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暂住证是外来人员在本市临时居住的合法身份证明。下文是上海关于办理暂住证的实施细则,仅供参考!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规范境内来沪人员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办理,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境内来沪人员在本市居住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在本市就业、投资开业、就读、进修以及投靠具有本市户籍亲属的境内人员,符合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申办居住证。第三条(职责分工)各区(县)人民政府负
2、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居住证申办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居住证核定及相关证件管理。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设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负责居住证的受理和发放工作。第四条(申办材料)(一)申请办理居住证的来沪人员,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1.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3.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1)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2)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3)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4)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提供居(村)委
3、出具的寄宿证明。(二)除上述规定的基本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1.来沪就业的,提供期限为6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2.来沪投资开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3.来沪投靠本市户籍亲属的配偶、子女或父母的,分别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公安部门认定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4.来沪就读、进修的,分别提供本市大、中专院校发出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本市非学历教育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复印件(验原件)。第五条(受理)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对
4、来沪人员申请办理居住证的,应当指导申请人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并确认后签字,同时核对材料是否齐全。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居住证信息系统中登记信息、拍照,并出具居住证受理回执。第六条(信息、材料移送)对就业、投资开业和个体经营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办信息移送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投靠、就读、进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办材料移送辖区公安派出所。第七条(核定)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派出所收到申办信息、申办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经
5、核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出具书面意见,交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核定符合办理条件的,通过居住证信息系统通知制证。第八条(签发、制证)居住证由上海市公安局统一签发。公安部门应当在收到制作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第九条(领证)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居住证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前来领证。申请人领证时,应当出具居住证受理回执,并缴纳证件工本费。第十条(信息变更)持证人在本市居住地住址、工作单位或其它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现居住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将变更信息提交居住证管理信息
6、系统,由相关管理部门重新确认。第十一条(挂失)持证人证件遗失的,应当由本人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证件挂失手续。第十二条(补办)持证人证件损毁,或证件遗失并办理挂失手续后30日内未找回的,应当由本人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证件补办手续。对符合居住证补办条件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在居住证信息系统提出补证申请,由公安部门重新制证。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居住证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前来领证。领证时,应向申请人收取补证工本费。对居住证损毁的补证人,在发放新证的同时,应当收回其损毁的居住证。第十三条(签注)居住证每年签
7、注一次。持证人应当在其居住证每届满1年之前的30日内,到居住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可在60天内补办签注手续。申请人在办理签注时,应当提供在沪居住地址信息和就业信息。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部门核定符合条件的,予以签注。签注期限自居住证受理或签注之日起1年计算。第十四条(注销)居住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在居住证信息系统中注销:(一)持证人在申办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二)持证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三)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居住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在居住证信
8、息系统中直接注销:(一)持证人逾期60天未办理签注手续的;(二)持证人已转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第十五条(查询)居住证登记信息、个人积分可通过互联网或者持本人有效居住证前往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查询。各政府部门和办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机构在为来沪人员提供服务时,可通过政务网或POS机读卡等方式,查询居住证登记信息、个人积分。第十六条(信息交换)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教育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定期交换机制,分别提供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本市户籍人员基础信息、居住房屋信息、学籍和学历等信息;对能够通过比对方式核定的信息,可不要求来沪人员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交换居住证、积分等相关信息。第十七条(工本费)居住证的工本费,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向申请人收取,并出具全市统一的定额收据。第十八条(施行日期)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6月30日。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