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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01T65.18-2019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第18部分:危险货物运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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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13.310A 90DB3301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B 3301/T 65.182019代替 DB3301/T 65.182016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第 18 部分:危险货物运输2019 - 07 - 30 发布2019 - 08 - 30 实施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3301/T 65.182019前言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由通则(第1部分)和各分则(第2至第28部分)组成。通则是反恐怖 防范目标的通用管理要求,可以独立使用;分则是特定反恐怖防范目标的特殊管理要求,应与通则配套 使用。本次发布DB3301/T 65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分为28个部分,以后

2、根据反恐怖防范工作需要, 再视情增补。第 1 部分:通则;第 2 部分:党政机关;第 3 部分:旅游景区;第 4 部分:水利工程;第 5 部分:城市公共客运;第 5 部分:城镇燃气供储;第 7 部分:公共供水;第 8 部分:燃油供储;第 9 部分:桥隧设施;第 10 部分:民爆物品;第 11 部分:医院;第 12 部分:广电传媒;第 13 部分:旅游饭店;第 14 部分:商场超市;第 15 部分:输变电能;第 16 部分:公共活动广场;第 17 部分:危险化学品;第 18 部分:危险货物运输;第 19 部分:长途道路客运;第 20 部分:特殊管理药品;第 21 部分:火力发电;第 22 部分:

3、电信;第 23 部分:学校;第 24 部分:博物馆;第 25 部分:城市轨道交通;第 26 部分:水路客运;第 27 部分:商业综合体;第 28 部分:反恐怖防范目标硬质隔离设施建设规范。本部分为DB3301/T 65的第18部分。本部分代替DB 3301/T 65.182016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18部分:危险货物运输,与DB3301/T 65.182016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增加了 2018 年发布的 2 个部分(见前言);II修正了引用的“DB3301/T 65.1”文件号;补充完善了安保力量要求的相关内容(见 7.1.4);补充完善了技防组成的相关内容(见 7.

4、2.1);修改了表 2 技防配置表的相关内容(见 7.2.2);增加了“安保装备基本配置”(见 7.3.4);增加了“装备配置要求”(见 7.3.5);增加了“联动机制”(见 8);增加了“发布”(见 9.1)。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由杭州市交通局运输提出。本部分由杭州市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归口。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杭州市交通运输局、杭州市公安局反恐怖支队。本部分参与起草单位:浙江广信智能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省安全技术质量检验中心、杭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杭州市公安局科技通信管理局、杭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杭州市港航管理局、中 石油浙江天然气运输公司。本部

5、分主要起草人:孙析楠、倪志刚、黄辉、刘嘉、李美强、焦庆春、郑世聪、任小骞、金维东、 沈国庆、刘哲、程海根、洪福生。本部分的历次发布情况为:DB3301/T 65.182016。DB3301/T 65.182019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第 18 部分:危险货物运输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危险货物运输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的防范原则、重要部位、常态反恐怖防范、非常态 反恐怖防范、应急预案要求和监督、检查。本部分适用于危险货物运输(公路、水路)的反恐怖防范管理和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6、(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2268 危险货物品名表GA/T 594 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DB3301/T 65.1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1部分:通则3 术语和定义DB3301/T 65.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3.1危险货物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GB 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3.2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利用车辆、船舶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公路、水路)的企业、公司或单位。3.3电子路单报备系统通过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将危险

7、货物的路单信息(包括车牌号、危险货物品名、重量、类别、驾驶员信息等)报备到管理部门监控后台,对危险货物运输进行动态、实时监控的系统和设备。3.4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由岸基(基站)设施和船载设备组成的,连续、自动地发射信息,将船舶标识码、船位、航向、航 速、船舶长度、船型和货物信息等船舶信息向周围和其他船舶和岸基站传送的数字助航系统和设备。4 危险货物运输反恐怖防范原则64.1 反恐怖防范应遵循“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4.2 危险货物运输单位是反恐怖防范的主体责任单位,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应 实施反恐怖防范管理、检查、监督,反恐怖部门应进行反恐怖防范的指导

