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总 则1.0.1 为规范本省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1.0.2 本规则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1.0.3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1.0.4 依法可不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1.0.5 工程量清单、招标最高限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其中工程量清单、招标最高限价、工程结算的核对等工程造价成
2、果文件应由造价工程师或中级造价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1.0.6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1.0.7 本规则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应作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l 附录A为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工程。 2 附录B为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 3 附录C为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安装工程。 4 附录D为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城市市政建设工程。 5 附录E为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园林绿化
3、工程。1.0.8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 语2.0.1 建设工程造价 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投资。本规则中建设工程造价指建筑安装工程费,即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形成的建筑产品的价格。2.0.2 建设工程计价 按照计价依据、程序和办法计算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2.0.3 计价依据 计算工程造价的根据,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则、定额以及建设工程的计价技术资料。2.0.4 工程量清单 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2.0.5 工程量清单计价 按照本
4、规则规定,依据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法,由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的计价模式与方法。2.0.6 消耗量定额 根据合理的施工方法和正常的施工条件,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编制,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一个规定计量单位工程合格产品所需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的社会平均消耗量标准。2.0.7 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 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一定数额为基数用于计算相关费用的比例。2.0.8 企业定额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生产一个规定计量单位工程合格产品所需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标准。2.0.9 项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2.0
5、.10 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2.0.11 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2.0.12 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2.0.13 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指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的设备。下同)的单价
6、以及拟另行分包专业工程的金额。2.0.14 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2.0.15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对发包人另行分包工程进行施工现场协调、服务,对发包人采购设备、材料管理、服务以及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2.0.16 索赔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事件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2.0.17 现场签证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2.0.18 规费 根据国家、省级政府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2.0.19 税金
7、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2.0.20 不可竞争费 在招标投标、合同价款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中必须列项且必须按照规定计价程序、计价费率计取的费用,包括规费、税金、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不得参与竞争的费用。2.0.21 发包人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2.0.22 承包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2.0.23 造价工程师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专业人员。2.0.24 造价员 取
8、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专业人员。2.0.25 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2.0.26 工程招标代理人 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企业。2.0.27 招标最高限价(招标上限控制价) 招标人依据本规则及相关计价依据,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2.0.28 投标价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2.0.29 合同价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2.0.30 差价 合同约定或政策规定计入工程造价总价,但不计入综合
9、单价的费用。2.0.31 竣工结算价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3 工程量清单编制3.1 一 般 规 定3.1.1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工程招标代理人编制。3.1.2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3.1.3 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制招标最高限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3.1.4 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10、3.1.5 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 本规则; 2 国家、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4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 招标文件中对工程量清单编制的相关要求;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 其他相关资料。3.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3.2.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3.2.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3.2.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
11、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单位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3.2.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冒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3.2.5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3.2.6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3.2.7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3.2.8 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补充项目的编码由附录的顺序码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单位工程的项目不得
12、条重码。工程量清单中需补充项目的,应附有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补充的项目名称应具有唯一性,项目特征应根据工程实体内容描述,计量单位应体现该项目基本特征、且便于换算,工程量计算规则应反映该项目的实体数量。3.2.9 招标人若提供材料、设备暂估单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还应提供材料、设备暂估单价明细表。3.3 措施项目清单3.3.1 措施项目是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3.3.2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通用措施项目可按表3.1选择列项,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可按附录中规
13、定的项目选择列项。若出现本规则未列的项目,可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补充。投标人补充项目,应按招标文件规定补充,招标文件无规定时,补充的项目应单列并在投标书中说明。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 表3-1序号项 目 名 称1安全文明施工(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2夜间施工3二次搬运4测量放线、定位复测、检测试验5冬、雨季施工6大型机械设备出场及安拆7施工排水8施工降水9施工影响场地周边地上、地下设施及建筑物安全的临时保护设施10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3.3.3 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是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或是以“项”编制。由招标人在措施项目清单中明确;不能计算工程量的
