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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01T88-2018政协提案工作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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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03.160A 00DB3301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DB 3301/T 882018政协提案工作规范2018-06-20 发布2018-07-20 实施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 布DB3301/T 882018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杭州市上城区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杭州市上城区政协办公室、杭州市上城区政协提案委员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余勇、王朗晨、袁巧玲、吴诗兵、来国良、赵毓芳、赵鹏、方春光。DB3301/T 8820181政协提案工作规范1

2、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政协提案工作的原则与要求、提案的征集、提出、提交、审查、分类、交办、受理、办理、答复、复办、报告、评议。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政协提案工作。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2.1提案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界别,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2.2提案委员会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每届政协第一次

3、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3提案工作的原则、要求3.1提案工作的原则3.1.1提案工作方针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3.1.2提案办理的原则提案办理按照积极主动、认真负责、高效务实的原则,加强调查研究,注重解决实际问题。提案办理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各承办部门要有一位领导分管此项工作,并确定承办科室和经办人员,建立健全办理制度,确保办理工作质量。3.1.3提案已经解决的确定原则提案所提建议中主要的建议措施得到解决或者落实;提案所提建议中大部分建议

4、措施得到解决或者落实。3.2提案工作运行流程DB3301/T 8820182提案工作采取“互联网登录、实名制操作、互动式参与、规范化运行、动态式督查”的方法,通过政协电子政务系统操作运行。流程见附录A。3.3提案工作的要求3.3.1提案的基本要求3.3.1.1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积极围绕党委、政府的工作中心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3.3.1.2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3.3.1.3提案应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3.3.2重点提案的要求重点提案的要求有:

5、提案围绕党委、政府工作中心,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提案针对性强,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提案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4提案的征集4.1征集的时间提案征集工作在全会召开前6个月开始筹备,由提案委员会根据主席会议部署实施。4.2征集的形式提案征集可以采取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专委会活动、界别组织活动、党派活动、委员小组活动以及走访委员、走访部门、视察调研等多种形式,组织发动委员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供参考建议。4.3征集的方法4.3.1提案征集应积极围绕党委、政府的工作中心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

6、公开向社会征集提案线索、编印提案选题参考目录等形式,为提案者撰写提案提供参考。4.3.2提案征集应利用“案例培训、协助调研、提供资料、咨询服务”等方法,为提案者撰写提案提供指导帮助,并根据提案者的优势和专长,有重点地征集提案。4.3.3提案征集可以将各党派、界别、团体、委员小组、专委会有质量的调研成果和大会发言转化为提案。5提案的提出5.1提出方式提案的提出方式有以下几种: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DB3301/T 8820183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

7、义提出提案。5.2提出时机5.2.1提案者可以在全体会议期间提出提案,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5.2.2闭会期间提出的提案超出提案办理规定期限的,作为下一次会议提案提出。6提案的提交6.1提交途径通过政协电子政务系统提交或者其他途径提交。6.2提交形式以电子文档、书面或者其它形式提交。7提案的审查7.1提案的初审7.1.1全会期间,大会提案组根据提案的基本要求对提案者以提案形式提交的意见建议进行初审。7.1.2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成员审查提案,并提出是否立案的建议。7.2提案的审查立案7.2.1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

8、案进行审查。对符合提案基本要求规定的,予以立案。7.2.2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向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报告提案审查情况(草案),提案审查情况(草案)提交大会表决通过。7.3闭会期间提案的审查处理7.3.1提案审查提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负责闭会期间提交提案的审查。必要时可以召开提案委员会讨论审查,并在收到提案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7.3.2不予立案的提案有下例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国家明令禁止的;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属于学术研讨的

9、;DB3301/T 8820184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指名举报的;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超出职权范围的;其它不宜立案的。7.3.3予立案提案的处理方式不予立案提案的处理方式有以下几种:以建议或提案形式向市“两会”提交;作为社情民意反映;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参考;以其它方式处理。8提案的分类、移交8.1提案的分类提案委员会对立案的提案按照内容分成经济科技、教文卫体、城建城管、社会法制、政协统战和民族宗教等类型。8.2提案的移交8.2.1提案委员会在全会闭幕后 15 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将立案的提案分别向交

