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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01T65.26-2019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第26部分:水路客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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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13.310A 90DB3301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B 3301/T 65.262019代替 DB3301/T 65.262016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第 26 部分:水路客运2019 - 07 - 30 发布2019 - 08 - 30 实施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3301/T 65.262019前言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由通则(第1部分)和各分则(第2至第28部分)组成。通则是反恐怖 防范目标的通用管理要求,可以独立使用;分则是特定反恐怖防范目标的特殊管理要求,应与通则配套 使用。本次发布DB3301/T 65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分为28个部分,以后根据

2、反恐怖防范工作需要, 再视情增补。第 1 部分:通则;第 2 部分:党政机关;第 3 部分:旅游景区;第 4 部分:水利工程;第 5 部分:城市公共客运;第 6 部分:城镇燃气供储;第 7 部分:公共供水;第 8 部分:燃油供储;第 9 部分:桥隧设施;第 10 部分:民爆物品;第 11 部分:医院;第 12 部分:广电传媒;第 13 部分:旅游饭店;第 14 部分:商场超市;第 15 部分:输变电能;第 16 部分:公共活动广场;第 17 部分:危险化学品;第 18 部分:危险货物运输;第 19 部分:长途道路客运;第 20 部分:特殊管理药品;第 21 部分:火力发电;第 22 部分:电信

3、;第 23 部分:学校;第 24 部分:博物馆;第 25 部分:城市轨道交通;第 26 部分:水路客运;第 27 部分:商业综合体;第 28 部分:反恐怖防范目标硬质隔离设施建设规范。本部分为DB3301/T 65的第26部分。本部分代替DB 3301/T 65.262016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26部分:水路客运,与DB3301/T 65.262016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增加了 2018 年发布的 2 个部分(见前言);修正了引用的“DB3301/T 65.1”文件号;II补充完善了安保力量要求的相关内容(见 7.1.4);修改了表 2 技防配置表的相关内容(见 7.2

4、.2);修改了表 3 物防配置表的相关内容(见 7.3.2);增加了“安保装备基本配置”(见 7.3.4);增加了“装备配置要求”(见 7.3.5);增加了“联动机制”(见 8);增加了“发布”(见 9.1)。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由杭州市公安局提出。本部分由杭州市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归口。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杭州市交通运输局、杭州市公安局反恐怖支队、杭州市公安局水上治安分局、 杭州市标准化研究院。本部分参与起草单位:杭州市港航管理局、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公安局科技通信管 理局、浙江湘湖旅游度假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淳安千岛湖旅游交通有限公司。本

5、部分主要起草人:潜一波、孙析楠、俞永方、黄辉、李美强、陈天辉、祁勇、郑伏、翟少斌、金维东、韩金星、万华金、郑俊。本部分的历次发布情况为:DB3301/T 65.262016。DB3301/T 65.262019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第 26 部分:水路客运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水路客运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的防范原则、等级划分、重要部位、常态反恐怖防范、 联动机制、非常态反恐怖防范、应急预案要求和监督、检查。本部分适用于水路客运的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和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

6、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2887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12663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12899手持式金属探测器通用技术规范GB 15208.1 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第1部分:通用技术GB/T 16890 水路客运服务质量要求GB17565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5034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94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526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A 69 防爆毯GA/T594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GA/T644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GA/T761停车场(库)安全

7、管理系统技术要求DB33/T 886 水路客运服务质量规范DB3301/T 65.1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1部分:通则3 术语和定义DB3301/T 65.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3.1水路客运利用机动船舶,在江、河、湖(库)区、海等水域,为旅客(及其行李)提供营业性载运、输送及相关配套服务的活动。93.2客运站提供旅客上船、下船、候船及集散服务的场所,包括客运码头、售票厅、候船厅(室)、行李托运处、小行李寄存处及其它附属服务设施。3.3客运码头供客船停靠、旅客上、下船的水工建筑物。3.4客船载客12人以上,从事水路客运的船舶。3.5水路客运组织从事水路客运服务的机构、企

8、业、单位等,包括承运人(航运企业或单位)和客运站经营企业(单位)。4 水路客运反恐怖防范原则4.1 反恐怖防范应遵循“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4.2 水路客运组织是反恐怖防范的主体责任单位,水路客运的相关管理部门应根据职责实施反恐怖防 范管理、检查、监督,反恐怖部门应进行反恐怖防范的指导、协调和检查。4.3 水路客运组织应建立并实施反恐怖防范系统。5 水路客运反恐怖防范目标等级划分根据水路客运的区域、航线、设施的特点,以及遭受恐怖袭击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 社会影响等要素,水路客运反恐怖防范目标等级设定为单级。6 水路客运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水路客运反恐怖防范重

