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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质局地质资料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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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质局地质资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地质资料管理工作水平,逐步实现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合理开发利用地质资料,更好地为地质找矿、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科研工作服务,依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9号)、《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8号)、《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69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局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局属单位在实施地质勘查、地质科研和矿业开发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按一定归档制度归档,作为历史记录和归档保存的图纸、图表、文字、声像等形式的地质科技文件材料,及以参考为目的收集和复制的地质科技文件材料。 按照地质资料形成的时间先后关系,地质资料区分为在地质勘查项目中产生的立项与设计文件材料、实施方案及其变更文件材料、原始资料、最终成果文件材料,以及在地质科研和矿业开发活动中产生的地质科技作品等。 按照专业范畴,地质资料区分为区域地质调查、海洋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遥感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工程地质勘查、环境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勘查与勘探、地质灾害评估与治理等地质科技文件材料。 按照项目资金来源的不同,地质资料可分为财政资金项目地质资料(以下简称财政项目资料)和社会资金项目地质资料(以下简称社会项目资料)等。 按照权益保护的要求,地质资料可分为普通地质资料、受保护的地质资料和涉密地质资料。 第三条 信息中心为本局地质资料管理监督部门,履行下述职责: (一)掌握地质勘查、地质科研和矿业开发等活动情况; (二)负责地质资料的汇交管理; (三)负责地质资料的借阅复制管理; (四)负责地质资料的保护和利用; (五)组织实施地质资料数字化工作; (六)其他有关地质资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局信息中心资料室为全局地质资料的保管单位,履行下述职责: (一)负责对地质资料按标准规范进行整理编目; (二)负责地质资料的日常管理、维护与借阅复制工作; (三)负责维护管理地质资料数据库; (四)其他有关地质资料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质资料的管理贯彻集中管理的原则,各类地质资料均由局资料室统一管理,确保地质资料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 第二章 汇交管理 第六条 局属单位中从事地质勘查工作和编辑出版地质科技作品的法人单位,为本办法所称的汇交人。 第七条 地质资料一般按照下述时限向资料室汇交,特殊情况下,由单位向局分管领导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延期汇交。 (一)一般项目最终成果文件材料在汇交到委托人的同时向局信息中心汇交,项目原始资料按有关规定汇交。 (二)由局专业委员会认定的特定项目,其立项与设计文件材料、实施方案及其变更文件材料、原始资料、最终成果文件材料中的指定材料,在汇交到委托人的同时向局信息中心汇交。 (三)地质科技作品在公开出版后30日内汇交。 第八条 向信息中心汇交的地质资料,应满足如下数质量规定: (一)财政项目资料须有2份纸质材料和1份光盘; (二)社会项目资料中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资料须有2份纸质材料和1份光盘; (三)社会项目资料中的其他项目资料应有1份光盘; (四)地质科技作品须有纸质材料或电子文档1份。 第九条 汇交地质资料按下述方法组织实施: (一)汇交人应完整列写地质资料汇交清单,并申请资料的密级、保护期限,报信息中心。 (二)信息中心收到地质资料汇交清单后,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密级、保护期限、需要汇交的实物地质资料清单,完成资料交接后向汇交人出具《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三)需要延长地质资料保护期的,汇交人需在保护期到期前15天向信息中心提出,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资料室应按地质资料著录标准规范要求对汇交的地质资料进行编目,每年向局属单位发布一次更新后的地质资料目录,以方便查阅。 第十一条 信息中心每年对局属单位汇交的地质资料进行一次清理,并将清理结果上报局领导,视情予以通报。 第三章 借阅复制 第十二条 普通地质资料是指《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可向社会公开的地质资料、公开发表的地质科技作品。 局属人员借阅复制此类资料时,填写《地质资料借阅复制审批表》,由借阅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经信息中心领导审批。 本局以外的人员借阅此类资料时,须持单位介绍信,经信息中心核实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受保护的地质资料是指社会项目资料,及因应汇交人要求、为保护汇交人权益特别设置借阅复制保护期限制的地质资料。 局属人员借阅复制此类资料时,填写《地质资料借阅复制审批表》,由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汇交人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汇交单位保密员向信息中心申请,经信息中心核实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此类地质资料原则上不向局属单位以外人员借阅,特殊情况下,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由汇交人出具同意借阅复制的书面证明,经信息中心核实后借阅或复制。 第十四条 涉密地质资料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为不同密级的地质资料。 需要借阅涉密地质资料的局属各单位,要向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办理《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申请书》,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办理《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 局属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借阅复制此类资料时,由单位保密员携《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并填写《地质资料借阅复制审批表》,由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向信息中心申请,经信息中心核实后,报局分管业务和保密领导审批。 此类地质资料原则上不向局属单位以外人员借阅,特殊情况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办理。 