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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教材教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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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一章,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家庭法,第一节 婚姻家庭制度的发生与发展,一、婚姻家庭制度概说,(一)婚姻与家庭,1.,婚 姻,广义的婚姻指人类社会一切受规范约束的两性关系,;狭义的婚姻指一夫一妻制形成以后比较稳定的两性关系,。,古罗马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说:“,婚姻是男与女的结合,包含有一种不能分离的生活方式,”。,中国古代的婚姻一词来源于“,昏因,”。具有要式行为和男方本位的特点。,欧洲中世纪基督教的教义认为婚姻是一种宣誓圣礼,是“,神作之合,”。,近代资产阶级学者本着“自由”、“平等”的精神,曾用,契约,理论来诠释婚姻关系。此后又有“,伦理共同体说,”和“,制度说,”,等主张。,在我国当代,婚姻有两种含义:一种是从特定行为的角度出发,指,一男一女形成或者解除配偶关系的行为,;另一种是从社会关系的角度着眼,指,由一男一女组成的配偶关系,。,2.,家 庭,古代罗马的家庭,最初“,是指只要共同家父不死就均服从其权力的人的集合体,”,后期罗马法中的家庭,专指家长及处于其权力支配下的家属。,中国封建社会的家庭具有“,多代次复合式,”的特点,具有“,同居共财,”、,家长专制,、,男尊女卑,等等基本特征。,近代社会,大的家庭不断分化,亲属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大大削弱,父系血统观念也发生了动摇。,当代家庭是指,以婚姻、血缘和收养为纽带,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联结起来的亲属团体,。,在我国现阶段,家庭具有两大社会职能。,进行人口再生产的职能,。,“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必须通过在家庭中控制生育行为来实现。,组织生活和生产的职能,。,这里的生活既包括物质生活,也包括文化生活和精神生活。在我国现阶段,相当多的家庭组织着生产经营活动,与封建时代截然不同的是,这种生产经营已经脱离了“,自给自足,”的模式而纳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轨道。,(二)婚姻家庭关系与婚姻家庭制度,1,婚姻家庭关系,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两个以上的自然人相互依存的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具有自己独特的自然属性,。,婚姻家庭始终是社会的基本单位,。,自然的和社会的因素交互存在,互相作用,有机地融合在婚姻家庭关系当中。如果忽视自然因素的存在,将会否定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质,将它与其他人际关系相混淆;如果忽视社会因素的作用,将无从找到推动婚姻家庭关系发展的动力,。,2,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制度指被一定社会所公认并被人们普遍遵循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体系。,婚姻家庭制度的内容构成,从社会关系的性质看,,婚姻家庭制度可以分为,身份制度,和,财产制度,两大部分。其中,身份制度处于基本的、主导的地位。,从社会关系的成立、内容和终止等方面看,,婚姻家庭制度可以分为,婚姻制度、亲子制度、收养制度、监护制度、扶养制度等。,婚姻家庭制度的形式构成,习惯,道德,宗教信条,法律,在古代社会,习惯、道德、宗教信条的地位比较突出,而近代以来,随着人们对法制的更加重视,法律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如果说在国家出现之初习惯是中心,在欧洲中世纪宗教信条是中心,在中国古代道德是中心,那么,当代的婚姻家庭制度就以法律为中心,。,二、,原始社会的婚姻形态,(一)关于“前婚姻社会”,在已经有几百万年历史的人类社会中,绝大多数时期没有明确的婚姻观念、婚姻关系和相关规范,属于“,前婚姻社会,”。必须用历史的眼光正确看待这种社会形态下的两性关系。,(二)群婚制与对偶婚制,1,群婚制,群婚制时代与“前婚姻社会”的根本区别,在于两性关系脱离了“任意”,出现了“禁忌”。,它的出现和发展,是自然选择规律发生作用的结果。,根据摩尔根和恩格斯的考察和论证,群婚制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称作“,血缘群婚制,”,它的特点是原则上排除了不同辈份间男女的结合。,第二个阶段称作“,亚血缘群婚制,”,它的特点是进一步排除了“兄弟姐妹”间的群婚关系,逐渐形成了不同血缘集团之间的群婚关系。,正是在血缘群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加强了以女子为核心的血缘群体,形成了,母系氏族,。,2,对偶婚制,对偶婚制的表现形式是:,在母系氏族制度之下,属于不同氏族的成对男女,在一定的时期内过着对偶式的同居生活。,它有三个突出的特点:,以女方为本位,;,组成对偶的男女双方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但是没有严格的约束,;,对偶之间,是一种单纯的同居关系,,没有共同的经济生活,。,对偶婚制只是一种由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形态,它的前期与群婚制相重叠,它的后期产生了一夫一妻制。,三、,一夫一妻制的产生,一夫一妻制又称,“个体婚制”或“单偶婚制”,,是由一男一女结成稳定的配偶关系的婚姻形式。它是在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一夫一妻制的产生源于生产力的发展,具有三个重要的特点:,1.,最初的一夫一妻制是建立在丈夫的统治之上的,。