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开平市规划局业务申请及办事程序暂行规定(规划一类业务分册)
第一条 为了实施城市规划建设业务规范管理,提高规划审批行政效率,方便广大建设单位和个人建设申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业务分类 开平市规划局对外受理建设单位和个人的规划建设申请业务从申请类别上分为规划一类(含用地项目类和建筑工程类)、规划二类、规划测绘验收类、市政类、违法建设查处及其他类共五大类。该分类旨在明确我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申请的条件、期限、期限的依据以及批复文件的发文种类。
第三条 规划一类业务(用地项目类)
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新征建设用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1、新建、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
2、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的土地的;
3、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二)申请资料要求:
1.规划用地申请表一式二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原件,A4格式打印;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
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须本人签名及加具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号码;申请人是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须加盖公章);
2.申请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或代理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A4格式复印件;
申请人或代理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
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申请函(原件,A4格式打印,说明申请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须本人签名及加具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号码;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加盖公章);
4.市政府用地批文(A4格式复印件,须核对原件);
5.征地合约及征用土地界限附图;
6.工业项目还须提交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批复或在建设用地申请表内加具意见;
7.1/1000开平市城市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的现状平面地形图(标准A1、A2或A3格式)及电子文件各一份;
8.建设项目用地平面图(反映拟选址和用地的范围界线及拐点、建筑的平面布局等,在开平市城市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的现状平面地形图电子文件出图<现状平面地形图经初审需补充测绘的,按“规划测绘验收类”有关申请要求办理,或委托规划局办事窗口代理补充测绘的申请,补充测绘约需5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间>,按标准A1、A2或A3格式,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须本人签名)一份;
9.《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要求提交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如交通影响评估报告等);
10.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军事设施、文物保护、民航等部门的,须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三)办事程序:
1.申请人集齐上述资料后报送规划局报建窗口;
2.规划局经初审后如需补充测绘或补充资料的,发出《资料补充通知书》,退还所有申请资料(委托规划局办事窗口代理补充测绘的申请,可不退还所有申请资料,由《资料补充通知书》经办人代为保管);
3.规划局经审批后不予批准的,发出《规划审批通知书》,退还上述5-10资料文件;
4.规划局经审批同意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附图为规划用地四至图,附件为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如为单项建筑工程项目的附件还包括建筑设计条件通知书,以下同)各一份;退还开平市城市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的现状平面地形图电子文件一份。
(四)承诺时限:
1.初审发出《资料补充通知书》的为5天(指工作日,不包括窗口时间及上报时间);
2.发出《规划审批通知书》或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为10天(指工作日,不包括窗口时间及上报时间)。
二、历史用地补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 适用于历史上(1990年及以前)未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用地批准文件,但已取得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历史用地权属证明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
(二)申请资料要求:
1.规划用地申请表一式二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原件,A4格式打印;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
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须本人签名及加具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号码;申请人是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须加盖公章);
2.申请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或代理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A4格式复印件;
申请人或代理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
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申请函(原件,A4格式打印,说明申请项目历史上未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用地批准文件的原因,申请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须本人签名及加具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号码;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加盖公章);
4.市政府用地批文(A4格式复印件,须核对原件);
5.征地合约及征用土地界限附图或有关建设用地权属的证明文件(如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产权证明文件,或已取得的与相邻用地单位在用地界线上无争议的证明文件等),
6.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7.工业项目还须提交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批复或在建设用地申请表内加具意见;
8.1/1000开平市城市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的现状平面地形图(标准A1、A2或A3格式)及电子文件各一份;
9.建设项目用地平面图(反映拟选址和用地的范围界线及拐点、建筑的平面布局等,在开平市城市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的现状平面地形图电子文件出图<现状平面地形图经初审需补充测绘的,按“规划测绘验收类”有关申请要求办理,或委托规划局办事窗口代理补充测绘的申请,补充测绘约需5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间>,按标准A1、A2或A3格式,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须本人签名)一份;
