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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020/1/7,#,湖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1,2,3,问题(,5,个),可开发空间有限,资源环境负荷重,自然灾害威胁大,面临挑战(,4,个),工业化水平不断提高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有限的矛盾,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与空间需求持续扩大的矛盾,基础设施不断扩展与建设空间持续扩大的矛盾,经济发展方式落后,基础设施地区差距较大,保障水资源供给与扩大水源涵养空间的矛盾,城镇用地:,3000,平方公里,人口,3069.8,万人,土地、水资源承载力低,水质差,水源涵养功能低,能耗,单位,GDP,高全国,10%,,水耗高,20%,。,基础设施差距大,2010,年,GDP1.6,万亿,人均,3500,美元,三产:,14.5-45.8-39.7,2010,年长株潭聚集,79%,的经济总量,省上园区,38%,规模,基础设施:铁路、公路,现状,4,城市化地区(重点开发区),农产品主产区(重点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限制开发区域),禁止开发区域: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历史文化自然遗产、基本农田、蓄滞洪区、重要水源地,5,主要目标,空间开发格局清晰,:,65,人口和,80,经济总量;粮食稳定在,3000,万吨,空间结构优化,:,城市空间,1.71,,农村,7768,平方公里,耕地,37700,平方公里,基本农田,32353,平方公里,林地,127000,平方公里。,空间利用效率提高,:,单位面积耕地产量提高,15%,,单位城市空间的生产总值提高。,区域发展协调性增强,:,城乡区域的公共服务均等化,两型社会取得进展,:,能耗降低,森林覆盖率,57%,,森林蓄积量,5.71,亿立方米。城市人均绿地,15.5,平方米,空气达标,95%,。,6,7,8,目标和方向,到,2020,年重点开发区域集聚的经济规模占全省,80%,以上,总人口占,65%,左右,城镇化率达到,60%,以上。,加快产业发展,促进人口集聚,完善基础设施,保护生态环境,发展都市农业,重点开发区域的绩效评价,实行工业化和城镇化水平优先的绩效评价,综合评价经济增长、吸纳人口、质量效益、产业结构、资源消耗、环境保护以及外来人口公共服务覆盖面等。,主要评价指标包括地区生产总值、城镇化率、非农产业就业比重、财政收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和用水量、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和取水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率、“三废”处理率、大气和水体质量、吸纳外来人口规模等。,弱化对投资增长速度、吸引外资、出口等指标的评价考核。,9,绩效评价,农产品主产区实行农业发展优先的绩效评价,强化对农产品保障能力的评价,弱化对工业化城镇化相关经济指标的评价。,主要考核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农业产业化水平、农民收入等指标,不考核地区生产总值、投资、工业、财政收入和城镇化率等指标。,农产品主产区的功能定位,以提供农产品为主,保障农产品供给安全,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区域,重要的商品粮生产基地、绿色食品生产基地、畜牧业生产基地和农产品深加工区,农村居民安居乐业的美好家园,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示范区。,10,绩效评价,重点生态功能区实行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评价,强化对提供生态产品能力的评价,弱化对工业化城镇化相关经济指标的评价,,主要考核大气和水体质量、水土流失和荒漠化治理率、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林地保有量、生物多样性等指标,,不考核地区生产总值、投资、工业、农产品生产、财政收入和城镇化率等指标,重点生态功能区功能定位,保障我省生态安全的重要区域,建设绿色湖南的重要载体,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生态功能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示范区。维系长江流域和珠江流域水体安全,减少河流泥沙,维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区域。,11,绩效评价,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按照保护对象确定评价内容,强化对自然文化资源原真性和完整性保护情况的评价。,主要考核依法管理的情况,污染物“零排放”情况,保护目标实现程度,保护对象完好程度等,禁止开发区域的功能定位,保护自然文化资源的重要区域,点状分布的重要生态功能区,珍贵动植物基因资源保护地,防洪减灾、确保流域安全的重要区域,。,12,26.,能源开发,26.1,提高传统能源保障能力,26.2,积极开发利用新能源,26.3,加快能源通道建设,27.,矿产资源开发,以我省矿产资源和现有矿业布局为基础,在积极开展稀土、钨、锑等矿产资源矿产地储备试点工作的前提下,突出抓好能源矿产、黑色金属、有色金属以及非金属矿产的开发利用。,27.1,能源矿产,27.2,黑色金属,27.3,有色金属,27.4,非金属矿产,28.,水资源开发,28.1,加强水资源调配,28.2,加强节约用水,28.3,加强水资源和水生态环境保护,28.4,加强空中云水资源开发利用,13,保障措施(,9+1,),财政政策,投资政策,产业政策,土地政策,农业政策,人口政策,民族政策,环境政策,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绩效考核评价,14,29.,财政政策,按主体功能区要求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原则,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完善公共财政体系。,29.1,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适应主体功能区的要求,强化省级财政平衡各主体功能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差异的责任。