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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1351-2023易腐垃圾肥料施用技术规范.docx

上传人:Fis****915 文档编号:610160 上传时间:2024-01-15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66.6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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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65.060.2533CCS B 11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 13512023 易腐垃圾肥料施用技术规范 2023 - 12 - 30 发布2024 - 01 - 30 实施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application of perishable waste fertilizer DB33/T 13512023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并组

2、织实施。 本标准由浙江省种植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耕地质量与肥料管理总站(浙江省土壤与肥料检测中心)、浙江省农业科学院、浙江农林大学、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绍兴市粮油作物技术推广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红金、洪春来、虞轶俊、姚燕来、刘晓霞、杨桂玲、秦华、应珊婷、李华、陈钰佩、王卫平、边武英、沈月、伍少福。 I DB33/T 13512023易腐垃圾肥料施用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易腐垃圾肥料施用的术语和定义、施用原则、肥料要求、施用技术、监测与管理、台账记录等。 本标准适用于易腐垃圾肥料的施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引用而构成本标准

3、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50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 38400 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NY/T 525 有机肥料 NY/T 2876 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有机质分级测定 3 术语和定义3.1易腐垃圾 perishable waste生产经营中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容易腐烂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的蔬菜瓜果、肉类、水产品、米面食品、

4、食用油脂、坚果炒货等。3.2易腐垃圾肥料 perishable waste fertilizer易腐垃圾经不同工艺(厌氧发酵、一体化发酵、昆虫生物转化等)预处理的残余物,再经发酵腐熟的, 可用于改善土壤理化性状、提供植物营养、提高作物品质的有机物料。4 施用原则4.1 不宜在坡度10%的土地上施用,慎用于饮用水源保护区。 4.2 优先施用在园林绿化地、林地、草地等,耕地施用应综合考虑土壤状况、作物类型及需肥规律。4.3 水田、大田作物施用区域宜采取田块轮换,多年生作物宜隔年施用。 1 GB/T 8576 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 真空烘箱法GB/T 150632020 复合肥料 DB33/T

5、 135120235 肥料要求易腐垃圾肥料应充分腐熟,易腐垃圾肥料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应符合 GB 38400 的规定,常规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 1 易腐垃圾肥料常规指标要求及检测方法项目 限值 检测方法 水分(鲜样)的质量分数,% 40.0 按照GB/T 8576规定执行 杂质率,% 0.5 按照NY/T 525规定执行 酸碱度(pH) 5.58.5 按照NY/T 525规定执行 氯离子, % 2.0 按照 GB/T 150632020 附录 B 的规定执行 油脂总量(以烘干基计),% 3.0 按照GB 5009.6规定执行 有机质的质量分数(以烘干基计),% 30.0 按照NY

6、/T 2876规定执行 种子发芽指数,% 70.0 按照NY/T 525规定执行 总养分(N+P2O5+K2O)质量分数,(以烘干基计),% 3.0 按照 NY/T 525 规定执行 6 施用技术6.1 施用时间一年一茬或多茬作物宜在每茬播种或移栽前施用,多年生作物秋冬季施用。 6.2 施用方法宜作基肥施用,可采用撒施后翻耕入土或条施(沟施)、穴施和环状施肥等方式,施用时应避免与植物根系直接接触。具体方法按以下进行:撒施:适用于水田、大田作物及蔬菜作物。将肥料均匀撒于地表后翻耕入土,宜间隔一周后种植; 条施(沟施):适用于茶园、果园及部分大田作物。沿株冠滴水线外侧犁地开沟,将肥料按条状集中施于

7、沟内,施后覆土; 穴施:适用于多年生果树。沿株冠滴水线外侧挖穴,将肥料施于穴内,施后覆土; 环状施:适用于多年生果树。以作物主茎为圆心,沿株冠滴水线外侧开沟,将肥料放入沟中并覆土。 6.3 施用量不宜在可溶性盐分含量3 g/kg 的土壤或盐分敏感植物上施用,单独或与其他肥料配施时,应满足作物对营养元素的需要,按以下要求适量施用: 水田:粘性土壤年施用量不宜超过 6 t/hm2,砂性土壤年施用量不宜超过 4.5 t/hm2; 旱地:露地栽培农作物的年施用量不宜超过 30 t/hm2;设施栽培农作物的年施用量不宜超过11.25 t/hm2;园林绿化地、林地、草地等可参照此用量执行。 7 监测与管理

8、2 DB33/T 135120237.1 施用主体应注意观察施用易腐垃圾肥料的作物生长情况,宜定期采集土壤样品并送检,并根据作物长势情况和土壤理化性状及时调整施用方案。 7.2 当作物产量下降、品质变劣或农产品中有害物质接近 GB 2762、土壤重金属含量接近 GB 15618 规定的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土壤可溶性盐总量接近 3 g/kg 时,应立即停止易腐垃圾肥料的施用。 8 台账记录建立易腐垃圾肥料施用记录台账;记录信息包括易腐垃圾肥料生产单位、易腐垃圾肥料施用时间、施用量、施用地点及施用人等。台账记录表格式见附录A。台账保存期应不少于3年。 3 DB33/T 13512023附 录 A(资料性)易腐垃圾肥料施用台账记录表易腐垃圾肥料施用台账记录表见表A.1。表 A.1 易腐垃圾肥料施用台账记录表生产单位 施用时间 ( 年 月 日 ) 施用地点 作物种类 施用方式 施用量 (t/hm2) 施用面积(hm2) 施用人及联系方式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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