10.《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要求提交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如交通影响评估报告等);
11.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军事设施、文物保护、民航等部门的,须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三)办事程序:
1.申请人集齐上述资料后报送规划局报建窗口;
2.规划局经初审后如需补充测绘或补充资料的,发出《资料补充通知书》,退还所有申请资料(委托规划局办事窗口代理补充测绘的申请,可不退还所有申请资料,由《资料补充通知书》经办人代为保管);
3.规划局经审批后不予批准的,发出《规划审批通知书》,退还上述5-11资料文件;
4.规划局经审批同意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附图为规划用地四至图,附件为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如为单项建筑工程项目的附件还包括建筑设计条件通知书)各一份;退还开平市城市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的现状平面地形图电子文件一份。
(四)承诺时限:
1.初审发出《资料补充通知书》的为5天(指工作日,不包括窗口时间及上报时间);
2.发出《规划审批通知书》或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为10天(指工作日,不包括窗口时间及上报时间)。
三、在原用地上拆建、改建的建设项目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申请资料要求:
1.规划用地申请表一式二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原件,A4格式打印;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
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须本人签名及加具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号码;申请人是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须加盖公章);
2.申请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或代理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A4格式复印件;
申请人或代理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
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申请函(原件,A4格式打印,说明申请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须本人签名及加具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号码;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加盖公章);
4.市政府用地批文(A4格式复印件,须核对原件)或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产权证明文件(如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产权证明文件,或已取得的与相邻用地单位在用地界线上无争议的证明文件等;可为复印件,均为A4格式,须核对原件),并应附上由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产权界线图;
5.已取得的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产权证明文件(可为复印件,均为A4格式,须核对原件);
6.有效的拆迁证明文件(可为复印件,均为A4格式,须核对原件);
7.房产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或在建设用地申请表内加具意见;
8.工业项目还须提交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批复或在建设用地申请表内加具意见;
9.1/1000开平市城市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的现状平面地形图(标准A1、A2或A3格式)及电子文件各一份;
10.建设项目用地平面图(反映拟选址和用地的范围界线及拐点、建筑的平面布局等,在开平市城市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的现状平面地形图电子文件出图<现状平面地形图经初审需补充测绘的,按“规划测绘验收类”有关申请要求办理,或委托规划局办事窗口代理补充测绘的申请,补充测绘约需5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间>,按标准A1、A2或A3格式,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须本人签名)一份;
11.现场照片(R4或R5照片贴于A4纸上并附说明文字)
1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要求提交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如交通影响评估报告等);
13.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军事设施、文物保护、民航等部门的,须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二)办事程序:
1.申请人集齐上述资料后报送规划局报建窗口;
2.规划局经初审后如需补充测绘或补充资料的,发出《资料补充通知书》,退还所有申请资料(委托规划局办事窗口代理补充测绘的申请,可不退还所有申请资料,由《资料补充通知书》经办人代为保管);
3.规划局经审批后不予批准的,发出《规划审批通知书》,退还上述5-11资料文件;
4.规划局经审批同意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附图为规划用地四至图,附件为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如为单体建筑工程项目的附件还包括建筑设计条件通知书)各一份;退还开平市城市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的现状平面地形图电子文件一份。
(三)承诺时限:
1.初审发出《资料补充通知书》的为5天(指工作日,不包括窗口时间及上报时间);
2.发出《规划审批通知书》或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为10天(指工作日,不包括窗口时间及上报时间)。
四、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适用于已成片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产权证明文件的用地因项目建设或公开出让等需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情况。
(二)申请资料要求:
1.规划用地申请表一式二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原件,A4格式打印;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
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须本人签名及加具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号码;申请人是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须加盖公章);
2.申请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或代理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A4格式复印件;
申请人或代理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
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申请函(原件,A4格式打印,说明申请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须本人签名及加具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号码;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加盖公章);
4.与原征地单位同意办理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证明文件(原件,A4格式打印;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须本人签名及加具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号码;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加盖公章);
