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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戏剧审查的历史溯源及现阶段审查过程的“不确定概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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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百家述评 146我国戏剧审查的历史溯源及现阶段审查过程的“不确定概念”戏剧是传播真、善、美的艺术载体,是一个令人兴奋、美妙和给人以启蒙的世界,它通过最传统的文本,结合最朴素的调度和肢体语言,在神圣的舞台上用仪式来讲述生活的奥秘。戏剧艺术的创作,是立足于社会层面上创作,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曾指出:“道德和美之间有着紧密的关系,凡是能够提高人们审美的、崇高的、积极的事物,会有助于提升我们的道德品质,但凡是通过艺术的外衣滋长低劣的事物,则同样会败坏我们的道德品质”。在这位先哲看来,观众在观看戏剧的过程中,根据剧情的共鸣所产生的情绪过程,是其主观理性意志无法主导的,从而容易在强烈的感性主导下沉浸如剧情中

2、无法自拔,因而被戏剧情绪调动或左右。这也是对戏剧审查的动因和初衷之一,戏剧审查的本质是为社会激浊扬清、针砭时弊导向,是社会进步服务层面下的艺术监督,是为满足广大人民的精神生活需求,为了更好地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引路标。“戏剧来源于生活而高于生活”,如何能够立足于现实更好地为人民创作“高峰”的戏剧艺术,如何通过戏剧艺术的合理情感表达使得平凡的故事能够得到升华和凝练,这是每一位戏剧工作者所面对的问题。1 我国戏剧审查历史溯源我国早期的戏剧表演形式为戏曲,戏曲起源于先秦时期的祭祀,后融合了秦汉时期的乐舞、百戏,最终成型于南宋时期。我国的戏曲主要由南宋戏曲文学、金元杂剧、明清

3、传奇以及近代地方小戏演变而来;对戏曲的审查,在我国古代有着多种多样的形式,但并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审核、检查流程,因此早期官方对戏曲的管理只有“上演”与“禁演”之分。1.1 孔子的“正乐删诗”我国早期的祭祀乐舞被认为是戏曲的起源,可追溯到夏商时期。夏桀因其无度的统治,废除礼仪约法而将国内倡伶尽聚集于皇宫,终日乐舞升平,荒废朝政,终被周武王所灭国。因此后人以此为例,对宫廷乐舞都有很大的限制。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对乐舞的“审查”是春秋时期孔子所发起的“正乐删诗”。春秋时期,诸侯纷争,传统礼仪荒废,官方更没有详细地对于礼乐的记载。所谓“礼失而求诸于野”,因此孔子周游列国,收集民间传诵的殷商歌谣、诗词近三千

4、,根据其“或可施于礼义”为标准整理出三百余篇,并合以乐、诵,名为诗经,其中又分为“风、雅、颂”三类,广为传播。孔子“正乐删诗”是对传统礼义的宣扬,并且大力提倡礼乐文化,宫廷应采取“由上而下”的礼乐制度,上至大王诸侯,下至黎明百姓,皆一视同仁。由此可见,“正乐”的目的是对传统礼义约法、尊儒重道的强制性约束,将民间“民间低俗靡靡之音”与“雅”“颂”所区别,这从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封建制度下森严的等级制度。1.2 对“角抵百戏”的禁止孔子“正乐删诗”的另一个影响是将儒家学说发扬光大,并且提升到了至高的境界。秦孝公重用商鞅后,其统治观念与“传统”产生了一定的变化。商鞅变法废井田、重农桑、奖军功、实行统一度

5、量和建立县制等一整套求新的发展策略,因此传统的“礼乐”被认为是腐蚀王道的祸端,始皇三十四年,李斯“焚书”于野。焚书主要是对诗书以及“百家语”的限制,目的是为了强化秦朝刚稳固的中央集权制度,体现了我国早期国家对“文化”的约束和控制。因秦朝首推法家,以法而治国,最终由于过于严苛的律法及兵役民不聊生,终被汉朝所取代。汉朝重新将“儒家学说”列为核心,尊崇“礼仪典法”,这一时期,百花争鸣,并出现了“百戏”。“百戏”是民间所有技艺的统称,但以杂耍技巧为主;汉代“百戏”尤为繁盛,因此诞生了东海黄公这样的有资料记载的我国最早的戏曲雏形。民间杂耍则被称为“角抵百戏”。因其多“奇怪异端”表演带有一定危险性(例如:

6、缩身入瓮、断肢续接等杂技),作为游戏娱乐却有惊悚的效果,被批“与圣王制乐扬政道、顺彝伦大不相合”,并且有可能引发“祸端”而被禁止。角抵百戏被大量的禁止,其原因大多是由于演出与“主流文化”所不符,因此不被人所接受,亦或因区域的局限性而被罢演。1.3 “谏禁散乐”与“分朋竞演”唐朝初期,戏剧的概念初现端倪。“戏弄”是唐代对歌舞表演的统称,体现了唐代表演的形态具备了“戏”的概念。然而,在戏剧发展兴盛繁荣的唐朝,对戏剧艺术的限制也十分严格。唐朝将除去宫廷“雅、颂”之外的艺术形式称为“散 文/冯俊荣摘要 戏剧审查属于文化审查范畴,文化审查自古有之,我国古代最早的文化审查行为行为可追溯到公元前 497 年

7、孔子周游列国期间的“正乐删诗”。戏剧审查作为文化审查中最为关键的审查之一,随着历史的变迁也经历了无数次的发展与变革。我国现阶段戏剧审查机制在历经长久的文化积淀之后,处于显性审查的范畴,但随着戏剧艺术内容的多元化,表现手法的实验性,导致在审查过程中,由于高度概括的行政条款并不能满足戏剧艺术创作所包含的具体表达内涵,这使得戏剧家的创作意愿得不到最大限度的发挥与保障,从而使得我国戏剧审查机制形成一裁终局的现状,在模糊审查的同时也遏制了戏剧创作的发展关键词 戏剧审查;自由裁量;创作自觉 百家述评147乐”。散乐或称为俗乐,被认为是粗俗低贱的艺术表演,只有“不通礼法的人”才会去喜好。公园 618 年唐高

8、祖时期,大臣孙伏伽进言称“散乐”为“隋末遗风,不可不改”。唐玄宗初年,唐玄宗下诏,散乐仅限上层赏玩,“民间凡有散乐者,所由官府考奏,其散乐人仍递交本贯入重役。”此后,民间散乐逐渐被遏制,但宫廷中散乐又逐渐与“雅”相融合,为宋元时期戏曲的辉煌打下了一定的基础。唐朝时期的又一现象是“分朋竞演(分市竞演)”。“分朋竞演”主要是将京城太常以及周边的音乐分为东、西两派,相互角逐竞演。但因两方角逐争胜失度而遭到谏禁。但在唐玄宗年间,分朋竞演之风又开始愈演愈烈,“玄宗亲自征召洛阳,附近三百里以内州县所有民间声乐于宫廷竞演竞胜”,并形成节庆定例。可见唐朝时期的分朋竞演虽然一再被谏禁,但都未能得到很好的管理。朝

9、堂之上竞演之风盛行,民间则广为效仿,并且还搭建乐棚演戏角胜,元稹哭女樊四十韵记载:“腾蹋游江舫,攀缘看乐棚。”1.4 “乐人限令”与“官私禁戏”元朝中期对于戏曲的管控空前严格,元仁宗在位 9 年,因国内流民众多,而戏曲唱演又聚集大量流民,为了防止流民集结生事,仁宗共颁布五道和罢黜戏曲相关的法令,都强调“动乐饮酒,不务本业;不唯引惹斗讼,又恐别生事端”。元朝对戏曲的核查也是中国历史上最严格的,元史刑法志记载了我国首个对戏剧内容审查的条例,其中明确规定:“所有枉自杜撰词曲、内容有诬陷中伤他人、言行恶劣者,皆以极罚”,史称“乐人限令”。可见元朝对于戏曲的审查更为具体也更加严厉。明朝官方对戏曲的管制相