增加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的均衡性转移支付,设立并完善针对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的转移支付。加大各级财政对自然保护区的投入力度,加大对生态移民的财政支持,做好移民技能培训工作,增强其就业能力。,29.2,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鼓励和引导重点生态功能区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对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效益显著的生态功能区,在计算和安排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时作为一个奖励因素予以考虑。同时探索建立跨地区和跨领域的生态补偿机制,补偿重点生态功能区因加强生态保护与建设造成的利益损失。以贷款贴息等财政投入为引导,建立多元投入机制,支持生态园区和循环农业体系建设。,29.3,增加公共服务的供给,加大财政用于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力度,探索建立政府、市场和社会充分参与、协同治理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采用授权、特许、外包、购买服务、公私协作(,PPP,)等多种形式增加公共服务供给。,29.4,实施差异化的区域财政政策,重点开发区域,发行环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市政建设债券,加大财政资金对科技创新和两型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实施税收优惠、投资补贴、加速折旧、贴息等政策,引导产业承接转移,鼓励发展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环保节能产业。,限制开发区域,增加对生态环境补偿的转移支付,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加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投入,实施税费优惠,支持农业科技企业和农业加工龙头企业发展。,禁止开发区域,各级政府要将自然保护区基本管理费用和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15,30.,投资政策,30.1,政府投资,将政府预算内投资分为按主体功能区安排和按领域安排两个部分,实行二者有机结合的政府投资政策。,按主体功能区安排的投资,主要用于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产区的发展,包括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移民、促进就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支持适宜产业发展等。实施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修复工程,突出解决重点生态功能区民生改善、区域发展和生态保护问题,根据规划和项目的实施时序,按年度安排投资数额。,按领域安排的投资,要符合各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逐步加大政府投资用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比例。基础设施投资,重点用于与各功能区域发展相匹配、相适应的交通、能源、水利、环保以及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建设。农业投资,重点用于加强农产品主产区综合生产能力的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投资,重点用于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产品生产能力的建设。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产区内国家支持的建设项目,逐步降低市县政府投资比例。,30.2,社会投资,积极利用金融手段引导社会投资,引导商业银行按主体功能定位调整区域信贷政策,严格限制向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项目提供贷款。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按照不同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投资,对重点开发区域,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对限制开发区域,主要鼓励民间资本投向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社会事业等。,16,31.,产业政策,按照主体功能定位和发展条件,实行差别化的产业政策,突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自主创新,促进生产要素有序流动和产业合理布局,实现产业集聚发展和区域协调发展。,31.1,严格市场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一步明确不同主体功能区鼓励、限制和禁止的产业。对不同主体功能区国家鼓励类以外的投资项目实行更加严格的投资管理,其中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按照禁止类进行管理,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对不同主体功能区的项目实行不同的占地、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和生态保护等强制性标准。编制专项规划、布局重大项目,必须符合各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重大制造业项目原则上应布局在重点开发区域。,31.2,建立畅通的产业退出和转移机制,逐步限制或淘汰浪费资源、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产业,加快形成符合主体功能区要求的产业结构。对限制开发区域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现有产业,要通过设备折旧补贴、设备贷款担保、迁移补贴、土地置换等手段,促进产业跨区域转移或关闭。,31.3,实施差异化的区域产业政策,重点开发区域,制定鼓励产业进入的导向目录,重点支持优势主导产业及其配套能力建设,大力发展技术密集和知识密集、低污染、高附加值的高加工度行业、高技术产业和新兴行业。