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Q/SWS 56-010-2007 1 船舶照明系统设计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船舶照明系统的设计依据、设计内容与方法以及照明系统图的设绘要求和照明布置图的设绘要求。本规范适用于本公司建造的常规船舶照明系统的设计。2 设计依据 2.1 该船入级的船级社规范。2.2 SOLAS 公约及其它有关规则。2.3 船舶建造规格书。2.4 全船总布置图。2.5 机舱布置图。2.6 舱室布置图。3 设计内容与方法 3.1 系统设计 常规船舶的照明系统包括正常照明系统和应急照明系统。3.1.1 正常照明系统 3.1.1.1 正常照明由主配电板经照明分电箱分层或分区域供电。在全船的机器处所、工作舱室、居住舱室、公共区域、内外走道等可能有人员活动的场所应提供正常照明。3.1.1.2 5 万吨以上的大型船舶的艏部设置独立的正常照明系统,由艏部照明变压器供电。3.1.2 应急照明系统 3.1.2.1 应急照明由应急配电板经应急照明分电箱供电。应急照明可以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在需要有 2 路照明馈电分路的重要处所,其中 1 路为应急照明分路。在机器处所、重要的工作舱室、公共区域、内外走道等处所,特别是逃生路线上应提供应急照明。服务于其它处所的应急照明不应穿过机舱等具有高度失火危险的处所。3.1.2.2 居住舱室的床头灯可由应急照明分路馈电。3.1.2.3 应急照明灯点也可计入照度计算。3.2 照度计算 3.2.1 照度标准 Q/SWS 56-010-2007 2 照度应满足船舶建造规格书的要求和船舶挂旗国当局的规定,以船舶挂旗国当局的规定(如果有规定)为准。照度要求参考附录 A 31.6 万吨超大型油轮和 19.5 万吨散货船的照度要求。3.2.2 照度计算方法 3.2.2.1 选择几个典型舱室用比功率法进行照度估算。具体算法可参考船舶设计实用手册电气分册,或者由灯具制造商采用专用的照度计算软件计算。3.2.2.2 开敞甲板的照度计算比较困难,通常根据船舶建造规格书布置灯具。3.3 照明电路设计 3.3.1 分路保护 3.3.1.1 每一照明分路应通过照明分电箱的分路开关实现过载和短路保护。3.3.1.2 照明分电箱分路开关的整定值应小于被保护电缆允许的最大载流量,分路开关的整定电流通常取 10A。3.3.2 电缆选择-居住区域室内照明系统可以采用不带铠装的 3 芯(2 芯+接地芯线)电缆,接地芯线为专用黄绿色接地线;-机舱等安装有机械设备处所的照明电缆至少应选用 2 芯带铠装的电缆;-开敞甲板照明属具的连接电缆应选用 2 芯带铠装和外护套的电缆;-应急照明系统中的电缆穿过不同的防火区时,该电缆应采用耐火电缆,以防止一个 火区火灾时,另一个防火区的应急照明失效。3.3.3 电路设计 3.3.3.1 根据规范要求,独立的照明电源系统必须配绝缘监测仪。3.3.3.2 通常照明分电箱的输入电源为 3 相 220 伏,输出每个照明电路为单相 220 伏。3.3.3.3 每一主竖防火区至少需有 2 路照明分路,其中一路为应急照明。应急照明灯点应紧靠梯口,出口,以便于逃生。3.3.3.4 机舱等重要的机械设备处所,至少有 2 路照明分路,灯点应交错布置,其中一路为应急照明。机舱照明分路通常直接由照明分电箱开关控制,不另设开关。重要的机械设备处所的应急照明电路也不应另设开关。3.3.3.5 照明回路走线应合理,尽量少穿过 A60 舱壁,方便施工。例如,上层建筑封闭式Q/SWS 56-010-2007 3 梯道、管弄、电缆通道等,可设独立的照明分路,避免电缆多次穿过 A60 舱壁。3.3.3.6 上层建筑内走道照明设独立分路供电,不应与舱室照明混在一起,直接由照明分电箱开关控制。3.3.3.7 驾驶室内照明应设两条独立的照明分路,其中一路为应急照明,当任何一条电路故障时,不会使驾驶室处于黑暗之中。