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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错千金”悬赏案的请求权基础分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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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术专论Aug2023GraduateLawReview2023年0 8 月Vol.38NO.研究生法学第3 8 卷第1 期“一错千金”悬赏案的请求权基础分析姚明斌*摘要 请求权基础的界定,应区别于蕴含相应规范内容的法条,具体的法条只有在体系中基于其规范目的作解释和整合,方能还原出支撑具体请求权的请求权基础规范。对于悬赏报酬请求权而言,民法典第499条引致了已经成立并有效的悬赏法律行为,后者才是请求权的实质来源。相应地,“单方行为说”与“合同说”的争议,不仅具有理论说明价值,对于民法典第499条的体系化适用也有实践意义。在“一错千金”悬赏案中,应以不特定相对人之通常理解的客观视角,判断悬赏要约

2、的成立与内容,确定特定行为完成的标准。完成特定行为并非义务,而是悬赏要约对特定行为人生效的条件,故特定行为未完成时也不涉及悬赏人的履行抗辩权问题,悬赏合同也不同于典型的实践合同。即使悬赏人发布悬赏微博时并无悬赏真意且未想到他人会当真,此戏情节也不会影响悬赏合同的效力。虽然悬赏报酬债务未约定明确的履行期限,但若悬赏人在遭遇首次主张时明确拒绝履行,则其并无未届期抗辩权。关键词悬赏广告请求权基础意思表示 法律行为“合同说”引言:民法典第499条的请求权基础定位2021年,甲为了推广自已新出版的专著,在个人微博上发布了一则含有悬赏内容的微博,内容为“郑重承诺凡挑出拙作1 个错者,即奖励1 0 0 0

3、元。请 A、B、C 三位老师为我见证!”乙得知微博内容后,核校该书发现1 7 0 余处错误,遂通过微博私信联系告知甲,并要求其支付奖金1 7 万余元,却遭甲拒绝。甲回复称,发布微博只是为了推广自己的专著,自己并没有真想悬赏的意思,也没想到乙会当真。之后,甲还删除了前述微博。乙遂起诉要求甲支付奖金。以民法典为规范适用背景,本案中乙向甲请求支付奖金的核心法条依据,当属民法典第499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之规定。关于悬赏广告的理论构成,历来有“单方行为说”和“合同说”之争,2 但该争议对*姚明斌,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2 0

4、 1 6 2 0)。本文系2 0 2 1 年度上海市“曙光计划”项目(21SG50)、2 0 2 1 年度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项目(2 1 HZK001)、华东政法大学第二届优秀研究生导学团队培育项目(2 0 2 3-Y J S D X-0 0 6)的阶段性成果。1本设例的现实案件原型为“白某与张某悬赏广告纠纷案”,参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 0 1 7)京0 1 0 5 民初第2 995 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 0 1 8)京0 3 民终1 1 6 3 7 号民事判决书。另可参见石岩、黄硕:作家新书“一错千金”悬赏广告引纠纷,载人民法院报2 0 1 8 年7 月1 0 日

5、0 3 版。为了便于凸显民法典的适用及相关教义学原理的展开,设例对细节作了调整和改编,故本文的分析不必然完全对应于该原型案件,特此说明。2】相关整理,参见张家骥:我国民法中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研究,载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3 期,第1 0 6 页以下;姚明斌:民法典)第499条(悬赏广告)评注,载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 0 2 1 年第2 期,段码3、4。民法典施行后特别主张“单方行为说”的观点,可参见杨3366姚明斌:错千金”悬赏案的请求权基础分析于民法典第499条的适用是否具有实质意义,抑或仅具有理论说明价值,自请求权基础方法的角度,应该有所澄清。笔者认

