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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使用基本常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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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天然气使用基本常识 一、天然气常识 1. 天然气是清洁能源,主要成份是甲烷(CH4); 2. 热值高,一般在9000大卡/立方米以上; 3. 能源效率高,一般燃煤电厂的能源利用率不超过38%,而天然气发电效率可达52%以上; 4 用途广泛,主要用于发电、城市燃气、工业燃料、化工原料、汽车燃料(天然气汽车)等。 二、天然气使用应注意事项 1、用天然气四季都要注意排气通风。若门窗紧闭,长时间使用热水器,室内空气耗尽,会发生缺氧窒息; 2、热水器必须安装排放废气的烟道,烟道排气必须放在大气中; 3、要防止火焰被汤水溢熄或被风吹熄。请您使用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安全性灶具; 4、若发现天然气泄漏等异常

2、情况,严禁使用明火检查。应及时与燃气公司联系,电话号码和地址详见煤气帐单; 5、连接灶具的胶管要使用燃气专用胶管,经常检查,定期调换。 三、安全使用燃气灶具事项 1、了解燃气的安全特性,按燃气设备说明书要求操作。 2、使用燃气时,要有人照看,防止火焰被汤水溢熄或被风吹熄,请使用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安全型灶具。 3、经常检查连接灶具的橡胶软管是否压扁、老化、轧头是否安装正常,胶管使用不超过二年。 4、燃气灶使用周期为8年。 5、发生燃气泄漏时应立即关闭煤气总开关,打开门窗,打电话报告燃气公司修理,严禁用明火检漏和启闭电器开关。 6、临睡以前要检查燃气开关是否全部关闭。 四、使用燃气热水器的安全

3、常识 1、安装燃气热水器要请持有燃气专业证书的人员; 2、燃气热水器必须安装排放废气的烟道,烟道排气必须排放到大气中; 3、使用燃气热水器时要适当开启门窗,使空气对流,避免室内缺氧而引起人员窒息;4、燃气热水器的保养清洗每年一次 ; 五、燃气泄漏怎样报修、处理 如果您的燃气设备发生泄漏,应立即打电话通知燃气公司修理。在燃气公司检修人员未到之前,客户应关闭煤气开关,打开门窗使室内通风,并注意不要关闭或打开电器开关。 六、煤气中毒人员的抢救处理 发现有人煤气中毒,应立即打开门窗,并将患者抬到室外通风处,帮助患者做人工呼吸,中毒严重者要送有高压氧舱的医院治 天然气安全使用知识 一、缺乏燃气具使用知识

4、引起泄漏事故对燃气具使用知识不了解,如:灶具开关没关紧,自动点火灶未点燃等,容易造成泄漏而引发事故。 二、胶管老化或胶管脱落造成燃气泄漏事故 胶管使用太久,又长期处于温度较高状态下工作,极易老化、龟裂,发生漏气。此外胶管与阀门接口连接处或与灶具连接处必须紧密吻合,否则容易引起胶管脱落,发生漏气。 三、私自违章安装燃气热水器,造成中毒事故客户选购燃气热水器后,应请持有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安装,不可随意请无专业资质的外来民工或一般管道工安装。安装不规范,如:不安装废气排放烟道、热水器定位不当,容易使热水器废气排放在室内,从而引起中毒。 四、用明火查漏引起爆炸查漏一般采用肥皂液,将肥皂或洗衣粉用水调出

5、泡沫涂抹在检漏部位,如皂液遇到泄漏点,漏出的燃气会将皂液吹出来。切不可用明火(如打火机、火柴)检查漏气,否则极有可能引起爆炸。 查漏一般采用肥皂液 切不可用明火 五、使用劣质燃气具容易造成燃气事故由于劣质灶具的生产过程未经严格监控,许多质量指标都未达到规定要求,灶开关“关不死”、燃具内部密封性差等故障时常发生,在使用过程中容易发生泄漏。因此,必须选购正规厂家生产、经销的灶具和热水器。 六、天然气不完全燃烧废气容易引起中毒天然气热值高,在燃烧过程中,将消耗大量的空气,同时还产生大量的废气。1立方米天然气燃烧将消耗10立方米空气中的氧气,同时产生1立方米的二氧化碳和2立方米的水蒸气。如果不能及时排