紧邻驾驶室的内梯道或舱室的门打开时,其照明不应影响驾驶人员的视线,可通过增加门开关或调光器实现。3.3.3.8 如果需要或者对于一人驾驶的驾驶室内,驾驶室控制台所对应的照明灯具,其每盏灯中的一根管应采用红色灯管,可由驾控台内的分电箱供电,并由安装在驾控台上的调光器控制。3.3.3.9 液货船上属于危险区的泵舱内的照明,应有 2 路照明分路,其中一路为应急照明。应急照明应处于连续接通状态,正常照明应与泵舱风机连锁,当风机运转后,正常照明电路才能接通。3.3.3.10 照明分电箱每一容量大于 16A 的最后分路的供电灯点应不超过 1 个。每一容量小于或等于 16A 的最后分路的供电灯点数对于 220V 电路应不超过 24 点。3.3.3.11 小功率和少量的电加热器可由照明分电箱的分路供电。空调系统如果需要大量二次加热的电加热器,应设独立的电加热器分电箱。3.3.3.12 在上层建筑室内照明电路设计时,应尽可能利用嵌入式的灯具和开关作为分线盒供电给其它的灯点,以减少接线盒的数量。明装式灯具的接入电缆应不超过 2 根,明装式开关和插座的接入电缆应不超过 3 根。3.3.3.13 室外照明、室外工作灯、投光灯应由驾驶室集中控制。通常在照明分电箱相应的分路上设置接触器,该接触器由驾驶室控制台上的开关控制。3.3.3.14 插座应尽可能由独立的分路供电。3.3.4 照明电路负荷计算 照明系统负荷计算,首先应根据每一电路接入的灯点,计算出每一个照明分路的负荷,然后确定照明分电箱系统的容量,选择合适的电缆,再进行三相电流的平衡度校核和需要的电压降计算。3.3.4.1 负荷计算方法 3.3.4.1.1 照明电路负荷计算前,应要求厂商提供各种被选用灯具的技术参数,包括:有功Q/SWS 56-010-2007 4 功率,功率因素或输入视在功率。对于插座,除了专门注明用途外,每个插座的负荷按 100伏安计算,可以考虑 0.6 的负荷系数。3.3.4.1.2 依次计算每路照明分路的所需要的输入视在功率,将数值标注在系统图相应的分路开关上,据此选择合适截面积的电缆。3.3.4.1.3 在计算出每路照明分路功率的基础上,可计算照明分电箱所需要的输入总的视在功率,据此选择合适截面积的三相输入电源电缆。计算时照明分电箱内的备用开关容量也应计入,但可考虑 0.3 的负荷系数。3.3.4.2 三相电流平衡度校核 3.3.4.2.1 负荷计算完毕后,应进行三相电流的平衡度校核,通过选择不同的照明分路的组合,将三相电流不平衡度降到最小,不平衡度应不超过 15%,然后确定每路照明分路所须连接的相位,并标注在系统图上。3.3.4.2.2 所有照明分电箱系统的负荷计算结果应填入“照明负荷分析表”,作为照明系统图的一部分,照明负荷分析表格式按附录 B。3.3.4.3 电压降计算 3.3.4.3.1 根据规范的规定,220 伏照明电路最远端灯点电压降不能超过额定电压的 6。系统设计完毕后,选择比较长和灯点数较多的线路进行电压降的计算。至少应选择至艏部的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各一路进行计算。具体算法可参考船舶设计实用手册电气分册。3.3.4.3.2 如果电压降超过 6时,可通过修改系统设计,局部电缆截面积增大等方法解决,应仔细比较能满足要求的不同方案,从中选择最佳的方案。局部电缆截面积增大时,应考虑与相应照明属具填料函的匹配。3.4 照明灯具和属具的选择和布置 3.4.1 灯具和和属具防护等级选择 必须根据规范和规则的要求选择合适的防护等级的灯具和和属具安装于相应处所,具体要求如下:-防护型 IP22,安装于居住舱室、驾驶室、集控室、走道;-防潮型 IP44,安装于厨房、洗衣间等潮湿场所;-防水型 IP44,安装于机舱等机械场所;-防水型 IP56,安装于露天甲板,采用铜质、不锈钢、聚碳酸酯或尼龙外壳;Q/SWS 56-010-2007 5 -防爆型,安装于危险区域(应根据危险区域的级别选择合适的防爆等级),危险区域的防爆类别及温度组别见表 1。