8、、协调和检查。4.3 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建立并实施反恐怖防范系统。5 危险货物运输反恐怖防范等级划分根据危险货物流动性、危险性的特点,以及遭受恐怖袭击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 影响等要素,危险货物运输反恐怖防范等级设定为单级。6 危险货物运输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危险货物运输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主要包括: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船舶,监控中心、停车场、船 舶停驻区域、危险货物固定装卸区,以及DB3301/T 65.1第6章中规定的其它部位。7 常态反恐怖防范7.1 人防7.1.1 人防组织7.1.1.1 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应设置或确定承担与反恐怖防范任务相适应的反恐怖防范工作机构,明确 第一责任

9、人和责任部门,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7.1.1.2 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应根据危险货物量、车辆、船舶数量、货物的危险程度等情况配备安保力 量,明确常态安保力量人数。7.1.2 人防管理7.1.2.1 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应建立与反恐怖部门、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的防范与应急联动,实 现涉恐信息的实时报送、更新、交互和对接。7.1.2.2 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应根据情况建立并实施背景人防管理制度,并做好相应的记录。7.1.2.3 人防管理制度应符合 DB3301/T 65.1 第 7.1.2.3 条的要求。7.1.3 人防配置危险货物运输反恐怖人防按表1的规定配置。表 1 人防配置表序号项目配设要求设置

10、标准1反恐怖防范工作机构组织健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应设2反恐怖防范第一责任人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应设3反恐怖防范责任部门安保部门兼任或独立应设4安保力量技防监控中心,技防设施操作应设5固定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船舶固定停驻区域应设6巡逻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船舶停驻区域应设7随行(押运员)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船舶应设8备勤机动宜设7.1.4 安保力量要求反恐怖安保力量应符合反恐怖防范工作需要,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要求:保安员应按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 GA/T 594 的要求,承担保安职责;熟悉危险货物状况、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船舶停驻区域地理环境和各类疏散途径;应对危险货物相关涉恐突发事件,配合职能部门工作;反

11、恐怖防范工作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专职保安员的聘用及管理情况应报其上 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其他需承担的反恐怖防范工作。7.2 技防7.2.1 技防组成危险货物运输单位、车辆、船舶反恐怖技防包括视频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停车库管理系统、 电子巡查系统、公共广播系统、GPS远程监控系统、电子路单报备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通讯显示记录系统、监控中心等。7.2.2 技防配置危险货物运输单位、车辆、船舶反恐怖技防按表2的规定配置。表 2 技防配置表序号项目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设置标准1视频监控系统摄像机车辆、船舶固定停驻场所应设2危险货物固定装卸区域应设3车辆、船舶进

12、出通道应设4机动车牌照识别系统停车库(场)、监控中心、图像采集前端应设5入侵报警系统入侵探测器车辆、船舶固定停驻区域周界宜设6报警装置监控中心宜设7无线报警装置车辆驾驶室、船舶操控室应设8电子巡查系统车辆、船舶固定停驻区域宜设9公共广播系统监控中心、管理中心、车辆船舶固定停驻区应设10GPS远程监控系统GPS 监控中心危险货物运输(公路、水路)管理中心应设11GPS 监控分中心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控、管理中心应设12货物运输车站、码头、港口应设13行车记录仪监控中心宜设14车载GPS 终端车辆、船舶应设15车载远程图像监控车辆驾驶室、船舶操控室全景宜设16车辆、船舶的货舱宜设17车辆、船舶四周宜

13、设18停车(开门)自动报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室宜设19监控中心应设20电子路单报备系统监控中心宜设21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危险货物船舶宜设22通讯显示记录系统服务、咨询电话、总机应设23监控中心应设7.2.3 技防要求危险货物运输反恐怖技防所采用的设施应符合DB3301/T 65.1第7.2.3条的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GPS 远程监控系统应符合国家有关 GPS 的技术规范,符合相关产品的通用标准,满足危险货物实时定位、监控、报警及图像传输、储存等需求;电子路单报备系统应符合路单信息实时传输、报备、监控、管理等需求;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应符合国内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的

14、要求。7.3 物防7.3.1 物防组成危险货物运输反恐怖物防包括实体防护设施、应急用品、行包寄存设施等。7.3.2 物防配置危险货物运输反恐怖物防按照表3的规定配置。表 3 物防配置表序号项目安放区域或位置设置标准1实体防护设施防盗安全门、金属防护门或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监控中心应设2围墙和栅栏车辆固定停驻区域应设3船舶停驻危险部位应设4应急用品毛巾、口罩、防毒面罩、灭火器、防护服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船舶应设5应急用品防爆照明车辆、船舶宜设6救生衣船舶应设7救生锤车辆、船舶应设7.3.3 物防要求危险货物运输反恐怖物防所采用的防护器材与设施符合DB3301/T 65.1第7.3.3条的要求。7.