14、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3.4其他项目清单3.4.1 其他项目清单宜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 暂列金额: 2 专业工程暂估价; 3 计日工; 4 总承包服务费。3.4.2 出现本规则第3.4.1条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3.5 规费项目清单3.5.1 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1 社会保障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残疾人就业保险、女工生育保险。2 住房公积金;3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3.5.2 出现本规则第3.5.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国家、省政府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列项。3.6税金项目清单3.6.1 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 营业税;
15、 2 城市维护建设税;3 教育费附加。3.6.2 出现本规则第3.6.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4 工程量清单计价4.1 一 般 规 定4.1.1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4.1.2 工程量清单讲价程序见下表:工程量清单讲价程序表 表4-1序号内容计算式1分部分项工程费(综合单价工程量)+可能发生的差价2措施项目费(综合单价工程量)+可能发生的差价3其他项目费(综合单价工程量)+可能发生的差价4规 费(1+2+3)费率5税 金(1+2+3+4)税率工程造价1+2+3+4+54.1.3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16、。综合单价按下表组成: 以直接工程费为基础综合单价组成表 表4-2项 目计算式合价其 中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分期直接工程费a+b+c+dAabcd分项管理费A费率A1分项利润(A+A1)利润率A2分项综合单价A+A1+A2H 以人工费为基础综合单价组成表 表4-3项 目计算式合价其 中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辅材主材分期直接工程费a+b+c+dAabcd分项管理费A费率A1分项利润(A+A1)利润率A2分项综合单价A+A1+A2H 以人工费+机械费为基础综合单价组成表 表4-4项 目计算式合价其 中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辅材主材分期直接工程费a+b+b
17、+c+dAab1b2cd分项管理费(a+c)费率A1分项利润(a+c)利润率A2分项综合单价A+A1+A2H4.1.4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量的计量不得违背本规则3.1.2条规定。4.1.5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可以计算工程量且招标文件按分项工程量清单方式编制清单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讲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4.1.6 措施项目清单
18、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不可竞争费,应按照本规则的计价程序和省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费率,参照规费计价基数计取。4.1.7 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本规则第4.2.6、4.3.6、4.8.6条的规定计价。4.1.8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材料、设备暂估单价的,其单价可根据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住处或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反映当期市场价格实际水平。提供专业工程暂估价的,按有关计价依据确定。4.1.9 材料、设备的暂估单价应计入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内。4.1.10 规费和税金为不可竞争费,应按国家、省政府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4.1.11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
19、程,其工程计价风险实行发包人、承包人合理分担,发包人承担工程量清单计量不准、不全及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风险,承包人承担合同约定的风险内容、幅度内自主报价的风险。4.1.12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工程计价风险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发包人、承包人均不得要求对方承担所有风险、无限风险,也不得变相约定由对方承担所有风险或无限风险。 2. 主要建筑材料、设备因市场波动导致的风险,应约定主要材料、设备的种类及其风险内容、幅度。约定内的风险由承包人自主报价、自我承担,约定外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 3. 法律、法规及省级或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强制性价格调整导致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 4. 承包人自主控
20、制的管理费、利润等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以上四款原则应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4.1.13 由发包人承担的除工程量变化以外的风险费用按差价计列。差价不计入综合单价,只计取规费和税金。4.2招标最高限价4.2.1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最高限价。招标最高限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或核准部门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最高限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4.2.2 招标最高限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工程招标代理人编制。4.2.3 招标最高限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 本规则; 2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
21、关资料; 3 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4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5 陕西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及其他相关计价依据和办法: 6 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7 常规的施工方案; 8 其他相关资料。4.2.4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及综合单价计算。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应符合该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并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设备,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4.2.5 措施项目
22、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按本规则第4.1.5、4.1.6和4.2.3条的规定计价。4.2.6 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 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2 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3 计日工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计算; 4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4.2.7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则第4.1.10条的规定计算。4.2.8 招标最高限价应在招标时公布,并不得上调或下浮。公布的招标最高限价,一般应包括总价及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招标人应将招标最高限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
23、价管理机构备查。4.2.9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最高限价未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可向招标人提出未按规定编制的具体内容,并可提出更正要求。若招标人不予受理或受理后办理情况投标人不满意的,投标人应按招投标监督机构规定的时限在开标前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标人的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4.3 投标价4.3.1 除本规则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 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4.3.2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填写的项目编码、
24、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4.3.3 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 本规则; 2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3 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4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5 企业定额或参考陕西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及其他相关计价依据和办法: 6 市场价格信息或参考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7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8 其他相关资料。4.3.4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及自主确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分部分
25、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应符合该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并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设备,按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自主报价的材料、设备单价可按当期市场价格水平适当浮动,但不得过低(高)于市场价格水平。4.3.5 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或调整。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则第4.1.5 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照本规则第4.1.6条的规定确定。 增补或调整的措施项目在报价单中应单列并予以说明。4.3.6