10、对较为宽松,皆因明朝推行“戏曲教化”之策。并且明朝对于戏曲的“评论”自成体系,这一体系不仅仅在民间,也存在于宫廷百官之中,即“官方对戏曲的审查使得在人民中逐渐形成了自成一套的约束,而这样的约束是自发的,普遍的”。清朝对于戏曲的管理在明朝的基础上更为细化,对戏曲的管理主要集中在于对八旗子弟、官员的约束,以及对“声色”场所的监管,被称为“官私禁戏”其主要内容是对官员及八旗子弟的限制和监管,雍正年间颁布诏令:“严禁官员及八旗人员流连演戏场所”并且对于有碍风化的演出明令取缔。清朝对于戏曲的监管在明朝的基础上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说明,例如,对演出场所、演出时间有了明确的说明:“凡于城乡悬灯夜唱者,择其长,依

11、律杖一百,禁一月。”对于演出内容中涉及与历史、实时不符的,予以禁止;对于演出场所,自清康熙帝便有明令曰“皇城内城永不得开设戏馆”等等。我国古代之所以对戏曲审查严格,一方面是由于在乐舞、戏曲的演出过程中会出现有伤风化、违背教仪礼法、扰乱治安和倡伶靡靡等社会问题,因此历朝历代对于乐舞、戏曲从形式上有着严格的禁管。另一方面,戏子、伶人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环境下戏曲的主要表演者和管理者,官方通过对戏子、伶人的管理从而达到对剧目的间接管控。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戏剧艺术不仅仅局限在戏曲这一种艺术门类,因此,现阶段我国对于戏剧的创作和表现方式呈现出更为包容、多元的形式,而对于戏剧审查的裁判也更为难以把握。

12、我国现阶段对于戏剧的审查,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1740 号)的相关要求,于 2022年 4 月修订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相关条款为基础,结合当下我国戏剧演出市场的现状而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作为戏剧审查的定性依据,明确将审查主体以及被审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做了详尽说明,对违反规定的演出主体按照相应的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此可看出,我国的戏剧审查已初步建立起有法可依的管理制度。但规定细则属于对社会事务或现象的高度概括,因而是一个泛化的、相对模糊的概念。而戏

13、剧审查作为行政手段,是对规定细则的“体现”和具体的执行,因此,高度概括的条款依据在实施的过程中就导致“自由裁量度”要远远高于羁束裁量度,因此在裁决过程中,更多的是审查者在观看演出之后,根据演出内容中细则范畴之外不符合中国人普世价值观即“公序良俗”内容的甄别和裁决,因此,从法学角度即引入了“不确定性”的概念。对于“不确定性”的探讨,起源于美国上世纪 30 年代,认为“不确定性”与“一般条款”在概念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由于明文条款当中的概念是不完全确定的,因此产生的判决结果也是不确定的。而业内人士认为,严谨的研究应该立足于现实,对于案件的判断,也应该立足于实践出发。一般概念的不确定性是由概念的内在

14、矛盾所决定的,其通常仅有一个意义范围,而不是唯一确定的含义,并且这个意义范围也并不存在一个公允的边界。所谓“不确定”是特指对于明文条款以外的相关范畴,因此在终局过程当中,更多的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的“酌情”处理,而对于“酌情”的判断,则很大一部分是由裁判员或审判庭的经验和意志来决定,而这个过程即所谓的“自由裁量”。对戏剧的审查就立法方面而言,缺乏对于“不确定概念”和“一般条款”的区分,这就导致了在裁量的过程中高度自由化的体现。因此,“不确定概念”和一般条款的特殊性,只能以分类的形式对其进行具体化说明。介于我国戏剧审查在实践当中的具体体现而言,对于“不确定概念”和“一般条款”主要出现于对公序良俗的

15、维度判断当中,而作为判断依据的明文条款,则并未对违反这一范畴的戏剧内容加以规定。2 “公序良俗”中对于公序的“不确定因素”在“公序良俗”的“公序”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在这一维度内的戏剧艺术工作者基本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创作自觉性,”即在进行戏剧创作的过程中,对于一些涉及明文规定的内容尽量做到“不与碰触,不夸张”百家述评 148甚至是完全的杜绝。但对于“不确定”意义上的公序则较为概括,例如“少数利益”原则,便属于这一范畴。“少数利益”主要是为了维护“少数族群”的利益,即:“利用某一既定立场上正确或中立字句描述事物,以避免因为使用具有褒贬意义的语句,从而伤害他人合理的权益和弱势群