10、办单位移交。8.2.2提案委员在提案移交前,会同交办单位协商确定提案承办部门。9提案交办9.1提案交办单位中国共产党杭州市委员会办公厅(以下简称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以下简称人大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下简称政府办公厅)、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杭州市委员会办公厅(以下简称政协办公厅)、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是杭州市政协提案办理的交办单位,负责全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系统提案办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9.2提案的交办9.2.1提案交办单位应在提案移交后的 7 个工作日内将提案交办给承办部门,同时将领导的有

11、关批示告知承办部门,以促进提案的办理落实。9.2.2凡提案提出的问题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协同办理的,交办单位应确定主办部门和会办部门。10提案受理DB3301/T 882018510.1提案受理的承办承办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提案,应根据领导批示、提案内容以及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在1个月内,制定工作计划,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后认真办理。10.2提案受理的转办承办部门对不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提案,应在收到提案的7个工作日之内,将提案退回交办单位并说明理由,由交办单位会同提案委员会协商并报分管领导,在7个工作日内确定承办部门。不得擅自搁置或自行转办。10.3提案面商10.3.1提案面商的

12、时间承办部门应在提案受理后的7个工作日内以信息提示和电话通知等形式告知提案者提案已经正式受理。并在1个月内约请提案者进行面商。除承办部门约请提案者进行面商外,提案者也可以约请承办部门进行面商。10.3.2提案面商的方式10.3.2.1承办部门可以针对内容相对集中的提案约请委员开展集体面商。集体面商可以邀请党委、政府、政协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10.3.2.2提倡承办部门采用与委员见面座谈、现场办理、上门走访、电话联系等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提案者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共同参与提案的办理。11提案的办理11.1提案的主办提案主办部门作为提案办理的主要责任部门,负责提案办理的牵头协调工作,并负责将办理

13、意见汇总答复提案者。11.2提案的会办11.2.1会办部门应积极配合主办部门提出办理意见,并在收到会办提案后(最迟不超过 1 个月)将会办意见告知主办部门。11.2.2承办部门在办理过程中认为需要增加会办部门或者需要上级部门牵头协调的,应及时向交办单位说明理由,由交办单位确定。11.3重点提案的办理11.3.1重点提案的确定11.3.1.1提案委员会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提出预选方案,提请主席会议、政府办公会议讨论决定。11.3.1.2重点提案的确定应兼顾提案的质量、内容的代表性和领导职责分工。11.3.2重点提案的办理方法11.3.2.1重点提案确定后,由市委办公厅或者市政府办公厅和政协办公厅联

14、合发文,并确定重点提案的领导分工和相关承办部门。DB3301/T 882018611.3.2.2重点提案的办理由党委、政府领导分工领办,政协领导分工督办,相关部门承办,政协办公厅、政协各专委会配合落实。12提案答复12.1提案答复的时限提案承办部门一般应在提案交办受理后的3个月内完成提案办理工作,并将办理结果答复提案者。承办数量较多,或提案所涉及的问题较为复杂的,经交办单位同意后,可适当延迟。原则上,所有提案的办理工作必须在当年的8月底前全部完成。12.2提案答复的方式12.2.1承办部门对于答复中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问题,应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报提案交办单位审定后答复提案者。12.2.2承办部

15、门对提案的答复,态度要严肃认真,内容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文字要简洁明了,语气要诚恳有礼,行文格式要符合规范。答复文稿必须经本单位领导审核签发,并加盖公章。12.3重点提案答复的方法承办部门在办理重点提案时应向分工领办的党委、政府领导和分工督办的政协领导汇报办理情况,并将办理结果以文件形式答复提案者,同时报送有关领导、提案交办单位、政协提案委员会。12.4提案答复的结果处理提案办理完成后,承办部门应及时将办理结果答复提案者,并以信息或者电话通知提案者。如需要进一步征询提案者意见的,可以先进行预反馈,如提案者没有补充意见的,也可以正式反馈。12.5提案解决状况评估12.5.1承办部门应在提

