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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出境旅游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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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GF-2010-2401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国 家 旅 游 局 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使用说明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与出境旅游者(以下简称“旅游者”)之间签订团队出境旅游(不含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时使用。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组团社承担的责任。4、本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在全国范围内推行

2、使用。第一章 定义和概念第一条 本合同的词语定义(一) 旅游者,是指与组团社委托代理的代理社签订本合同,参加出境活动的中国内地地居民及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港澳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旅游者仅指自然人。(二) 团队组织,是指接受旅游者委托,代理旅游者与组团社委托代理的代理社签订本合同的法人、其他组织。(三) 组团社,是指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并向旅游者提供团队出境旅游服务的旅行社。(四) 组团社的分社(或分公司)(以下简称分社),是指组团社设立的可以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经组团社委托授权,分社可以在委托授权范围内,委

3、托代理社代理招徕旅游者出境旅游并与旅游者签订组团社统一制定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五) 代理社,是指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接受组团社的委托授权、在代理权限内代理招徕旅游者出境旅游、并以组团社和自己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组团社统一制定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的旅行社。(六) 代理社的分社,是指代理社依法设立的可以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许可业务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包括代理社设立的服务网点。经代理社委托 授权,分社可以在委托授权范围内,接受组团社的委托,从事代理招徕旅游者出境旅游服务。(七) 接待社,是指接受组团社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并确认出入境通行手续,安排交通、住宿、游览、购

4、物、娱乐、导游等事项的境内外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包括境内外接待社设立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分社。(八) 旅游服务履行辅助(以下简称“旅游辅助人”),是指组团社与旅游者约定,由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领队、导游等服务的经营者向旅游者提供本合同约定服务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本合同中的接待社。(九) 团队出境旅游服务,是指组团社依据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预先设计编排出境旅游线路和日程,就接待旅游者的事项已与旅游辅助人签订了相关合同,为旅游者代办旅游签证/签注,提供或安排交通、住宿、餐饮、游览、购物、娱乐、导游、领队等各项服务,并以确定的价格对外公开招徕,旅游者按

5、照合同约定的行程进行旅游的活动。该服务采取团队活动,从我国开放口岸整团出入境。(十) 旅游费用,是指旅游者支付给组团社或代理社,用于购买团队出境旅游服务的费用。团体组织支付的旅游费用为旅游费用总额。(十一) 购物场所,是指行程中安排的、专门或者主要以购物为活动内容的场所。(十二) 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是指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行程计划书”)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地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领队或者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十三) 旅行社责任险,是指旅行社按照旅行社条例的规定投保的以组团社、代理社对旅游者依法应负的赔偿

6、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十四) 人身保险,是指以个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旅游者自己付费向组团社、代理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单位购买的人身保险以及组团社、代理社自己付费为旅游者购买的人身保险。(十五) 离团,是指旅游者参加出境旅游团队后,因疾病、证件丢失等客观原因或者经领队同意,未能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十六) 脱团,是指旅游者在境外擅自脱离旅游团队,但又在规定入境时间随团返回的行为。(十七) 转团,是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经旅游者同意,组团社在出发前将其转至其他组团社组织的出境旅游团队的行为。(十八) 拼团,是指组团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

7、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组团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十九)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社会原因和国家原因引起的而事件,如自然灾害、战争、类似战争(不论宣战与否)、恐怖活动、动乱、骚动、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检疫限制、司法扣留、政府行为等情形。(二十) 意外事件,是指非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交通运输工程延误、交通事故、景点临时不开放、旅游者财产被抢被盗等。(二十一) 业务损失费,是指组团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团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乘坐交通运输工具的费用(含预定金人均车租