同时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提高就业水平。优先布局具有较强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信贷规模等方面给予支持。,限制开发区域,积极发展生态友好型产业,支持农业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良种化,鼓励生态农业、循环经济、清洁能源、休闲旅游及特色产业发展。加快绿色农副产品基地建设和龙头企业发展。制定较为严格的环境和市场准入标准,限制不符合主体功能的产业扩张,对水源地等关键区域严加保护,禁止开发和发展皮革、造纸等影响生态环境的行业。,禁止开发区域,除符合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生产活动外,严禁其它生产建设活动。对旅游发展条件较好的自然保护区,可在强化政府监管的前提下,适度鼓励社会资金投向生态旅游产业发展。,17,32.,土地政策,按照不同主体功能区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实行差别化的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政策,科学确定各类用地规模。,32.1,确立合理的土地使用导向,确保耕地数量和质量,严格控制工业用地增加,逐步减少农村居住用地,合理控制交通建设用地需求,适度扩大城市居住用地。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制定并实施不同主体功能区的人均建设用地面积、人均城镇用地面积,以及城市化地区工业用地的建筑容积率、投资强度、单位面积产出率等标准。以主体功能区的范围界定耕地占补平衡,逐步实行主体功能区域之间的耕地保护与补偿机制。调整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探索实行城乡之间用地增减挂钩的政策,城镇建设用地的增加规模要与本地区农村建设用地的减少规模挂钩。探索实行城乡之间人地挂钩的政策,城镇建设用地的增加规模要与吸纳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定居的规模挂钩。探索实行地区之间人地挂钩的政策,城市化地区建设用地的增加规模要与吸纳外来人口定居的规模挂钩。,32.2,重点开发区域土地利用政策,在保证耕地不减少的前提下有针对性地适当扩大建设用地供给,满足其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的需求。积极开展土地整理,增加建设用地和耕地的供给保障能力。优化核心城区土地利用,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探索盘活存量低效用地,推进城市更新和企业用地改造。,32.3,限制开发区域土地利用政策,对不同类型的限制开发区域确定不同的土地利用结构、生态用地保护方向。实行土地总量控制和产业限制,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严格控制农产品主产区建设用地规模,严禁重点生态功能区改变生态用途的土地供应。严格执行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制度,强化林地用途管制。鼓励社会力量进行生态建设,单位或个人利用荒山、荒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鼓励依法探索土地出让办法。在不低于国家有关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本省实际研究制定省域最低价标准和相应的实施政策,体现区域性、产业性政策差异,遏制低价出让,鼓励有序竞争。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项目占用土地,新增建设用地主要用于发展特色产业以及基础设施、公共设施。,32.4,禁止开发区域土地利用政策,合理划分禁止开发区域的土地范围,严格保护生态用地。除符合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必要开发活动外,严格禁止开发利用。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并标注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证书上,禁止改变基本农田的位置和用途。,18,33.,农业政策,大力实施支持和保护农业发展的政策,使各项强农惠农政策更加集中地落实到农产品主产区。加大财政支农力度,确保各级财政对农业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对优势特色农产品进行种苗补贴;对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进行补贴。,大幅度提高政府土地出让收益、耕地占用税新增收入用于农业的比例。健全农业补贴制度,落实并完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做好对农民种粮补贴工作。完善农业保险,争取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范围逐步覆盖到所有优势农产品和林业生产。,完善农产品市场调控体系,综合考虑经济增长、国民收入、物价等因素,稳步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改善其它主要农产品价格保护办法,改善对农产品的价格干预,保持农产品价格合理水平。加快发展农村中等职业教育和农业类高职教育,培养符合现代农业要求的职业农民和适应新型工业化要求的产业工人,进一步降低农业类学生学历教育的学杂费标准。,以县级为主体,逐步建立产业或项目平台,统筹整合资金,有序集中投入,支持农产品主产区依托本地资源优势发展现代农业,培育和发展各具特色的农业板块经济。,19,34.,人口政策,建立健全生育行为利益导向机制,稳定低生育水平。探索建立人口评估机制,综合运用规划、政策等手段,合理调控人口规模,改善人口素质与结构,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改革户籍管理制度,逐步统一城乡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基本公共服务,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鼓励城市化地区将流动人口纳入居住地教育、就业、医疗、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体系。重点开发区域,实施积极的人口迁入政策,提升人口集聚和吸纳能力,放宽户口迁移限制,鼓励外来人口迁入和定居。加强对外来人口的综合管理,为外来人口提供均等化服务。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实施积极的人口退出政策,鼓励人口对外转移和向城镇集聚。