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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EPI-RG-ES-014-2020 网格化监测预警系统运营服务认证实施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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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环境服务认证实施规则环境服务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编号:C CC CAEPIAEPI- -RGRG- -ESES- -014014- -20202020 网格化监测预警系统运营服务 认证实施规则 20202020 年年 0303 月月 1616 日发布日发布 20202020 年年 0303 月月 1616 日实施日实施 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发布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发布 I 前 言 本认证规则规定了网格化监测预警系统运营服务认证实施规则的适用范围、认证模式、认证环节、认证要求、认证标志使用及收费等内容。 本认证规则由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提出。 本认证规则主要起草人:张坤、廖小卿、高晓晶。

2、 本认证规则由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 2020 年 03 月 12 日批准。 本认证规则自 2020 年 03 月 16 日起实施。 本认证规则由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解释。 1 1.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本认证规则规定了网格化监测预警系统运营服务认证的模式、环节、要求、认证证书、标志及收费等内容。 本认证规则适用于网格化监测预警系统微型(网格化)空气站、微型水站、扬尘、噪声、VOC 预警等设备的运营服务认证。 2.认证模式认证模式 现场审查 + 认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的基本环节 认证的主要环节包括: 认证申请、 型式审查、 现场审查、 认证结果评价、 公示、 批准、认证后的监督。 4

3、.认证依据认证依据 本认证规则参考引用了下列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认证规则。 GB/T 27065-2015 合格评定 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 GB/T 38221-2019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组织服务评价技术要求 T/CAEPI 2-2016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运营服务能力要求 HJ 915-2017 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 817-2018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 HJ 818-2018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 2 5.认证实施的基本

4、要求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5.1 认证申请认证申请 5.1.1 申请等级划分 网格化监测预警系统运营服务认证不分级,具体要求如下: (1)企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产权关系明确; (2)正在运营的系统不少于 1 套或 10 个点位; (3)已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已建立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在实际工作中有效应用。主要负责人从事环境监测领域管理经历不少于 3 年,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环境工程类或仪器仪表类本科及以上学位或环境类中级及以上职称、且从事环境监测类技术工作的经历不少于 3 年; (4)具备不少于 5 名与运营专业类别相适应的、 取得相应培训证书的现场运营人员; (

5、5)无不良记录。 5.1.2 申请项目划分 网格化监测预警系统运营服务原则上按微型(网格化)空气站、微型水站、扬尘、噪声、VOC 预警来划分申请项目,申请单位根据运营情况可以单项或多项申请。 5.1.3 申请文件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运营服务蓝图及与之对应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管理制度)目录,一级认证申请需包含应急管理文件; (3)信息化管理建设情况说明及各功能使用情况; (4)自有实验室检测能力证明,包括与运营因子相匹配的检测/校准/比对所需的仪器设备及标准物质清单、照片及计量检定证书; (5)管理人员、运营人

6、员台账; (6)近三年完成的运营项目台账以及正在运营的项目台账; (7) 每个运营因子提供 (三套设备) 的委托运营合同、 用户意见/客户满意度调查表、最近的第三方比对监测报告或内部质控(比对)记录; 3 (8)能够证明申请单位运营服务能力的其他材料(非必要)。 5.2 型式审查型式审查 在实施现场审查前,认证机构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确认符合本认证规则的相关要求。 5.3 现场审查现场审查 5.3.1 审查范围 现场审查的范围覆盖申请单位运营管理中心、运营服务现场所在区域的办事场所及实验室、运营服务现场。 现场审查的范围应涵盖所有申请运营服务类别。 5.3.2 审查时间 现场审查

7、时间应根据所申请服务认证的等级、类别等确定,一般服务保证能力审查时间为 2 至 3 人 日;每个运营现场审查点为 2 至 3 人 日。 5.3.3 服务保证能力审查 服务保证能力审查一般在申请单位运营管理中心,由认证机构派审查组对申请单位的服务质量保证体系等内容进行审查。 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申请单位自动监控系统运营服务质量保证体系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包括管理文件、质控体系、运营服务作业指导书、内部审查制度、相关记录等; 2)运营服务档案管理情况,包括:运营服务合同、运营现场记录、质控记录等; 3) 运营服务人员的人员管理情况, 包括: 人员的培训、 人员能力评价、 人员档案等;