,2.,一夫一妻制下的婚姻关系不能由双方任意解除,;,解除这种关系的权利操纵在男方手中,。,3.,个体婚制的发生是与身份和财产的继承极其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一夫一妻源于继承的需要,而继承制度又巩固了一夫一妻制,。,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指出:“,个体婚制是一个伟大的历史进步,但同时它和奴隶制和私有财富一起,却开辟了一个一直延续到今天的时代,在这个时代中,任何进步同时也是相对的退步,一些人的幸福和发展是通过另一些人的痛苦和受压抑而实现的。个体婚制是文明社会的细胞形态,根据这种形态,我们可以研究文明社会内部充分发展着的对立和矛盾的本来性质,”。,四、,国家形态下的婚姻家庭制度,(一)古代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1.,亲属团体作为自然经济下最主要的生产和消费单位,是全部社会关系的基石,。古代非常重视身份关系,亲属关系一直是全部身份关系的核心。婚姻家庭制度在全部社会制度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2.,父权、夫权、家长权三位一体,人身依附色彩十分浓厚,。男女之间、夫妻之间、家长与家属之间的关系极不平等;贵族男子享有“多妻”或者“纳妾”的特权。,家长专制,包办强迫婚姻,男尊女卑,漠视子女权益,是古代各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共同特征。,(二)近代婚姻家庭制度的变化,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的斗争中提出了“,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从根本上改变了法律的原则和结构,完成了“由身份到契约”的转变。,在婚姻家庭领域,他们在理论上否定了亲属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立法精神也,由家族主义,转向,国家主义,,,由家族本位,转向,个人本位,,,由男尊女卑,转向,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制,在法律上日趋严格,,婚姻自由,逐渐成为公认的准则,婚姻家庭关系和婚姻家庭制度面貌焕然一新。,但是也要看到:,第一,,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在资本主义制度建立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依然存在。,第二,,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关系空前复杂,财产观念深入人心,它必然影响到婚姻家庭关系,使有产者在缔结婚姻的时候更加权衡利害,使他们的婚姻家庭关系加入了更多的财产色彩。,第三,,“由身份到契约”的转变,财产关系地位上升,身份关系地位相对下降,这是一个历史发展的正常规律。但是,这只是各种社会关系的一种“整合”,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身份关系,也不意味着身份制度,包括婚姻家庭制度的“衰退”。,(三)当代婚姻家庭制度的发展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彻底否定了以家长专权和男尊女卑为基本特征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建立起以,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等等为基本原则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这种新型的婚姻家庭制度代表了历史前进的方向,它的建立和健全,必将为人类社会的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在世界范围内,当代婚姻家庭制度表现出以下几个发展趋势:,两性关系在法律上渐趋平等,。,人们婚姻主体独立意识的强化及法律对婚姻自由权利的肯定,。,在婚姻财产领域,混合型的财产关系逐渐减弱,当事人财产权利独立的趋势明显强化,。,面对着婚姻家庭关系结构的变化及诸多的新因素,婚姻家庭制度不能不加以正视并作必要的调整,。,离婚限制的松弛和破裂主义的确立,。,对身份制度价值的重新估量,。,第二节 亲属关系,一、亲属概述,(一)亲属的概念,一般意义上的亲属,泛指一切由血缘和婚姻联结起来的人际关系,而法律意义上的亲属则仅指发一定亲属权利义务的人际关系。,在中国古代,称“,亲,”或称“,属,”,反映着关系的远近疏密,“,亲属,”二者连用,表示的是一个完整宽泛的 概念。,“,亲属,”不同于“,家属,”。在现代社会,亲属是法律概念,家属是习惯说法。,(二)亲属的分类,1,中国古代亲属的分类,宗亲,依据父系宗族血缘关系而发生的亲属。,外亲,母方宗族的亲属。,妻亲,因婚姻而发生的妻方亲属。,中国古代亲属划分的特点:,基于宗法原则,亲属,以父系为本位,,不重视外亲和妻亲。,女子结婚以后成为男家的宗亲,所以,配偶不单独分类,。,2,现代亲属一般分类,第一类,,配偶,结为夫妻的男女双方。,第二类,,血亲,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自然血亲,基于自然形成的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亲属。,包括“完全血缘”的自然血亲和“不完全血缘”的自然血亲。,自然血亲关系注重血缘联系的事实,不受生育 子女的当事双方是否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影响,法律拟制的血亲,(,准血亲,),本来没有某一种亲属应当具有的血缘联系,但是经过法律确认,使之具有与这种自然血亲相同的权利和义务的亲属。,第三类,,姻亲,除配偶以外的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3,亲属的其他分类,按亲属的辈份,可分为,长辈亲属、平辈亲属和晚辈亲属。,按亲属关系的远近,可分,为近亲属和其他亲属。,按亲系,可分为,直系亲和旁系亲、父系亲和母系亲、男系亲和女系亲等。