速查明原因,及时采取相关应急措施,多渠道筹措清算资金:
(一)大小额支付系统出现“排队”业务情况时,省联社应通过调剂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清算账户方式,筹措用于大小额支付业务的清算资金;
(二)农信银支付系统出现“排队”业务情况时,省联社应通过调剂人民银行清算账户方式,筹措用于农信银支付业务的清算资金;
(三)紧急情况下,可以释放部分圈存资金用于大小额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或向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申请日间透支资金;
(四)其他应急方式。
第二十三条 支付系统日终清算完毕,应急处理自动终止。
第六章 纪律责任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市(县)法人机构清算账户出现透支情形的,除依规支付罚息外,应于次日补足透支资金。年度内清算账户出现三次以上(含三次)透支情形的,省联社将约谈该法人机构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部分业务权限。
第二十五条 省联社及各市(县)法人机构业务人员违反规定,严格按照《农商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罚办法》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农商行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表1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农商行联合社:
兹有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
授权 (身份证号 )在省联社办理往来业务清算账户开户手续。
授权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授权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表2
农商行支付清算系统清算账户开户申请书
农商行联合社:
我单位申请在省联社开立清算账户,账户开立后,请根据我单位委托,办理相关业务资金清算事宜。
特此申请。
开户经办人签字:
申请人(公章):
年 月 日
附表3
农商行支付清算系统清算账户开户确认书
:
根据你单位提供的清算账户开户申请及开户资料,省联社同意为你单位开立清算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支付系统行号:
开户日期: 年 月 日
特此确认。
(省联社业务部门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表4
农商行大额资金业务报备表
年 月 日
机构名称
网点号
截止上一工作日清算账户余额
县级行
社清算
中心用
款计划
来款渠道:
□系统外来账 额度
□系统内来账 额度
□其他 额度
用款事项:
注明划款的机构名称、大额行号、用款事由及额度。
(如:XX信用社、大额行号、XX客户走款,额度)
县级
行社
意见
(签章)
审核人员:
年 月 日
联系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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