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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文化政策》学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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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政策是有关国家文化意志和文化利益的一整套制度。它能够促进文化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能弥补市场失灵的缺陷,有效配置资源,提升文化产业发展水平,改善人民的生活内容和生活品质。同时文化政策不管是作为执政党的文化统治手段,还是政府的文化管理工具,本质上都是国家文化意志和文化利益的表现和反映。选择什么样的文化政策,实质上就是选择什么样的文化发展道路、文化发展方向。
在通过对《比较文化政策》这门课程进行系统的学习之后,我深刻的认识到了文化政策对一国文化产业的重要性。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文化产业作为一种智慧密集型、可持续发展的产业已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焦点。我们应借鉴国外市场自由型文化产业政策、政府主导型文化产业政策、多元文化产业政策的经验,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制定有中国特色的文化产业政策,通过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协调,将更多资源引入文化产业领域,走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文化产业道路。
(一)以自由主义为特征的美国文化产业政策
在文化产业政策研究领域,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是。美国没有统一的文化产业政策。在历届美国执政者看来,任何以国家政策的方式对文化发展做出规划、引导,都是对个人表达自由的干涉。“文化产业”在美国被称为“娱乐产业”,美国政府对国内文化市场的监管方式,与钢铁、汽车等其他产业部门几乎没有区别。与此相应,在国际贸易领域美国也要求其他国家开放本国文化市场,取消对本国文化产业的保护壁垒,以实现全球文化产品的贸易自由和资本的自由流动。
将文化产业与其他产业部门同等对待,可以说是美国文化产业政策与法国、英国、加拿大等国,甚至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文化产业政策根本不同之处。美国政府认为,文化产业在经济领域不具有特殊地位,文化产品与钢铁、汽车等其他产品没有什么不同,文化不需要特殊的规划和“保护”,政府所应做的,是为文化企业的经济活动以及个人的文化创造提供一个公平合理、充分竞争的舞台。美国政府认为,对于文化的发展来说,最为重要的不是对所谓优秀的文化及真理进行扶持,而是要营造与维护一个能够让各种声音自由表达的环境,同时这也保证了受众能够有充分的选择机会。
那么,美国是怎样营造文化“自由市场”的呢。在美国国内,政府主要通过反垄断法,防止某一文化产业领域的市场分额集中在少数大型企业手中。因为市场分额过分集中,会阻碍这一领域的充分竞争,窒息该领域发展活力。美国对于垄断的约束一向比较严格,但随着海外文化市场的扩大,美国文化企业日益立足全球而不仅限于国内,美国对于文化产业的垄断约束有了微妙的变化。1996年克林顿政府以放松管制为特征的《电信法》的出台就是一个例证,它赋予电话公司在其营业区内销售视频节目、经营有限电视等权利,并放宽了对文化、信息企业合并的限制。这就意味着,为增强本国文化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美国放宽了对文化企业规模的限制。强行拆分微软与容许时代华纳兼并,是美国根据国际竞争需要、灵活运用反垄断法的两个典型个案:微软已占据全球相关市场90%的份额,即使拆分也不会影响美国在这一领域的国际竞争力;而容许时代华纳兼并,是为了加强美国在媒介领域的全球竞争力。这说明美国在文化管理方面“兵无常法”,不拘泥于固定的手段,在自身目标——争取、保证美国文化产业的全球竞争力明确的前提下,随着情况的不同而进行不断的调整。
虽然美国在文化产业政策方面一贯奉行自由贸易政策,强调市场调节和政府尽量少地干预,但在不同历史时期,这一政策在具体内容和侧重点上有所区别。冷战时期,为与前苏联的意识形态宣传对抗,美国采取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对电影、电视、报刊、广播等文化产业施加影响和干预,在文化管理方面的支出也十分可观。冷战结束后,美国的文化支出预算大幅削减,在文化产业管理方面更加强调市场调节和“贸易自由”,并且更为重视文化产业的经济效益而非社会效益。直到“9-11”事件发生后,美国才又重新关注文化产业的社会效益,并加强了通过文化产品的输出扩大美国价值观在世界的影响力的活动。