6、除废烟气、补充新鲜空气,则空气中的氧气含量将逐渐减少,氧气不足将导致天然气不完全燃烧,产生大量一氧化碳,造成人员中毒,并因缺氧而使人窒息。因此,在使用天然气的过程中,必须保持使用环境通风良好,将废气排至室外,防止因窒息或废气中的一氧化碳造成人员伤害。 七、在使用天然气时应注意如下事项: 天然气是一种清洁、高效、优质的能源,按照市政府对能源结构调整的要求,天然气将逐步取代人工煤气和液化石油气而成为城市燃气的主导气源。天然气的主要成分是甲烷,本身具有无毒、热值高、燃烧稳定、对环境污染小等优点,是城市燃气的最佳气源。同人工煤气一样,天然气也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当天然气与空气混合达到一定的浓度范围时

7、,就会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天然气的爆炸极限为5%15%,属于甲类化学危险品,稍有泄漏,遇上明火,会发生威力巨大的爆炸。因此,对天然气来说爆炸或失火是主要危险,必须防止天然气泄漏。燃气管道及燃气用具的安装,应由具有相应安装资质的人员进行,使用安全型燃气用具。如果发现有泄漏,请立即关闭燃气开关,打开门窗,并注意不要开、关电气开关,同时立即到户外打电话报修。 1、使用天然气四季都要注意排气通风。若门窗紧闭,长时间使用热水器,室内空气耗尽,会发生缺氧窒息。 2、严格按照热水器说明书的要求装置燃气热水器和排放废气的烟道;热水器每隔半年或8个月要清洗保养。 3、使用燃气时,要防止火焰被汤水溢熄或被风吹熄。

8、有条件时您可使用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安全型灶具。 4、若发现室内燃气泄漏等异常情况,严禁使用明火检查,应首先打开门窗,关闭燃气总开关,疏散室内人员,切忌在现场启闭任何电器设备,及时至户外与我公司联系。5、若发生烟气中毒事故,应立即将患者抬到室外通风良好的地方,帮助患者做人工呼吸,严重的应立即送有高压氧舱的医院抢救。 6、连接燃气灶具要使用专用胶管,经常检查,定期调换,接口要用夹具紧固,胶管不宜拖接过长。 7、近年来发生了多起用气事故,多数是因非专业安装人员不能全面掌握安装的技术要求而造成的,使其隐藏着许多不安全的因素;为此我们提醒您切勿擅自改装、迁装、拆除燃气设施或变更燃气用途;更不要在燃气

9、输配管网上直接安装燃气器具或采取其它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为了您的家庭幸福和公共安全,在安装燃气设备时,应请政府认可的有资质证书的单位或并持有专业上岗证书的技术专业人员进行安装。 8、每年入冬前,应对自家的燃气各类设施进行一次自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然气利用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石油天然汽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我委研究制定的天然气利用政策业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印发。各地方政府和天然气生产、销售企业要统一认识,严格执行,切实做好天然气利用工作。 附:天然气利用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

10、八月三十日 天然气利用政策 一、制定政策的必要性 (一)缓解天然气供需矛盾。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天然气需求大幅度增长,国内天然气生产不能完全满足市场需求,供需矛盾突出。同时,由于国际天然气市场价格持续攀升,利用境外资源难度增大,天然气供需矛盾将会进一步加剧。制定和实施天然气利用政策,可以有效遏制不合理的需求,促进天然气供求关系协调。 (二)优化天然气使用结构。我国天然气使用结构不合理,化工用气比例过高。特别是由于气价相对较低,天然气产地及周边地区发展天然气化工的积极性很高,有的地方盲目发展附加值低、产业链短的甲醇、化肥项目。需要引导合理利用天然气资源,优化用气结构,充分发挥天然气资源