加强义务教育、职业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劳动力跨区域转移就业的能力。,20,35.,民族政策,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群众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的特殊需要。继续执行财政、金融和税收等优惠政策,加大对民族乡、民族村和城市民族社区的帮扶力度。,优先安排与少数民族聚居区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农业、教育、文化、卫生、饮水、电力、交通、贸易集市、民房改造、扶贫开发等项目,积极推进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鼓励并支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为少数民族群众提供更多就业机会,提高少数民族群众收入水平。,21,36.,环境政策,根据不同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环境容量、环境问题特性和主体功能要求,按照统分结合的原则实施有差别的环境政策,制定不同的环境标准,36.1,重点开发区域环境政策,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建立和完善环境准入、环境淘汰制度,根据环境容量逐步提高产业准入环境标准。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原则,加强工业污染和城镇生活污染治理,逐步缓解现有结构性污染,严格控制开发过程新增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结合环境容量,实行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较大幅度减少污染物排放量。涉及水域的,应结合水域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意见,较大幅度减少污染物入河量。,加大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力度。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探索建立跨流域水污染经济补偿机制和重点生态敏感地区生态补偿机制,鼓励发展循环经济。适当提高工业废水、工业废气中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加大对超标排放的惩处力度,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点。合理开发和科学配置水资源,强化开发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综合防治水土流失,控制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在加强节水的同时,限制入河排污总量,保护好水资源和水环境。,36.2,限制开发区域环境政策,实施严格的环境标准和环保政策,从严控制排污许可证发放,限制不合理的开发方式,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开展石漠化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通过治理、限制或关闭污染物排放企业等措施,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和环境质量状况达标。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等相关配套政策,促进区域生态修复和建设。提高资源开发行业市场准入门槛,实施原产地开发与集中冶炼、集中治理相结合。加大水资源保护力度,适度开发利用水资源,实行全面节水,满足基本的生态用水需求,加强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修复与保护。,36.3,禁止开发区域环境政策,实行强制性的环境保护,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的干扰,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活动。依法关闭区域内所有污染排放企业,确保污染物“零排放”。区域内的旅游资源开发,须同步建立完善的污水垃圾收集处理设施。严禁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水资源开发活动,实行严格的水资源保护政策和水土流失预防保护政策。,22,37.,应对气候变化政策,城市化地区要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实施重点节能工程,大力开发利用清洁、低碳能源和可再生资源,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低碳城市,降低温室气体排放强度。农产品主产区要继续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业结构和种植制度调整,加强新技术研究和开发,减缓农业农村温室气体排放,增强农业生产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重点生态功能区要推进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防护林体系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保护与恢复等,增加陆地生态系统的固碳能力。积极开展气候变化对水资源、农业和生态环境等的影响评估,严格执行重大工程气象灾害评估和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提高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监测预警能力,加强自然灾害的应急和防御能力建设,23,24,25,26,27,28,规划实施,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明确责任主体,加强监测评估,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规划目标和任务顺利完成。,39.,明确职责分工,39.1,省人民政府职责,39.2,省直有关部门职责,39.3,市县人民政府职责,40.,加强监测评估,40.1,开展国土空间监测管理,40.2,加强国土空间监测管理数据的运用,40.3,建立主体功能区规划评估与动态修订机制,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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