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目 录
1、投标公开书…………………………………………………………3
2、投标须知…………………………………………………………5
2.1总则………………………………………………………………8
2.1.1概述…………………………………………………………8
2.1.2工程概况及标段划分……………………………………8
2.1.3投标人的资格………………………………………………9
2.1.4投标规则……………………………………………………9
2.1.5投标费用……………………………………………………9
2.1.6保密…………………………………………………………9
2.2招标文件的组成、澄清和修改……………………………………9
2.2.1招标文件的组成……………………………………………9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10
2.2.3招标文件的修改……………………………………………10
2.3现场考察和标前会议………………………………………………11
2.4投标文件的编制……………………………………………………11
2.4.1投标文件的语言……………………………………………11
2.4.2投标文件的组成……………………………………………11
2.4.3投标报价……………………………………………………12
2.4.4投标文件有效期……………………………………………12
2.4.5投标保证金…………………………………………………13
2.4.6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要求………………………………13
2.5投标文件的递交……………………………………………………14
2.5.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4
2.5.2投标截止时间………………………………………………14
2.5.3迟到的投标文件……………………………………………14
2.5.4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5
2.6投标文件的拒绝和无效…………………………………………15
2.7开标与评标…………………………………………………………16
2.7.1开标…………………………………………………………16
2.7.2评标…………………………………………………………16
2.8中标………………………………………………………………17
2.8.1中标人的确定………………………………………………17
2.8.2重新招标和招标终止……………………………………17
2.8.3中标通知……………………………………………………17
2.9履约担保……………………………………………………………17
2.10签订合同…………………………………………………………18
3、合同条款及合同文件格式………………………………………………19
4、投标文件格式…………………………………………………………34
4.1投标报价书…………………………………………………………37
4.2授权委托书…………………………………………………………38
4.3投标保证金…………………………………………………………39
4.4资格审查文件………………………………………………………41
4.4.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41
4.4.2业绩证明材料………………………………………………42
4.4.3财务状况……………………………………………………44
4.5监理机构组建……………………………………………………44
4.5.1机构设置……………………………………………………44
4.5.2拟任本工程主要监理人员情况…………………………44
4.5.3拟参加本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汇总…………………45
4.6监理大纲……………………………………………………………46
5、评标标准和方法…………………………………………………47
1、投标公开书
投标公开书
:
1、米脂县第四幼儿园工程监理建设资金现已到位,本工程已具备招标条件,特公开你单位对本工程的监理进行投标
2、本次监理招标的范围:米脂县第四幼儿园工程。
3、合同名称:米脂县第四幼儿园工程监理。
4、招标文件将于2016年5月30日至2016年6月3日 (北京时间)在榆林市肤施工路西二路(榆林新世纪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售。
5、投标人在送交投标文件时,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未按规定附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6、接受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 2016年 6月 20 日下午3:30 时,请在此时间前送达榆林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上郡路发展改革委员会隔壁供电所二楼),在此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不再接受。
7、本合同工程招标定于 2016年 6月 20日下午3:30时在榆林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上郡路发展改革委员会隔壁供电所二楼)公开开标。
招标代理:榆林新世纪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榆林市肤施路西二路口
二0一六年五月
2、投 标 须 知
投标须知前附表
项号
条款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2.1.1.1
招标工程名称
米脂县第四幼儿园工程监理
2
2.1.1.2
合同名称
米脂县第四幼儿园工程监理
3
2.1.1.3
合同编号
4
2.1.1.4
招标人
米脂县教育局
5
2.1.1.5
招标代理人
榆林新世纪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6
2.1.1.7
工程建设地点
米脂县盘龙二巷三号
7
2.1.1.8
招标工程投资
383.7万元
8
2.1.1.9
资金来源
中省资金和县级配套资金
9
2.1.1.10
招标范围及
标段划分
招标范围:该工程共设1个监理标段,具体包括新建一栋3层(局部2层)框架结构教学楼和室外附属工程等,总占地面积2408.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088.11平方米。
10
2.1.1.11
计划工期
同工程施工工期
11
2.1.1.13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2.1.3
投标人资格
投标人必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及乙级以上资质的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拟派往本项目的项目总监需具备本企业注册的建筑专业省级及以上的监理工程师资格,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
13
2.3.5
标前会议
根据情况确定
14
2.4.4
投标文件有效期
30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15
2.4.5.1
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在发标前交纳投标保证金(2元),此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提交保证金必须是投标企业的基本帐户转账或电汇。
账户名称:榆林新世纪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榆林分行肤施路支行
帐 号: 103234405332
开户银行行号:104806000118
2、保证金打款单复印件应装入标书内,原件开标时自带。
3、保证金退还程序: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和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保证金由代理公司自动退回到投标人银行帐户。
16
2.4.6.1
投标文件份数
一本正本,两本副本。
17
2.5.2.1
投标文件的递交
时间:2016年6月20日下午3:00 时
地点:榆林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上郡路发展改革委员
会隔壁供电所二楼)
18
2.5.2
投标截止时间
2016年6月20日下午3:00时
19
2.7.1.1
开标
开标时间:2016年6月20日下午3:00时
地点:榆林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上郡路发展改革委员
会隔壁供电所二楼)
20
2.10.1
合同签订
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
21
开标参加人员和所应带的资料
