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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01T65.5-2019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第5部分:城市公共客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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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13.310A 90DB3301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DB 3301/T 65.52019代替 DB3301/T 65.52017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第 5 部分:城市公共客运2019-07-30 发布2019-08-30 实施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3301/T 65.52019I前言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由通则(第1部分)和各分则(第2至第28部分)组成。通则是反恐怖防范目标的通用管理要求,可以独立使用;分则是特定反恐怖防范目标的特殊管理要求,应与通则配套使用。本次发布DB3301/T 65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分为28个部分,以后根据反恐怖防范工作需要,再视情增补。第 1

2、部分:通则;第 2 部分:党政机关;第 3 部分:旅游景区;第 4 部分:水利工程;第 5 部分:城市公共客运;第 6 部分:城镇燃气供储;第 7 部分:公共供水;第 8 部分:燃油供储;第 9 部分:桥隧设施;第 10 部分:民爆物品;第 11 部分:医院;第 12 部分:广电传媒;第 13 部分:旅游饭店;第 14 部分:商场超市;第 15 部分:输变电能;第 16 部分:公共活动广场;第 17 部分:危险化学品;第 18 部分:危险货物运输;第 19 部分:长途道路客运;第 20 部分:特殊管理药品;第 21 部分:火力发电;第 22 部分:电信;第 23 部分:学校;第 24 部分:博

3、物馆;第 25 部分:城市轨道交通;第 26 部分:水路客运;第 27 部分:商业综合体;第 28 部分:反恐怖防范目标硬质隔离设施建设规范。本部分为DB3301/T 65的第5部分。本部分代替DB 3301/T 65.52017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5部分:城市公共客运,与DB3301/T65.52017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增加了 2018 年发布的 2 个部分(见前言);DB3301/T 65.52019II修正了引用的“DB3301/T 65.1”文件号;修改了表 2 技防配置表的相关内容(见 7.2.2);修改了表 3 物防配置表的相关内容(见 7.3.2)。本

4、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由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本部分由杭州市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归口。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公安局反恐怖支队。本部分参与起草单位:杭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杭州市公安局科技通信管理局、浙江广信智能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省安全技术质量检验中心。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翁军、张帆、黄辉、黄李强、姜建林、祁勇、倪志刚、李美强、刘嘉、刘刚、金维东、焦庆春、林静。本部分的历次发布情况为:DB3301/T 65.52017。DB3301/T 65.520191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5、第 5 部分:城市公共客运1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城市公共客运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的防范原则、重要部位、常态反恐怖防范、非常态反恐怖防范、应急预案要求和监督、检查。本部分适用于城市公共客运的反恐怖防范管理和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A/T 594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DB3301/T 65.1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1部分:通则3术语和定义DB3301/T 65.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定义适用于本部分。3.1城市公共客运在城市中利用公共汽车、

6、电车及相关设施供公众乘用的依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营运的交通方式。3.2城市公共客运企业从事城市公共客运业务的企业、单位。4城市公共客运反恐怖防范原则4.1反恐怖防范应遵循“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4.2城市公共客运企业是反恐怖防范的主体责任单位,城市公共客运的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应实施反恐怖防范管理、检查、监督,反恐怖部门应进行反恐怖防范的指导、协调和检查。4.3城市公共客运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由公安机关会同其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确定,并指导、监督反恐怖防范各项职责的落实。4.4城市公共客运企业应建立并实施反恐怖防范系统。5城市公共客运反恐怖防范等级划分D

7、B3301/T 65.520192根据城市公共客运开放性、流动性特点,以及遭受恐怖袭击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等要素,城市公共客运反恐怖防范等级设定为单级。6城市公共客运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城市公共客运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主要包括:调度中心、监控中心、停车场(保养场、多层车库、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变电站等)、营运车辆、公交枢纽、中心站,以及DB3301/T 65.1第6章中规定的其它部位。7常态反恐怖防范7.1人防7.1.1人防组织7.1.1.1城市公共客运企业应设置或确定承担与反恐怖防范任务相适应的反恐怖防范工作机构,明确第一责任人和责任部门,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7.1.