8、 4)运营服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5)运营服务设备(工具)的购置、校验和管理情况; 6)运营服务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营情况。 5.3.4 服务质量审查 服务质量审查一般在运营服务的现场开展,运营现场的选择一般由认证中心根据申请材料提交的清单中随机选择 13 个现场进行现场考核。由认证机构派审查组对申请单位的运营服务现场、运营服务现场所在区域的实验室、运营服务现场所在区域的办事场所进行审查。 4 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运营服务现场的自动监控系统运营服务相关情况,包括自动监控系统运营情况、运营服务情况、相关文件及记录等; 2)运营服务现场所在区域实验室的相关情况,包括实验室场地条

9、件、实验设备及试剂、室验人员能力等; 3)运营服务现场所在区域办事场所的相关情况,包括运营设备的管理、当地运营人员管理、当地运营车辆管理、相关文件记录等。 5.4 认证结果评价、公示与批准认证结果评价、公示与批准 5.4.1 认证结果评价、公示与批准 由认证机构负责对型式审查、现场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通过网上公示后由认证机构对申请单位颁发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 5.4.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工作日,包括型式审查、现场审查、认证结论评价、公示、批准与证书的制作时间。 型式审查: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5 个

10、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符合要求的签订合同,不符合要求的告知补齐材料或不受理。 现场审查:收到认证费后下达现场审查通知,开展现场审查。 认证结果评价:5 个工作日内完成认证结果评价,以审查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申请单位递交了符合要求的不符合项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公示:认证结果评价通过后网上公示 5 个工作日。 批准与证书制作:公示期结束后无质疑或质疑处理结束判定通过认证的批准颁发证书,批准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 5 个工作日。 5.5 认证后的监督认证后的监督 5.5.1 监督的内容和方式 获证后监督活动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a)运营服务质量保证能力抽查; b)运营现场抽查; 5 c)获

11、证组织自我声明。 在初次获证后第 13 个月开始到 24 个月之间进行 12 次监督检查,一般采取运营服务质量保证能力抽查+自我声明的方式进行, 具体依据每年制定的监督检查方案实施监督。监督检查的重点是认证后企业是否持续符合环境服务认证的能力要求,以及上一次现场审查不符合项纠正措施有效性的验证。 5.5.2 增加监督频次的条件 若获证单位出现运营能力下降或被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时, 可增加监督频次。 5.5.3 减少监督频次的条件 获证服务经过两次及以上复审且未曾被投诉时,可减少监督频次。 5.5.4 监督不符合项的整改 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项时, 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通常一般不符合

12、为 1 个月,严重不符合为 3 个月的整改期,认证机构将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对整改措施无效以及超过整改最后期限的,相应获证证书进入证书暂停程序。 5.5.5 监督结果的复核和决定 监督检查结果的复核和决定按照认证机构的相关规定来执行。 6.认证证书认证证书 6.1 认证证书的保持认证证书的保持 6.1.1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本认证规则覆盖服务项目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一般为三年。在规定的有效期内,证书有效性的保持依据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结果获得。 6.1.2 认证服务项目的变更 6.1.2.1 变更的申请 认证后的服务项目,如果涉及单位名称、登记地址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

13、变更申请。 6 6.1.2.2 变更评价和批准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或需再次开展现场审查。 6.2 认证证书覆盖项目的扩展认证证书覆盖项目的扩展 6.2.1 扩展的申请 认证证书持有单位需要增加同一自动监控系统服务认证种类内的服务项目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扩项申请。 6.2.2 扩展的批准 证书持有单位应先提供扩展服务项目的有关技术资料,由认证机构决定是否可以扩展或需再次进行现场审查。 6.3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按照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若获证单位不能保持运营服务质量或者被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单位责任时,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 若获证单位由于认证标准或技术要求的变更, 达不到变更后的认证标准或技术要求,不再申请认证的,注销认证证书。 若获证单位被省级以上行政部门通报有弄虚作假行为,证书立即撤销,且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7.认证标志的使用认证标志的使用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认证机构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7 7.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7.2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本认证规则覆盖的服务项目允许使用认证机构规定的变形认证标志。 7.3 加施方式加施方式 可以采用认证机构允许的加施方式。 8.收费收费 自愿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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