8、),旅游签证/签注费、酒店住宿费用(含预定金)、代理社代理费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每人平均业务损失费等于该团业务损失费除以参团旅游者人数。(二十二) 逾期停留,是指旅游者未按规定时间随团返回境内的行为。(二十三) 逾期停留违约金,是指旅游者逾期停留境外而向组团社承担的违约金。(二十四) 履约保证金,是指旅游者向组团社承诺,为履行按时随团回到境内、不逾期停留境外的合同义务,而向组团社缴纳的为逾期停留违约金担保的保证金。(二十五) 不可撤销担保函,是指旅游者依本合同约定向组团社支付逾期停留违约金之前,担保人和旅游者一起对组团社承担连带偿还义务的担保书。(二十六) 黄金周,是指通过调休将春节、“十一”

9、等3天法定节日与前后公休日相连形成通常为7天的公众节假日。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第二条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 组团社应当提供带团号行程计划书,经签字或者签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计划书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一)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线路行程时间(按自然日计算,含乘交通运输工具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二) 接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三)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四)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档次等级及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服务设施);(五)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

10、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六)组团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七)自由活动次数和时间;(八)购物安排(组团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并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时间等内容);(九)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十)另行付费项目(如有安排,组团社应当在签约时向旅游者提供另行付费项目表,列明另行付费项目的价格、参加该另行付费项目的交通费和领队、导游服务费等,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并签字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另行付费项目应当以不影响计划行程为原则);行程计划书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

11、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第三条签订合同旅游者应当与代理社签订同时加盖组团社、代理社合同专用章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文本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包括行程计划书和出境旅游报名表和另行付费项目表等内容,在旅游者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与代理社签订书面合同。第四条旅游广告及宣传品组团社、代理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第五条合同效力 一、本合同应当由出行旅游者亲自签字或嗯手印,也可以由出行旅游者委托他人(自然人)代为签订本合同;团队组

12、织组织旅游者出行的,应由该团队组织签章。如果旅游者委托人或团队签订本合同,只要该旅游者实际参加了旅游活动,即视为该旅游者对“他人或团体组织”委托授权的追认。该旅游者具有本合同中约定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二、本合同自当事人签字或者签章之日起合同生效。旅游活动自旅游者登上组团社指定的交通工具开始,至旅游活动结束后旅游者离开组团社指定的交通工具时结束。三、当事人在本合同中填写的联系电话、传真、手机、电子信箱、地址、邮编、联系人等方式,应当为有效联系方式。因一方原因造成他方不能有效联系的,应当向他方承担违约责任。四、通知与送达(一)依据本合同所发出的所有通知、声明或其他文件应采取书面形式。(二)书面文件的

13、送达,除非另有书面说明,上述文件应送达至本合同所写明的地址,方为有效。当一方的有关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可能对履行本合同产生影响时,应将变化信息立即书面通知其他当事人。(三)当采取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送达时,亦应按本合同提供的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发送成功后视为送达。(四)发送其他当事人的重要函件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或以挂号、特快专递等方式寄至其他当事人住址或地址,邮寄函件通常被认为在发出后7个工作日内(特快专递4个工作日)寄达其他当事人。第三章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六条 旅游者的权利一、旅游者可以自办出入境签证/签注通行手续,也可以委托组团社代办出入境签证/签注通行手续。旅游者委托组团社代办出

14、入境签证/签注通行手续的,应当与组团社签订委托代办签证协议书。二、要求组团社按照合同和行程计划书及依据行程计划书细化的行程表兑现旅游行程服务。三、拒绝组团社及其工作人员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及另行付费项目安排。四、旅游者可以委托代理社代缴旅游费用和履约保证金。在支付旅游费用和履约保证金时要求组团社或代理社开具有效票据。五、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旅游、工商等部门投诉或者要求组团社协助索赔。六、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组团社、代理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组团社、代理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旅游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从组团社、代理社的

15、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七、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组团社与接待社向旅游者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组团社、接待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旅游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据我国和接待社所在国的相关规定从质量保证金或保证金账户上拨赔偿款。法律对境外接待社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八、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和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旅游者对组团社、代理社、接待社以下情形之一的行为,可以向有关管辖权的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划拨组团社、代理社、接待社的质量保证金:(一)组团社、代理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二)因组团社、接待社终止