表 1 危险区域的防爆类别及温度组别 处 所 防爆类别 温度组别 蓄电池室 II C T1 油漆间 II B T3 油灯间 II A T3 氨装置室 II A T1 乙炔储藏室 II C T2 危险货物舱 按载运危险货物的类别按载运危险货物的类别 60及 60以下闪点的油管管隧II A T3 3.4.2 灯具的选择和布置 根据不同的处所选择和布置不同的灯具。荧光灯等功率因数较低的灯具,应选择带补偿电容器的灯具。荧光灯的镇流器分为普通和快速启动两种。布置灯具时,从美观角度考虑,同一区域内应尽量使灯具的方向(横或纵)保持统一,并尽量使其对齐。3.4.2.1 机舱等机器处所灯具的选择和布置 3.4.2.1.1 机舱、舵机舱、等安装机器设备的大型处所,一般选择 240W 荧光舱顶灯,纵向间距 3.5 米左右,横向间距根据照度要求而定。3.4.2.1.2 机舱内的灯具一般不设置在大型机器(例如锅炉、主机、发电机等)上方,以防照明受到阻碍和影响。3.4.2.1.3 主机,主发电机等需要操作和检修的地方应加强照明,主机的四角应各安装 1个工作灯。3.4.2.1.4 液位计和花钢板下(如果需要的话)采用防水白炽舱顶灯。3.4.2.1.5 应急发电机室、空调器室等小型的机器处所,一般选择 220W 荧光舱顶灯。3.4.2.1.6 管弄由于很少有人进入,可选择防水白炽舱顶灯。3.4.2.1.7 液货船的泵舱应选择符合该处所危险级别要求的 240W 荧光防爆舱顶灯。3.4.2.2 上层建筑处所灯具选择和布置 Q/SWS 56-010-2007 6 3.4.2.2.1 上层建筑处所灯具和和属具的选择和布置必须依据船装专业提供的详细的舱室布置图进行。3.4.2.2.2 安装有装饰性隔热板壁的舱室,例如:居住舱室、办公室、餐厅、娱乐室、驾驶室等应选择嵌入式的灯具和和属具,通常选择 220W 荧光蓬顶灯,也可采用 240W荧光蓬顶灯,以减少灯具的数量。灯具布置完毕后,应提交船装专业根据天花板的排板图进行修正,以确定准确的位置;其它处所通常采用 220W 荧光舱顶灯,很少有人进入的处所,可选择白炽舱顶灯。3.4.2.2.3 厨房等潮湿的装有装饰性的隔热板壁处所,由于层高的原因,应选用防护等级IP44 的特殊的荧光蓬顶灯。3.4.2.2.4 上层建筑的内走道和梯道,一般选择 120W 角灯或者 220W 荧光蓬顶灯。3.4.2.2.5 台灯一般采用 15W 或 8W 荧光灯,置于各舱室书桌左上角。3.4.2.2.6 床头灯一般采用 8W 荧光灯,壁式,安装于各舱室的床头,通常由应急照明系统供电。3.4.2.2.7 驾驶室仪表盘照明灯(通常由助航分电箱或各自系统供电)通过开关调光器控制,提供分罗经、主机转速指示器、舵角指示器和其它在驾驶室的航海仪表的照明,开关调光器通常安装在驾驶室控制台上。3.4.2.2.8 海图灯应带调光器和可伸缩的调节臂。3.4.2.2.9 粮食舱、冷藏舱应选择防水白炽舱顶灯或者带有冷起动功能的220W荧光舱顶灯。3.4.2.2.10 卫生单元内的灯具通常由卫生单元配套,包括1个带开关和经隔离变压器供电的剃须刀插座,功率为18W的专用镜前灯,以及1个20W的荧光角灯,卫生单元内的灯具的防护等级至少IP44。3.4.2.3 室外处所灯具的选择 3.4.2.3.1 室外应选择耐腐蚀材料制成壳体的灯具和和属具。探照灯、工作灯的壳体通常选用不锈钢材料制成;荧光舱顶灯的外壳选用不锈钢或玻璃纤维材料制成;白炽舱顶灯的外壳采用铜质材料制成。3.4.2.3.2 上层建筑外走道一般采用采用 220 荧光舱顶灯,灯距一般为 35 米,尽量照顾到通道出口,梯口和弯道照明;货舱区域外走道的照明通常依靠工作灯,如果局部需要,Q/SWS 56-010-2007 7 可采用白炽舱顶灯或者防护等级 IP67 的单管荧光走道灯。3.4.2.4 探照灯和工作灯的选择及布置 由于高压纳灯的发光效率远高于其它形式的工作灯,因此货舱区域的照明通常采用高压纳灯,其它局部工作区域可采用卤素灯等形式的工作灯。