11、的效益。 (三)促进节能减排。煤炭在我国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例将近70%,以煤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二氧化碳排放过多,对环境压力较大。合理利用天然气,可以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改善大气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对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二、适用范围和管理主体 (一)政策适用范围。本政策主要是引导和规范天然气下游利用领域,不包括天然气下游利用项目的融资、税收政策等内容。本政策所指天然气是指天然气商品,不含地下储气库注采气。在我国境内所有从事天然气利用的活动均应遵循本政策。本政策也适用于管道进口天然气和液化天然气(LNG)。 (二)利用管理主体。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天然气利用

12、管理工作。各省(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 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改善环境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为目的,加大调控和引导力度,强化需求侧管理,优化天然气使用结构,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天然气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全国一盘棋,国家对天然气利用进行统筹规划,同时考虑天然气产地的合理需要;坚持区别对待,明确天然气利用顺序,确保天然气优先用于城市燃气,促进天然气科学利用、有序发展;坚持节约优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四、天然气利用领域和顺序 (一)天然气利用领域 天然气利用领域归

13、纳为四大类,即城市燃气、工业燃料、天然气发电和天然气化工。 (二)天然气利用顺序 综合考虑天然气利用的社会效益、环保效益和经济效益等各方面因素,并根据不同用户的用气特点,将天然气利用分为优先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 第一类:优先类 城市燃气: 1、城镇(尤其是大中城市)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气; 2、公共服务设施(机场、政府机关、职工食堂、幼儿园、学校、宾馆、酒店、餐饮业、商场、写字楼等)用气; 3、天然气汽车(尤其是双燃料汽车); 4、分布式热电联产、热电冷联产用户; 第二类:允许类 城市燃气: 1、集中式采暖用气(指中心城区的中心地带); 2、分户式采暖用气; 3、中央空调; 工业燃料

14、: 4、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冶金等工业领域中以天然气代油、液化石油气项目; 5、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冶金等工业领域中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的以天然气代煤气项目; 6、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冶金等工业领域中可中断的用户; 天然气发电: 7、重要用电负荷中心且天然气供应充足的地区,建设利用天然气调峰发电项目。 天然气化工: 8、对用气量不大、经济效益较好的天然气制氢项目; 9、以不宜外输或上述一、二类用户无法消纳的天然气生产氮肥项目; 第三类:限制类 天然气发电: 1、非重要用电负荷中心建设利用天然气发电项目; 天然气化工: 2、已建的合成氨厂以天然气为原料的扩建项目、合成氨厂煤改气项目

15、; 3、以甲烷为原料,一次产品包括乙炔、氯甲烷等的碳一化工项目; 4、除第二类第9项以外的新建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合成氨项目; 第四类:禁止类 天然气发电: 1、陕、蒙、晋、皖等十三个大型煤炭基地所在地区建设基荷燃气发电项目; 天然气化工: 2、新建或扩建天然气制甲醇项目; 3、以天然气代煤制甲醇项目。 (三)用气项目管理政策。 对已建用气项目,维持供气现状,特别是国家批准建设的化肥项目,应确保长期稳定供应,天然气供应严重短缺而又有条件的地方,项目可实施煤代气改造。在建或已核准的用气项目,若供需双方已签署长期供用气合同,按合同执行;未落实用气来源的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落实。新上用气项目一律按本政策执

16、行。天然气产地利用天然气也应严格遵循产业政策。五、促进天然气节约利用(一)提高天然气利用效率。在严格遵循上述天然气利用顺序的基础上,鼓励应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最大限度发挥天然气利用效率。 (二)提高天然气商品率。天然气生产企业要努力提高天然气商品率,增加外供商品气量,通过采取节能措施,加强油田伴生气的回收利用。同时,对油气田生产自用气也应科学合理利用,避免浪费。 (三)利用好工业煤气。要利用好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煤气,禁止煤气放空,造成新的能源浪费。 六、保障措施 (一)搞好供需平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调控天然气消费总量,力争供需总量基本平衡,推动资源、运输、市场协调有序发展。 (二)制定