16、履行合同义务、造成旅游者滞留,而实际发生了交通、食宿或返程等必要及必要及合理费用的。九、依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因组团社委托书授权不明造成旅游者损失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承担民事责任,代理社负连带责任。如果组团社、代理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旅游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从其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十、依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组团社、代理社给旅游者造成伤害,组团社、代理社对旅游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组团社、代理社的请求,承担组团社、代理社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应当直接向该旅游者赔偿保险金。组团社、代理社怠于请求的,旅游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十一、依

17、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为充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游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旅游辅助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法律对境外旅游辅助人又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十二、依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组团社或代理社的分社造成旅游者损害的,旅游者可以单独向分社请求赔偿,也可以单独向组团社或代理社请求赔偿,还可以向分社和组团社或代理社请求赔偿。在案件执行时,旅游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分社相对独立的财产,不足部分再执行组团社或代理社的财产;旅游者也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组团社或代理社的财产。十三、如果组团社与旅游辅助人签订的合同性质符合合同法第六十

18、四条规定的,因旅游辅助人的原因导致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旅游者可以依据该合同的约定直接向旅游辅助人索赔。十四、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旅游者可以书面委托组团社、代理社代为处理境内外索赔事宜,也可以委托组团社、代理社代为处理境内外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十五、旅游者可以查阅、复印组团社保管的与本次旅游活动有关的资料。十六、对于组团社、领队或接待社诱导和组织旅游者参与赌博、色情、毒品等内容和有损两国或两地关系的活动,旅游者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其他各项权利。第七条 旅游者的义务一、如实告知义务(一)旅游者应当如实填写出境

19、旅游报名表、签证/签注资料和游客安全保障卡等各项内容,并对所填的内容负责;(二)如实告知组团社、代理社工作人员询问的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三)保证自备手续或证件符合旅行要求,并对组团社的服务活动或应急处置予以积极配合。二、旅行证件的管理、(一)向组团社提交的因私护照或者通行证有效期在半年以上,自办签证/签注者应当确保所持签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二)自办签证/签注的旅游者,在随团出境前,应当自行认真核对签证/签注页内容,包括持证旅游者姓名拼音、性别、签证/签注种类、护照号、停留时间、入境次数、停留及入境有效期、使领馆印章和签证官签字等,并对核对结果

20、负责;(三)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妥善保管个人旅行证件,并将证件复印备份,可将复印件连同证件照片与证件原件分别存放;(四)发生旅行证件遗失、被盗抢或者毁损而不能使用等情形时,应当立即报告领队、报警、报知有关部门。三、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和履约保证金。四、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游行程,整团往返。配合领队统一管理,发生突发事件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五、若有本合同涉及的免费、打折等优惠事项,应当在签订本合同时书面告知组团社。未书面告知的,该优惠事项在本合同中无效。六、行李物品的管理:(一)旅游者出境旅游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监管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通

21、关手续;(二)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七、安全应急事项。(一)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在自由活动期间应当选择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活动项目,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活动,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二)如遇到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时,要冷静处理,听从现场指挥,尽快撤离危险地区,及时与领队人员取得联系,并与当地或我国有关部门联系,寻求营救保护;(三)如遇到突发疾病时,应当及时采取就近就医等相关措施;(四)如遇到交通或其他事故时,应采取自救和互救措施,并保护好事故现场,迅速报告领队和当地警方;(五)如遇到人身、财产安全等意外情况时,应当

22、及时报警。八、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求组团社协助索赔时,提供合法有效的凭据。九、旅游者行使权力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因个人原因强迫组团社改变旅游团队的行程或脱团、十、旅游者出境旅游期间,应当遵守国外和地区的相关规定,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服从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随团活动,不得擅自离团,不得逾期停留。自由活动时,应向领队人员说明去向,并征得领队人员同意;回程时,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需分团入境的,应当及时向领队报告。十一、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规范个人行为,做到个人举止文明,衣着和言谈得体,不得参加有损两国或两地关系的活动,不得参加涉及赌博、色情、毒品等内容的活动。十

