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 thesis submitted toXXX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for the degree ofMaster of Engineering工程建立监理合同(水利)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根据第三条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规和规章。第四条监理工作的根据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工程建立以及工程建立合同和本合同。和联络第五条发包人应受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对工程建立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能迅速作出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机构
2、联络。更换常驻代表时应提早监理人。第六条在合同施行的过程中双方的联络均应以书面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人身、设备或工程事故的情况下可先口头或 事后应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第七条发包人对工程工程施行的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施行;承包人应从监理机构获得工程建立的、指、变更等各种工程施行。监理人的义务和责任第八条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监理规划、监理机构以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的、。第九条监理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范围和内容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监理规划派出专业配套、符合资格条件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机构编制监理细那么并正常有序地开展监理工作完
3、本钱合同所约定的监理任务并承当相应的监理责任。第十条在监理限内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监理业务量的大小对监理机构和人员进展合理的调整。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发包人同意同时应保持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如有调整应报发包人备案。第十一条监理人应按照的有关规定建立监理岗位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第十二条在监理间监理人员必须遵守监理工作的职业道路和行为运用合理的技能提供优质效劳;应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那么勤奋、高效、自主地开展监理效劳维护发包人的利益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监理人员不得受雇于承包人或承受其利益。第十三条现场监理人员应按照施工作业程序及时到位对工程建立进展动态跟踪监理工程的
4、关键局部、关键工序应进地旁站监理。第十四条监理人员必须采取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施行阶段各种信息的搜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以及质量检查等资料的完好性和准确性。第十五条监理机构应认真作好?监理日记?保持其及时性、完好性和连续性;应向发包人提交监理工作月度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题。第十六条监理机构所使用的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除有特殊规定外产权属于发包人。在本合同终止后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移交给发包人。第十七条在本合同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发包人同意监理机构和所有监理人员不得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资料;并应妥善作好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建立资料的保存、回收及工作。第十八条如因工程
5、建立进度的推延或延误超过本监理合同约定的限监理人应就延长监理限与发包人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第十九条在本合同约定的限内如因监理人和监理人员违约或自身的过失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发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监理人应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承当相应的经济责任。第二十条监理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监理人不承当责任。第二十一条监理人对承包人因违背有关工程建立合同规定而造成的质量事故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的延不承当责任。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第二十二条发包人应负责作好工程建立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第二十三条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向监
6、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需要的有关工程建立的资料。第二十四条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的事宜作出书面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发包人的书面监理机构可认为发包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无须再作确认。第二十五条发包人应将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理人员以及赋予监理机构的权限等内容在工程开工前书面工程建立的承包人。第二十六条发包人应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必须的工作、生活条件提供上述条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发包人不能提供生活、工作条件的应给予补偿。补偿的费用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第二十七条如双方约定发包人向监理机构提供工作人员应在专用合同条款
7、中明确。所有这类人员均应被视为监理机构的成员并承受监理机构的统一安排和使用。第二十八条发包人应当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性不干预监理机构监理业务的开展。第二十九条如因非监理原因使工程建立的进度推延或延误而超过监理合同约定的效劳限发包人应承受监理人相应增加监理报酬的要求并就效劳的延长和增加的监理报酬尽快签订补充协议。第三十条发包人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如有违约应赔偿因违约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的权利第三十一条监理人有如下权利:一、选择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供给等的建议权。二、对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工程和分包确实认权和否认权。三、协助发包人签订工程建立合同。四、工程建立施行设计的审核确认权。
8、只有经监理机构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工程师图纸和设计才能成为有效的施工根据。五、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施工方案和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批权。六、按照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设计变更现场的处置权。七、按照平安和优胜化的原那么对工程施行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自主向设计提出建议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八、组织协调工程建立有关各方关系的主持权。九、按工程建立合同规定发布开工、停工、返工和复工发布停工、复工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十、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构件和工程设备的检查、检验权。但上述的一切检查、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有关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十一、对全部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设备的检验权和确认权;平安消费和文明施工的监视权。十二、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视权以及工程建立合同工的签认权。十三、对承包人设计和施工的临时工程的审查和监视权。十四、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和否认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发包人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项。十五、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施工和理人员。十六、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延误责任由承包人自己承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