本次评标采用资格后审,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与会代表参会时必须提供:①资质证书(副本);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③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④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⑤总监资格证;⑥业绩证明材料;⑦2013年—201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⑧当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有效期内的“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⑨法人到场提供:法人证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人到场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上述证件均提供原件和加盖企业原色印章并装订成册的复印件一份)。
投标人资格核验未通过的被视为放弃投标。
投 标 须 知
2.1总则
2.1.1概述
2.1.1.1招标工程名称:米脂县第四幼儿园工程监理招标
2.1.1.2合同名称:米脂县第四幼儿园工程监理招标
2.1.1.3合同编号:
2.1.1.4招 标 人:米脂县教育局
2.1.1.5招标代理人:榆林新世纪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1.1.6设 计 人:
2.1.1.7工程建设地点:米脂县盘龙二巷三号
2.1.1.8招标工程概算投资:
2.1.1.9资金来源:中省资金和县级配套资金,已经基本到位。
2.1.1.10招标监理范围:该工程具体包括新建一栋3层(局部2层)框架结构教学楼和室外附属工程等,总占地面积2408.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088.11平方米。
2.1.1.11计划工期:同工程施工工期。
2.1.1.12工程质量要求:合格。
2.1.1.13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2.1.2标段划分
2.1.2.1本工程施工监理分为一个标段进行公开招标。
2.1.3投标人的资格:
2.1.3.1投标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1.3.2投标人必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及乙级以上资质的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拟派往本项目的项目总监需具备本企业注册的建筑专业省级及以上的监理工程师资格,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
2.1.3.3投标人应提供下列资质文件和资料,以证明其资格符合要求。
①资质证书(副本);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③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④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⑤总监资格证;⑥业绩证明材料;⑦2013年—201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⑧当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有效期内的“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
2.1.3.4联合体投标:本招标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2.1.4投标规则
2.1.4.1不允许一个投标人对同一招标工程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2.1.4.2任一投标人均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参加其他投标人对同一招标工程投标。
2.1.5投标费用
本次招标的招标代理费、交易费、公证费、评委专家费均由中标人支付,投标人应承担其为准备或进行投标所发生的一切费用,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一律不予退还。
2.1.6保密
招投标双方应分别为对方在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涉及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2.2招标文件的组成、澄清和修改
2.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以及招标人(招标代理人)在招标期间按本须知第2.2.3条规定发出的所有正式编号的补充通知和其它有效函件。
1)投标公开书;
2)投标须知;
3)合同文件;
4)投标文件格式;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2.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疑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招标人(招标代理人)只对在投标截止时间前3天以前收到的要求澄清的问题予以答复。
2.2.2.2招标人(招标代理人)的答复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3天前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询问的来源。投标人在收到书面答复后,应在1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招标代理人)确认收到。
2.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2.3.1在投标截止时间3天以前,由于各种原因,无论是招标人(招标代理人)主动提出的,或者是为了解答投标人澄清要求的,招标人(招标代理人)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这些补充通知均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招标代理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2.2.3.2补充通知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收到补充通知后,应在 1 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招标代理人),确认已收到该补充通知。
2.2.3.3若招标人(招标代理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2 天内发补通知,则按照本须知第2.5.2.2款的规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以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合理的时间研究补充通知内容,修编投标文件。
2.3现场考察和标前会议
2.3.1招标人不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考察,投标人可根据情况自行去施工现场考察。
2.3.2现场考察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3除由于招标人(招标代理人)的原因外,在现场考察中所发生的意外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2.3.4招标人(招标代理人)在现场考察中提供的资料和数据可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使用,招标人(招标代理人)不对投标人使用上述资料和数据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
2.3.5投标人应在标前会议招开 1 天前将要求澄清的问题以书面形式提交招标人(招标代理人),以便招标人(招标代理人)在会议期间予以答复。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招标人(招标代理人)将在标前会议上作出澄清和解答。会后,招标人(招标代理人)在 1 天内将其答复内容以书面形式发送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属于修改招标文件的内容,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按照本须知第2.2.3条的规定,以补充通知形式发送。
2.4投标文件的编制
2.4.1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人)之间来往的一切信函、文件均使用汉语文字。
2.4.2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各项内容:
1)投标书及投标书前附表;
2)授权委托书(如需要);
3)投标保证金;
4)监理大纲;
5)监理投标报价书。
2.4.3投标报价
2.4.3.1不允许任一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
2.4.3.2投标报价应包括投标人中标后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本招标项目全部监理服务所必需的一切费用及税金、保险和利润。