23、二、行程中发生纠纷时,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得采取拒绝登(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十三、出行前,应当及时通过国家外交、旅游、交通、气象、卫生等部门的网站、媒体、查询有关权威部门发布的与旅游活动相关出行信息,了解出境旅游方面的注意事项,与组团社一起完成本次出境旅游活动。第八条 组团社的权利一、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二、可以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三、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旅游费用和履约保证金。(一)旅游费用包括:1.代办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2.交通费:包括公共运输承运人的客票费、非公共运

24、输承运人的包租费等,机票含境外机场税;3.住宿费;4.餐费(不含酒水费);5.组团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第一道门票费;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7.行程中列明的委托代办项目费用;8.领队、境外导游服务费;9.组团社、接待社综合服务费和代理费等服务费用。(二)旅游费用不包括:1.旅行证件的费用和办理离团的费用;2旅游者投保的个人人身保险费用;3.合同约定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4合同未约定由组团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5.境外小费;6.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通讯、饮

25、料及酒类费用,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7.本款第一项旅游费用之外的费用。(三)按照本合同约定条款向旅游者收取履约保证金。四、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五、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六、组团社、代理社自己付费为旅游者投保人身保险特别约定:(一)如果组团社、代理社自己付费分别为旅游者投保人身保险,旅游者同意该保险的受益人为组团社、代理社;(二)如果旅游者的人身损害,既符合组团社、代理社所投人生保险索赔条件,又同时符合组团社、代理社应当依法向旅游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条件,其保险金的赔偿应当优

26、先冲抵组团社、代理社对旅游者的民事责任赔偿;(三)如果旅游者的人身损害,仅符合组团社、代理社所投人身保险索赔条件,而不符合组团社、代理社因此向旅游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该保险金归旅游者所有;(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第九条 组团社的义务一、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二、在出团前召开说明会,把根据行程计划书细化的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发给旅游者,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所到国家或者地区的重要规定和风俗习惯、安全避险措施、境外收取小费的惯例及支付标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包

27、括我驻外使领馆、组团社境内和境外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三、组团社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旅行社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的持证领队人员。四。、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种证件。五、为旅游者发放用中英文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载明个人信息的旅游安全保障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国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六、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和须注意的问题,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七、按照旅行社条例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

28、险。八、提示旅游者购买个人旅游保险。九、按照合同约定安排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不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项目。十、旅游者在行程计划书安排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并提出索赔的,组团社应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旅游者应当在旅游结束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机构出具的假冒伪劣商品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购货单证向组团社提出协助索赔申请;旅游者持有索赔单证自向组团社协助索赔之日起超过90日,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组团社应当先行赔付。十一、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费用、履约保证金票据。十二、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十三、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诉,出现纠纷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

29、损失扩大。十四、采用拼团方式出团的,组团社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十五、组团社应当将本次旅游活动所涉及的资料,装订成册并存档,存档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一、组团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组团社应当退还旅游者。二、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变更本合同,根据以上情形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因以上情形导致组团社不得不调整或者变更本合同约定的行程安排时,应当在事前向旅游者作出说明;确因客观情况无法在事

30、前说明的,应当在事后作出说明。三、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的,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组团社向旅游者全额退还旅游费用(已发生的签证/签注费用可以扣除)。已发生旅游费用的,应当协商后合理分担。四、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组团社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费用,应当协商后合理分担。第十一条 合同的转让在不影响旅游者签证/签注等情况下,经组团社书面同意,旅游者可以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具有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但应当在约定的出发前30日(按出发日减去合同转让通知到

31、达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以上(不含第30日)通知组团社、代理社。在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通知组团社、代理社的,如果符合合同转让条件,其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第十二条 不成团的安排当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组团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二条中做出约定:(一)转团:组团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将旅游者转至其他组团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并就受让出团的组团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让出团的组团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二)延期出团和改变线路出团: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

32、或者改变其他线路出团,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组团社予以退还。第五章 合同的解除第十三条 不同意转团、延期出团和改变线路的合同解除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和改变其他线路出团的,视为组团社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相关约定处理。第十四条行程前的合同解除旅游者和组团社在行前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发前30日(按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不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组团社提出解除合同的,全额退还旅游费用和履约保证金(不得扣除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提