在国际贸易领域,美国曾是“文化例外”的首倡者。在1950年的《佛罗伦萨协议》中,美国坚持协议应有“保留条款”,允许各国不进口那些“可能对本国文化产业发展构成损害的文化商品”。然而,当国际市场对于美国文化产业的发展越来越重要时(1996年文化产品出口首次超过汽车等传统工业的出口,上升为美国出口的第一产业),美国也越来越坚持全球文化市场的自由开放,坚决反对法、加等国通过贸易壁垒、政府补贴、配额制等形式对国外文化产业活动的限制。
(二)政府主导型文化产业
事实上,文化产业政策都是国家制定出来的,没有一个国家的文化产业政策会脱离国家的引导,只是自由市场型文化产业政策是国家进行隐性的调节,不过多以政府的角色进行行政性干预,以留出更多的空间与可能性,然后再针对问题进行调整。政府主导型文化产业政策是显性的调节,从一开始就以国家的高度与力度,将资源投向政府引导的行业与领域内,集中全国的力量去完成制定出来的目标。
1、法国
法国的文化产业政策,强调政府对本国文化产业发展的理性规划。法国文化政策的目的,在于“保护和发展人类遗产的各个层面,鼓励艺术创造,支持艺术教育和艺术活动”。法国文化政策从不局限于“内容”、“形式”等,其注重的是目的:鼓励创造、保护遗产、发展产业、增加参与、支持差异。其中保护文化遗产,是法国文化政策中历来最重视的部分。
法国政府在2009年拨出一亿欧元的专门款项,用于急需修复的诸多文化遗产及名胜古迹。据法国文化部公布的统计数字,法国2009年用于文化遗产维护的费用总共达4亿欧元。法国在与文化遗产领域相关部门工作的从业人员达50余万,经济规模达210亿欧元,成为法国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也有着大量宝贵的文化遗产,在这些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方面,我们应该向法国取经。法国不仅花费大量的财力、人力修缮遗产的硬件,也合理地挖掘这些宝贵的文化遗产的能量。卢浮宫与玻璃金字塔的结合,成为新一代法国的创举。它大胆地打破一般对于文化遗产的保守规划,切实解决了卢浮宫每年大量游客游览带来的压力与相应产生的对文化遗产的破坏。法国人深刻地了解,这些历史悠久的文化遗产是他们国家最重要的资源,所以整个国家的文化产业政策都聚焦在这个领域内。我国地大物博,虽不会将全部力量都集中用在文化遗产上,但是必须将文化遗产纳入文化产业政策保护的范畴内,合理有效地进行保护和开发。
2、日本
日本的文化产业统称为娱乐观光业,强调文化的内容属性。日本是世界上最大的动漫制作和输出国,目前全球播放的动漫作品有六成以上出自日本,在欧洲这个比例更高,达到八成以上。根据日本贸易振兴会公布的数据,2003年销往美国的日本动漫片以及相关产品的总收入为43.59亿美元,是日本出口到美国的钢铁总收入的四倍。广义的动漫产业年营业额230万亿日元,占日本gdp十多个百分点,超过汽车工业,成为日本第二大支柱产业。
1996年,日本确定了“文化立国21世纪方案”,这是政府引导、扶持文化产业的开端。1998年日本政府又提出了“文化振兴基本设想”,把文化的振兴提高到国家最重要的位置,强调对文化进行重点投资,认为对文化的投资是对未来的先行性投资。2003年政府重新调整了文化产业的定位,制定了“观光立国战略”。另外,对振兴地区和地方文化,日本政府明确规定:政府应支持地区文化活动,包括重新挖掘、振兴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遗产、民间艺术、传统工艺和祭祀活动等;制订长期规划,对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艺术提供全面支持;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联手举办全国规模的文化节。
日本的政府主导方式与法国不同。法国属于保守的主导,其根据国情制定出来的大原则,集中在文化遗产领域,而日本的国情与法国不同,需要伴随着时代的变化及时调整定位。自从日本在2003年确定了“观光立国战略”后,对各国都打开了国门,降低了门槛,欢迎全球人民来观光旅游。中国的国民不仅可以跟团去旅游,也可以在日本自己旅行。这些变化都是受日本政府文化产业定位影响的结果。这种政府主导方式下的文化产业政策是否成功,直接取决于政府的决策能力;虽然政府是在全面研究的情况下才决策的,但是相对而言比较主观,其优点在于先于市场做出引导,可以避免市场萧条等问题产生后才去解决问题。
(三)多元文化产业政策
1、加拿大