16、体的利益或尊严。”“少数利益”概念的提出很多都与公序良俗有关,良好的习俗和公共秩序就是对各种群体,特别是少数群体的保护。例如 1999 年华盛顿市市长助理大卫霍华德曾在有非裔美国人出息的场合使用“Black”这一词汇开形容黑人,从而被指责“使用带有不正确语汇”而违反“少数利益”,从而被免去市长助理一职;但在黑人群体中,常常用“Black”来称呼自己。“少数利益”的这一概念并非仅仅存在于美国。因此“少数利益”原则,对于尊重少数族群利益方面是值得戏剧审查领域借鉴的,这也恰恰是在我们在新时期构建戏剧审查合理化过程中需要去理解和把握的。3 公序良俗中对于“良俗”的“不确定因素”在我国戏剧审查的道德标准

17、界定中,并没有类似欧美国家明确的“分级制度”的体现,因此从公序良俗范畴内分析道德标准,则存在一个逻辑误区,即:“明文无禁止即可为”和“权利不可滥用”的辨证统一性。“明文无禁止即可为”意味着民事主体在不违背强制性规则和不禁止的条件下,可自愿选择满足或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行为。“权利不可滥用”意味着对民事主体权利行使时,其行为应符合善良风俗习惯,并不损害一般的公共秩序要求。尤其是在不足以评价主体行为时,公序良俗原则可以限制民事主体的意识自觉及权利滥用。在公序良俗范畴内的道德标准主要有九条,其中主要分为四大类,分别为“市民社会善良风俗习惯”“家庭道德关系准则”“危险性行为”以及“其他公序良俗。”其中,“

18、其他公序良俗”主要涉及6个内容“违反道德行为类型;射幸(侥幸)行为类型;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类型;违反公平竞争行为类型;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类型;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类型。”这七类行为对于戏剧的创作影响较小,因此在公序范畴中,戏剧创作主要受前三类标准影响较多,尤其是对于涉及“社会善良风俗习惯”“家庭道德关系准则”的内容较为广泛,原因在于,戏剧艺术在创作过程中,元素的获取,事件的来源都来自于生活,而生活中较为私密的争论,行为均成为了戏剧艺术中较为主要的矛盾冲突,而这些较为私密的冲突被舞台呈现出来之后,也容易变成审查者重点“关注”的对象,而对戏剧当中出现的有关“良俗”范畴的元素界定,在细则属于较为笼

19、统的范围界定,因此当艺术作品触及到“细则”标准时,才会被认为是不适宜的,因此在审查的判断过程中,主要是依据审查者的经验以及主观观感做出判断,而后在这一宽泛的范畴之内回归“准则”进行逻辑溯源。在这一过程中,也就出现了戏剧审查和戏剧艺术,或者说是戏剧审查者和艺术家之间的究极矛盾,即如何界定演出当中的表现元素是艺术上“过度表达”的还是属于违反“细则”范畴。4 结语高度概括的标准就导致了标准趋向于模糊,审查的自由裁量的增加。对戏剧艺术的审查,其核心是对内容的把控,其目的是要使得“被审查者”具备对演出内容的“可预测性”,从而提高审查的效率,降低审查的成本,并且有助于被审查者“自觉意识”的形成。因此,如何

20、在具备极强包容性的艺术表现手法中去对个别的,无法以标准化详细界定的艺术作品进行审核,前提是对“规定”以及“明文”上关于“不确定概念”的补充以及说明。原因在于:“不确定性”概念可以更好地对文艺作品的内容根据相应规定进行界定;而申诉机制的建立能够间接地刺激律法的进一步完善,同时也能使得戏剧工作者逐步建立对戏剧艺术创作的“行业自觉”。【参考文献】1 周礼春官.卷廿四.“散月,野人为乐之善者,若今黄门倡矣.”2 元稹.哭女樊四十韵.全唐诗.第四十四卷.3 韩丽君.美国英语中的语言.辽东学院学报.2009 年.11 卷第六期.4韩曦.略伦美国戏剧审查与监管.江苏社会科学.2015年.第一期.艺术研究版.作者简介:姓名:冯俊荣(1988.07-),男,汉族,山西阳泉人,硕士,研究实习员;单位:中央戏剧学院,北京,100009;研究方向:戏剧与影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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