33、出解除合同,如已办理签证签注的,应当扣除签证签注费用。组团社应当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旅游费用和履约保证金。旅游者或者组团社在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境内外客观情势发生巨大变化,致使履行本合同将对一方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伤害,而这种变化是在订立本合同时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的,一方可以要求他方就解除合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该合同。第十五条 行程中的合同解除一、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一

34、款相关约定处理。二、旅游者在行程中脱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组团社退还旅游费用,如给组团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致使本合同解除的,旅游者必须随团返回境内。组团社应当根据旅游者的要求,为旅游者返回境内提供交通方面的便利。四、合同的解除,不影响本合同争议解决条款及担保条款的效力。第六章 违约责任及特别规定第十六条组团社的违约责任一、组团社在出发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游者退还旅游费用和履约保证金(不得扣除签证签注等费用、代理社代理费等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一)出发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

35、游费用2%的违约金;(二)出发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三)出发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10%的违约金;(四)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15%的违约金;(五)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20%的违约金;(六)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组团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七)组团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旅游费用和履约保证金,并支付上述违约金。二、组团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情况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已采取

36、补救措施但不足以弥补旅游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组团社领队或者境外导游擅自安排另行付费项目费用或增加购物次数的,应当按次数向参加另行付费项目或购物的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10% 违约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应当按次数向参加购物的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20%的违约金。四、组团社违反本合同约定,无正当理由在境外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被中止旅游服务的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30%的违约金。如果因此给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组团社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五、组团社未经旅游者同意,

37、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旅游者在出发前(不含当日)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组团社全额退还已交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10%支付违约金;旅游者在出发当日或者出发后得知的,组团社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20%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组团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六、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组团社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七、组团社对旅行证件的管理:(一)组团社因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遗失、毁损旅游者证件、通行手续的,应当向旅游者承担赔偿责任;(二)组团社代办的通行手续因过错存在瑕疵的,应当积极补救补办相关手续,并承担补办手续所

38、需费用及其他应当支付的合理费用;(三)因上述行为影响旅游行程的,组团社还应当赔偿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失。八、行程中合同不能履行情形的处理(一)因旅游辅助人、代理社、第三人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即组团社除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外,其承担的违约责任按照本次旅游费用10%违约金计算。(二)因组团社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即组团社除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外,还应当向旅游者承担本次旅游费用10%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发生责任竞合的,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九、因组团社、代理社原因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本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解决,没有约定的,按照国家旅游局制定的

39、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旅办发【1997】第038号)的规定解决。第十七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一、旅游者在出发前30日内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旅游者除应当向组团社支付平均业务损失费外,还应当按下列标准向组团社支付违约金:(一)出发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2%的违约金; (二)出发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三)出发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10%的违约金;(四)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15%的违约金;(五)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20%的违约金;(六)组团社应当对业务损失费承担举证责任。旅游者承担的业务损失费与违约金之和不得超过两亿费用; (七)组团社在扣除业务损失

40、费后和违约金后,应当在旅游者退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剩余旅游费用和履约保证金。二、因不听从组团社、代理社工作人员的劝告而影响团队行程,给组团社、代理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四、由于旅游者的故意或者过失,比如脱团、逾期停留等,应当向组团社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五、因旅游者自身原因或提供签证/签注资料存在瑕疵而被有关机关拒签、缓签、拒绝入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自行承担,组团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如给组团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六、旅游者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旅游费

41、用的,组团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旅游者承担旅行社的业务损失费。七、延迟支付旅游费用的旅游者,应当按照应缴旅游费用每日1%的数额向组团社支付违约金;团体组织延迟支付旅游费用的,应当按照应缴旅游费用总额每日1%的数额向组团社支付违约金。旅游纠纷的发生,不影响旅游费用的按时支付。八、出团前三日,如果组团社没有收到旅游者或旅游者委托代理社代缴的旅游费用和履约保证金;旅游者应当承担应缴纳该两项总费用20%的违约金。因代理社原因造成旅游者承担违约金责任的,旅游者赔偿后可以向代理社追偿。九、与组团社、代理社出现纠纷时,旅游者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十、行程中发生的纠纷,旅