加拿大于1988年正式通过《加拿大多元文化法》,进一步明确加拿大政府的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其总体目标是:使加拿大人能够广泛接触到世界范围内的各种文化产品,同时确保加拿大能够享受自己的文化产品,并保持加拿大的文化多样性,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奉行多元文化政策的国家。加拿大联邦政府无文化部,所有文化事务皆由遗产部管理。据加拿大联邦统计局统计,仅1990-1991年至1996-1997年的6个财政年度,文化产业就增长了14%,超出主要产业即汽车制造业和农业的同期增长。加拿大一直坚持自由贸易原则,但在文化领域奉行保护主义。加拿大政府推行多元文化政策是一种历史的选择,因为它符合加拿大社会多族裔共存的特点,也符合世界多样化发展的民主潮流。同化和民族融合是一个多民族社会,尤其是像加拿大这样一个移民社会必然的选择。多元文化政策承认各族裔文化平等,指明了加拿大文化向统一的加拿大民族文化发展的方向。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56个民族都有自己的文化与历史,国家在保持多元文化包容性的同时,也力求民族间的融合。在各少数民族被汉文化同化的时候,国家更加刻意地用政策保护着少数民族文化的独特性。面对全球化的潮流,我国也能很好地包容各种外来移民文化,以一种开放的姿态拥抱各个国家的文化与文化产品。
2、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也是一个典型的移民国家,政府坚持“无歧视成分的移民政策”和推行多元文化主义。1979年,澳大利亚多元文化事务学院成立,它的宗旨是提高人们对文化多样性的认识,增强澳洲社会的凝聚力,促进理解与宽容。1989年,多元文化事务顾问委员会进行的广泛的社区咨询和提供的建议,使政府制定出《关于多元文化的澳大利亚国家议程》。1994年,联邦政府第一次出台了文化政策——《创造之国度》,目标是将澳大利亚建设成为创造型国家。1996年,联邦政府又制定出台了《艺术面前人人平等》的文化政策。澳大利亚的文化政策鼓励创新,既鼓励在原有艺术品种基础上的创新,又鼓励引进新的艺术品种以丰富文化生活,活跃文化市场。正是在这样的政策指导下,政府通过直接拨款、文化组织登记制度、税收减免等扶持措施,鼓励社会各方面对文化产业的投入。
澳大利亚政府1994年发布第一个国家文化发展战略,力推创意产业概念,把创意产业发展作为一项国家战略,明确提出将文化产业与创意产业结合起来;通过创意产业和文化机构来表现澳洲认同与澳洲特色,成立了布里期班创意产业研究中心,作为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直接支持的国家级创意产业振兴机构。我国也设立了一个独立的政府机构“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来管理文化产业,但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受到多个部门监管,这样的高门槛不利于多方投入到文化产业中来,也不利于文化产业的有效管理。
(四)中国文化当前形势及打造文化产业链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之后,国家逐步开放经济政策,大量西方的经济,文化涌入中国,给了中国一次彻底了解世界的机会。于是,随着经济的日益强大,文化也呈多元化趋势发展。
一方面,接受并学习先进的经济模式,接受西方文化的熏陶并在此基础上探索,进步。看看中国城市里随处可见的高楼,西餐厅,汽车,电子产品等,人们无时不刻在处理着瞬息万变的信息。中国式的建筑慢慢变得少起来,现在只能在若干称为旅游景点的地方,我们能欣赏到那美轮美奂的经典。国外先进的文化和经济带给了中国巨大的动力。使中国一跃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当生活水平得到显著改善,人们开始更多的关注精神文化层面。更多的外国文化得以被中国人所接受,肯德基,麦当劳,必胜客,星巴克这些外来饮食文化在中国变得炙手可热。无以数计的电子产品充满人们的口袋,背包。中国人用包容的心态去面对整个世界。尽情的吸收整个世界的文化。精髓、糟粕,不可避免的一并充斥着人们的大脑。该如何选择性的吸收,让外来文化起到最大限度的积极作用,是中国一直在探讨与研究的话题。
另一方面,当政府和人民发现中国古老的文化以及传统在这种开放的状态之下慢慢被侵蚀,消息。不得不让人担忧起来。于是,保护区,景点,文化遗产,等一系列保护中国传统文化的政策出台,一股反思潮的趋势正蔓延开来。这其中就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如何让东方文化和西方文化共存的问题,如何让西方文化引导东方文化的问题,如何让东方文化影响西方文化的问题。两种文化之间碰撞所产生的火花,是整个文化产业里最为宝贝的财富。
2003年6月,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开始启动。包括北京、重庆、广东、浙江、深圳、沈阳、西安、丽江在内的9个省市9个综合性试点省市地区和35家试点单位被纳入了试点范围。2005年,开始试点总结,改革经验向政策、法规转化,集中出台有关政策文件。2006年1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对2003年以来的改革试点进行了全面总结,发出了改革全面推开的信号,试点正式结束。政策的导向决定了文化产业的发展。一系列保护性质,研究性质的试点启动,标志着中国文化将经历历史上最大的一次发展。经济的发展,文化产业必须跟得上时代,中国人深深的明白这一点。如何整体打造文化产业链,优化产业结构,形成产业的协调与可持续发展。