,(三)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1.,亲属关系的发生,引起亲属关系发生的事实,:,出生;结婚;亲属拟制行为的成立。,2,亲属关系的终止,引起亲属关系终止的事实:,亲属关系中一方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被依法宣告死亡),对于血亲而言,,仅指血亲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解消,并不意味着亲属“名分”的灭失;,对于配偶而言,,在绝大多数国家,自然人死亡将使配偶关系终止,生存方享有再婚的自由。,某人死亡后,以,其为中介形成的血亲关系仍旧存续,,并不同时终止。,自然人死亡后姻亲关系是否终止,,各国立法态度不一。除特别规定外,我国采任意主义原则。,解除身份关系的行为,离婚导致配偶关系的消灭,。但是血亲关系,尤其是父母子女关系并不受配偶离婚的影响。,解除法律拟制亲属关系,。,二、,亲系与亲等,(一)亲系,亲系,以血缘和婚姻联系为基础的亲属系统。,1,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直系血亲,指的是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凡是“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的血亲都是直系血亲。,直系姻亲,指的是配偶的直系血亲。,2,旁系血亲和旁系姻亲,旁系血亲,指的是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旁系姻亲,指的是配偶的旁系血亲。,(二)亲等,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1,中国古代的亲等计算法,中国古代的亲等以“服制”为标准。“服制”即丧服制度。服制分为五等,称作“,五服,”,分别是,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緦麻,。,2,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直系血亲,以一代间隔为一亲等。,旁系血亲,计算的特点是“,代次相加,”。计算时首先要找到双方共同的最近直系长辈血亲,然后可以按代次间隔单向计数累计,也可以双向计数后相加。,例,1,:,己身和兄弟,父母,1 1,己身 兄弟姐妹,1,1,2,例,2,:,己身和侄,父母,1 1,己身 兄弟,1,1,1,1,3,兄弟之子,3,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与罗马法相同。,旁系血亲,计算的特点是采用,比较选择,的办法,实行“,等者从一,,,不等从大,”的原则。,如前例,己身与兄弟为旁系血亲一亲等;己身与侄为旁系血亲二亲等(如图示)。,父母,1 1,己身 兄弟,1,1,1,2 2 1,故为,2,亲等 兄弟之子,4,我国现行的代次实体计算法,在,直系血亲,中,本人就算一代,己身和父母、子女为两代直系血亲;己身和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三代直系血亲,。,旁系血亲,的计算方法为找到双方共同的长辈直系血亲后,对二者的代次进行比较,同者从一,不同从大。如己身和兄弟姐妹是两代旁系血亲;己身和侄子女是三代旁系血亲,等等。,课堂练习:,请计算,己身与表侄女,按照罗马法计算法、寺院法计算法各为旁系血亲几亲等;,按照,我国的代次实体计算法,为几代旁系血亲。,三、,亲属关系的伦理、社会及法律价值,(一)亲属关系的伦理价值,亲属是重要的伦理实体。伦理因素在亲属关系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亲属伦理反映着亲缘关系和婚缘关系的本质需求,。,它追求很高的精神境界,具有极严格的评价标准,。,亲属伦理不仅注重行为本身及其后果,而且注重行为的动机,。伦理目标的实现依赖于人们理性支配下的自觉,所凭借的主要是舆论、传统和信念,。,亲属伦理涉及的亲属关系比较宽泛,。因而,在更为广阔的范围内发生影响。,(二)亲属关系的社会价值,亲属关系是人类生存与发展中最为恒远的基础性社会关系,。,亲属关系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具有重大作用,。亲属关系的形成是人类社会进入规范性时代的重要标志;它既受经济、政治、社会制度的重大影响,也影响着经济、政治、社会制度。,亲属团体通过生育活动保证着人类的繁衍延续,;从感情的、经济的、文化的等等方面,满足着人们的精神和物质生活的需要,;培育人的特殊品德,从而树立社会意识,,是个人走向社会的桥梁,;,亲属关系的稳定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三)亲属关系的法律价值,自有国家以来,亲属关系就是法律的重要调整对象。亲属法律依照统治集团的意志,通过确立一定范围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起相应的亲属生活秩序,协调着亲属团体与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关系。,亲属关系的法律价值是它的,伦理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与习俗和道德相比,法律所涉及的亲属关系具有,明显的限定性,。,法律更重视对,亲属生活权利的确认,、,保护,。,亲属法律效力的范围非常广阔,,几乎涉及到法律领域的各个方面。,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概述,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与内容,(一)婚姻家庭法与婚姻家庭法学,婚姻家庭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泛指我国当代一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婚姻家庭法学,作为一门法学学科,指研究婚姻家庭法律规范及其原理和演进规律的法学分支学科。,(二)婚姻家庭法的内容,1.,婚姻家庭法律原则,婚姻家庭法律原则是指导婚姻家庭生活的基本思想和立法、司法的根本依据,。