8、1.2城市公共客运企业应根据营运线路、客运量、公交枢纽站、中心站、停车场等情况配备安保力量,明确常态安保力量人数。7.1.2人防管理7.1.2.1城市公共客运企业应建立与反恐怖部门、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的防范与应急联动,实现涉恐信息的实时报送、更新、交互和对接。7.1.2.2城市公共客运企业应根据情况建立并实施人防管理制度,并做好相应的记录。7.1.2.3人防管理制度应明确以下内容:a)背景审查与行为评估制度。对重要岗位人员实行安全背景审查,并定期对其行为进行评估;对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应当调整工作岗位,并通报公安机关;b)门卫与寄递物品管理制度。对出入口人员、车辆进行登记检查;加强寄递物

9、品验视、签收和登记管理;c)巡查与安检制度。确定出入口、周界、重要部位的巡查路径和方式,明确值守、巡查的要求和措施;确定安检设备的使用位置和启用规范;d)值守监看和运维制度。做好视频监控系统的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定期开展技防各系统的运行维护检查,保障各系统的正常运行;e)教育与培训制度。对安保力量及相关员工进行反恐怖防范知识、技能的教育、培训;f)防范与应急演练制度。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反恐怖防范或应急演练;g)检查与督察制度。每月不少于一次反恐怖防范检查、督察,落实反恐怖防范措施、和技防、物防设备(设施);h)考核与奖惩制度。定期对安保力量及相关员工的反恐怖防范工作进行考核、奖惩。7.1

10、.3人防配置城市公共客运反恐怖人防按表1的规定配置。DB3301/T 65.520193表 1人防配置表序号项目配设要求设置标准1反恐怖防范工作机构组织健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应设2反恐怖防范第一责任人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应设3反恐怖防范责任部门安保部门兼任或独立应设4安保力量技防监控中心,技防设施操作应设5固定岗停车场、公交枢纽、中心站应设6巡查停车场、公交枢纽、中心站应设7安全员营运车辆、公交枢纽应设8备勤机动应设7.1.4安保力量要求反恐怖安保力量应符合反恐怖防范工作需要,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要求:a)保安员应按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 GA/T 594 的要求,承担保安职责;b)熟悉城市公共客运地理

11、环境、运行路线、消防通道和各类疏散途径;c)应对城市公共客运相关涉恐突发事件,配合职能部门工作;d)其他需承担的反恐怖防范工作;e)反恐怖防范工作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专职保安员的聘用及管理情况应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7.2技防7.2.1技防组成城市公共客运反恐怖技防包括视频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停车场(库)管理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公共广播系统、无线通信对讲指挥调度系统、通讯显示记录系统、人车分离系统、监控中心、泛感知采集系统等。7.2.2技防配置城市公共客运反恐怖技防按表2的规定配置。表 2技防配置表序号项目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设置标准1视频监控系统摄像

12、机停车场(库)与外界相通的人行及车行出入口应设2停车场(库)内重要部位及主要通道应设3公交枢纽、中心站重要部位及出入口应设4营运车辆应设5寄递物品收发处、传达登记处、门卫处应设6停车场高空瞭望处应设7控制、记录与显示装置监控中心应设8人脸识别系统监控中心、图像采集前端宜设9视频智能分析系统监控中心、停车场、公交枢纽、中心站宜设DB3301/T 65.52019410机动车牌照识别系统停车场(库)、公交枢纽、中心站宜设11录音装置纠纷接待处应设12咨询接待处应设13入侵报警系统入侵探测器停车场(库)周界、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宜设14调度中心宜设15紧急报警装置服务、接待处应设16停车场(库)的

13、保安值班室、岗亭、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应设17营运车辆应设18监控中心、调度中心应设19报警控制器监控中心应设20终端图形显示装置监控中心应设21出入口控制系统调度中心应设22停车库管理系统停车场(库)应设23电子巡查系统停车场、公交枢纽、中心站及内部重要部位应设24公共广播系统停车场、公交枢纽、中心站、营运车辆应设25无线通信对讲指挥调度系统停车场、公交枢纽、中心站、营运车辆应设26通讯显示记录系统服务、咨询电话、总机应设27人车分离系统停车场(库)、公交枢纽、中心站宜设29泛感知采集系统反恐怖职能部门指定部位宜设30监控中心停车场、公交枢纽、中心站等应设7.2.3技防要求城市公共客运反恐

14、怖技防所采用的设施应符合DB3301/T 65.1第7.2.3条的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a)营运车辆应安装不少于3个摄像机,其监控范围应覆盖营运车内及前侧1m内道路,监控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营运车内人员的体貌特征及前侧1m内道路状况。b)停车库管理系统应有客运车辆和其他车辆区域隔离的措施。7.3物防7.3.1物防组成城市公共客运反恐怖物防包括机动车阻挡装置、实体防护设施、应急用品、行包寄存设施、安保力量基本装备等。7.3.2物防配置城市公共客运反恐怖物防按照表3的规定配置。DB3301/T 65.520195表 3物防配置表序号项目安放区域或位置设置标准1机动车阻挡装置停车场、公交枢纽、中心