9、要部位主要包括:客船:机舱、客舱、驾驶室、救生衣柜等;客运站:广场等人员密集区域、码头岸线、调度室、售票处、候船区(厅、室)、检票处、登 船通道、托运寄存处、水电通信控制区、设备机房、监控中心等;其它重要部位:船舶集中靠泊区、油库(加油区)、维修(检修)区、停车场、重要监管水域、 船闸等。7 常态反恐怖防范7.1 人防7.1.1 人防组织7.1.1.1 水路客运组织应设置或确定承担与反恐怖防范任务相适应的反恐怖防范工作机构,明确第一 责任人和责任部门,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7.1.1.2 水路客运组织应根据客运流量、航运线路、游船载客量、设施分布等情况配备安保力量,明 确常态安保力量人数。7

10、.1.2 人防管理7.1.2.1 水路客运组织应建立与反恐怖部门、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的防范与应急联动,实现涉 恐信息的实时报送、更新、交互和对接。7.1.2.2 水路客运组织应建立并实施人防管理制度,并做好相应的记录。7.1.2.3 人防管理制度应明确以下内容:背景审查与行为评估制度:对外聘工作人员实行背景审查,并定期对其行为进行评估;船舶和船员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船舶的检查、维护等安全管理和船员安全工作职责;值守与巡查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在码头、候船厅、船舶集中停靠区域等重要部位开展值守、巡查;人员与物品检查制度:根据实际对进入客运站、码头、客船的人员和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教育与培训制度:对

11、安保力量及相关员工进行反恐怖防范知识、技能的教育、培训;防范与应急演练制度:每半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反恐怖防范或应急演练;检查与督察制度:每月不少于一次反恐怖防范检查、督察,落实反恐怖防范措施和技防、物防 设备(设施);考核与奖惩制度:定期对安保力量及相关员工的反恐怖防范工作进行考核、奖惩。7.1.3 人防配置反恐怖防范目标人防按表1的规定配置。表 1 人防配置表序号项目配设要求设置标准1反恐怖防范工作机构组织健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应设2反恐怖防范第一责任人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应设3反恐怖防范责任部门安保部门兼任或独立应设4安保力量技防监控中心,技防设施操作应设5安保力量专(兼)保安或安全员客运站

12、、客船应设6固定岗客运站,上下船码头、通道,客船应设7巡逻客运站重要部位应设8备勤机动应设7.1.4 安保力量要求反恐怖安保力量应符合反恐怖防范工作需要,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保安员应按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 GA/T 594 的要求,承担保安职责;掌握水上救生技能,熟悉水路客运站、客船、船舶集中停靠区域等地理环境和设施布局,熟悉 消防通道和各类疏散途径;应对水路客运相关涉恐突发事件,配合职能部门工作;反恐怖防范工作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专职保安员的聘用及管理情况应报其上 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其他需承担的反恐怖防范工作。7.2 技防7.2.1 技防组成水路客运技防包括视频监

13、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对讲系统、停车库管理系统、 电子巡查系统、公共广播系统、通讯显示记录系统、安检系统、炸药探测系统、易燃液体探测系统、卫星定位远程监控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监控中心、泛感知采集系统等。7.2.2 技防配置水路客运技防按表2的规定配置。表 2 技防配置表序号项目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设置标准1视频监控系统摄像机客运站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设2客运站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外 15m 范围内公共区域应设3客运站内主要通道(含楼梯、自动扶梯、电梯轿厢内、逃生通道)应设4售票处、候船区(厅、室)应设5检票出入口、安检处应设6游客接待(服务)区、托运寄存处应设7调度室及出入口应

14、设8设备机房、水电通信控制区应设9广场等人员密集区域应设10码头全区域应设11登船通道应设12视频监控系统摄像机驾驶室、驾驶台应设13机舱口、客舱、前后甲板应设14救生衣柜和救生设施存放处应设15船舶集中停靠区、油库(加油区)、维修(检修)区应设16停车场应设17重要监管水域应设18监控中心及出入口应设表 2人脸识别装置码头登船通道、安检通道、客船进客舱通道、监控中心应设19行为分析装置监控中心宜设20声音复核装置售票处、游客接待(服务)区、托运寄存处应设21无线图像传输装置客船与监控中心之间应设22控制与显示装置监控中心应设23记录装置设备机房、监控中心应设24驾驶室应设25入侵报警系统入侵