第十五条 借阅纸质版地质资料,须当面点清数量,借阅时间不得超过30天,因工作需要延期借用者,可办理续借手续,但总的借阅时间不得超过60天。 因工作需要对所借阅的地质资料保留超过60天的,借阅者应在满60天前,携带全部借阅的资料到资料室接受检查,经查验合格后重新办理借阅手续。 第十六条 借阅复制管理规定: (一)未经批准,资料室工作人员不得借出、复制地质资料。 (二)资料室在收到经批准的《地质资料借阅复制审批表》后,应分类办理借阅复制登记手续,保质保量借出、复制地质资料,并交待注意事项。 (三)资料室应及时清查纸质版地质资料借阅情况,催促到期者归还资料或办理续借手续。 (四)借阅者归还资料时,资料室应认真清点检查,归还资料与所借资料相符后当面销账。 (五)借阅复制者调离本单位时,单位保密员应及时清查其借阅复制的地质资料,向信息中心报告,由信息中心核实后在调离通知单上签字,人事部门才办理调离手续。 第十七条 借阅复制地质资料的限制规定: (一)独份纸质版地质资料不得借出资料室,符合条件的,可在资料室监督下复制。 (二)复制受保护的地质资料,应使用专用移动存储介质,在专用计算机系统中使用,单位保密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定期清除。 (三)复制涉密地质资料,应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涉密计算机系统中使用,单位保密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定期清除。 (四)绝密地质资料严禁复制,严禁借出资料室。 (五)借阅者在使用纸质版地质资料时,必须严加爱护,不得污损、涂改、划记号和随意折叠,防止丢失和泄密。 (六)未经批准,严禁个人将借阅、摘抄、复印、复制的地质资料进行有偿咨询等营利活动。 (七)严禁对受保护的地质资料、涉密地质资料进行代借、转借,由于代借、转借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直接借阅者负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未按第七条规定及时汇交地质资料的,一经核实,由信息中心发出《地质资料汇交通知书》。逾期不交者,则记录在案,列入年终考核指标,并作如下处理: (一)不汇交地质资料的单位,不得参与局科技成果奖的评审,并限制其承接局立项的地质勘查项目,不得借阅局地质资料。 (二)对于长期拖延资料汇交或有多份资料未汇交的单位,将视情给予单位主要领导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借阅地质资料时间超出规定而未办理续借手续,或者办理续借手续后仍然超期者,资料室有权强行收回借出资料,并对借阅者作出在一段时间内不准借阅资料的决定。 第二十条 借阅者利用地质资料进行未经批准的有偿咨询等营利活动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并承担连带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 借阅者在使用地质资料时,造成污损,不利于重复利用时,按不同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借阅者丢失地质资料或造成泄密,必须立即报告,并视情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隐瞒不报、谎报,按有关纪律规定处理,触犯国家法律的将移送国家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资料室工作人员未经批准借出、复制地质资料,未造成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一定后果的按局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国家法律的将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资料室工作人员把关不严、管理不善,造成资料被损坏、无法重复利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局属各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格式) 附件二:地质资料汇交通知书(格式) 附件三:地质资料借阅复制审批表(格式) 附件四:海南省地质局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申请书 附件一 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地质资料 名 称 汇 交 人 资料档号 行政区范围 资料类型 密 级 保护期限 接 收 人 汇 交 地 质 资 料 内 容 成果地质资料:共 份。 每份内容:文字报告 册;附图 张;附表 册;附件 个。 原始地质资料: 文字报告 册;附图 张;附表 册;附件 册。 电子文件: 光盘 张;磁带 盒;磁盘 张; 其它资料: 汇交单位 (汇交单位章) 年 月 日 验收结果 (信息中心章)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二 地质资料汇交通知书 :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 已经(实施完成/成果汇交/公开发表),请在______(内/前)将项目有关资料汇交到资料室,违者后果自负。 海南省地质局信息中心 年 月 日 附件三 海南省地质局地质资料借阅复制审批表 借阅单位 借 阅 人 承 担 项目名称 借阅或复制 地质资料 名称及内容 资料 类别 借阅单位 领导意见 领导签名: 借阅单位(章) 年 月 日 汇交人 意 见 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信息中心 审批意见 签名: 年 月&, nbsp; 日 局分管领导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局保密领导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备 注 1、“资料类别”指普通、保护及涉密(涉密资料直接填写密级); 2、受保护的资料需要汇交人出具借阅、复制的意见; 3、绝密资料严禁复制,严禁借出资料室; 4、资料室应做好借阅复制登记。 提示:1、借阅地质资料妥善保管,保持整洁; 2、涉密资料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违规者责任自负; 3、涉密地质资料不得在联互联网计算机及非涉密存储介质上存储、处理、传递。 附件四 海南省地质局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申请书 借阅复制 涉密地质资料 单位信息 借阅单位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借阅复制 涉密地质资料 单位信息 姓名 电话 姓名 电话 传真 申请《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申请证书》个数 借阅复制 涉密地质资料 单位承诺 一、      本单位涉密地质资料存放设施与条件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地质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建立了完善的涉密地质资料保密管理制度; 二、      本单位严格按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保管、利用所复制来的涉密地质资料,对因利用本单位复制来的涉密地质资料造成泄露国家秘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三、      本单位严格保管《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以下简称《证书》),不给无权借阅复制和使用涉密地质资料的人员使用《证书》,对因保管《证书》不严而造成泄露国家秘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四、      本申请书所列联系人为《证书》保管人和对外确认本单位可借阅复制涉密地质资料人员的负责人。 借阅复制 涉密地质资料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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