文化产业快速发展,势必将带动经济的增长。日本的动画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很好的可以借鉴和学习的例子。它比其它的模式更适合中国。从经济结构看,作为现代第三产业的主力军,通过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可以加快国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增长方式的转型;从国际文化产业发展看,发达国家纷纷出台文化产业兴国战略,伴随经济全国化的浪潮,国际文化竞争迫在眉睫,应对国外文化竞争,成为我国文化产业迅猛发展的一个重要动机。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目前我国的文化消费水平只达到发达国家的四分之一,人均消费潜力远远没有释放出来。中国的第三产业整体发展程度也低于相同发达国家约10个百分点,以文化及传媒产业为代表的“新兴服务业”远没发挥应有的作用。如今,“大洗牌”的全球金融危机还没有结束,世界文化及传媒产业格局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国家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已经出台,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及传媒产业向纵深发展,在此背景下,更要善于梳理和总结文化及传媒产业政策演变的基本历程和有效经验,抓住机遇,以推进我国文化及传媒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五)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的文化产业政策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对三种文化政策的比较,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应该制定符合当前形势有中国特色的文化产业政策。
根据我国的国情,我国的文化产业发展需要政府起足够的引导作用,通过宏观调控和协调将更多资源引入文化产业领域。我国是个多民族国家,多国的移民文化也涌入我国,多元的文化政策能够使各种文化在这片土壤上生根发芽,同时也要发扬、维护好中国自己的文化特色。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的转型,文化产业领域内的诸多政策,也会给公众越来越的发展空间与可能性,市场的自由度也会越来越高。
这样一种有中国特色的文化产业政策,需要一系列措施来支持。一是应时制定法律法规。健全的法律法规是维持社会发展秩序的关键。不论是美国还是日本,都依靠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来发展文化产业。我们国家也在不断完善与制定文化产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但仍需应时制定更健全的法律法规。
二是鼓励引导多元化的资金投入。一个新产业的发展需要强大的资金来支撑,仅依靠政府的资金投入是不够的,还要拓宽融资渠道。在《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就包括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
三是创意人才的培养与吸引。文化产业是知识密集型产业,需要大量的创意型、智慧型人才的聚集,我们不仅要培养中国的创意人才,也要把外国的创意人才吸引到中国,留在中国。这种培养和引进要落实到文化产业政策上,给以足够的政策优惠。
在借鉴国外文化产业发展的成功经验的同时,走出符合中国国情的文化产业道路才是最为关键的。正如文化产业本身需要创意需要智慧一样,国家的文化产业政策作为一只有力的推手,如何有效地正确地引导、维护文化产业发展,也需要足够的创意与智慧。
第二篇:中西文化比较研究学习心得中西文化比较研究学习心得
本学期我们上了《中西文化比较研究》这门课,跟着刘勃老师学习了中外各种文化,第一节课我就被刘老师生动幽默的讲课深深吸引了,通过一学期的学习让我受益匪浅。
老师一开始便提出了一系列的问题。人是谁。何谓文化。何谓中国。何谓西方。通过这些问题的讲解,让我明确了接下来的学习方向,让我以更为客观更为全面的看待问题。
学习这门课程的开始,我便碰到了一个陌生又熟悉的词——轴心时代。在公元前800至公元前200年之间,尤其是公元前600至前300年间是人类文明的“轴心时代”。这个“轴心时代”发生的地区大概是在北纬30度上下,就是北纬25度至35度区间。这段时期是人类文明精神的重大突破时期。在轴心时代里,各个文明都出现了伟大的精神导师——古希腊有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以色列有犹太教的先知们,古印度有释迦牟尼,中国有孔子、老子、韩非子、墨子……他们提出的思想原则塑造了不同的文化传统,也一直影响着人类的生活。