15、探测器调度室应设26紧急报警装置售票处、游客接待(服务)区、监控中心应设27驾驶室应设28报警控制器监控中心应设29周界报警图形显示装置监控中心宜设30出入口控制系统生物、刷卡识别设备机房、监控中心应设31客运站售票处、检票处、调度室应设32对讲系统驾驶室应设33停车库管理系统停车场(库)应设34电子巡查系统船舶集中停靠区、油库(加油区)、维修(检修)区应设35公共广播系统客运站全覆盖、客船应设36通讯显示记录系统对外公开服务、咨询的电话、总机应设37安检系统X 射线安全检查装置客运站检票口应设38手持式金属探测仪客运码头检票处应设39客运站应设40炸药探测系统客运站检票口宜设41易燃液体探测

16、系统客运站检票口宜设42卫星定位远程监控系统船载卫星定位智能终端客船宜设43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终端客船应设44监控中心-应设45泛感知采集系统反恐怖职能部门指定部位应设7.2.3 技防要求7.2.3.1 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应符合GB 50348 、GB 50395的规定,同时应符合:视频监控系统宜具有智能分析功能,能够自动提取视频源中的关键信息并进行智能化分析,并 通过设置一定的条件和规则进行判定 ;图像记录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 90 天;摄像机应符合高清要求。7.2.3.2 入侵报警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应符合GB 12663、GB 50348、GB 50394的规定。7.2.3.3 出入口控制

17、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应符合GB 50348、GB 50396的规定。7.2.3.4 停车库管理系统停车库管理系统应符合GA/T 761的规定。7.2.3.5 电子巡查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应符合GB 50348 、GA/T 644的规定。7.2.3.6 公共广播系统公共广播系统应符合GB 50526的规定。7.2.3.7 通讯显示记录系统来电号码显示应清晰。来电通话记录回放应清晰可辨,通话记录保存时间也应不少于90天。7.2.3.8 安检系统7.2.3.8.1 客运站配置的 X 射线安检装置、手持式金属探测器应能在营运时间内连续探测。7.2.3.8.2 X 射线检查装置应能对人员携带物品的危险性进行安

18、全检查,且应符合人身健康安全。7.2.3.8.3 X 射线检查终端显示设备应设置在探测现场,报警信息应通过网络传输到监控中心。7.2.3.8.4 检测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30 天。7.2.3.8.5 X 射线安检设备应符合 GB 15208.1 的技术要求。7.2.3.8.6 手持式金属探测器应符合 GB 12899 的技术要求。7.2.3.9 易燃液体检测系统易燃液体检测系统应符合易燃液体探测设备技术要求,同时符合以下要求:能对人员携带的易燃液体进行有效探测;能在不开启容器的情况下,对侧壁厚度不大于 1mm 的金属容器、侧壁厚度不大于 8mm 的玻璃、陶瓷、塑料容器内的液体进行检测和辨识;

19、检测响应时间应小于 5s;检测记录保存时间不应少于 30 天。7.2.3.10 炸药探测系统炸药探测系统应符合炸药探测设备技术要求,同时符合以下要求:对人员携带的 TNT、黑索金、太安、硝铵类炸药、黑火药等主要类别的炸药进行有效的探测;探测设备的检出限不应大于 500PPT(TNT 炸药:51012g/mL),正常环境下单次检测的响应时间应小于 10s;检测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90 天。7.2.3.11 卫星远程定位监控系统卫星远程监控系统应符合国家有关卫星监控、定位的技术规范,符合相关产品的通用标准,满足客 船实时定位、监控、报警及图像传输、储存等需求。轨迹记录保存时间宜不少于90天。7.

20、2.3.12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应符合国内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的要求。监 管区域基站建设应满足接收信号全覆盖的要求,轨迹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90天。7.2.3.13 监控中心监控中心应符合GB 50348 、GB 2887的规定,同时应符合:水路客运组织应设置整合视频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停车库管理系统、 电子巡查系统、公共广播系统、通讯显示记录系统、安检系统、卫星定位远程监控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等技防系统功能的监控中心;监控中心应能准确显示发生警情的区域或位置,并能实时进行操作、控制;监控中心应具备与反恐怖部门联网功能。7.2.3.