15、站主要出入口(无实体防护屏障)应设2实体防护设施防盗安全门、金属防护门或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调度中心、监控中心、收银中心应设3围墙或栅栏停车场、公交枢纽、中心站周界及场站内部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周界应设4刀片刺网或电子围栏周界围墙应设5应急用品救生锤、车门安全阀停车场、公交枢纽、中心站、营运车辆应设6防爆毯公交枢纽、中心站应设7手持式金属探测仪公交客运中心站(枢纽站)执勤保安应设8防毒面罩、毛巾、口罩停车场、公交枢纽、中心站应设9盾牌、钢叉(长棍)、急救包公交枢纽、中心站应设10寄递物品存储柜停车场、公交枢纽、中心站外围宜设11消控设施、器材停车场、公交枢纽、中心站等应设7.3.3物防要求城

16、市公共客运反恐怖物防所采用的防护器材与设施符合DB3301/T 65.1第7.3.3条的要求。7.3.4安保装备基本配置反恐怖防范目标安保装备按照表4的要求配置。表 4安保装备基本配置表序号项目装备设置标准1个人装备对讲机、警棍、强光电筒、自卫喷雾剂、约束警绳、防刺背心、防割手套应设2公用装备应急照明灯、安全钢叉、防护盾牌、手持金属探测仪、防暴头盔、长棍、防爆毯应设7.3.5装备配置要求反恐怖防范目标安保装备的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a)安保装备配置应结合安保岗位据实分配;b)装备佩戴和放置应按照快速高效原则,公用装备应按照重要部位的设置和岗位设置实行分散布点,便于快速领用。8联动机制8.1城市公

17、共客运企业应与公安机关签订反恐怖工作责任书,落实内部安全管理工作;建立与公安机关的安全预警机制,在内部建立安全信息员,建立举报奖励制度。8.2公安机关要根据高峰时段、密集区域开展重点守护,及时发现和应对处置城市公共客运的暴力突发事件,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加强与城市公共客运企业的工作联动,为城市公共客运的人员核查、预警通报、情报互通做好指导和服务。DB3301/T 65.5201968.3城市公共客运企业的主管(监管)部门要适时对客运企业的安全防范工作开展风险评估,与公安机关建立通报整改反馈工作机制;加强对城市公共客运企业日常防范工作的指导、检查,协调相关部门加大安全防范投入,提升城市公共客运的安

18、全防范能力。9非常态反恐怖防范9.1发布非常态防范的启动和停止由反恐部门发布,由公安机关及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监督落实。9.2三级非常态应在符合本部分第7章、第8章的基础上(在常态反恐怖防范的基础上),同时应开展以下工作措施:a)安保部门负责人带班组织防范工作;b)安保力量在常态防范基础上增派 30%以上的安保力量;c)检查各类防范、处置装备、设施;d)加强出入口控制和重要部位的巡视、值守,保持通信联络畅通;e)停车场(库)、公交枢纽、中心站等加大巡查力度和密度,对区域内可疑物品、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必要时请公安部门协助检查;f)营运车辆播放防范和应急避险宣传视频资料;g)联系属地职能部门指

19、导反恐怖防范工作;h)根据反恐怖部门、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防范措施。9.3二级非常态应在符合本部分第9.2条的基础上(在三级非常态的基础上),同时应开展以下工作措施:a)城市公共客运企业负责人带班组织防范工作;b)安保力量在常态防范基础上增派 50%以上安保力量,c)各类防范、处置装备、设施处于待命状态;d)保持有线、无线通讯畅通,专人收集、通报情况信息;e)进一步加强重要部位的巡视、值守和加强出入口控制;f)停车场(库)所有出入人员、车辆、物品应经门卫安全检查;公交枢纽、中心站应加大巡查力度和密度,对人员、车辆、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必要时请公安部门协助检查;g)联系属地职能部

20、门派员指导或参与反恐怖防范工作。9.4一级非常态应在符合本部分第9.3条的基础上(在二级非常态的基础上),同时应开展以下工作措施:a)城市公共客运经营单位负责人 24h 带班组织防范工作;b)安保力量在常态防范基础上增派 100%以上;c)启动反恐怖应急指挥部,救援器材、保障和处置力量进入临战状态;d)重要部位必须有 2 名以上安保力量守护,实行 24h 不间断巡查;e)停车场(库)关闭大门,安保力量 24h 严守岗位,所有出入人员、车辆及所携带的物品必须经过门卫检查;f)停止特定的路次车辆的运行;g)配合属反恐怖部门、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开展工作。DB3301/T 65.52019710应急预案要求和监督、检查按DB3301/T 65.1第10章、第11章的要求进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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