,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成文化的,其意义在于体现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根本特征,反映国家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要求,并指导着婚姻家庭法律规则的制定。在没有相应的具体规则可资遵循的时候,法律原则是在判断某一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2,婚姻家庭行为规则,婚姻家庭行为规则指公民从事婚姻家庭法律行为必须遵循的具体规范,。其,核心是法定的婚姻家庭权利义务,。从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看,可以分为,身分关系规则,和,财产关系规则,两大类。从婚姻家庭关系的内容看,包括,婚姻规则,和,亲属关系规则,两大部分。,3,婚姻家庭法律适用、法律责任与救助措施,婚姻家庭法律适用,主要是婚姻家庭法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效力。,婚姻家庭法律责任,指违反婚姻家庭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婚姻家庭救助措施,指基层组织、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受害当事人提出请求时有进行社会救助、行政救助和司法救助的责任。这既赋予了受害当事人以更加广泛的请求权,也是从基层组织和行政管理以及司法审判的角度对法律责任规范的补充。,二、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一)古代社会的婚姻家庭法,1,外国古代社会的婚姻家庭法,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古印度的,摩奴法典,。前后期,罗马法婚姻家庭,立法精神的变化。,欧洲中世纪的,习惯法。,寺院法,(,新约全书,、,教会法大全,等),力图使婚姻家庭关系宗教化和神圣化;维护着父权和夫权;在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同时,奉行严格的,“,禁止离婚主义,”,。,伊斯兰教的,古兰经,。,2,中国古代社会的婚姻家庭法,在中国上古社会,,“,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是,“,不得与民变革,”,的永恒准则,也是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最高原则;,“,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是处理亲属关系的基本伦理要求;,“,六礼,”,、,“,七出,”,、服制等等都带有宗族习惯法的性质;记载西周政治体制及政府职能的,周礼,则规定了婚姻家庭事务的管理机构和执法标准。,封建时代的婚姻家庭法由刑法和行政法的附属性规范以及习惯法组成。,婚姻的包办性,、,亲属的人身的依附性,、,家庭关系和两性地位的等级性,是它的突出特征。,(二)近代社会的婚姻家庭法,1.,外国近代婚姻家庭法,在反封建的斗争中,资产阶级逐步建立了近代部门法体系。婚姻家庭法成为民法的组成部分。,大陆法系,国家的婚姻家庭法,通常被称为“,亲属法,”,以不同的方式写进民法典。,英美法系,国家的婚姻家庭法以判例法为主,兼有衡平法和表现为大量单行条例的成文法。,前期资本主义婚姻家庭法基本上否定了封建的包办婚姻,妇女的地位有所提高;但仍然有限度地保留了家长的特权,也没有能够充分肯定男女两性家庭地位的平等。,20,世纪中叶以后做了大幅度的修正。,2,中国近代婚姻家庭法,近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是在,20,世纪初的清末修律活动中初步形成的。清末的婚姻家庭基本规范被置于,现行刑律,之中,北洋政府基本沿袭。,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初的,中华民国民法,是近代中国第一部,也是唯一一部正式民法,共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篇,其“,亲属编,”公布于,1930,年,12,月,内容较之旧民律草案有多处改进,比如承认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废除了关于嫡子、庶子、嗣子、私生子等等名义的划分等,但也继承了很多封建传统。,由,1927,年至,1949,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主要婚姻家庭立法有: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193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1934,);抗日战争时期的,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1939,)、,晋西北婚姻暂行条例,(,1941,)、,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1942,)、,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1943,)等。解放战争时期的,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1946,)等。,革命根据地的婚姻家庭立法,建立起一种完全,新型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法律制度。是,新中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的序幕,为全国解放以后的,婚姻家庭,立法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家庭法,(一)婚姻家庭专门法律的制定与发展,1,1950,年,婚姻法,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年,4,月,13,日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同年,5,月,1,日公布施行。