6、为,请求权基础之界定,应区别于蕴含相应规范内容的法律条文,具体的法条只有在体系中基于其规范目的作解释和整合,方能还原出支撑具体请求权的请求权基础规范。民法典第499条所规定的报酬支付请求权,毫无疑问是基于悬赏法律行为而产生的请求权,而只有有效的法律行为才能产生当事人之间的请求权,故第499条作为“法条”,其背后的“规范”预设是,已经成立一个有效的悬赏法律行为。相应地,民法典第499条所蕴含的规范内容应为: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基于该有效的悬赏法律行为”请求其支付。准此,与其说悬赏报酬请求权的请求权基础为民法典第499条,不如说第499条引致了已经

7、成立并有效的悬赏法律行为,后者才是悬赏报酬请求权的实质来源。从“规范”而非“法条”的角度理解请求权基础,有助于在规范目的的指引下明确请求权基础的适用范围和规范前提。以民法典第499条为例,生活事实上的悬赏举动,如果在规范上仅构成要约邀请,3 则即使在法条文义上符合第499条的表述,也应剔除出其适用范围。而对悬赏法律行为是采“单方行为说”还是“合同说”,在“已经成立有效的悬赏法律行为”这一规范预设下,决定了该法律行为成立、有效的规范前提会有所不同:依“单方行为说”,悬赏法律行为的成立不以特定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要,生效环节自然也不考虑其意思表示瑕疵;依“合同说”,特定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乃悬赏法律行

8、为的成立要件,其意思表示无瑕疵乃悬赏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故而,“单方行为说”和“合同说”的不同见解,并非仅具有理论说明价值,对于适用民法典第499条时应调动哪些规范资源,也有决定性意义。本文采“合同说”,以悬赏广告为要约,以完成特定行为作为悬赏人发布之悬赏要约的特别生效要件,特定行为人在悬赏要约生效后,响应悬赏的意思表示为承诺。4 在请求权基础方法的分析框架下,须进一步检视该悬赏合同的报酬请求权是否已产生、是否未消灭、是否可实行。其中请求权是否已产生,分别涉及是否满足积极发生要件、是否满足消极发生要件(即不存在权利障碍抗辩事由);请求权是否未消灭,涉及权利消灭抗辩事由;请求权是否可实行,涉及对

9、抗请求权的实体法抗辩权。在法律行为作为请求权基础实质来源的情形,请求权发生阶段是否满足积极发生要件,涉及法律行为是否成立的检视;是否满足消极发生要件,涉及已成立的法律行为是否不存在效力障碍事由的检视。5 下文先分别检视本案悬赏报酬请求权的积极发生要件、消极发生要件,再检视其消灭抗辩和可能遭遇的实体法抗辩权。一、悬赏报酬请求权积极发生要件之检视立新:悬赏广告的单方允诺之债属性之辨,载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 0 2 1 年第2 期,第5 3 页以下;朱广新:悬赏应征人报酬请求权的理论基础及适用条件,载中州学刊2 0 2 3 年第5 期,第7 5 页以下。3参见姚明斌:民法典第499条(悬

10、赏广告)评注,载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 0 2 1 年第2 期,段码2 1。4采此构造的核心理由有三:其一,符合悬赏人通常的自治预设其二,尊重了特定行为人进入悬赏关系的意愿;其三,体系上能够更好地协调与无因管理等规范的关系。详细论证,可参见姚明斌:悬赏广告“合同说”之再构成一一以民法典)总分则的协调适用为中心,载法商研究2 0 2 1 年第3 期,第1 1 6 页以下;姚明斌:(民法典)第499条(悬赏广告)评注,载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 0 2 1 年第2 期,段码7、8、42。5由此可见,明确“已经成立且有效的法律行为”乃请求权基础的实质规范来源,意味着

11、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也是请求权基础规范部分要件的问题。只不过,基于民法典第1 3 6 条第1 款“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之规定,效力障碍事由作为消极发生要件而非积极发生要件,在诉讼攻防结构中表现为权利障碍抗辩,其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在于被请求人。故更进一步的规范解释是,法律行为所产生的请求权,其规范基础是“已经成立且不存在效力障碍事由的法律行为”,而诉讼攻防结构中的权利障碍抗辩,在实体法视角也属于请求权基础的要件内容,而非独立于请求权基础的内容。34期第3 8 卷第研究生法学悬赏报酬请求权的积极发生要件,系已经成立一个悬赏法律行为。在“合同说”下,