15、3.4 安保装备基本配置反恐怖防范目标安保装备按照表4的要求配置。表 4 安保装备基本配置表序号项目装备设置标准1个人装备对讲机、警棍、强光电筒、自卫喷雾剂、约束警绳、防刺背心、防割手套应设2公用装备应急照明灯、安全钢叉、防护盾牌、手持金属探测仪、防暴头盔、长棍、防爆毯应设7.3.5 装备配置要求反恐怖防范目标安保装备的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安保装备配置应结合安保岗位据实分配;装备佩戴和放置应按照快速高效原则,公用装备应按照重要部位的设置和岗位设置实行分散布 点,便于快速领用。8 联动机制8.1 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单位应与公安机关签订反恐怖工作责任书,落实内部安全管理工作;建立与公 安机关的安全预

16、警机制,在内部建立安全信息员,建立举报奖励制度。8.2 公安机关要根据高峰时段、密集区域开展重点守护,及时发现和应对处置危险货物运输的暴力突发事件,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加强与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单位的工作联动,为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单位人员 核查、预警通报、情报互通做好指导和服务。8.3 危险货物运输的主管(监管)部门要适时对目标的安全防范工作开展风险评估,与公安机关建立 通报整改反馈工作机制;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日常防范工作的指导、检查,协调相关部门加大安全防范 投入,提升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防范能力。9 非常态反恐怖防范9.1 发布非常态防范的启动和停止由反恐部门发布,由公安机关及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

17、门监督落实。9.2 三级非常态应在符合本部分第7章、第8章的基础上(在常态反恐怖防范的基础上),同时应开展以下工作措施:安保部门负责人带班组织防范工作;安保力量在常态防范基础上增派 30%以上;检查各类防范、处置装备、设施;加强出入口控制和重要部位的巡视、值守,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加强专职安全人员、驾驶员、押运员及运输有关人员反恐怖防范学习,提高防范意识;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对停车场、船坞及车辆、船舶进行巡查,主管(监管) 职能部门应进行反恐怖防范进行抽查;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利用 GPS 分中心对车辆、船舶运行情况进行监控,管主管(监管)职能部门利用 GPS 中心对辖

18、区内车辆、船舶运行情况进行抽查;运行中应执行“一程一检”和“一车(船)一检”措施;联系职能部门指导反恐怖防范工作;根据反恐怖部门、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防范措施。9.3 二级非常态应在符合本部分第9.2条的基础上(在三级非常态的基础上),同时应开展以下工作措施:负责人带班组织防范工作;安保力量在常态防范基础上增派 50%以上;各类防范、处置装备、设施处于待命状态;保持有线、无线指挥通讯畅通,专人收集、通报情况信息;负责人应参与对停车场、车辆、船坞、船舶的巡查,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船舶的停靠点或卸 货点负责人建立联动机制;车辆、船舶应执行安检制度,增加押运员;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应核

19、定每条路线的运输时间范围,车辆、船舶应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将危险 货物运抵目的地;GPS 分中心对车辆、船舶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联系职能部门派员指导或参与反恐怖防范工作。9.4 一级非常态应在符合本部分第9.3条的基础上(在二级非常态的基础上),同时应开展以下工作措施:主要负责人 24h 带班组织防范工作;安保力量在常态防范基础上增派 100%以上;启动反恐怖应急指挥部,救援器材、保障和处置力量进入临战状态;安保力量 24h 严守岗位;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船舶停止运营,停入停车场、船坞或者指定区域,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封 锁相关区域并设置障碍、派员值守,监视外围动态;应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船舶的所有部位、物品进行细致检查;配合反恐怖部门、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开展工作。10 应急预案要求和监督、检查按DB3301/T 65.1第10章、第11章的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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