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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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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商商贸发20102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工商、质检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10190号)精神,现将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商务部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 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

2、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10190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第三条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推广实施期暂定为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做好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规定的从2011年起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政策的衔接工作。第四条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第二章补贴政策第五条补贴方式及对象:1、凡在实施家电以旧换新省份登记注册的

3、法人或具有本省户口的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将废弃旧家电交售到中标回收企业,并到中标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的,可以享受家电补贴。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购买人必须一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2、在政策实施期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的中标家电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可享受运费补贴。3、在政策实施期内对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完成拆解处理的拆解处理企业,可享受拆解处理补贴。4、政策实施期内,个人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台;单位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0台。购买新家电不受交售旧家电品种对应限制。第六条以旧换新补贴家电产品范围:电

4、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补贴产品范围如需调整,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条补贴标准为:1、家电补贴。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电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2、运费补贴。根据回收旧家电类型、规格、运输距离分类分档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详见附件。运输距离是指回收企业实际所在地与拆解处理企业实际所在地间的公允距离,具体标准由地方相关主管部门核定并公布。3、拆解处理补贴。根据拆解处理企业实际完成的拆解处理以旧换新

5、旧家电数量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电视机15元/台、电冰箱(含冰柜)20元/台、洗衣机5元/台、电脑15元/台,空调不予补贴。第八条以旧换新的新家电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标准要求。第三章操作流程第九条家电销售企业和回收企业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以招标方式确定,招标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中标家电销售、回收企业的名单和联系方式。拆解处理企业由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现有拆解处理企业中筛选,报政府确定,确定结果由政府在15个工作日内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备案。第十条购买人选择回收企业,通过网络、电话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申请,回收企业及时上门收购旧

6、家电;或购买人先购买新家电,中标企业在向购买人配送新家电的同时回收旧家电,同时向购买人开具国家统一制定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进行转让、出售,套取财政补贴。回收企业要及时准确地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所有信息,包括回收旧家电的类别、品牌、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旧家电回收价格、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等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在没有机身序列号的旧家电上粘贴系统生成的机身序列号。第十一条购买人选择中标销售企业,凭有效身份证件、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到家电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对符合条件的,家电销售企业在销售新家电时直接向购买人垫付补贴资金,并

7、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第十二条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一律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对符合条件的,拆解处理企业向回收企业垫付运输费用补贴,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第十三条家电销售企业凭新家电销售发票、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当地商务部门或地方政府确定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第十四条拆解处理企业凭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当地财政部门申领已垫付的运费补贴和拆解处理补贴。第四章家电回收企业第十

8、五条为方便购买人交售旧家电,旧家电回收采取多元化回收的方式。家电生产企业(售后服务机构)、销售企业、专业回收企业等均可参加所在地有关部门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招投标活动。第十六条招标确定的家电回收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信誉好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有布局合理、覆盖面广的回收网点;2、回收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3、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存储场地和足够的运输保障能力;4、有经过培训、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回收人员;5、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第十七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家电回收企业招

9、投标的具体条件,具体条件中不得设置地方保护门槛。第十八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将回收企业及符合条件的回收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指导回收企业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增加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范围,并到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再生资源企业备案,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经营。符合财税200815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回收企业,可以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第十九条回收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及时按合理价格收购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规范发放以旧换新凭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检查回收旧家电,回收的旧家电全部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倒卖以旧换新凭证和旧家电,不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不弄虚作假,不从

10、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第五章家电销售企业第二十条专业家电连锁销售企业、综合性大型零售企业、家电生产企业(销售机构)等均可参加各地有关部门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招投标活动。第二十一条招标确定的销售企业应当具有较强实力、信誉好、销售网络健全,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销售网点覆盖面广,所在省的销售企业网点覆盖到县一级;2、销售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3、具有较强的仓储及配送能力;4、具备完善的家电送货、安装、调试、维修的售后服务体系;5、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第二十二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基础

11、上,制定家电销售企业招投标的具体条件,具体条件中不得设置地方保护门槛。第二十三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将中标家电销售企业及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第二十四条中标销售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严把进货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产品进入市场流通。第六章拆解处理企业第二十五条政策实施期间,各地应按照合理布局、集中处理的原则确定拆解处理企业,非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得收购和处理以旧换新的旧家电。第二十六条拆解处理企业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

12、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2、具有相关环境、质量、安全等管理和技术人员;3、具有与拆解处理旧家电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贮存、拆解、处理的相关设施和设备;4、对不能深度处理的旧家电及其拆解产物应具有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5、具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旧家电拆解处理数据的能力;建立旧家电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6、近三年内未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处罚。第二十七条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确定拆解处理企业的具体条件,保障旧家电拆解处理能力。第二十八条拆解处理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并

13、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不无故拒收回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不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在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将废家电拆解处理完毕。拆解处理企业原则上应在接收旧家电后30个工作日内拆解处理完毕。第二十九条拆解处理企业应于2010年10月31日前设立视频监管系统,对厂区所有进出口、拆解处理和贮存等重点区域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管。拆解处理厂区应只设一个进口,一个出口。第三十条拆解处理企业应在厂内显著位置设立标识牌,公开每日旧家电的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并按周将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上报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相关记录旧家电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的

14、原始凭证应妥善保存备查。第三十一条各级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要在政府网站上设立专门栏目,公开拆解处理企业报送的旧家电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第七章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兑付一、家电补贴第三十二条购买人交售旧家电,从回收企业取得国家统一制定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回收企业须在以旧换新凭证上注明旧家电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等信息。第三十三条购买人购买新家电时直接申报家电补贴,销售企业予以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销售企业按销售价格向购买人开具发票,指导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当场兑付补贴资金,按照新家电的正常销售价格减去补贴后的金额收取货款。不符合补贴