全法共八章,,27,条。,这部法律名为,婚姻法,,实际是“,婚姻家庭法,”。其总则强调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内容上体现了与产生时代相适应的特点。,2,1980,年,婚姻法,的制定及修正,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由,1981,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分总则、结婚、家庭关系、离婚、附则五章,共,37,条。它对,1950,年,婚姻法,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形成了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婚姻和家庭法。,顺应形势迅速发展的要求,,2001,年,4,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作出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对原,婚姻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正。,3,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于,1991,年,12,月,29,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由,1992,年,4,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分总则、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的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法律责任、附则六章,,33,条。,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收养法,的制定和修正完善了我国的收养制度,为收养关系全面规范化构筑了基本的法律框架。,(二)婚姻家庭法在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1986,年,4,月,第六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在法制委员会所做说明中,明确将,婚姻法,列入“,民事的或者与调整民事关系有关的”法律,之列。,婚姻家庭法既是民法体系的一部分,又具有其特殊性质,具有不同于一般财产法的相对独立的原则和规则,仍可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由于财产继承关系以亲属身分关系为前提,,婚姻法,与,继承法,的关系也非常紧密。,(三)我国婚姻家庭法律渊源,除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外,我国一般的婚姻家庭法律渊源有:,1,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婚姻法,是婚姻家庭法律的基本渊源,和由全国人大常委制定的,收养法,是,婚姻法,的特别法。,民法通则,、,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护法,、,国籍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刑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有关婚姻家庭的条款也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形式来源。,2,法规和规章,全国性法规主要是由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地方性法规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对,婚姻法,和,收养法,所作的,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以及在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法规中涉及婚姻家庭的规定。,与婚姻家庭有关的全国性规章,主要是由民政部发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的几项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等。另外,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的若干行政规章也与婚姻家庭有密切的关系。,3,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关于司法解释,为了统一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尺度,最高人民法院做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如,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等等。,这些司法解释对于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正确理解和执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它们不属于婚姻家庭法的“法律”渊源。,第二章,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和法律原则,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一、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构成和特点,(一)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构成,1,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产生的条件,婚姻家庭,法律规范,婚姻家庭法律事实,2,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要素,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主体,参与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享有婚姻家庭权利和承担婚姻家庭义务的人。