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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路政大队突发事件(故)应急预案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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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区路政大队突发事件(故)应急预案   为了有效地处置各类突发安全事故和治安事件,高效有序的做好安全事故救护和突发事件的稳定工作,维护社会的安定。根据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结合我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一条 应急工作原则: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原则;紧急处置原则;分级、分部门负责和协调一致原则;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原则。   第二条 突发事件(故)是指:   1、安全事故:   (1)本单位职工因工人身重伤、死亡的事故;   (2)因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造成的过往车辆、行人的人身伤亡事故;   (3)其它经济损失严重的事故。   2、火灾事故。   3、治安事件:   (1)本单位职工因工与外界发生打架斗殴;   (2)本单位职工发生恶性违法事件。   4、本单位或群众集体上访事件。   安全、火灾事故分为轻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人员轻伤,或经济损失在5千元以下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经济损失在5千万至2万(含2万)元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人员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或经济损失在2万至20万(含20万)元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人员死亡3人以上,或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者。   第五条 突发事件(故)发生后,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因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害(水毁)造成的安全事故:   1、巡查人员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工作,保护事故现场,及时报告公安部门,立即设立安全警示牌,疏通堵塞车辆;   2、在公安部门人员未进入事故现场前,如因现场抢救工作需移动物证时,应做出标记,尽量保护事故现场的客观完整,会同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严格保护现场;   3、事件(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和交通主管部门报告,重(特)大事故还应向区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4、有人员伤亡情况的,应首先通知当地卫生医疗部门,协助医护人员进行抢救。   (二)单位职工因工造成人员重伤、死亡的安全事故:   1、事故发生后,应首先对负伤人员进行施救,同时尽可能地保护好事故现场;   2、现场人员在施救的同时,将事故情况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发生人员死亡的还应及时通知其家属;   3、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在及时确保伤员的救护治疗措施和死亡人员的安葬事宜的同时,还应全力会同公安机关、安监机构作好事故原因的调查工作。   (三)火灾事故:   1、单位办公楼或宿舍一旦发生火灾事故,现场人员须立即拨打火警电话,请求援助;   2、在场领导或干部应立即关闭电源总闸并疏散楼内人员,首先确保人身安全;   3、义务消防队员应立即投入救援和灭火活动中去,首先应救助被困在屋内人员,再对重要部位进行抢救;   4、火灾扑灭后,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和单位主要领导应将火灾情况、人员伤亡情况、损失情况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安全监管机构报告。   (四)突发治安事件:   1、现场领导应立即控制局势,尽量作好调解工作,避免局势进一步扩大;   2、现场人员应根据局势的严重程度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单位主要领导报告,局势特别严重或造成人员伤亡的还应立即向主管单位和政府领导报告,有人员伤亡的还要马上向就近医疗机构请求援助;   3、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成员应立即赶赴现场,配合公安机关控制事态的局势,了解事件发生的原由;   4、在对负伤人员进行治疗的同时,进一步调查事件发生的原因,若本单位执法人员应负主要责任,要对其进行教育并按制度进行处理,涉及到法律责任的,要及时与对方进行调解,共同商议赔付事宜。   (五)群众上访事件:   1、领导小组成员应首先作好上访群众的接待工作;   2、领导小组根据群众的上访事由及时安排调解人员;   3、调解人员应耐心细致地听取上访群众所提的各项要求,能够作主答复的要立即答复,不能够立即答复地要向群众承诺答复时间;   4、单位任何职工不得与上访群众发生吵闹,不得对上访群众视而不见。   5、领导小组组长要及时把群众上访事件的发生时间、人数、事由、接待情况、处理情况进行总结报主管局。   第六条 安全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二)事故发生的初步情况;   (三)事故人员伤亡情况;   (四)对事故原因方面的初步判断;   (五)事故报告人的单位、姓名、职务及联系电话。   第七条 事故处理后的书面结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原因及经过;   (二)事故责任及对责任者的处理;   (三)事故教训及今后防范措施;   (四)善后处理过程情况;   (五)有关方面及事主家属的反映;   (六)事故的遗留问题及其它。   第十二条  成立黔江区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安全事故(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   本预案自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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