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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安全整治总结
XX省财政局、XX省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XX省“城中村”整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经一〔2005)451号〕
有关区财政局、区市政管理委员会。为改善我市市民居住环境,提高城市整体环境水平,市政府决定对“城中村”进行集中整治。为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XX省“城中村”整治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四月五日
XX省“城中村”整治资金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改善我市市民居住环境,提高城市整体环境水平,市政府决定对“城中村”进行集中整治。为规范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据《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城中村”整治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中村”项目指挥部确定的“城中村”项目。第三条“城中村”整治项目资金按照“集中治理、政府融资;市区分担、分贷分还”的原则进行筹措。市、区两级政府按照1:1的比例分担。
第四条为解决“城中村”整治项目资金不足问题,市政府授权XX省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京投公司”)作为融资平台,按照“城中村”整治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资金需求筹集所需贷款。整治好的“城中村”项目通过“招拍挂”取得的土地收益,可以作为贷款资金的还款来源。市、区政府对土地收益的增值部分按比例分享。
第五条区政府也可委托市京投公司作为融资平台,授权协议由双方自行签订。
第六条“城中村”整治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由各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在市财政局和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委托的代理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职责分工
第七条“城中村”整治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牵头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检查落实等工作,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各区政府组织项目实施。
(一)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1、负责根据确定的“城中村”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汇总编制“城中村”项目的预算。
2、负责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审核各区制定用款计划,申请资金拨付。
3、负责向市财政局提出在代理银行开设“城中村”项目专用账户的申请。
(二)市财政局
1、根据“城中村”整治项日年度实施计划,按照确定的比例落实资金。负责落实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实施“城中村”项目发生的工作经费。
2、负责委托XX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城中村”项目的预算和决算。
3、负责对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提出的“城中村”项目在代理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申请进行核准。
4、负责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资金拨付。
(三)各区财政局和市政管理委员会
1、授权市京投公司或区融资单位负责筹集本区承担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还款事项。
2、负责编制上报“城中村”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项目的预算、决算,并办理立项等有关手续,组织项目实施。
3、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编制用款计划(附件一),申请资金拨付。
4、负责落实区市政管委实施“城中村”项目发生的工作经费。
(四)XX省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1、市京投公司受市、区政府委托,作为贷款主体负责办理“城中村”项目投资所需资金的贷款和还款事宜。
2、根据贷款合同,于每年10月底,负责填报“xxxx年度城中村整治项目还本付息计划表”(附件二),向市、区财政部门提交下年度还本付息计划。
3、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确保贷款资金及时到位。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城中村”整治项目预算内容
1、项目基本情况。整治项目的地域范围,范围内涉及的居民户数和住宅建筑面积、单位户数和非住宅有效建筑面积、违法建设面积,以及整治的标准及采用的相关政策依据。
2、整治费用。居民和单位拆迁补偿费护拆除生程费、拆迁服务费、拆迁评估费、市政修复费用、简易绿化费用、必要的金融机构手续费。
第九条资金拨付程序
1、各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应按照预算要求的内容编制细化项目预算,报XX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
2、依据XX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项目预算数额,市、区财政按1:1的比例筹集资金。
3、市财政局根据评审结果和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审核的用款计划,按照不超过项目当年投资预算的30%,将市级补助资金拨付到各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在代理银行开设的“城中村”项目专户,各区财政应在市财政资金到位巧日之内将相应配套等额资金拨入专户;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用款计划,市财政与区财政再同比例投入资金,原则上市区财政拨付资金不超过项目预算的90;预留的10%资金待项目完工后,经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验收合格和XX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决算审计后再行拨付。执行中如果各区财政配套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市财政将不再对该项目继续拨入补助资金。
4、利用市京投公司进行贷款的项目,市、区财政局应根据项目用款计划,于用款日前5个工作日填写“城中村项目用款通知单”(附件三)送市京投公司,市京投公司将根据市、区财政局填报的“城中村项目用款通知单”提取贷款,于用款日前将资金分别打入项目专户。
第十条“城中村”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各区必须在代理银行开设“城中村”项目专户,用于核算“城中村”项目资金的收支业务。各实施单位要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拨入专款按“城中村”整治项目分设二级科目,在二级科目下按市级补助资金和区级配套资金分设三级:专款支出按项目分设二级科目,在二级科目下按居民拆迁补偿费、单位拆迁补偿费、拆除工程费、拆迁服务费、拆迁评估费、市政修复费用、简易绿化费用、金融机构手续费、项目存款利息分设三级科目,项目存款利息收入冲减项目成本。
第十一条市和区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因实施“城中村”项目发生的工作经费,由其按照部门预算工作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市和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部门预算予以保证。“城中村”项目专户资金不得列支上述相关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实施单位应建立专项资金内部审批程序。明确审批责任人、审批权限、领拨款手续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程序和职责。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委托代理银行对项目资金支出进行监控。代理银行根据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和市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在用款额度内监控付款(附件
四、附件
五、附件六)。项目之间资金不能混用。
第十四条加强整治项目的财务信息管理,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市财政局、市市政管委、各区负责“城中村”项目的责任主体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工作,及时报送信息资料。报送的信息资料主要包括反映资金到位、使用情况的季报(附件七),工程进度报告、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项目责任主体要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竣工决算,竣工决算须经市财政评审中心审核。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使用资金,不得与单位其他资金混淆,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确保资金按规定的用途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六条“城中村”项目要实施公开招投标管理。各区政府要加强对“城中村”整治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工程招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财务核算制度。在签订拆迁协议和相关服务合同时,要按项目逐一签订。
第十七条市财政局、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各区(县)财政局和市政管理委员会将采取不定期方式对“城中村”整治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截留、挪用贷款资金的,一经查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市财政局、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一“城中村”整治项目用款计划
附件二xxxx年度城中村整治项目还本付息计划表附件三“城中村”整治项目用款通知单
附件四各项目实施单位对外付款应提供相关的材料清单附件五各项目实施单位居民拆迁付款申请附件六拆迁补偿金明细表
附件七“城中村”整治项目季度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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