12、悬赏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主要就是合意,6 即要约和承诺之间达成合致。7 进一步,须分别检视悬赏要约、承诺这两端意思表示的成立、生效问题。(一)悬赏要约之成立与生效1.悬赏要约之成立悬赏要约作为意思表示,其成立首先须存在一项外部表示,并已发出。8 而依通常见解,在内部主观方面尚至少须具备行为人的行为意思。(1)悬赏要约的外部表示民法典第47 2 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悬赏人的表示举动,是否具备具体确定的内容,并表明了一经同意即受约束的意思,需要确定一个判断的基准,此乃意思表

13、示解释的作业。9 民法典第1 42 条根据意思表示是否有相对人,设置了不同的解释基准,对于悬赏广告而言,虽然发布时尚不确定最终是否会有人完成特定行为以及具体为谁,但就其中的内容,理应以不特定多数人所处群体的通常理解为准,而非单纯以悬赏人的主观意思为准。因此,应将悬赏要约界定为有相对人但相对人不特定的意思表示,对其作意思表示解释应遵循民法典第142条第1 款的规定。1 0 本案中,甲的悬赏微博声明了愿意承担支付奖金的义务,相关特定行为的内容为挑错,奖金额度为1 个错1 0 0 0 元,依外部不特定人的通常理解,已经符合内容具体确定的要求,即具备表示价值。而微博同时“”三人为其见证,也足以让外部不

14、特定人通常理解为其愿意受法律拘束,即具备法律拘束意思。1 2 故本案存在一项悬赏要约的外部表示。民法典第499条虽然表述了“公开方式声明”,但其规范意义只是在于辅助理解悬赏广告相对人不特定这一核心特征,1 3 而非发出形式的特别要求。悬赏要约的发出问题,在于为悬赏要约的生效提供规范前提,也可以为行为能力不适格、意思表示瑕疵等规则的适用确定准据时点。1 4甲的微博表明其系终局、确定地在表达自已的意思意愿,已经构成悬赏要约的发出。虽然属于有相对6现行法对于悬赏广告并未规定特别的形式要求,依事理亦很难想象有约定的特别形式要求,故悬赏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仅有合意即可。但特定行为人的承诺意思表示,是否存在

15、要物的特别要求,详见下文。7民法典第47 1 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逻辑上悬赏法律行为之合意也可能以“要约一一承诺”以外的方式达致。但以“要约一一承诺”分析悬赏人的悬赏意思表示和特定行为人的响应意思表示的意义在于,若无悬赏意思表示的生效,他人不应享有相与为合意的资格,更符合“要约一一承诺”的模式。8参参见王泽鉴:民法总则(2 0 2 2 年重排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 0 0 9年版,第3 45 页。9意思表示解释的功能不仅在于确定意思表示之内容为何,更在于先行界定是否存在一项意思表示。参见朱晓喆:意思表示的解释标准,载法治研究2 0 1 7 年第3 期,

16、第49-5 0 页;杨代雄:民法典第1 42 条中意思表示解释的边界,载东方法学2 0 2 0 年第5 期,第96 页。10有观点一方面认为悬赏广告属于民法典第1 3 8 条规定的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又认为“判断应征人是否完成特定行为时,应根据悬赏广告对特定行为的描述或说明进行客观判断”(参见朱广新:悬赏应征人报酬请求权的理论基础及适用条件,载中州学刊2 0 2 3 年第5 期,第7 5 页以下),从意思表示解释的规则看似有所矛盾。11表示价值(Erklarungswert)不同于表意人内心的效果意思。表示价值之有无与内容通常取决于理性相对人的客观应然理解,效果意思之有无与内容则取决于