17、利用规划与计划。各省(区、市)要在充分结合节能减排目标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天然气利用规划,并按“量入为出”的原则,根据天然气供应落实情况,做好用气计划安排,保证天然气供需平衡,避免因人为因素造成“气荒”。天然气利用规划应具有前瞻性、长远性,充分认识国内气价逐步与国际气价接轨的必然趋势,防止只顾眼前利益造成天然气利用项目一哄而上;同时,应研究以天然气替代油、液化石油气及其设施利用问题,避免经济损失。 (三)加强需求侧管理。各有关省(区、市)要加强需求侧管理,优化用气结构,合理安排用气增长,确保居民、公用福利设施及重点用户的供气安全。对违规用气的禁止类用户,要研究制定必要时采取停供气等措施。 (四)

18、提高供应能力。国家鼓励加大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力度,进口天然气,提高天然气供应能力,尽可能满足市场需求,缓解供需矛盾。 (五)保障稳定供气。天然气供需双方应明确彼此在调峰和安全供气方面所承担的责任。国家鼓励建设调峰设施和建立特大型城市天然气储备机制。 (六)对合理调控价格。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逐步理顺天然气价格与可替代能源价格的关系,充分发挥天然气价格在调节供需关系中的杠杆作用。 (七)严格项目管理。在天然气供需紧张的情况下,国家将严格天然气发电与天然气化工项目核准、备案工作;明确禁止以大、中型气田所产天然气为原料建设LNG项目。 七、其它 (一)本政策自发布之日生效。凡

19、与本政策相悖者,均以此为准。 (二)本政策根据天然气供需形势变化适时进行调整,以确保天然气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本政策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天然气安全使用知识 一、缺乏燃气具使用知识引起泄漏事故对燃气具使用知识不了解,如:灶具开关没关紧,自动点火灶未点燃等,容易造成泄漏而引发事故。 二、胶管老化或胶管脱落造成燃气泄漏事故 胶管使用太久,又长期处于温度较高状态下工作,极易老化、龟裂,发生漏气。此外胶管与阀门接口连接处或与灶具连接处必须紧密吻合,否则容易引起胶管脱落,发生漏气。 三、私自违章安装燃气热水器,造成中毒事故客户选购燃气热水器后,应请持有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安装,不可随意请无

20、专业资质的外来民工或一般管道工安装。安装不规范,如:不安装废气排放烟道、热水器定位不当,容易使热水器废气排放在室内,从而引起中毒。 四、用明火查漏引起爆炸查漏一般采用肥皂液,将肥皂或洗衣粉用水调出泡沫涂抹在检漏部位,如皂液遇到泄漏点,漏出的燃气会将皂液吹出来。切不可用明火(如打火机、火柴)检查漏气,否则极有可能引起爆炸。 查漏一般采用肥皂液 切不可用明火 五、使用劣质燃气具容易造成燃气事故由于劣质灶具的生产过程未经严格监控,许多质量指标都未达到规定要求,灶开关“关不死”、燃具内部密封性差等故障时常发生,在使用过程中容易发生泄漏。因此,必须选购正规厂家生产、经销的灶具和热水器。 六、天然气不完全

21、燃烧废气容易引起中毒天然气热值高,在燃烧过程中,将消耗大量的空气,同时还产生大量的废气。1立方米天然气燃烧将消耗10立方米空气中的氧气,同时产生1立方米的二氧化碳和2立方米的水蒸气。如果不能及时排除废烟气、补充新鲜空气,则空气中的氧气含量将逐渐减少,氧气不足将导致天然气不完全燃烧,产生大量一氧化碳,造成人员中毒,并因缺氧而使人窒息。因此,在使用天然气的过程中,必须保持使用环境通风良好,将废气排至室外,防止因窒息或废气中的一氧化碳造成人员伤害。 七、在使用天然气时应注意如下事项: 天然气是一种清洁、高效、优质的能源,按照市政府对能源结构调整的要求,天然气将逐步取代人工煤气和液化石油气而成为城市燃

22、气的主导气源。天然气的主要成分是甲烷,本身具有无毒、热值高、燃烧稳定、对环境污染小等优点,是城市燃气的最佳气源。同人工煤气一样,天然气也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当天然气与空气混合达到一定的浓度范围时,就会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天然气的爆炸极限为5%15%,属于甲类化学危险品,稍有泄漏,遇上明火,会发生威力巨大的爆炸。因此,对天然气来说爆炸或失火是主要危险,必须防止天然气泄漏。燃气管道及燃气用具的安装,应由具有相应安装资质的人员进行,使用安全型燃气用具。如果发现有泄漏,请立即关闭燃气开关,打开门窗,并注意不要开、关电气开关,同时立即到户外打电话报修。 1、使用天然气四季都要注意排气通风。若门窗紧闭,