2.4.3.3投标报价须附有详细的报价计算书,计算书应包括报价依据、各报价项目计算过程和报价汇总等内容。
2.4.3.4投标人为实施监理工作所需的现场生活和办公用房、通讯设施、交通工具等设备、设施的购置和运行费用,应在投标总报价中计入。
2.4.3.5投标应为实施监理工作所需的检验检测设备的购置及检测试验费用,应编制具体的检测试验计划及预算,其费用计入总报价。
2.4.3.6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报价,但应符合本须知第2.4.3.3条的要求。
2.4.4投标文件有效期
2.4.4.1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为自投标截止时间起30天。在此期限内,所有投标文件均有效。
2.4.4.2招标人(招标代理人)认为有必要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时,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但最长不超过56天,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招标人(招标代理人)的上述要求。投标人若拒绝招标人(招标代理人)的要求,可在原定有效期满后收回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无效,并予以退还;若接受招标人(招标代理人)的要求,则投标文件继续有效,但仍不允许修改,并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第2.4.5条的规定仍适用。
2.4.5投标保证金
2.4.5.1投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5项所规定数额向招标人交存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2.4.5.2对于未能按时足额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12.4.5.3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如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的;
2).因中标人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3).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投入标书的;
4).在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的。
2.4.6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要求
2.4.6.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第2.4.2条规定的内容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式三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封面上应分别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正、副本均须用A4纸装订成册。
2.4.6.2投标文件的正本正文应使用打印或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副本可复印。投标文件(正、副本)的签署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章或其授权代表人亲笔签署全姓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2.4.6.3投标文件涂改、插字或删除均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在修改处签署全姓名确认。
2.4.6.4投标文件由资格审查原件、商务标和技术标三部分组成,商务标是指投标报价书、授权委托书、投标保证金,其余部分为技术标,资格审查原件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1项。
2.5投标文件的递交
2.5.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5.1.1投标文件的资格审查原件、商务标和技术标应分开装袋密封,封袋密封口加盖密封章或单位公章。
2.5.1.2投标文件封袋面上应写明: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公章;
2)投标的合同名称;
2.5.2投标截止时间
2.5.2.1投标截止时间为2016年6月20日下午3:00时,投标人应在此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榆林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上郡路发展改革委员会隔壁供电所二楼)。投标文件应面交招标人(招标代理人)签收。
2.5.2.2招标人(招标代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发出补充通知,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招标代理人)和投标人与投标截止时间有关的义务和权利也将适用至延长后的投标截止时间。
2.5.3迟到的投标文件
在本须知第2.5.2.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或按照第2.5.2.2款的规定延长后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招标代理人)将不予接收。
2.5.4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5.4.1投标人若需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必须在须知第2.5.2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送达招标人(招标代理人)签收。
2.5.4.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2.4.6条和第2.5.1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和标记,并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修改的投标文件仍应按同样要求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2.5.4.3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2.5.4.4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按本须知第2.4.5款的规定可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6投标文件的拒绝和无效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招标代理人)可以拒绝或按无效投标处理:
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2)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或逾期送达;
3)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章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全姓名;
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5)投标文件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涉及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等;
6)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
7)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2.7开标与评标
2.7.1开标
2.7.1.1招标人(招标代理人)将于2016年 6月20日下午3:00时在榆林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上郡路发展改革委员会隔壁供电所二楼)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均应派代表参加,并在发包人指定的登记册上签名报到。若投标人未派代表出席开标会议,则招标人可宣布其已放弃投标。
2.7.1.2开标会议由招标代理人组织并主持。开标会上将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担保内容、投标报价、修正报价(如果有)和投标文件中其它需宣布的内容,以及招标标底(如果有)等。
2.7.1.3招标人(招标代理人)做开标会议记录并负责归档。若招标人(招标代理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招标监督部门当场核查确认后,招标人(招标代理人)应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应在开标记录上签署全姓名。