中国春秋战国时期的制度,变法,各种局势的变化在高中上历史课时已有涉及,高中时的学习完全是为了应付考试,而这次的学习则充分调动了我的兴趣,课上老师各种生动的例子更是加深了我们的理解。接着讲的便是古希腊与希腊化世界,讲了希腊的城邦与希腊的民主制度。而最让我感兴趣的却是希腊的神话,希腊神话是古希腊民族关于神和英雄的故事总汇。它将现实生活与幻想交织在一起,为人们创造了一个包罗万象的瑰丽世界,生动地描绘了古希腊人的社会生活图景,并作为文学艺术的永恒题材而流传下来。
讲完制度变开始讲思想,中国的百家争鸣,希腊的哲学。虽说百家争鸣,但是在学说和流派上真正能称上“家”的,正如《汉书·艺文志》中所谓“其可观者九家而已”,即除了后来成为国家意识形态并影响到寻常百姓的儒家而外,还有道家、墨家、法家、纵横家、名家、阴阳家、杂家、农家(所谓“三教九流”之“九流”)。而值得注意的是:这八家在当时都是与儒家学说旗鼓相当影响相近的学派,并且和儒家一道成为中华文明的源头。说到古希腊哲学,则不得不推出古希腊三大哲学家: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其中我最感兴趣的便是苏格拉底反诘法,他以不断提问的方式来不断的完善一个概念,达到定义的目的,由此可见西方哲学及其注重逻辑。
通过这次学习,让我懂得。不论中西文化存在什么样的差异,我们都应以开放的心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学习和借鉴人类一切优秀文化成果,更好的为我们国家的繁荣发展服务。
第三篇:“文化政策”与“文化法律”概念的比较分析一、文化政策的定义
要想清楚说明什么是“文化政策”这个种概念,必须要首先明确什么是“政策”这个属概念。
根据辞海定义,政策的含义是“指国家、政党为完成特定的任务而规定的行动准则,是路线、方针的具体化。”[1]不过,迄今为止在理论界,“政策”的概念并没有严密定义并得到一致的认可。一方面原因在于,“政策”这个词语出现的频率非常活跃,通常用法各异。在众多规范性文件中,可见各式各样关于“政策”一词的使用,在不同语境下,其各自的内涵和外延,具有非常大差异,可谓五花八门,这直接导致我们对“政策”的定义和理解具有模糊性和混乱性。例如常常可以见到“党的政策”、“国家政策”、“政策法律”、“具体政策”、“政策精神”等各类使用方式,但它们其实并不完全指向同一概念内涵。另一方面,在现实使用中“政策”的表现形式过于丰富,灵活性太多,这同样阻碍了我们想要对其进行严格、明晰的定义。在习惯性用法中,不仅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可称作“政策”,还有一些没有规范形式的讲话和评论也被习惯性称为“政策”。可见,在不同的情况下,我们对“政策”的理解是很难绝对统一的。
客观地说,“政策”的定义虽然纷繁复杂,但这并不影响我们在各种语境下继续合理使用。由于复杂的政治和历史原因,我们已经对“政策”所体现出的背景的深刻性有着潜移默化的理解。除非要求极高的学术研究和法律文件,事实上对“政策”一词各种灵活的解释,一般也并不会使人对该语境的整体理解造成误区。因此,实践中我们没有过多纠结于必须对“政策”词语本身进行统
一、严格的定义。还有学者提出,“我国长期因计划经济体制而导致的一种现象,政策和法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并不是这两个概念本身有什么不同,而是这两个概念所产生的历史背景和承载的内涵不同。”[2]
但笔者认为,文化政策和文化法律从性质上还是有相当差异的,它们分别构成党对文化进行宏观管理和中央政府对文化进行宏观管理的主要手段和方式。因此,有必要对这两个概念进行区分和剖析,对“政策”一词进行狭义的界定,以免在论述时产生混乱。笔者在本文中将“政策”概括为“执政党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任务,为处理政治事务而制定的路线、方针、原则和规范的总和。”在这个概念下,政策的形式范畴包括了党的口号、纲领、章程、文件等等;内容范畴包括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或中央全会的文献和决议、中共中央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文件以及中央直属机构为贯彻中央精神以及进一步解释和细化党的基本政策而发布的相应文件等等。需强调,领导人的口头讲话等不具备正式规范形式的内容并不包括在内。
尤其需要特别说明,那就是党的政策和国家政策的区别。党的政策与国家政策并不是同一个概念,但其实紧密不可分。在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下,中国共产党作为我国执政党,对政府机构和国家事务实行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因此,国家政策是以党的政策为基础的。在很多情况下,二者虽然内容相同,但是他们发布的主体和采取的形式并不相同,因此法律属性不同。相比较而言,在理论和实践中,国家政策比党的政策更加难以作出明确的定义。尤其是国家政策常常指向未形成规范性文件的原则、方针和发展战略等,或者指向某些具体问题的具体执行计划方案。例如一些行政调整手段,也往往被称作“国家政策”。本文中,根据前文阐述,显然将“政策”定位于“党的政策”,而非国家政策。
