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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
篇一:党员干部述职述廉制度
述
职
述
廉
制
度
中共山东格瑞特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云南普宣高速公路第一总监办(临时)党支部
党员干部述职述廉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进一步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结合总监办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述职述廉的对象
领导干部和重点岗位人员。
二、述职述廉的内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群众工作纪律和八项要求的情况;
2、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
3、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坚持领导干部参加双重民主生活会制度情况,领导班子团结协作情况,执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情况,在选人用人、重大问题决策、重大项目安排等方面执行有关规定的情况;
4、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5、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教育和管理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情况;
6、坚持密切联系群众,维护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7、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三、述职述廉的程序
1、领导干部和重点岗位人员述职述廉,一般在民主生活会或年度述职会上进行。述职述廉报告要上交总监办党支部存入本人廉政档案。
2、党员干部述职述廉前,要严肃认真地作好准备,在充分听取
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写好述职述廉报告,既要肯定工作成绩,更要检查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3、党员干部述职述廉后,要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测评工作由学校党支部组织,由参加会议的全体人员进行评价,参评的人员以无记名方式进行。评议及测评结果作为当年考核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其中廉政测评结果归入干部个人廉政档案,并以适当方式反馈给部门或本人。
四、述职述廉的组织领导
1、领导干部和重点岗位人员述职述廉结束后,要向总监办党支部上报领导干部和重点岗位人员述职述廉情况及整改意见。
2、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要求和督促领导干部严格按规定认真述职述廉,肯定成绩,找准差距,接受监督,改进工作。
3、发现领导干部在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的重要问题,以及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改正的,根据党支部意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中共山东格瑞特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云南普宣高速公路第一总监办(临时)党支部
篇二:学校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
达川区大堰乡中心学校
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
为深化学校反腐倡廉工作,推进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政能力建设,学校特制定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
一、建立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的意义
1、学校干部自觉地把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要求融入教育的各个方面,自觉做出表率,带头廉洁自律,带头遵纪守法,以良好的风气扎实推进学校发展。
2、提高加强制度建设实效性,杜绝教育乱收费现象的发生;杜绝商业贿赂现象的发生;杜绝为学生代办所得回扣使用不规范现象的发生。依照有关法规严格规范学校教育教学和经济财务管理行为。
3、学校管理人员要努力改进工作作风,深入班组、深入一线、深入课堂、深入学生,加强调研,努力改善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师生关系。
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具体内容
1、坚持民主集中制,做到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
责相结合的情况。
2、坚持密切联系群众,深入班组了解群众的思想和情绪,为教职员工多办实事的情况。
3、坚持民主生活制度,光明磊落,胸襟坦荡,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
4、加强团结,保持领导班子的思想统一,不搞小团体或为小团体维权的情况。
5、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各项规定选拔聘用干部的情况。
6、不经商,不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不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的情况。
7、不在老师职称晋升、学历提高、奖金发放等敏感问题上以权谋私的情况。
8、本年度学校完成教育教学的指标情况,及学校所取得的成绩。
三、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对象
1、学校校级党政领导接受区教育党委的考核,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全体员工述职述廉。
2、学校全体中层干部向校级党政领导及全体教代会代表述职述廉。
四、述职的同时要进行民主测评。
篇三:XX省党政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德廉知识学习测试题库(判断题部分解析)
判断题应选【b】
的题
正确答案为红色替换下画线部分
1.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委),坚持择优(个别)吸收的原则。
2.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同(上)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3.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广大群众(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4.一般情况下,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由党组直接决定,不需要(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5.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不变(相应变化)。
6.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一律(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7.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一半(2/3)以上的多数决定。
8.《〈廉政准则〉实施办法》规定,《廉政准则》第二条第四项所称“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指个人在国(境)外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从事商业(投资入股等)和其他经营活动等行为。
9.《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未经允许)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
动。
10.《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超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11.《〈廉政准则〉实施办法》规定,已到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以及已办理退休手续但返聘后又担任相应领导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不(同样)适用《廉政准则》。
12.《〈廉政准则〉实施办法》规定,《廉政准则》第一条第一项所称“以借为名占用”,是指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以借用的名义占有或者使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财物超过一年(的行为)。
13.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休二
(三)年后,可以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的民营企业的聘任。
14.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严某挪用住房公积金50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一年后获利50万元,严某将挪用资金归还,获利部分用来为本单位职工发放福利,严某的行为违反《廉政准则》。
15.某县副县长高某的儿子高中毕业后自费到加拿大读大学,高某的妻子辞去工作到加拿大照顾儿子,因属个人隐私,高某可以不(必须)向党组织汇报。
16.某建筑开发企业老板李某为感谢某市副市长对其生意的帮助,出资安排副市长全家到海南三亚度假一周,该副市长违反《廉政准则》。
17.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18.为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党员领导干部(不)可以通过知
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19.《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可以以借用的名义长期占有或者使用财物,但不能划归自己的名下。。
20.《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休(三年内)后不准从事与原任职务有任何关联的行业。
21.对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外传,但(不)可以向当事人透露。
22.党员领导干部用公款将某个宾馆的一个或多个客房租下来,如果没有居住,就不(也)违反《廉政准则》规定。
23.《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可以买卖(与家人等相关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24.《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规定,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可以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5.《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适用人员办理的公共事务,涉及到其配偶、子女移居国家和地区的,不用(必须)回避。
26.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行政(党委)班子会、述职述廉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27.《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明确,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机关应当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28.《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明确,实施责
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但已退休的不再(也应)追究相应的责任。
29.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但不)可以适当领取兼职报酬。
30.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视情况(必须)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
31.公务员只能在公务员(或参公)队伍中进行内部交流。
32.公务员降级、撤职处分解除后,(但不意味着)原级别、原职务自动恢复。
33.根据公务员法规定,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但不(也)可以再享受失业保险。
34.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单位(不)可以与其本人协商后将其辞退。
35.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规定。
36.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
37.某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李某因挪用公款受撤职处分,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38.依国务院部、委规章授权的组织(县级以上政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9.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可以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
40.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必须)采纳。
41.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
的,视情况由有关领导决定是否(必须)回避。
4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43.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暂缓(不影响)执行。
44.对于受到留党察看二
(一)年处分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
45.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外,均自然免职)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后,还可以担任其原来的领导职务。
46.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给予(除名)开除党籍处分。
47.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过失(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48.被法院判决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党员,可以不(应当给予)开除党籍。
49.撤销某党员党内职务的处分(应建议做相应的处理)并不影响其担任党外组织的职务。
50.党员嫖娼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可以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51.如果一个党员的行为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没有规定,那么即使侵害了人民的利益,也(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无法处理。
5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规定的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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