2.7.1.4开标顺序为:本次开标实行资格后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单位的①资质证书(副本);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③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④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⑤总监资格证;⑥业绩证明材料;⑦2013年—201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⑧当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有效期内的“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等进行核验,资格审核通过后先开技术标,由开标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后,交技术评委评定;再开商务标,由开标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中的其它需要宣布的内容。开标顺序按投标文件递交顺序逆向进行。
2.7.2评标
招标人(招标代理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对所有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并向招标人(招标代理人)书面提出评标报告。
2.8中标
2.8.1中标人的确定
2.8.1.1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2.8.1.2招标人不保证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没有义务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作任何解释和说明。
2.8.2重新招标和招标终止
2.8.2.1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投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所有投标,重新招标。
2.8.2.2招标人(招标代理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有权宣布招标终止,并由此对投标人的影响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招标人(招标代理人)应将投标保证金退还投标人。
2.8.3中标通知
2.8.3.1在本须知第2.4.4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或延长后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招标人(招标代理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确认其投标已被接受。
2.8.3.2中标人明确表示不接受中标,或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按规定时间向招标人(招标代理人)发出书面确认通知,将被取消中标资格,同时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9履约担保
2.9.1中标的监理单位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0天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应按合同条件有关规定向业主提交现金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为合同总价的5%。
2.9.2中标人为取得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2.10签订合同
2.10.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中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应持有效证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2.10.2中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前往签订合同,或未按本须知第2.9.1条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本须知第2.4.5.5款的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与确定的候补中标人签订合同。
2.10.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如因招标人自身原因造成合同签订无法进行,招标人应退还中标人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如已提交)。
3、合同条款及合同文件格式
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章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米脂县第四幼儿园工程监理工程
工程地点:米脂县盘龙二巷三号
1、 工程规模:新建一栋3层(局部2层)框架结构教学楼和室外附属工程等,总占地面积2408.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088.11平方米。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肆份。
六、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第二章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身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加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承接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经委托人审定的现场监理人员及检测设备,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换,一经发现,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
第七条 所有监理人员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独立食宿,不得在施工方食宿。
第八条 项目总监理和监理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委托人将不定期进行检查,如发现总监一次不在岗,罚款2000元,累计三次不在岗,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监理人员一次不在岗罚款1000元。
第九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十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 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六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提供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八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
第十九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二十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一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二十二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已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七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九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三十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三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三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四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五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 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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