我国的文化政策,也就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为进行政治领导、促进文化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路线、方针、原则和规范,是管理国家文化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和主要方式及手段。
二、文化法律的定义
理论界通常使用的概念定义是,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权利和义务,确认、维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规范系统。
广义的法律,则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它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法律解释。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本文中所提及的文化法律,指拥有立法权限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关于国家文化事务管理、调整社会文化生活为主要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总和。
三、文化政策与文化法律的区别与联系
通过概念的界定,我们可以明确的是,执政党的政策并不等同于法律,现阶段我国文化政策也并不等同于文化法律。目前很多学者对文化政策的研究立论,事实上采用的是广义的文化政策概念,例如《文化政策学》中的定义,“文化政策是一国对于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物博物等领域进行行政管理所采取的一整套指定性规定、规范、原则和要求的总称,是有别于科技政策、教育政策等其他领域政策的一种政策形态。”可见,此处对文化政策的定义实际上既包括了党的文化政策,同时也包括了文化法律。而在本文中,笔者对这两方面做出相当明确而具体的界定。
文化政策与文化法律有着明显的区别:
第一,产生的渠道不相同。我国文化政策是由党制定和颁布的,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同时也带有随意性和不确定性的外在特征,例如宣言、纲领、决定、决议、讲话、文件、通知、声明、口号、批复等等。而文化法律则是由有相应立法权限的机构按照法定的程序制定的,表现形式具有规范性和确定性。
第二,调整范围和方法不同。文化政策一般不调整社会文化领域中涉及程序类的部分,不具备强制性,靠理想信念、道德教育、纪律规范等加以实现。文化法律则对党内文化建设问题不予涉及,并且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第三,外在表现属性不同。文化政策更加活跃,具有前瞻性和时代感,更能反映出社会生产力和文化发展的阶段性需要,往往是促进文化建设发展的先导。而文化法律则应当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严谨性、系统性和普遍性。
文化政策体系与文化法律体系的关系到底呈现出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
首先,文化政策是基石,是社会文化生活基本价值观的体现。同时,文化政策弥补了某些方面文化法律的空白。
“法律机制在社会调整系统中不能不受到其他社会规范的影响,而政策是其中反映社会利益和变革最为深刻和直接的一种,其他一切社会规范都必须服从根本性的社会政策所作出的价值选择”。[3]文化政策所确立的国家核心文化价值体系,直接决定了社会主流文化意识形态,构筑了人民的精神家园和共同的思想道德基础。文化政策始终引领着文化的前进方向,为人民创造文化产品提供了强大的精神力量。“当文化方针、文化政策符合文化发展客观规律时,就有利于保障、鼓励、促进全民族的文化创新,有利于文化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文化就繁荣,就发展,反之,文化就萧条,就停滞。‘双百’方针的提出及其贯彻过程中所遭遇的种种曲折,就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4]