17、表意人的主观实然状况。参见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 0 0 0 年版,第3 5 0 页(区分了表意人内心的“效力意思”和“表示上之效力意思”)。另可参见 德】赫尔穆特科勒:德国民法总论,刘洋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 0 2 2 年版,第2 0 9页以下。12】法律拘束意思(Rechtsbindungswille)不同于表意人内心的表示意识。法律拘束意思之有无通常取决于理性相对人的客观应然理解,表示意识之有无则取决于表意人的主观实然状况。参见 德 赫尔穆特科勒:德国民法总论,刘洋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 0 2 2 年版,第1 0 7 页。13参见姚明斌:民法典第499条(悬赏广告)评注,

18、载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 0 2 1 年第2 期,段码1 7。14参见杨代雄: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 0 2 2 年版,第2 94-2 95 页。3566姚明斌:错千金”悬赏案的计求权基础分析人的意思表示,但由于相对人并不特定,故悬赏要约发出的判断,不以向正确相对人运动为必要(2)悬赏人的行为意思行为意思的判断取决于表意人主观实际上是否自觉、自愿实施表示举动。1 5 本案中,即使甲内心欠缺悬赏的真意,但只要其在发布微博时是自觉、自愿而为,即已经具备行为意思。2.悬赏要约之生效(1)悬赏要约生效条件之成就合同说”下,由于悬赏人仅有意使完成特定行为者取得承诺资格,故若无特别表

19、示,可认为悬赏要约本身附有生效条件,完成特定行为即为条件成就。1 6 本案中,完成特定行为即为甲出版的专著“挑错”,乙认为其书中存在1 7 0 余处错误,但此系乙基于自已的标准而得出的结论。从意思表示的客观解释而言,是否构成甲之悬赏中的“错误”,须结合此类读物一般大众的通常理解为准。倘若甲的专著并非专业性的学术著作,则不宜以专业准确性作为判断悬赏所称“错误”的标准。1 若根据客观解释的标准,乙所提交的内容均不构成错误,则乙并未完成特定行为,悬赏要约并未对其生效。但只要提交的内容有一处符合客观解释的标准,悬赏要约即对乙生效,乙取得承诺资格。(2)民法典第1 3 7 条、第1 3 9条的排除适用悬

20、赏要约虽系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但并不适用民法典第1 3 7 条关于有相对人意思表示生效的规则,理由在于第1 3 7 条的生效时点规则,系以特定相对人为规范原型。民法典第499条虽然规定悬赏系“公开方式声明”,但并不适用民法典第1 3 9条关于公告意思表示的规则,理由在于基于悬赏广告的特殊性,悬赏要约经公告发布即生效进而由尚未完成特定行为者取得承诺资格,并不符合悬赏人的通常意愿。1 8 115】表意人主观上的行为意思,是否应独立于外部表示而单独评价,存在疑问。参见朱庆育:民法总论(第2版),北京大学2 0 1 6 年版,第1 98-1 99页。表意之自觉自愿,既可以自外部客观视角评价,也可以就内

21、部主观状态判断。在梦游状态下网络购物的情形,理性相对人可以合理信赖下单举动系自觉自愿而为,但实际状态则是非自觉而追论自愿,故外部表示和行为意思的分别评价,逻辑上应无问题。若认为行为意思并非意思表示不可或缺的成立要件,那么分别评价不仅有逻辑上的可能,更有规范适用和价值判断上的意义一一在具备外部表示的情况下,若表意人存在可归责性,即使内心并无行为意思,也不妨碍意思表示的成立。参见杨代雄: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 0 2 2 年版,第2 8 2-2 8 3 页。此种立场将欠缺行为意思和欠缺表示意识作近乎相同的处理,是一种偏向于信赖保护的方案。本文依通常见解,认为行为意思仍属于意思表示不可或缺的成立