21、14 无线图像传输装置无线图像传输装置应采用监管范围全覆盖的要求,宜采用4G及以上移动通讯技术,应满足1路高清视频传输需求。7.2.3.15 其他要求技防各系统及其设备、设施还应符合以下要求:应定期进行检验维修,确保设备完好、有效;应根据设备、设施的服务年限和技术发展及时进行改造或更新。7.3 物防7.3.1 物防组成水路客运物防包括实体防护设施、应急用品、救生用品、行包寄存设施等。7.3.2 物防配置水路客运物防按照表3的规定配置。表 3 物防配置表序号项目安放区域或位置设置标准1实体防护设施防盗防火安全门设备机房应设2水、气、电、通风、通讯、空调等控制室应设3监控中心应设4栅栏码头岸线、侯

22、船区、安检区域应设5油库(加油区)、维修(检修)区应设6应急用品防爆毯或防爆罐客运站应设7防火毯客运站、客船应设8防毒面罩客运站应设9毛巾、口罩客运站应设应急照明客运站、夜航客船、客运码头应设10盾牌、钢叉(长棍)、急救包客运站、客运码头应设11救生设备救生衣(圈)客船应设12行包寄存设施客运站应设13客运码头侯船区应设7.3.3 物防要求水路客运物防所采用的防护器材与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防盗安全门应符合 GB 17565 的要求;防爆毯应符合 GA 69 的要求;客运站、客船其它安全物品配置要求应符合 GB/T 16890、DB33/T 886 的要求;物防各项设备、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23、确保性能完好,并根据设备、设施的服务年限和技 术发展及时进行改造或更新;水上客运船只舱内设施必须使用阻燃型材料,或者进行必要的阻燃处理。7.3.4 安保装备基本配置反恐怖防范目标安保装备按照表4的要求配置。表 4 安保装备基本配置表序号项目装备设置标准1个人装备对讲机、警棍、强光电筒、自卫喷雾剂、约束警绳、防刺背心、防割手套应设2公用装备应急照明灯、安全钢叉、防护盾牌、手持金属探测仪、防暴头盔、长棍、防爆毯应设7.3.5 装备配置要求反恐怖防范目标安保装备的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安保装备配置应结合安保岗位据实分配;装备佩戴和放置应按照快速高效原则,公用装备应按照重要部位的设置和岗位设置实行分散布

24、 点,便于快速领用;客船应在船体内部配置相应的防护类公用装备;重要码头应配置防爆毯。8 联动机制8.1 水路客运运营单位应与公安机关签订反恐怖工作责任书,落实内部安全管理工作;建立与公安机 关的安全预警机制,在内部建立安全信息员,建立举报奖励制度。8.2 公安机关要根据高峰时段、密集区域开展重点守护,及时发现和应对处置水路客运的暴力突发事件,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加强与水路客运运营单位的工作联动,为水路客运运营单位人员核查、预警通 报、情报互通做好指导和服务。8.3 水路客运运营单位的主管(监管)部门要适时对目标的安全防范工作开展风险评估,与公安机关 建立通报整改反馈工作机制;加强对水路客运运营单

25、位日常防范工作的指导、检查,协调相关部门加大 安全防范投入,提升水路客运的安全防范能力。9 非常态反恐怖防范9.1 发布非常态防范的启动和停止由反恐部门发布,由公安机关及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监督落实。9.2 三级非常态应在符合本部分第7章、第8章的基础上(在常态反恐怖防范的基础上),同时采取以下工作措施:水路客运组织安保部门负责人带班组织防范工作;安保力量在常态防范基础上增派 30%以上;加强客运站重要部位的巡视、值守和客船的检查、维护;检查客运站和客船各类防范、处置装备、设施;客运站各重要部位,水、电、气、通风、通讯、空调等控制区域加大巡查力度和密度;加强对人员和物品的安检强度,必要时请

26、公安机关协助检查;联系属地职能部门指导防范工作;根据反恐怖部门、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防范措施。9.3 二级非常态应在符合本部分第9.2条的基础上(在三级非常态的基础上),同时采取以下工作措施:水路客运组织负责人带班组织防范工作;安保力量在常态防范基础上增派 50%以上;各类防范、处置装备、设施处于待命状态;对紧急疏散通道和救生设备、设施进行功能检查;保持有线、无线通讯畅通,专人收集、通报情况信息;加强客运站重要部位值守,监控中心布置 2 名以上安保力量,客船增加安保工作人员;重要部位巡视频率较常态提高 1 倍;严格控制水上大型娱乐活动;联系属地职能部门派员指导或参与反恐怖防范工作。9.4 一级非常态应在符合本部分第9.3条的基础上(在二级非常态的基础上),同时采取以下工作措施:水路客运组织负责人 24h 带班组织防范工作;安保力量在常态防范基础上增派 100%以上;启动反恐怖应急指挥部,装备、力量、保障进入临战状态;安保力量 24h 严守岗位,重要部位应有 2 名以上安保人员守护,实行不间断巡查;停止特定客运站、旅游船舶、航线的营运;对特定区域、水域的人员、船舶进行疏散;配合反恐怖部门、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开展工作。10 应急预案要求和监督、检查按DB3301/T 65.1的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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