23、长时间使用热水器,室内空气耗尽,会发生缺氧窒息。 2、严格按照热水器说明书的要求装置燃气热水器和排放废气的烟道;热水器每隔半年或8个月要清洗保养。 3、使用燃气时,要防止火焰被汤水溢熄或被风吹熄。有条件时您可使用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安全型灶具。 4、若发现室内燃气泄漏等异常情况,严禁使用明火检查,应首先打开门窗,关闭燃气总开关,疏散室内人员,切忌在现场启闭任何电器设备,及时至户外与我公司联系。5、若发生烟气中毒事故,应立即将患者抬到室外通风良好的地方,帮助患者做人工呼吸,严重的应立即送有高压氧舱的医院抢救。 6、连接燃气灶具要使用专用胶管,经常检查,定期调换,接口要用夹具紧固,胶管不宜拖接过

24、长。 7、近年来发生了多起用气事故,多数是因非专业安装人员不能全面掌握安装的技术要求而造成的,使其隐藏着许多不安全的因素;为此我们提醒您切勿擅自改装、迁装、拆除燃气设施或变更燃气用途;更不要在燃气输配管网上直接安装燃气器具或采取其它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为了您的家庭幸福和公共安全,在安装燃气设备时,应请政府认可的有资质证书的单位或并持有专业上岗证书的技术专业人员进行安装。 8、每年入冬前,应对自家的燃气各类设施进行一次自查。燃气法规燃气安装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七十三号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四日经第十六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第

25、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管理,维护燃气用户、燃气供应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安装、维修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和实施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燃气燃烧器具是指家用的燃气热水器具、燃气开水器具、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制冷器具等。 第四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坚持保障使用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

26、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燃气行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推广燃气燃烧器具及其安装维修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淘汰落后的技术、设备、工艺。 第二章从业资格 第七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 (二)有4名以上有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四)有必备的安装、维修的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

27、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资质标准,其条件不得低于前款的规定。 第八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经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不设区的城市和县,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审查批准机构),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持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将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向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取得资质证书的安装、维修企业由燃气管理部门编制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目录,并通过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九

28、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进行资质年检。 第十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中直接从事安装、维修的作业人员,取得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以下简称岗位证书),方可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第十一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其岗位证书: (一)停止安装、维修业务一年以上的; (二)违反标准、规范进行安装、维修的; (三)欺诈用户,乱收费的。 第十二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应当在一个单位执业,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 第十三条资质证书和岗位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2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出卖资质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第三章安装维修 第十五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应当由持有资质证书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企业进行。 第十六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企业受理用户安装申请时,不得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 第十七条安装燃气燃烧器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标准和规范进行,并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材料和配件。 第十八条对用户提供的不符合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提出不符合安全的安装要求时,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企业应当拒绝安装。 第十九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企业应当在家用燃气计量表后安装燃气燃烧器具,未经燃

30、气供应企业同意,不得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 第二十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完毕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企业应当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检验人员应当给用户出具合格证书。 合格证书应当包括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企业的名称、地址、电话、出具时间等内容,并盖有企业公章,检验人员应当在合格证书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未通气的管道燃气用户安装燃气燃烧器具后,还应当向燃气供应企业申请通气验收。通气验收合格后,方可通气使用。 通气验收不合格,确属安装质量问题的,原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企业应当免费重新安装。 第二十二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应当设定保修期,保修期不得低于1年。 第二十三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维修的企业,应当是燃气燃烧器具生产

31、企业设立的,或者是经燃气燃烧器具生产企业委托设立的燃气燃烧器具维修企业。 委托设立的燃气燃烧器具维修企业应当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企业签订维修委托协议。 第二十四条燃气燃烧器具维修企业接到用户报修后,应当在24小时内或者在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内派人维修。 第二十五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企业对本企业所安装、维修的燃气燃烧器具负有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规范化服务标准。 第二十七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向用户收取费用。 第二十八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档案,定期向燃气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报表。 第