22、要件,但在逻辑上应独立于外部表示作判断和认定。16参见姚明斌:悬赏广告“合同说”之再构成一一以民法典总分则的协调适用为中心,载法商研究2 0 2 1 年第3 期,第1 1 7 页。17设例的原型案件“白某与张某悬赏广告纠纷案”中,一审法院认为:“从张义发布的悬赏广告目的来看,是“为推广和普及中国地域文化知识,书籍的内容也是关于中国的地域文化知识的,由此可见,张义对该书的定位以及实际写作内容均表明,该书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文学作品,诸如小说、散文、诗歌等,而是一本通俗的知识性读物,故其在内容及写法上均不能等同于一般的文学作品,不能按照主观意志虚构人物、地名、故事等,而应当规范使用语言文字,并尽量真实

23、、客观、准确地传递相应知识,不应当误导读者当然,尽管是知识性读物,并非每一处每一字均涉及知识性内容,只是在涉及到知识性的内容上,应当符合常识、尊重事实、有理有据,故本院在进行判断时当然会尊重作者的写作自由和创新,不会否认作者个人的审美体验和个性表达,也不禁止作者合理的联想和演绎,更不会以学术著作的论证标准对其予以要求,而是会结合作者的写作目的、语境等情况综合考量。”参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 0 1 7)京0 1 0 5 民初第2 995 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法院认为:“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文字作品具有主观创造性,是作者本身的审美体验和个性表达的体现。每

24、个人对于同一文字作品的理解具有差异性,这种差异性并不必然属于错误的范畴。但是文字作品的创作始终不能超越特定的时代背景和认知范畴,尤其是涉案作品是“为推广和普及中国地域文化知识,是一本通俗的知识性读物,并非纯属虚构的个人创造性作品,更应遵循语言文字的表达规范和客观常识。一审法院将涉案文字作品中的错误限定为知识性错误,并参照图书编校质量差错判定细则计错表,既尊重作者的写作自由又符合社会一般人的认识水平,本院不持异议。”参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 0 1 8)京0 3 民终1 1 6 3 7 号民事判决书。从原理上看,此种兼顾写作目的、语境以及社会一般人认识水平的评价标准,乃意思表示客观解释的体

25、现。18】参见姚明斌:悬赏广告“合同说”之再构成一一以民法典总分则的协调适用为中心,载法商研究2 0 2 1 年第3 期,第1 1 7 页。对于悬赏广告和民法典第1 3 9条适用关系的批评性见解,另可参见陈主编:民法总则评注(下册),法律出版社2 0 1 7 年版,第1 0 0 0 页(朱晓喆执笔)。36期第3 8 卷第研究生法学(3)悬赏要约的“撤回”悬赏要约在特定行为完成前,由于尚未生效,得依意思表示撤回之一般规则(民法典第1 41条第1 句)而“撤回”。在特定行为完成后,虽然悬赏意思表示作为要约,原则上另有生效后被承诺前的撤销机会(民法典第47 6 条、第47 7 条),但应结合悬赏广告

26、本身的特点,排除典型要约的这种撤销权,理由在于完成特定行为是悬赏要约相对人从不特定转换为特定的节点,自此应考虑特定行为人的信赖保护。1 9 在特定行为可由多人完成的情形,“撤回”悬赏意味着对于已经完成特定行为者不生撤销效力,对于尚未完成特定行为者可生撤回效力。本案中,乙已经完成特定行为,故甲即使删除了悬赏微博,对乙也不生要约撤销的效力。(二)承诺之成立与生效民法典第47 9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承诺意思表示同样须具备表示价值和法律拘束意思等外部表示构成。只不过相比要约意思表示,承诺意思表示的表示价值为同意要约,法律拘束意思则是对外表明愿意受法律拘束。具体到悬赏合同中的

27、承诺,其内容具体化为特定行为人表明愿意进入悬赏合同所创设的报酬支付的债务关系。本案中,乙联系甲告知自己核校的错误并要求支付奖金,客观理性第三人处于甲的位置,应当解读出乙愿意与甲成立悬赏报酬支付的债务关系。承诺意思表示的发出和乙的行为意思显然不成问题,于此不赘。乙的承诺意思表示已经成立。由于完成特定行为属于悬赏要约对特定行为人生效的条件,即取得承诺资格的前提,故完成特定行为并非承诺意思表示成立的前提。进一步,悬赏合同虽然类似于实践合同(要物合同),但与典型的在合意之外另以特定标的物之交付为特别成立要件的实践合同有所不同。另依民法典第1 3 7 条第2 款,乙之承诺显然已经生效。二、悬赏报酬请求权