3.4.2.4.1 高压钠灯安装在:-驾驶桥楼前部,供甲板照明用;-艏楼甲板前桅,用于艏部锚泊区和货舱区域的甲板照明;-上甲板后部,用于艉部锚泊区照明;-上甲板灯柱,供甲板工作区域照明用。3.4.2.4.2 卤素灯用于:-烟囱标志照明;-铭牌照明。3.4.2.4.3 救生艇下水灯 白炽投光灯,安装在艇甲板带有可摇出舷侧的摇臂的基座上,应由应急配电板供电。3.4.2.4.4 苏伊士运河搜索灯、探照灯-2-1000W 带旋转臂的搜索灯或者专用的 650W 的搜索灯,安装于驾驶甲板两翼;-1-3000W 苏伊士运河探照灯,当过苏伊士运河时,安装于船艏,平时储存在艏部的舱内,该灯通常由船东提供。3.4.2.5 应急照明灯具的选择和布置 3.4.2.5.1 应急照明灯具可选择和正常照明相同的灯具,但应急照明灯具上应有红色标记,以区别于正常照明。3.4.2.5.2 窄小又必须设置应急照明的处所,可仅提供应急照明。3.4.2.5.3 灯点布置完毕后,按规定将必要处的灯具设置为应急照明,设置时应按照下列原则:-应急灯点的分布要以各应急逃生通道为主,兼顾其它;-应急灯点的数量不宜过多,机舱内应急灯一般为灯点总数的1/3左右;-应急灯点布置不宜过于密集。Q/SWS 56-010-2007 8 3.4.2.5.4 下列处所必须提供应急照明:-居住通道、梯道和出口,电梯和电梯围井;-机械处所内和主发电站及其控制位置;-所有控制站,机械控制室,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处;-所有消防设备储藏处;-舵机舱;-液货船的所有货泵舱内;-应急消防泵、水喷淋、应急舱底泵和它们的马达起动位置;-登艇处、集合处。3.4.3 插座的选择和布置 3.4.3.1 插座的选择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AC440/380V 三极带接地孔防水和非防水插座;-AC220V 双极带接地孔防水和非防水插座;-DC24V 为双极防水和非防水插座;-不同电压和频率的插座不能互换;-大于 16A 的插座必须带有插拔连锁机构。3.4.3.2 插座布置的一般原则:-非防水型单联或双联插座安装于居住舱室,公共场所,内走道和类似具有内装板壁的场所;-防水型单联插座安装在上述未提到的场所。3.4.3.3 插座安装的具体要求:(与船舶建造规格书不一致时,按船舶建造规格书配置)-在每个内走道和公共场所内,安装适量双联体插座用于插吸尘器等便携式用电设备;-在驾驶室内安装部分双联体插座作杂用;-在普通船员舱室内安装 1 个双联体插座,其中 1 联供电给台灯;-办公室,会议室和健身房各安装 2 个双联体插座;-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休息室安装 2 个双联体插座;Q/SWS 56-010-2007 9 -厨房,配餐室和洗衣室安装 2 个防水型单联插座;-配有冰箱舱室应提供冰箱插座;-机舱中的储藏室和电工间,舵机舱,水手长储藏室,空调器室,航行设备间和应急发电机室安装交流 220V 10A 防水单联插座;-驾驶室,无线电区域采用交流 220V 10A 非防水双联插座;-机舱安装若干个单联防水型插座,供给便携式照明;-在管弄的通道内,每隔 30m 安装一个防水插座供给便携式照明;-主配电板后部安装一个 24V 防水型插座;-散货船每个货舱口提供 4 个带开关的防水插座,用于货舱便携式照明。3.4.4 照明开关的选择和布置 照明开关选择和布置应符合下列的基本原则:-根据照明开关安装处所选择适当的防护等级;-照明分支回路的开关应为双极型,照明开关均应采用双极切断型的;-一般来说,有两个入口的舱室,在两个入口处采用双联开关控制;-机舱、电缆通道、管道及上建内外走道照明,不设开关,用分电箱的断路器代替;-卫生单元开关设在门外;-消防设备控制站、行李舱、邮件舱、粮食舱、冷藏舱及其他类似舱室的照明开关不应设在室内,其中冷藏舱的照明开关应带接通指示灯;-暴露在上甲板上的开关应用耐腐蚀材料制成的防护箱保护,防止机械性损伤;-蓄电池室的照明开关(防水型)安装在蓄电池室门外。