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法执教的原则 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是指我国教育立法、执法、司法活动所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它既是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我国教育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我国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有: 一、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 ; 二、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 三、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 四、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 五、教育法制统一原则 。如何理解这些原则? (一)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教育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是我国教育工作必须
2、始终不渝地贯彻实施的一项带根本性的原则,也是我国教育区别于西方国家及其他国家教育的根本标志。(二)受教育机会平等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这种平等还应包括过程的平等,即入学上的平等、就学过程的平等和学业成就上的平等。(三)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教育法第八条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特征,也是国家对教育活动的基本要求。在我国,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利益和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四)权利和义务相一致权利和
3、义务相一致是法制的基本精神,正如马克思所说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教育领域中的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要求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不管是教育管理者、教育者、还是受教育者,既依法享有权利,又必须依法履行义务。(五)教育法制统一教育法制统一是指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由国家机关统一制定、统一实施,对全体公民和法人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体现为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权只能由国家机关在各自的职责权限内行使;教育法律法规的效力按发布机关,调整对象及适用范围,形式层次有序,协调统一的整体。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在法律效力上体现为“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后法优于先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