,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内容,有关主体在婚姻家庭生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客体,婚姻家庭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二)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特点,1,主体的单一性和身份性,公民,是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唯一主体,。,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具有特殊身份的公民,。,2,人身关系的主导性,3,鲜明的伦理性,婚姻家庭本质上说是一种伦理实体,。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不能忽视它以伦理组合为中心的基本特征。,4,权利义务的相对性和可转换性,亲属身份都是相对存在的,基于这些相对存在的身分关系而发生的一切权利都是,相对权,。这种相对性决定了设定和履行权利义务时的互动性。,多数婚姻家庭财产权利和义务都带有,单向性,,一方只享有权利而另一方只承担义务。这些权利义务关系不是固定不变的,权利人和义务人将会随着条件的变化而,发生转换,。,5,客体的特定性,婚姻家庭生活中的,人身利益由法律严格加以规定,,当事人没有任何选择的余地。,财产权利客体必须依照法律或者约定确定,。,二、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主体,(一)婚姻关系主体,1,婚姻关系主体的范围,我国的婚姻关系主体是,结婚和离婚的当事人,。,结婚当事人,仅指“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没有正式的结婚法律行为,或者仅处于结婚准备阶段的男女双方不是结婚当事人。,离婚当事人,必须是法律承认的具有婚姻关系,且要求解除这种关系的男女双方。,离婚可能涉及其他亲属关系,但,任何当事人的亲属都不是离婚关系的主体,。,介入婚姻关系的,“,第三者,”,不是婚姻关系主体,。,2.,婚姻关系主体资格,个体资格,法律为婚姻当事人本身设定的资格。,相对资格,双方当事人欲成就婚姻必须,(二)家庭关系主体,1,家庭关系主体的范围,没有亲属关系的人不能成为一个特定家庭关系的主体。,存在法定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都是家庭关系的主体,。,2.,家庭关系主体的特点,除了夫妻双方的身份是单一的以外,其他的家庭关系,主体的身份,都可能是,多重的,,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充当着不同的角色,具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除了夫妻之间权利义务的范围是不变的以外,其他家庭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的范围,是,随着情况的变化而变化的,。,身份关系的平等性,是我国法律中家庭关系主体的鲜明特点。,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律原则,一、概说,婚姻家庭法律原则是,婚姻家庭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法律基本精神、从事婚姻家庭法律行为和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的根本准则,。,婚姻家庭法律,基本原则,是指从积极的角度,指明从事婚姻家庭法律行为、建立和维护婚姻家庭关系必须遵循的准则;,辅助规范,指为了保证基本原则的贯彻必须禁止的行为。,婚姻家庭法律,一般性原则,是反映在普通法中的原则,,特别原则,是反映在特别法中的原则。,二、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原则,(一)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凡是具有婚姻行为能力的人,都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非法干涉,。,婚姻自由权,受婚姻关系,社会性,的制约,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婚姻自由权,受婚姻关系,相对性,的制约。,缔结婚姻关系必须有双方的合意。在一方要求离婚时,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一方的自由权利只表现为提起离婚诉讼的自由权,而不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权。,2,一夫一妻,婚姻关系只能由一男一女组成,任何一个公民都不能同时有两个或更多的配偶,。重婚被法律所严格禁止。重婚行为人要承担刑事和民事的法律责任。,3,男女平等,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男女两性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承担义务,禁止一切性别歧视,。,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必要补充,。,保护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是用法律形式对有关道德准则的肯定,,是充分发挥家庭养老育幼职能,保证,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和尊重老人的社会价值与家庭地位,的需要,。