5.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原件);
6.原征地单位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及其附图(可为复印件,批准文件为A4格式,须核对原件);
7.土地管理部门认可的与原征地单位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转)让合同》或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产权证明文件及附图附件(如国土证、用地批准书等,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8.原用地范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批准文件、附图附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9.对批准用地范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按规划实施的承诺书一份(原件,由申请人或原征地单位承诺实施);
9.工业项目还须提交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批复或在建设用地申请表内加具意见;
10.1/1000开平市城市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的现状平面地形图(标准A1、A2或A3格式)及电子文件各一份;
11.建设项目用地平面图(反映拟选址和用地的范围界线及拐点、建筑的平面布局等,在开平市城市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的现状平面地形图电子文件出图<现状平面地形图经初审需补充测绘的,按“规划测绘验收类”有关申请要求办理,或委托规划局办事窗口代理补充测绘的申请,补充测绘约需5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间>,按标准A0、A1、A2或A3格式,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须本人签名)二份;
1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要求提交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如交通影响评估报告等);
13.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军事设施、文物保护、民航等部门的,须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三)办事程序:
1.申请人集齐上述资料后报送规划局报建窗口;
2.规划局经初审后如需补充测绘或补充资料的,发出《资料补充通知书》,退还所有申请资料(委托规划局办事窗口代理补充测绘的申请,可不退还所有申请资料,由《资料补充通知书》经办人代为保管);
3.规划局经审批后不予批准的,发出《规划审批通知书》,退还上述5-13资料文件;
4.规划局经审批同意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附图为规划用地四至图,附件为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如为单体建筑工程项目的附件还包括建筑设计条件通知书)各一份;退还开平市城市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的现状平面地形图电子文件一份;注销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
(四)承诺时限:
1.初审发出《资料补充通知书》的为5天(指工作日,不包括窗口时间及上报时间);
2.发出《规划审批通知书》或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为10天(指工作日,不包括窗口时间及上报时间)
五、申请调整规划设计条件、规划用地红线
(一)适用于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拍卖前申请规划要求或其他需要进行调整的情况。
(二)申请资料要求:
1.规划用地申请表一式二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如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为原申请该建设地块的《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的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的,不需提供此项文件;授权委托书为原件,A4格式打印;当申请人委
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须本人签名及加具本人有效身份
证明号码;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加盖公章);
2.申请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如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为原申请该建设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
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的,不需提供此项文件;申请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或代理人是自然人的,应
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A4格式复印件;申请人或代理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
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申请函(原件,A4格式打印,说明申请调整的原因、项目建设的要求、地块的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须本人签名及加具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号码;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加盖公章);
4.已批复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原件,另附该建设地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5.该建设地块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产权证明文件及附图附件(如国土证、用地批准书等;复印件,须核对原件;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用地文件过期的,应提交市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到市规划局办理手续的函或市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非闲置土地意见书》);
6.申请调整规划用地红线时还须提供1/1000开平市城市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的现状平面地形图(标准A1、A2或A3格式)及电子文件各一份(指原未取得此文件的);
7.总平面规划方案图(在开平市城市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的现状平面地形图电子文件出图,<现状平面地形图经初审需补充测绘的,按“规划测绘验收类”有关申请要求办理,或委托规划局办事窗口代理补充测绘的申请,补充测绘约需5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间>按标准A1、A2或A3格式,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须本人签名)一份;
(三)办事程序:
1.申请人集齐上述资料后报送规划局报建窗口;
2.规划局经初审后如需补充测绘或补充资料的,发出《资料补充通知书》,退还所有申请资料(委托规划局办事窗口代理补充测绘的申请,可不退还所有申请资料,由《资料补充通知书》经办人代为保管);
3.规划局经审批后不予批准的,发出《规划审批通知书》,退还上述4-7资料文件;
4.规划局经审批同意的,核发调整后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规划用地四至图(原已发的规划设计条件书和规划用地四至图收回注销;涉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需变更的,注销原件后另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各一份;退还开平市城市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的现状平面地形图电子文件一份。
(四)承诺时限:
1.初审发出《资料补充通知书》的为5天(指工作日,不包括窗口时间及上报时间);
2.发出《规划审批通知书》或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为10天(指工作日,不包括窗口时间及上报时间)。
六、申请变更建设用地单位名称
(一)申请资料要求:
1.规划用地申请表一式二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原件,A4格式打印;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
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须本人签名及加具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号码;申请人是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须加盖公章);
2.申请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或代理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A4格式复印件;
申请人或代理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
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申请函(原件,A4格式打印,说明申请更名的原因、项目建设情况、地块的现状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须本人签名及加具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号码;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加盖公章);
4.因建设用地单位本身的更名、改制、撤消、破产、兼并等不涉及改变用地性质而申请改名的,须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核对原件);
5. 1/1000开平市城市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的现状平面地形图(标准A1、A2或A3格式)及电子文件各一份(指原未取得此文件的);
6.我局核发给原土地使用单位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原件,另附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7.原用地单位已取得的国土部门批准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附件(复印件,核对原件);
8.通过法院拍卖或法院判决途径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1)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或判决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2)市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新取得土地使用权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附图附件(复印件,核对原件);
9.属通过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1)土地交易机构的成交确认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2)市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新取得土地使用权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附图附件(复印件,核对原件);
(二)办事程序:
1.申请人集齐上述资料后报送规划局报建窗口;
2.规划局经初审后如需补充测绘或补充资料的,发出《资料补充通知书》,退还所有申请资料(委托规划局办事窗口代理补充测绘的申请,可不退还所有申请资料,由《资料补充通知书》经办人代为保管);
3.规划局经审批后不予批准的,发出《规划审批通知书》,退还上述4-5资料文件;
4.规划局经审批同意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各一份,原土地使用单位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收回注销;退还开平市城市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的现状平面地形图电子文件一份。
(三)承诺时限:
1.初审发出《资料补充通知书》的为5天(指工作日,不包括窗口时间及上报时间);
2.发出《规划审批通知书》或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为10天(指工作日,不包括窗口时间及
上报时间)。
七、申请调整建设用地性质
(一)申请资料要求:
1.规划用地申请表一式二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如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为原申请该建设地块的《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的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的,不需提供此项文件;授权委托书为原件,A4格式打印;当申请人委
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须本人签名及加具本人有效身份
证明号码;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加盖公章);
2.申请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如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为原申请该建设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
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的,不需提供此项文件;申请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或代理人是自然人的,应
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A4格式复印件;申请人或代理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
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申请函(原件,A4格式打印,说明申请调整的原因、项目建设的要求、地块的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须本人签名及加具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号码;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加盖公章);
4.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原件,另附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5.该建设地块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产权证明文件及附图附件(如国土证、用地批准书等;复印件,须核对原件;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用地文件过期的,应提交市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到市规划局办理手
续的函或市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非闲置土地意见书》);
6.1/1000开平市城市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的现状平面地形图(标准A1、A2或A3格式)及电子文件各一份(指原未取得此文件的);
7.工业项目还须提交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批复或在建设用地申请表内加具意见;
8.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军事设施、文物保护、民航等部门的,须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二)办事程序:
1.申请人集齐上述资料后报送规划局报建窗口;
2.规划局经初审后如需补充资料的,发出《资料补充通知书》,退还所有申请资料;
3.规划局经审批后不予批准的,发出《规划审批通知书》,退还上述4-8资料文件;
4.规划局经审批同意的,按调整后的用地性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各一份,原土地使用单位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收回注销;退还开平市城市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的现状平面地形图电子文件一份。
(三)承诺时限:
1.初审发出《资料补充通知书》的为5天(指工作日,不包括窗口时间及上报时间);
2.发出《规划审批通知书》或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为10天(指工作日,不包括窗口时间及