尽管文化法律作为政府进行文化宏观管理所制定社会文化行为规则,对维持社会文化发展秩序和推动社会文化进步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在进行文化宏观管理过程中,文化法律的作用并不能一味高估,尤其是当文化立法相对滞后的情况下。例如,我们都了解的假唱现象,在大家“明知”的情况下存在了很长时间,甚至从某种强调现场效果的角度看,具备了一定的“存在的就是合理的”的理由。但是显然,社会价值的道德认同和法律底线都不会认同假唱现象是“合理的”,因为这种现象对社会文化生活的影响弊大于利,让整个社会艺术表演活动失去健康良好的秩序。我们都知道,直到2005年《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出台,“不得以假唱欺骗观众”的规范才出现。这体现了法律对类似文化现象的界定往往迟迟难以划定,也就是常说的“法律滞后性”,可能会导致法律未覆盖的社会文化生活处于无监管和无序状态。不过,法律的滞后性同时体现了法律在对新生的事物现象进行“存在的是否是合理的”命题下的观察、审视、评估和决定,然后再作出决策的行动。这种滞后性和谨慎性,在某种程度上说,是必然的也是合理的。
在实际生活中,新事物、新现象以及纷繁多样的社会矛盾层出不穷,文化法律始终将存在“滞后”的“弊端”。无论如何严密,其固有的局限性导致其始终将出现落后于实际和客观形势,永远都存在不完善、不详尽之处。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建立协调预期的法律机制,更要善于利用文化政策的灵活性来弥补其中的不足。而在尚未制定文化法律的社会文化领域内,社会关系就只能以文化政策调整为主。文化政策涉及到我国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不仅是党领导社会文化事业发展的指针,也是社会文化立法的依据。我们应当按照文化政策所引导的方向,有意识地引导、协调社会文化行为,帮助人们进行价值观和行为选择,建立良好的社会文化发展秩序。
也就是说,在已经制定的文化法律不足以调整社会文化领域内各种复杂关系的时候,政策和法律同时作为调整规范存在,相互配合和补充。一方面,“某些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内涵和外延是根据形势,由政策来确定”[5]。另一方面,中央提出的文化政策往往由文化法律加以具体化和规范化,以补充法律的不足。
经验证明,凡是新的重大社会文化问题的产生或者文化宏观管理方针的转变,包括现在正在如火如荼展开的文化体制改革,一定会出现阶段性的探索实验过程,这个过程也就是从政策指导到制定法律的过渡过程。很多法律规范的产生,也就是从政策原则调整产生的法律关系中再产生出来的。尤其在改革的过程中,许多探索性的文化政策必然要在社会文化生活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长期活跃在文化领域。当然,它们中的大部分最后都将转化为法律规范。
随着文化法律的不断健全,调整机制日益完善,法律调整将在社会文化领域内越来越多地取代原来文化政策的职能和作用,成为社会文化生活中最主要的调节手段。但这并不意味着文化政策的作用日益削减,而是将“进入更高的层次,作为法律的精神或原则,发挥它在整个社会调整系统中的宏观指导作用,而不再作为一种法律渊源与法律体系在微观层次并行”[6]。文化政策的主要职能则是构建国家文化价值体系的核心功能,而不再过多体现在规范性上。在这个层面上说,这将是文化政策和文化法律的理想格局。
其次,文化政策和文化法律互有制约,互相作用。
一方面,政策与法律的适用可能产生交叉或者矛盾。从法律的特点和性质的角度来讲,文化法律作为独立的社会调整机制,强调的是独立的实施过程。但是在实际中,文化政策对文化法律的实施具有相当影响。在不违背法律基本原则的情况下,文化行政机构和文化执法机构在依法行政及办案过程中往往要进行适当变通,以考虑党的文化政策需要。可以说,目前党的各种政策,都是法律在实施过程中的指导和参考。同时,在社会文化发展新过程中出现的新事物、新形势,也必然产生新的社会调整要求。而此时文化法律可能已经经过一段时间落后于新形势的发展,新的政策原则超越了原有的法律,却又没有规范化形成新的法律,这就会产生新的政策和旧的法律之间的交叉或者矛盾。尤其现阶段我国文化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这种新旧体制改变面临到的新情况新事物会层出不穷,所带来的矛盾也势必比原有计划体制下文化发展单一模式的稳定时期更加突出。如果政策的效力盲目地高于法律的效力,那么文化法律的具体实施势必面临着尴尬的境界。这是个无法避免的必然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笔者认为,依法有权对文化法律进行解释的职权部门,根据党的最新政策对文化法律进行及时有效的解释,则能够有效缓解这种矛盾。
另一方面,党的文化政策经过实践的验证,在时机成熟之际,经过一定的程序后,其中可操作性、规范性强的部分,必然转化为文化法律的形式。这需要注意两个重点问题。
一是党的文化政策,尤其是在纲领性文件中所阐述的文化政策,是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是执政基础,文化法律受文化政策的指导和调整。这是党在国家的根本地位决定的。不仅如此,在文化法律机制运行调整功能时,要受到文化政策以及其他各种社会规范的影响,例如社会习惯等等。文化政策在各种社会规范中最直接和深刻地体现了文化领域中的社会利益关系和变革的内涵。其他所有一切社会规范都必须受到文化政策所体现出的根本性的价值判断。