15、条件的,应立即告知购买人,按销售价格收取货款。第三十四条购买人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以旧换新凭证;(2)购买新家电的发票;(3)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4)购买人居民身份证件或相关法人单位的相关证明。第三十五条家电销售企业根据以旧换新销售情况定期对购买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当地商务部门审核后,到当地财政部门申领家电补贴。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销售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各级财政、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家电销售企业垫付补贴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二、运费补贴第三十六条回收企业将收购旧家电销售给拆解处理企业,向拆解处理企业

16、开具销售发票,发票要注明交售旧家电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第三十七条根据实际销售旧家电数量,回收企业直接申报运费补贴,由拆解处理企业予以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直接垫付运费补贴,同时指导回收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应立即告知回收企业。第三十八条回收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以旧换新凭证;(2)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3)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第三十九条拆解处理企业定期对回收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当地财政部门申领运费补贴。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拆解处理企

17、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垫付补贴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三、拆解处理补贴第四十条拆解处理企业定期对完成拆解处理的以旧换新旧家电产品品种、数量进行统计,填写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申报表,经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当地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第四十一条拆解处理企业申报拆解补贴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申报表;(二)家电以旧换新凭证;(三)家电回收企业开具的旧家电销售发票(附购货清单);(四)拆解处理企业垫付运费凭证(附运费收据);(五)拆解记录表及拆解

18、产物销售凭证或处理证明。第四十二条拆解处理企业要对收购的以旧换新旧家电逐一核对,旧家电实物与以旧换新凭证、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等信息应保持一致。对审核不符的,不得申报拆解补贴。要按照环保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完成旧家电拆解处理工作,不得倒买倒卖以旧换新的旧家电。第四十三条各级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申报补贴表的初审工作,对旧家电是否拆解完毕、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拆解产物流向等内容进行审核。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定期核查制度,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行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第八章补贴资金来源、拨付及清算第四十四条补贴资金按

19、照专项转移支付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第四十五条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分级负担、定向使用和动态监管的原则。第四十六条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对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5个自治区以及国家确定的汶川地震51个重灾县、青海玉树地震重灾县,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第四十七条财政部会同商务部根据各地旧家电存量、家电拆解处理能力、经济发展水平等,测算补贴资金规模,将中央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预拨到省级财政部门。第四十八条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应当落实地方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及时下达补贴资金预算分解文件,并

20、根据预算文件,按需求进度和上述程序支付补贴资金。实施过程中,如实际需支付补贴资金超预算,由省级财政部门先行垫付。第四十九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环保部门在政策实施期内的每年4月底前,核实汇总本地区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财政部进行审核清算。第九章部门职责分工第五十条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共同组织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组织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并发布实施办法,会同财政部指导各地确定家电回收企业、销售企业,负责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和培

21、训工作,负责印制和组织发放家电以旧换新凭证。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负责制定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政策,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强以旧换新家电的价格指导和监管工作。环境保护部负责旧家电拆解处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会同财政部指导各地确定拆解处理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家电产品生产企业的管理,督促指导生产企业提高和保障家电产品质量。质检、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家电产品生产和市场监督管理。第十章组织实施第五十一条各地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地人民政府要成立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工作班子,明确工作责任和分工

22、,落实工作经费,精心组织,加强监管。第五十二条各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10190号)和本办法的要求,尽快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包括购买人以旧换新流程,家电回收企业、销售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的确定,补贴申报程序,补贴资金兑付,产品售后服务,市场秩序监督,政府保障措施等内容,并报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各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回收旧家电主要零部件完整性规定,监督中标的家电回收企业按公平合理的价格回收旧家电。第五十四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进程,通过建立与回

23、收企业、销售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的联系机制,建立顺畅的信息渠道,监督和管理家电回收、销售企业及网点和拆解处理企业,建立工作档案,及时掌握工作动态,督促企业做好以旧换新工作。第五十五条各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的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第五十六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工信、环境保护部门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向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报告。第十一章监督管理第五十七条参与家电以旧换新的各类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一经查实有违反规定、骗取财政补贴的行为,要严格采取追回财政补贴资金、没收履约保

24、证金、罚款、取消资格及向社会公示等处罚措施。第五十八条拆解处理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政府暂停直至取消拆解处理企业的资格。2011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实施后,三年内不得授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1、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2、骗取国家运费及拆解处理等补贴的;3、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的;4、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的;5、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第五十九条各地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监督管理。通过建立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监督管理制度,保障以旧换新工作有序开展。第六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25、,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第六十一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中标家电回收、销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制度,制定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管理办法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对已申领的凭证进行全程跟踪管理。第六十二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旧家电拆解处理环节的监督管理,必要时可驻厂监管。第六十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对以旧换新家电产品的申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六十四条各级质监部门查处违反质量等法律法规行为,从源头上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第十二章附则第六十五条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六十七

26、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附件: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标准表品种规格标准(元)150公里以内(含)150公里以上电视机CRT电视显示屏21吋及以下2030显示屏21吋以上3040平板电视显示屏25吋及以下2030显示屏25吋以上2535电冰箱(含冰柜)容积220升及以下3040容积220升以上4050洗衣机洗衣量5公斤及以下3040洗衣量5公斤以上4050空 调窗式空调2030挂壁式空调3040柜式空调4050电 脑显示屏14吋及以下2030显示屏14吋以上2535说明:考虑到单纯回收中标企业(指仅经营再生资源回收、分拣,不参与家电销售或拆解的回收企业)单程往返,运费高,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每台提高10元(不分品种和运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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