上报时间)。
八、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使用
(一)适用于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的情况,必须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前提出申请。
(二)申请资料要求:
1.规划用地申请表一式二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如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为原申请该建设地块的《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的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的,不需提供此项文件;授权委托书为原件,A4格式打印;当申请人委
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须本人签名及加具本人有效身份
证明号码;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加盖公章);
2.申请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如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为原申请该建设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
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的,不需提供此项文件;申请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或代理人是自然人的,应
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A4格式复印件;申请人或代理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
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申请函(说明致使延期的原因和领取许可证后开展工作的情况及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4.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原件,另附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5.1/1000开平市城市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的现状平面地形图(标准A1、A2或A3格式)及电子文件各一份(指原未取得此文件的)。
(三)办事程序:
1.申请人集齐上述资料后报送规划局报建窗口;
2.规划局经初审后如需补充资料的,发出《资料补充通知书》,退还所有申请资料;
3.规划局经审批后不予批准的,发出《规划审批通知书》,退还上述4-5资料文件;
4.规划局经审批同意的,在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上加注同意延期意见;退还开平市城市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的现状平面地形图电子文件一份。
(四)承诺时限:
1.初审发出《资料补充通知书》的为5天(指工作日,不包括窗口时间及上报时间);
2.发出《规划审批通知书》或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为10天(指工作日,不包括窗口时间及
上报时间)。
九、申请详细规划审批
(一)申请资料要求:
1.建设工程申请表一式二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如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为原申请该建设地块的《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的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的,不需提供此项文件;授权委托书为原件,A4格式打印;当申请人委
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须本人签名及加具本人有效身份
证明号码;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加盖公章);
2.申请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如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为原申请该建设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
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的,不需提供此项文件;申请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或代理人是自然人的,应
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A4格式复印件;申请人或代理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
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申请函;
4.已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原件,另附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5.总平面规划图一式三份(图纸为蓝图,绘制在1/1000开平市城市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的现状平面地形图电子文件上出图,按标准A0、A1、A2或A3格式,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须本人签名;加盖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及其电子文件一份;
6.规划设计条件中要求提交规划模型或效果图;
7.上报规划委员会或市政府审批的项目规划成果还须提供如下文件:
(1)规划文本、说明书、图则(彩色全本正本三份,简本二十份,A4规格,软封面装订,,历次审查意见作为附件合订);
(2)彩色效果图挂图(一套);
(3)会议汇报材料(一式二十份,含A2或A3格式总平面规划图);
(4)规划设计条件中要求的其他规划成果;
(5)规划成果电子文件一份,电子文件一览表(一式两份);
(6)要求提交的规划模型或其他规划成果。
(二)办事程序:
1.申请人集齐上述资料后报送规划局报建窗口;
2.规划局经初审后如需补充资料的,发出《资料补充通知书》,退还所有申请资料;
3.规划局经审批后不予批准的,发出《规划审批通知书》,退还上述第4项资料文件;
4.规划局经审批同意的,发出《规划审批通知书》及已审定的总平面规划图一式一份,退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
(三)承诺时限:
1.初审发出《资料补充通知书》的为5天(指工作日,不包括窗口时间及上报时间);
2.发出《规划审批通知书》的为15天(指工作日,不包括窗口时间及上报时间)。
十、申请详细规划调整
(一)申请资料要求:
1.建设工程申请表一式二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如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为原申请该建设地块的《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的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的,不需提供此项文件;授权委托书为原件,A4格式打印;当申请人委
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须本人签名及加具本人有效身份
证明号码;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加盖公章);
2.申请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如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为原申请该建设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
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的,不需提供此项文件;申请人或代理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
请人或代理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以上证件可为复印件,均为A4格式,须核对原件);
3.申请函;
4.已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原件,另附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5.已审定的原总平面规划图及相关资料;