28、消极发生要件(权利障碍抗辩)之检视基于法律行为而产生的请求权,其消极发生要件涉及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和特别生效要件。本案主要涉及的是一般生效要件,即民法典第1 43 条所规定的行为能力适格、意思表示无瑕疵、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2 0 本案无涉行为能力或违法悖俗,可能涉及的争议是,若甲在发布微博时,本意在推广专著,内心确实没有悬赏的意思意愿,在现行法下是否足以构成影响法律行为效力的意思表示瑕疵?如前所述,甲的表意举动已经足以成立一个悬赏要约意思表示,而在乙一侧,一来并无通谋虚伪,二来并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故甲之欠缺真意若会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可能的规范依据仅剩民法典第1 47

29、 条的重大误解。在原理上,表意时内心欠缺真意,既有可能是有意,也有可能是无意,前者一般认为包括真意保留和戏谴表示,后者即为错误。2 1 在真意保留和戏谴表示之间,区别在于表意人对于相对人“当真”是否持否定态度:真意保留的表意人不仅有意为具备表示价值和法律拘束意思的表意举动,而且对于相对人的“当真”并不持否定态度;与之不同的是,戏表示的表意人虽然就保留真意而作出表意举动是有意的,但其相信自已的表意举动不足以使相对人产19参见姚明斌:悬赏广告“合同说”之再构成一以民法典)总分则的协调适用为中心,载法商研究2 0 2 1 年第3 期,第1 1 0-1 1 1 页。20】应予指出的是,民法典第1 43

30、 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其正面列举的条文设计,误将消极要件表述为积极要件,不符合民法典第1 3 6 条第1 款成立即推定有效的规范逻辑;其谓“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误将必要条件表述为充分条件,准确性亦不如原民法通则第5 5 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表述。21】参见杨代雄: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 0 2 2 年版,第3 1 7 页。3766错千金悬赏案的计求权基础分析姚明斌:生合理信赖,对相对人的“当真”持否定态度。正是在此意义上,有观

31、点主张区分真意保留和戏表示,后者其实不属于典型的意思表示故意不一致,而是更接近于无意不一致,从而应适用重大误解赋予戏谴表示的表意人撤销法律行为的机会。2 2 但是,在戏谴表示且成立意思表示的情形,表意人对于自已的举动会引发外部的合理信赖通常是有所认识的,此乃其与典型的欠缺表示意识进而类推适用重大误解的情形似有所不同,规范适用上却作同一处理,其正当性或可再议。不过,即使认可戏谴表示者有重大误解撤销权,在甲能证明其发布微博时确无悬赏真意,且对他人信以为真持否定态度时,依民法典第1 47 条,该撤销权须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为之,故未经审理和裁判,法律行为仍然是有效的。三、悬赏报酬请求权消灭抗辩、实体法

32、抗辩权之检视(一)悬赏报酬请求权的消灭抗辩事由悬赏报酬请求权系基于悬赏合同(负担行为)而创设的债权请求权,其可能的消灭事由包括以下三个类别。其一,依民法典第46 8 条、民法典第5 5 7 条第1 款第1 项至6 项所规定的履行、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等消灭事由属于一般狭义债权共通的消灭事由。本案不存在相关情事,报酬请求权并未因此而消灭。其二,依民法典第5 6 6 条第1 款第1 分句,合同原定给付的履行请求权在合同解除后即告消灭,此乃合同债权特有的消灭事由。本案不存在双方合意解除悬赏合同之情事,亦不存在任何一方的单方解除权,报酬请求权并未因合同解除而消灭。其三,依民法典第5 7 9条、第5