32、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后,应当立即切断气源,采取通风、防火等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和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等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确属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原因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进行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或者出卖资质证书; (二)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继续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三)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原因发生燃气事故; (四)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移动燃气计

33、量表及表前设施。 燃气管理部门吊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后,应当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 (二)聘用无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第三十二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安装、维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

34、款。 第三十四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安装、维修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岗位证书,擅自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二)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第三十五条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原因造成燃气事故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燃气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燃气法规城市燃

35、气管理办法颁布者:建设部 颁布时间:1997-12-23 法规正文: 建设部令第62号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器具的生产、销售和燃气的使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城市燃气的发展应当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

36、技术,提高城市燃气的科学技术水平。 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城建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燃气发展规划。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经营网点的布局要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并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七条城市燃气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八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 第九条住宅小区内的燃气工程施工可以由负责小区施工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37、民用建筑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燃气表的安装应当符合规范,兼顾室内美观,方便用户 第十条燃气工程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第十一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十三条确需改动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动燃气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 第十四条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时,应当依照城市燃气发展

38、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高层住宅应当安装燃气管道配套设施。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 城市燃气经营:第十六条用管道供应城市燃气的,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可以多家经营。 第十七条燃气供应企业,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资质审查办法按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燃气的气质和压力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 (二)禁止向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供经营性气源; (三)不得强制用户到指定的地点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

39、; (四)禁止使用超过检验期限和检验不合格的钢瓶; (五)禁止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六)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十九条燃气供应企业和燃气用具安装、维修单位的职工应当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燃气供应企业及分销站点需要变更、停业、歇业、分立或者合并的,必须提前日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二十一条燃气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物价部门审核、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燃气器具: 第二十二条燃气器具的生产实行产品生产许可或者安全质量认证制度。燃气器具必须取得国家燃气器具的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

40、全质量认证后,方可生产。 第二十三条燃气器具必须经销售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的气源适配性检测,符合销售地燃气使用要求,颁发准销证后方可销售。取得准销证的产品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当地燃气器具销售目录,并向用户公布。 第二十四条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单位,必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核合格,方可从事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第二十五条燃气器具生产、经营企业在销售地必须有产品售后维修保证措施。 城市燃气使用: 第二十六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建立燃气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气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未经燃气供应企业批准,不得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气或者改变燃气使

41、用性质、变更地址和名称。 第二十八条燃气计量应当采用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燃气计量装置,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校验。 第二十九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使用规划,正确使用燃气; (二)禁止盗用或者转供燃气; (三)禁止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加热; (四)禁止倒灌瓶装气和倾倒残液。残液由燃气供应企业负责倾倒; (五)禁止擅自改换钢瓶检验标记; (六)禁止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器具和燃气设施等; (七)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空调等设备,必须报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安装。(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燃气用户应当按时交纳气费。逾期不交的,燃气供应企业可以从逾

42、期之日向不交纳气费的用户收取应交燃气费的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以中止对其供气。 第三十一条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燃气供应企业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可以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城市燃气安全: 第三十二条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等制度,及时报告、排除、处理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正常供气。 第三十三条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实行每日小时值班制度,发现燃气事故或接到燃气事故报告时,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抢险。 第三十四条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制定有关安全使用规则,宣传安全使用常识

43、,对用户进行安全使用燃气的指导。第三十五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重要的燃气设施所在地设置统一、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巡回检查。严禁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毁坏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或者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有义务通知燃气供应企业以及消防等部门。发生燃气事故后,燃气供应企业应当立即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重大燃气事故要及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七条对燃气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发生重大燃气事故,应当在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

44、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实行燃气事故保险制度。第三十九条除消防等紧急情况外,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任何人不得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质证书:(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质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施工的。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

45、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止销售,并可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三)、(四)、(五)、(六)、(七)项、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五

46、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城市燃气是指人工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二)燃气供应企业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企业。 (三)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四)燃气器具包括燃气灶具、公用燃气炊事器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交通运输工具、燃气取暖机、燃气计量器具、钢瓶、调压器等。第四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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