6.调整后的总平面规划图一式三份(图纸为蓝图,绘制在1/1000开平市城市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的现状平面地形图电子文件上出图,按标准A0、A1、A2或A3格式,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须本人签名;加盖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及其电子文件一份;
7.规划设计条件中要求提交规划模型或效果图的,调整规划阶段仍应提交。
8.调整后需上报规划委员会或市政府审批的项目规划成果还须提供如下文件:
(1)规划文本、说明书、图则(彩色全本正本三份,简本二十份,A4规格,软封面装订,历次审查意见作为附件合订);
(2)彩色效果图挂图(一套);
(3)会议汇报材料(一式二十份,含A2或A3格式总平面规划图);
(4)规划设计条件中要求的其他规划成果;
(5)规划成果电子文件一份,电子文件一览表(一式两份);
(6)要求提交的规划模型或其他规划成果。
(二)办事程序:
1.申请人集齐上述资料后报送规划局报建窗口;
2.规划局经初审后如需补充资料的,发出《资料补充通知书》,退还所有申请资料;
3.规划局经审批后不予批准的,发出《规划审批通知书》,退还上述第4、6项资料文件;
4.规划局经审批同意的,发出《规划审批通知书》及已审定的总平面规划图一式一份,退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
(三)承诺时限:
1.初审发出《资料补充通知书》的为5天(指工作日,不包括窗口时间及上报时间);
2.发出《规划审批通知书》的为15天(指工作日,不包括窗口时间及上报时间)。
第四条 规划一类业务(建筑工程类)
一、申请建筑红线和建筑设计条件通知书
(一)适用于已成片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该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实施
的,地块内各单体建筑工程项目需申请建筑红线和建筑设计条件通知书的情况。
(二)申请资料要求:
1.建设工程申请表一式二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如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为原申请该建设地块的《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的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的,不需提供此项文件;授权委托书为原件,A4格式打印;当申请人委
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须本人签名及加具本人有效身份
证明号码;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加盖公章);
2.申请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如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为原申请该建设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
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的,不需提供此项文件;申请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或代理人是自然人的,应
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A4格式复印件;申请人或代理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
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已批复的该建设地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原件,另附该建设地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4.该建设地块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产权证明文件(如国土证、用地批准书等复印件,须核对原件;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用地文件过期的,应提交市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到市规划局办理手续的函或市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非闲置土地意见书》);
5.工业项目还须提交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批复或在建设用地申请表内加具意见;
6.经审定的总平面规划图一式三份(图纸为蓝图,其中一份在需申请的建筑工程项目上加绘墨线;建设地块内第一次申请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红线和建筑设计条件通知书时须提供,第二次及以后申请时只需提供在需申请的建筑工程项目上加绘墨线的总平面规划图一份);
7.建设地块的详细绿化施工图一份(原件,建设地块内第一次申请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须提供)及其电子文件光碟一张。
(三)办事程序:
1.申请人集齐上述资料后报送规划局报建窗口;
2.规划局经初审后如需补充资料的,发出《资料补充通知书》,退还所有申请资料;
3.规划局经审批后不予批准的,发出《规划审批通知书》,退还上述3-7资料文件;
4.规划局经审批同意的,核发建筑红线四至图和建筑设计条件通知书各一份;退还已批复的该建设地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
(四)承诺时限:
1.初审发出《资料补充通知书》的为3天(指工作日,不包括窗口时间及上报时间);
2.发出《规划审批通知书》或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为5天(指工作日,不包括窗口时间及上报时间)。
二、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证
(一)申请资料要求:
1.建设工程申请表一式二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如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为原申请该建设地块的《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的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的,不需提供此项文件;授权委托书为原件,A4格式打印;当申请人委
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须本人签名及加具本人有效身份
证明号码;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加盖公章);
2.申请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如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为原申请该建设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
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的,不需提供此项文件;申请人或代理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
请人或代理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以上证件可为复印件,均为A4格式,须核对原件);
3.申请函;
4.已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须核对原件);
5.已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原件,另附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6.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产权证明文件(如国土证、用地批准书等复印件,须核对原件;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用地文件过期的,应提交:市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到市规划局办理手续的函或市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非闲置土地意见书》);
7.建筑红线四至图和建筑设计条件通知书(复印件,须核对原件);
8.计划部门批文(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须核对原件,私人住宅不需提供);
9.消防部门批文(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须核对原件,私人住宅不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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