16、案办理结束后,对提案的解决状况分别作出“已经解决、正在解决、作为参考、不能解决”的初步评估。12.5.2解决状况类别划分:“A”指提案所提问题已经解决;“B”指提案所提问题部分解决或者正在解决;“C”指提案所提问题因受条件限制或其它原因留作参考;“D”指提案所提问题无法解决。12.5.3提案最终的解决状况评估由政协提案委员会会同提案交办单位根据提案的办理情况确定。13提案复办、督办与督查13.1提案复办13.1.1提案者如对办理结果提出“不满意”答复意见的,交办单位应当按照提案办理程序予以重新交办。承办部门在受理重新交办的提案后,应当进一步加强和提案者的沟通,将复办情况在重新交办后的1 个月内

17、分别向提案者、交办部门、提案委员会反馈。13.1.2按照程序重新办理的“不满意”提案,该提案的满意度评价和解决状况评估以重新办理的结果为依据。13.2提案督办DB3301/T 882018713.2.1在提案办理的规定期限内,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提案督办例会,督办例会由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联合召开,各承办部门参加。13.2.2对于正在解决的提案,承办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抓紧落实,并将解决落实情况及时向提案者反馈。13.2.3承办部门在办理工作结束后应就提案工作作出书面总结,报提案交办单位和提案委员会。13.3提案督查13.3.1每次会议提案办理结束后,组织提案工作督

18、查。13.3.2提案督查的内容包括为本次会议确定的重点提案,本次会议以来已经解决的提案,本届政协以来正在解决的提案。13.3.3提案督查成员包括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协主席会议成员、政府有关领导、提案交办单位、政协各专委会负责人、提案者、相关承办部门负责人及其它有关人员。13.3.4提案督查的方法采取听取承办部门的工作汇报,现场实地查看提案办理成效,对承办部门的提案工作提出改进意见等。14提案的报告、查询、培训14.1提案报告14.1.1每年第三季度召开政协常委会,听取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提案办理情况的通报;审议杭州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关于本次会议以来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14.1.2政协全会期

19、间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14.2提案查询14.2.1查询的对象与内容委员、提案者和承办部门可以查询提案的所有内容和全部办理情况。14.2.2查询的阶段和内容提案的查询包括以下阶段和内容:提案提交阶段:提案受理情况查询;提案审查阶段:立案提案查询、列为意见建议提案查询;提案办理阶段:提案内容查询、提案类别查询、重点提案查询、集体提交提案查询、提案归口情况查询、提案交办情况查询、提案面商情况查询、提案办理情况查询;提案答复阶段:提案满意度查询、提案解决状况查询。14.2.3查询的方法委员、提案者、承办部门可以登录政协电

20、子政务系统查询或以上门、信函、电话等形式查询。14.3提案培训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对政协委员、提案承办部门进行提案基本知识培训和网络操作技术培训。提案培训工作由提案委员会根据主席会议部署实施。DB3301/T 882018815评议与表彰15.1提案民主评议15.1.1根据政协常委会或者主席会议部署,选择若干部门进行提案工作民主评议。15.1.2被评议部门应向参加评议人员汇报提案工作情况,听取评议人员的意见建议,并将改进措施和落实情况向政协常委会或者主席会议反馈。15.1.3提案的民主评议由政协办公厅负责协调,相关承办部门参加,各专委会配合,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15.2满意度评价提案者在收到承办

21、部门反馈的办理结果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承办部门反馈的办理结果作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或者不满意”的评价。15.3提案表彰奖励15.3.1全会期间对上一年度的优秀提案予以表彰。表彰名单由主席会议提出,以政协名义发文。15.3.2每年的“两会建议、提案交办会议”,对先进承办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表彰名单由市政府办公厅提出,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复核并联合发文。DB3301/T 8820189AA附录A(规范性附录)政协提案工作流程图提案工作运行流程一般通过政协电子政务系统操作。工作流程见图A.1。提案征集提案提出提案提交提案审查提案分类协商确定重点提案处理不予立案的提案协商确定提案承办部门提案移交提案交办提案受理提案办理提案答复提案复办提案工作报告提案督查和民主评议提案工作表彰提案工作培训图 A.1政协提案工作流程图DB3301/T 88201810参考文献1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2004年3月12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2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2011 年 2 月 28 日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3 全国政协关于加强和改进提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政全委发200610 号 2006 年 12 月 2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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