二是文化政策经过在实践中的摸索之后,根据社会需要和经过一定的程序转化为文化法律,形成正式的法律规范,成为文化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这是法治秩序的内在要求,也是党提高执政能力、实行依法执政的重要内容。
通常来说,文化政策的转化具有不同的形式。有的文化政策采取党中央与国务院联合发布的形式。这种形式使得文化政策与文化法律在形式和属性上相统一并直接具有了相应的法律效力。还有的文化政策文件在贯彻执行过程中被文化立法机构援引,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威性文件,从而完成从原则到具体规则的转化,这也是文化政策转变为文化法律的一种典型方式。还有一部分文化政策虽然并没有在形式上被转化为法律规范,但是被作为了立法的渊源,其功能性等同于法律机制。
在这个前提下,值得注意的是,文化政策转化为文化法律必须要遵守正当程序,这是文化政策转化为文化法律的重要保障,也是民主与法制社会的重要原则。正当的程序虽然并不意味着结果必然公正,但是公正的结果必然建立在程序的正义基础之上。依靠程序的理性和科学精神,合理运用技术化手段,文化政策转化的过程和目标才不会发生价值偏离。当然,按照法学理论,正当程序和法定程序并不完全一致。法定程序仅仅是文化政策在向文化法律转化过程中所要遵循的最低要求,正当程序则是比法定程序更加深层次的要求。现阶段,在我国的文化立法实践中,虽然并没有明确正当程序原则,但是《立法法》中关于提案、听证、审议等制度要求,以及《行政许可法》等包含的类似法律规定,已经对正当程序原则进行了实践中的贯彻。只是,专门针对文化政策转化文化法律的制度研究,并没有得到特别的总结研究。文化政策的广泛性、基础性,以及在社会文化生活中起到的核心指导作用,奠定了文化政策的独特特点和在国家文化事业发展统领性地位。可以说,文化政策转化为文化法律的正当性研究,是党在进行文化宏观管理过程中如何实行依法执政和提高执政能力这一命题的重要内容之一。
综上所述,文化政策和文化法律有很多共同性和一致性的特征,尤其表现在它们都充分体现出了国家意志,但它们并不是两个简单的、重叠的概念。前者指向党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确立社会主流文化价值观,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具体方式,是人民主权和共产党执政行为在文化领域的重要体现;后者则指向政府要依法行政,明确了政府在管理社会公共文化事务,构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科技创新等方面的具体制度安排。正确理解二者之间的关系,有助于理顺和协调党、政部门对文化宏观管理的不同职能,这在当前的文化体制改革过程中,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
注释:
[3]《论我国社会调整系统中的政策与法》:范愉著,原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6年4月
[4]《新中国文化管理体制研究》。蒯大鹏、饶先来著,第10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第四篇:中日文化比较心得中日文化心得体会
这一学期选修了贾老师的中日文化课程,由于课程冲突,好多次没有去成,但我觉得通过这次课程让我认识到了中日文化的区别。
我们为什么总是讨厌日本人,也许是因为日本文化几乎全是中国传过去的,本来就是个蛮夷之地,蕞尔一岛;但它后来却又侵略中国,进行大屠杀这种惨无人道的行径。最重要的是那种不认罪的态度——否则,我也说不清中国人为什么要仇日不仇英法美。八国联军烧了我们的圆明园、屠杀了义和团。
其实关于国际关系,国家利益才真正左右一个国家的态度,本来就变得比狗脸还快,翻脸不认人常有。象我们这样持久地排日并不理智。我也无意为日本辩护,它有自己的民族劣根性,但日本文化和众多文化一起冲进中国大门,与年轻一代人紧密融合,再拒绝出去,绝不可能。
日本文化的确在影响这一代人,中国文化必然有比不上它的地方——没有什么文化和制度完美,任何文化都有不如别人的地方,我国改革开放不是去挑别人的毛病,而是学别人的优点,我们必须清醒。
中国人行事以中庸著称,但做道德判断却相当偏激。或者说二元化,不是君子一定是小人,不是好人一定是坏人,不是清官就是贪官;有句迎合皇上的话就是奸佞弄臣,非得抬着棺材死谏才叫忠臣。清官如岳飞、海瑞,要么被陷害死,要么与整个官场为敌。再比如,父母死了要守三年孝,什么事都不准干,一门心思地悲哀。当时,有个“大孝子”倒是守了二十年的孝——在这期间生了五个孩子,传为笑谈,但此人除此之外,没有杀人放火,没有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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