33、8 0 条第1 款第1 项,金钱债务原则上并无履行不能抗辩问题,而非金钱债务则可能因产生后陷于履行不能而消灭,其履行请求权也相应地消灭。本案中甲所允诺的报酬形式为金钱,2 3 也就不存在因嗣后不能而消灭的问题。(二)悬赏报酬请求权的实体法抗辩权1.悬赏报酬的履行抗辩权之辨由于完成特定行为并非悬赏合同所创设的义务,因此悬赏人不能因为表示承诺者未完成特定行为,而以双务合同之履行抗辩权为由主张拒绝支付报酬。2 4 以完成特定行为为悬赏要约的特别生效要件,更没有悬赏人行使履行抗辩权的空间。2.悬赏报酬的未届期抗辩权随着乙的承诺生效,悬赏合同成立,无效力障碍事由之下,悬赏报酬债权即产生,但悬赏合同并未设

34、定报酬债务的届期时点,因此涉及甲对于乙的支付请求是否有未届期抗辩权。民法典第5 1 1 条第4项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22】参见杨代雄: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 0 2 2 年版,第3 2 1-3 2 2 页;纪海龙:走下神坛的“意思”论意思表示与风险归责,载中外法学2 0 1 6 年第3 期,第6 7 2 页以下。23 悬赏报酬的形式并不限于金钱形式。参见姚明斌:民法典第499条(悬赏广告)评注,载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 0 2 1 年第2 期,段码1 8

35、。24参见朱广新:悬赏应征人报酬请求权的理论基础及适用条件,载中州学刊2 0 2 3 年第5 期,第8 0页以下。至于悬赏人拒绝支付报酬时,相对人可否拒绝完成特定行为、提交相应的行为结果,则属于另一个问题。有观点认为此时相对人享有拒绝给付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参见张家骥:我国民法中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研究,载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 0 1 9年第3 期,第1 0 9页),稍显宽泛。前提性的问题是,相对人是否有义务完成特定行为。此义务只可能以悬赏合同之外的其他法律关系为基础(如遗失物拾得关系),若确实存在此类基础关系,可进一步基于公平考量适用履行抗辩权规则,但该适用已非悬赏合同关系的内容,而

36、是特定基础关系(如遗失物拾得关系)中履行抗辩权规则的适用问题。38(责任编辑:葛嘉伟期第3 8 卷第研究生法学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依该规定,乙联系告知甲,且所挑错误属实,似仍应给甲必要的准备时间。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 0 2 0 年修正)第4条另外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

37、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由于诉讼时效的起算以债权请求权届期为前提,该条规定“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意味着若债务人第一次被主张债权时明确拒绝履行,债权即为届期。本案中,甲在乙主张权利时明确拒绝履行报酬支付义务,即使该债务未约定明确的履行期限,亦应认定在甲拒绝时届期,故甲并无拒绝履行悬赏报酬债务的未届期抗辩权。结论“一错千金”悬赏案中,甲发布悬赏微博,作出了自客观解释具备表示价值和法律拘束意思的表示举动,且具备行为意思并已发出意思表示,成立了一个悬赏要约;随着乙完成指定的“挑错行为(并提交),该要约对乙生效。乙联系告知甲并主张奖金的行为,成立了响应悬赏、进入悬赏合同关系的承诺并生效,甲乙之间成立了悬赏合同。即使认为戏表示可适用重大误解撤销规则,若甲能证明发布微博时确无悬赏真意并对乙的“当真”持否定态度,甲虽有撤销悬赏合同的权利,但其并未诉请撤销,合同效力不受影响。乙的悬赏报酬请求权已经产生。该请求权未消灭,且不涉及履行抗辩权问题,加上甲在乙第一次主张债权时即明确拒绝履行,该债权虽未附明确的履行期限,但在甲拒绝时已经届期,甲无未届期抗辩权。综上,乙可根据民法典第499条结合与甲的悬赏合同,按客观解释标准下之“错误”数量,要求甲支付对应的悬赏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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