,5,实行计划生育,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根本目的在于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依法生育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依法实行计划生育是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义务。,6,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要求,当事人在夫,妻共同生,活中严格恪守一夫一妻制原则,充分意识到,双方的合,法夫妻身份和各自独立的人格,不从事任何,伤害对方,尊严、感情和正当利益的行为,。,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是处理家庭关系道德准则的法律化。它要求,尊敬老人,爱护未成年人,正确处理家庭成员间的关系,不仅不能侵害其他家庭成员的法律权利,而且应当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同舟共济,和睦相处,。,(二)特别原则,特别原则即,收养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平等,自愿,;,收养,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三)辅助性规范,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包办婚姻,对婚姻当事人具有一定支配能力的第三人不顾当事者本人的意愿,强制代为决定其婚姻关系的行为。,买卖婚姻,第三人以获取钱财为目的,采取强迫、威胁等手段包办他人婚姻的行为。,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除了包办、买卖婚姻以外,非法干涉公民独立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为,如干涉离异或者丧偶的老年人再婚,干涉他人依法离婚等等。,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或者一方的亲属,以索取一定数量的财物作为结婚条件的行为。,注意划清,借婚姻索取财物,与,正常赠与,之间的界限;注意对借婚姻“,索取财物,”与借婚姻关系“,骗取财物,”加以区别。,3,禁止重婚,重婚,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重婚是犯罪行为,不但重婚的婚姻无效,而且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4,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与第三人建立相,对稳定的同居关系。,5,禁止家庭暴力,家庭暴力,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包括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的暴力行为。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是妇女和儿童。,6,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虐待,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手段,比如打骂、冻饿、恐吓、限制人身自由、有病不予医治等等,对家庭成员进行精神上的和肉体上的折磨、摧残,使其遭受严重痛苦的行为。,家庭暴力的各种表现,如果是“,持续性、经常性,”的,即构成虐待。,遗弃,应当履行抚养、扶养、赡养义务而故意不履行,使被害人的身心蒙受严重损害的行为。,第三章,结 婚 法,第一节 结婚法概述,一、结婚与结婚法,(一)结婚,1,概念,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指一男一女依法结为配偶的行为。,2,特征,结婚是双方行为,。,结婚是法律行为,。,结婚是身份行为,。,(二)结婚法,1,结婚法的形式,我国的结婚法主要规定在,婚姻法,第二章。不包含结婚的效力。,2,结婚法的内容,婚姻成立的要件,。,实质要件,是指法律对当事人本身条件及双方关系方面的要求。,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结婚程序及方式。,婚姻无效和撤销的规定,。,二、结婚制度的历史沿革,(一)古代结婚制度,1,个体婚形成初期的掠夺婚,2,古代社会通行的的包办婚,有偿婚,男方向女方家庭给付一定的代价为条件而缔结的婚姻。包括买卖婚、互易婚、劳役婚等等。,聘娶婚,举行一定的礼仪,以男家向女家交付一定数量的聘财为要件而形成的婚姻。通行于整个中国古代社会。,六礼,中国古代聘娶婚下的结婚的仪节。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纳币),请期,亲迎。宋以后简化为三礼。,赠与婚,尊长将其所能支配的女子,赠与他人为妻,并不索取相应对价。,3,欧洲中世纪的宗教婚,宗教婚是依照宗教法缔结的婚姻,。不但有严格的实质要件,而且要求履行正式的宗教仪式。,宗教改革和“,婚姻还俗,”运动之后,宗教婚逐渐被法律婚所取代,但影响深远。,(二)近、现代社会的结婚制度,1,自由婚的确立,由,17,世纪的,选择民事婚制度,到,18,世纪的法律婚制度。,法律婚,将婚姻确立视为男女双方的自由权利,又称,“,共诺婚,”,。,自由婚,的确立是一个重大的历史进步。但也出现了对,“,自由,”,原则滥用的现象。,2,中国近代结婚制度的演变,天朝田亩制度,提出了,“,凡天下婚姻不论财,”,。,1930,年,中华民国民法,有关结婚的条款体现了婚姻契约原则,但其解释例称:,“,习惯上之买卖婚如经双方合意,”,,得,“,认为有效,”,。,3,社会主义结婚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十月革命后的前苏联,首先确立了一系列社会主义结婚制度法律原则。,新中国建立后,,,1950,年,婚姻法,建立了新民主主义的结婚制度;,1980,年,婚姻法,及其在,2001,年的修正,使得具有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的结婚制度不断健全。