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立工程委托监理合同GF-2000-0202示范文本工商行政理建立部制定第一部建立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 与监理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总 投 资: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一样。三、以下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监理书或中标书;本合同条件;本合同专用条件;在施行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当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场施行至 年
2、 月 日完成。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委托人:签单 监理人:签单住所 住所法定代表人:签单 法定代表人:签单银行: 银行:帐: 帐: : : :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第二部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 以下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施行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当直接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承当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施行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
3、委托人就工程建立有关部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程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此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场到下一个月相应日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 建立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
4、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本合同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间应按合同约定定向委托人监理工作。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程度相适应的咨询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利。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
5、设备和剩余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 在本合同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而知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立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当那么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部门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受权一名熟悉工作情况、能在规定
6、时间内作出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络。更换常驻代表要提早监理人。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消费厂家。(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配合的。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x设施原值+理费。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假如双方约定
7、由委托人向监理人提供其别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利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承包人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对工程建立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规划设计、消费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平安和优化的原那么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假如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进步工程造价或延长工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公布的建立工程质量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时监理人应当书面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和降低本钱的原那么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
8、向委托人提出书面。(6)主持工程建立有关部门协作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停工、复工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时那么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质量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承包人停顿使用;对于不符合和质量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平安施工作业有权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后才能复工。(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视权以及工程实际开工日提早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开工限的签认权。(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
9、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受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假如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那么这种变更须经委托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展调解。当双方
10、的争议由建立行政主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材料。委托人的权利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对工程规模、设计、规划设计、消费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即委托监理合
11、同有效。在监理过程中假如因工程建立进度的推延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假如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背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当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履行监理人不承当责任。但对违背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事宜向委托人承当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 委托
12、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背那么应当承当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第三十条 委托人假如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那么应当补偿由该索赔引起的监理 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那么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
13、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完开工验收或工种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对放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应当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
14、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发出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假如第二份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监理业务。委托人承当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此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假设委托人发出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当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
15、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当的责任。监理报酬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计算并按约定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条 假如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限内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限最后计算。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四十二条 假如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中报酬或部报酬工程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工程的支付。其 他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立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范围内向委
16、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当;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当。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承受监理工程工程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委托人申明的机监理人亦不得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机。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拥有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九条 因违背或终止
17、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放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起诉。第三部 专用条件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根据: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 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第十五条 委托人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补偿金额=第十六条 在监理间委托人向监理机构提供 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效劳时此类职员应从总监理工程
18、师处承受。并提供 名效劳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效劳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内假如渎职同意按以下承当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x报酬比率扣除税金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数x合同报酬/监理效劳日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 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 支付报酬按 汇率计付。第四十五条 奖励: 奖励金额=工程节额x报酬比率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 仲裁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有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时的可向人民起诉)。附加协议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