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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煤炭购销合同
甲方(销售方) 乙方(购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煤炭品种、数量、价格品 种数 量(吨)单 价(元/吨)总 价(元)(数量×单价)含税不含税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第二条 煤炭质量成份标准水分%全硫%灰分%挥发分%发热量灰融点(st)粒度固定碳粘结度收到基≤≤≤≥≥kcal/kg> ℃mm≥≤空气干燥基≤≤≤≥≥kcal/kg> ℃mm≥≤烘干基≤≤≤≥≥kcal/kg> ℃mm≥≤第三条 交(提)货时间、地点及方式1.交(提)货时间: 。2.交(提)货地点: 。3.交(提)货方式: 。第四条 煤炭验收1.煤炭交(提)货后,由双方约定在 日内完成验收。2.质量确认:双方同意以 检验结果为准。3.数量确认:双方约定 。实际装载数量允许合同数量(± %)溢(亏)吨。第五条 支付方式经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可选择下述第 种方式付款,并按该方式所约定时间如期足额将煤炭货款支付给甲方。1.在签署本合同后 日内,支付全部货款。2.煤炭装运后,按装运数量先支付 %货款,在验收确认后 日内,付清全部货款。3.在煤炭经验收交接并办妥有关手续后 日内付清全部货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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