,我国社会主义结婚制度的基本特点,是:,第一,保障结婚自由,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愿,。,第二,结婚条件体现了公民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高度统一,。,第三,实行结婚登记制度,完善婚姻无效宣告和婚姻撤销机制,杜绝违法婚姻的产生,。,第二节 结婚实质要件,一、结婚的必备条件,(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1,结婚当事人必须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2,结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自愿、真实,男女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一致,。,男女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男女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自为,。,3,结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必须亲自在婚姻登记机关作出结婚意思的明确表达始被国家认可。,(二)达到法定婚龄,1,法定婚龄的概念及立法依据,法定婚龄亦称,适婚年龄,,是,法律所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确定法定婚龄的基本依据,:,自然因素,人的生理和心理状况。,社会因素,政治、经济、文化和人口发展的要求。,2,婚龄立法的历史沿革,古代社会普遍实行低龄结婚的制度。,在中国,,礼制要求的婚龄为男,20,、女,15,;唐玄宗时规定为男年,15,、女年,13,;宋以后为男,16,、女,14,。,中国古代实行早婚制度的原因:,经济方面,,农业自然经济下的家庭需要不断补充劳动力。,政治方面,,宗法制下婚姻的目的在于,“,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国家需要充足的兵源、役丁和赋税来源。,思想方面,,儒家思想把,“,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奉为信条,对人们的婚育观念具有深远影响。,近代各国婚龄不尽相同。低的在,16,岁以下,一般的为,18,岁,有的国家把法定婚龄提高到男,20,岁、女,18,岁以上。,中国近代,,1930,年公布的,中华民国民法,规定:,“,男未满,18,岁,女未满,16,岁者,不得结婚,”,。,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婚龄是男满,20,岁,女满,18,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与建国初期的实际情况相适应,,1950,年,婚姻法,规定:,“,男,20,岁,女,18,岁,始得结婚,”,。,3,我国现行法定婚龄,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我国现行法定婚龄,比原婚姻法的规定提高了两岁,,且明定,实行周岁计算法,。目的在于在不违背基本自然规律的前提下有利于,“,实行计划生育,”,国策的贯彻。,正确认识和处理,法定婚龄和晚婚晚育之间的关系,。晚婚是指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结婚;晚育是指已婚女子在,24,岁以后生育第一胎。法定婚龄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晚婚晚育是倡导性规范,。,(三)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二、结婚的禁止条件,(一)禁止结婚的亲属,1,禁婚亲立法概述,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的根据:,优生学的原理。,伦理观念的要求。,禁止直系血亲结婚,是各国立法的通例,。,禁止旁系血亲结婚,的立法,在形式上存在差别,在范围上宽窄不同,有的仅禁止兄弟姐妹结婚,许多国家禁止三亲等或者四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2,中国禁婚亲立法沿革,中国古代,实行宗族外婚制,,长期奉行,“,同姓不婚,”,的原则,。一是出于优生的考虑,即,“,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二是为了维护宗法关系和宗族秩序,即,“,娶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中华民国民法,禁止结婚的亲属,包括: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八亲等以的旁系血亲,但表兄弟姐妹除外;五亲等以内的旁系姻亲。,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婚姻法,除了禁止直系血亲间的婚姻之外,明确禁止两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结婚,其余五代以内旁系血亲是否结婚的问题,采取了,“,从习惯,”,的态度。,3,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禁婚亲的规定,婚姻法,第,7,条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禁止结婚的直系血亲,,包括自然形成的直系血亲之外,也包括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就是与己身出于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核心在于禁止表兄弟姐妹结婚,即禁止,“,中表婚,”,。,课堂练习,请罗列我国法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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