3.4.5 分电箱的选择和布置 分电箱选择和布置应按照下列的基本原则:-每一照明分电箱至少留 2 路开关作备用;-上层建筑舱室照明分电箱通常以甲板划分,根据船舶大小、舱室分路多少决定分电箱个数。正常照明分电箱的其中一个可设在驾控台内,其它的可放在上建电缆通道;应急照明分电箱中的 1 个也可安装于驾控台内,另一个可安装于应急发电机室内,与正常照明分电箱分开布置;-机舱一般设 2 个正常照明分电箱,1 个应急照明分电箱,正常照明分电箱通常布置Q/SWS 56-010-2007 10 在机舱易于到达的适当处所,应急照明分电箱应布置在机舱外;-散货船的货舱照明应设独立的照明分电箱,每一分路应在分电箱门上设有电源接通指示灯,分电箱门应带锁,当装载危险品时,须断开各分路开关,锁上门;-艏部照明设 1 个独立的正常照明分电箱,布置在水手长储藏室。4 照明系统图和照明布置图的绘制要求 4.1 照明系统图 4.1.1 选用 A4 图框绘制。4.1.2 电缆与照明设备分层绘制,电缆线适当加粗,照明灯具及属具使用公司标准图块,以便统计数量。不同型号和规格的灯具和属具应用不同的符号表示。4.1.3 照明系统图应分甲板绘制,灯具、属具注明安装地点。4.1.4 每一段电缆应按标准编制电缆代号,同时注明电缆型号及规格,若有大部分电缆均为同一规格,可不逐一说明,加总标注。4.1.5 灯具、属具明细表按分电箱统计。4.2 照明布置图 4.2.1 照明布置图可与其他系统布置图绘制在一起,成为综合布置图。4.2.2 布置图可分上建、机舱、艏部、甲板货舱区等区域来绘制。4.2.3 布置图设备明细表可单独列出,分甲板统计数量。4.2.4 绘制时应加深图形符号,淡化背景。4.2.5 荧光灯具符号应和底版图一样,按比例绘制。4.2.6 灯具、属具旁应标明至该设备的电缆编号。Q/SWS 56-010-2007 11 附 录 A(资料性附录)31.6 万吨超大型油轮和 19.5 万吨散货船照度要求 序号 照 度 Lux 31.6 万吨超大型油轮 19.5 万吨散货船 1 300 厨房的工作台 2 200 办公室写字台、海图区写字台、集控室、货控室 办公室写字台、海图区写字台、厨房、集控室、压载控制室、3 150 居住舱室的写字台、餐厅的台子和洗涤槽 配餐间、工作站、甲板室、报务区、机舱工作间、餐厅、娱乐室、医务室 4 100 驾驶室、办公室、洗衣间 驾驶室、办公室、船长级别起居室、海图区、洗衣间、居住舱室 5 50 居住舱室、电气设备间、机舱、舵机舱、医务室、娱乐室、内走道、健生房、应急发电机室、空调机室、泡沫间、消防控制室、货油集管区、冷藏室、干粮库、卫生间、泵舱 机舱、舵机舱、应急发电机室、卫生单元、厕所、储物间、内走道、液压设备间、绞盘区、锚机区 6 30 水手长储藏室、储物间、上甲板锚绞区、泵舱走道 锚机和绞盘的操作区、水手长储藏室、冷藏室 7 20 上层建筑外走道 8 10 上甲板除锚绞区 上甲板外走道 Q/SWS 56-010-2007 12 附 录 B(规范性附录)照明负荷分析表格式 功率 VA 说 明 R-S S-T R-T 合计 电流 A 1L 1 号正常照明分电箱 2L 2 号正常照明分电箱 3L 3 号正常照明分电箱 4L 4 号正常照明分电箱 5L 5 号正常照明分电箱 6L 6 号正常照明分电箱 7L 7 号正常照明分电箱 机 舱 主 照 明 变 压 器 合 计 8L 8 号正常照明分电箱 艏 部 变 压 器 合 计 1EL 1 号应急照明分电箱 2EL 2 号应急照明分电箱 3EL 3 号应急照明分电箱 4EL 4 号应急照明分电箱 应 急 照 明 变 压 器 合 计 总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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