42、游者不得以拒绝登(离)机(车、船)、入住酒店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否则,除承担给组团社造成的实际损失外,还要承担旅游费用20%-30%的违约金。十一、旅游者在行程中离团的,应当向组团社支付业务损失费。第十八条 特别约定一、组团社与旅游者协商一致,同意由旅游辅助人代组团社向旅游者履行相关义务,但必须由组团亲自履行的义务除外。二、组团社因旅游辅助人的原因违约的,应当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向旅游者承担违约信任,但旅游者和旅游辅助人直接形成合同关系的除外。三、组团社、代理社、旅游者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本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未约定的,依照民法通则有关“代理”的规定确定。四、组团社向旅游

43、者承担的赔偿责任,旅游者既可以要求代理社先行赔偿,也可以直接要求组团社赔偿。五、代理社在组团社委托授权外单独以自己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对组团社不发生效力,但组团社追认的除外。六、代理社将代理业务再行委托给他人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对组团社不发生效力,但组团社追认的除外。七、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组团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组团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八、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协助义务的,组团社不承担

44、赔偿责任。九、组团社、代理社的先行赔偿。(一)因旅游辅助人或者第三人原因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组团社、代理社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或组团社、代理社自愿履行先行赔偿义务的,组团社、代理社自向旅游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旅游者对旅游辅助人或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二)旅游者应经从旅游辅助人或第三人获得赔偿的,组团社、代理社赔偿时,可以相应扣减旅游者从旅游辅助人或第三人已获得的赔偿金额;(三)组团社、代理社未赔偿之前,旅游者放弃对旅游辅助人或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的,组团社、代理社不承担先行赔偿的责任;(四)组团社、代理社向旅游者赔偿后,旅游者未经组团社、

45、代理社同意放弃对旅游辅助人或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或旅游者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组团社、代理社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旅游者应当及时退回组团社、代理社先行赔偿的赔偿金,并承担该赔偿金20%的违约金;(五)组团社、代理社向旅游辅助人或第三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旅游者应当向组团社、代理社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六)因旅游辅助人原因造成组团社向旅游者先行赔偿的,应当受到有关此类服务的国际公约及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责任限额的限制。特别是1929年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华沙条约1961年铁路货物运输的责任巴黎公约1999年蒙特利尔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最高人

46、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法发【1992】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规定的限制;(七)道路客运经营者在境内运输过程中造成旅游者人身伤亡,行李毁损、灭失的,组团社、代理社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参照铁路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限制。十、旅游者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时,如果其债务人涉及组团社、代理社,应当取得与组团社、代理社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后,方可转让,否则,该转让对组团社、代

47、理社不发生效力。十一、因旅游者原因造成组团社、代理社损失的,应当向组团社、代理社承担赔偿责任;同团旅游者之间发生纠纷并相互造成损失的,由旅游者自行承担。十二、旅游者境外逾期停留处理:(一)旅游者因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紧急事故、社会治安等不可抗力因素在境外逾期停留的,组团社应安排随其他旅游团返回;(二)无正当理由、情节轻微者在境外逾期停留的,组团社应安排随其他旅游团返回;(三)不以旅游为目的、蓄意逾期停留情节严重者,由有关部门安排从其他渠道送回;须经必要程序者,于程序完成后即时送回;(四)旅游者逾期停留期间及送回所需交通等费用,由其本人承担。若无能力支付,由组团社先行垫付,并于旅游者送回之日起30日内,凭相关费用票据向旅游者追偿。十三、旅游者逾期停留违约责任的约定:(一) 组团社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二) 旅游者不得要求组团社退还旅游费用和履约保证金;(三) 旅游者应当向组团社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以本合同约定的数额为准;(四) 如给组团社在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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