26、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1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2 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3 计日工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费用;4 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4.3.7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则第4.1.10条的规定确定。4.3.8 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投标综合单价应与综合单价分析表相一致,进入综合单价的材料单价应与“主要材料数量及价格表”中的单价一致。4.4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4.4.1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
27、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中标总价和综合单价在合同中约定。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发、承包人按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在合同中约定。4.4.2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4.4.3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总价与综合单价相结合以综合单价为准的合同形式。4.4.4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1 工程合同价款(包括总价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3 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4
28、 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5 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6 承担风险的内容、幅度以及超出约定内容、幅度的调整办法;7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8 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9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支付时间及使用情况监督办法;10 施工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11 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12 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13 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4.4.5 发包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将合同副本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备案。4.5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29、4.5.1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4.5.2 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照合同约定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4.5.3 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4.5.4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4.5.5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本周期己完成工程的价款; 2
30、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3 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4 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 5 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6 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 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8 应抵扣的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金额; 9 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0 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4.5.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后,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对和支付工程进度款。4.5.7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协议应明
31、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要求付款通知送达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款的利息。4.5.8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4.6 索赔与现场签证4.6.1 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4.6.2 若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发出的索赔通知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承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4.6.3 承包人索赔按下列程序处理: 1 承包人
32、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2 发包人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 4 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本规则第4.6.1条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 5 发包人指定的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并由发包人批准; 6 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发出要求承包人提交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第4、5款的程序进行。4.6.4 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
33、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的批准,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4.6.5 若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按合同约定参照4.6.3条规定的程序向承包人索赔。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通知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发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4.6.6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4.6.7 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4.7工程价款调整4.7.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
34、、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4.7.2 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由承包人按新的项目特征提出综合单价,发包人确认。4.7.3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 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 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发包人确认。4.7.4 承包人中标的措施项目费为合同价款的组成部分,一般不作调整。但出
35、现下列情况时可作调整: 1 发包人更改已审定的施工方案(修正错误除外),引起措施项目费用增加时予以增加,减少时不予减少。 2 由于工程量变化引起措施项目费用增加时予以增加,减少时予以减少。 上述两类情况发生时,承包人原中标价以综合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按本规则4.7.3条办理;承包人原中标价以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按原中标系数计算。4.7.5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调整综合单价的工程量增减幅度。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4.7.6 若施工期内材料、设备市场价格波动超出合同约定幅度时,其超出
36、部分应按差价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其合同约定价与实际价格之间的全部差价由发包人承担。4.7.7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7.8 工程价款调整报告
37、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4.7.9 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4.8竣工结算4.8.1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4.8.2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4.8.3 工程竣工结算应依据: 1 本规则;
38、2 施工合同; 3 投标文件; 4 招标文件; 5 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 6 双方确认的工程量; 7 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 8 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 9 其他依据。4.8.4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和按规定应计列的差价计算:如综合单价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发包人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设备,若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其单价,若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其单价的材料、设备单价与暂估单价的差额以差价方式调整总价。4.8.5 措施项目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
39、生调整的,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本规则第4.1.6条的规定计算。4.8.6 其他项目费用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和金额计算;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标或协商确定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2 发包人提供暂估价的专业工程结算按发包人、承包人与专业分包人依据有关计价规定最终确认的价格计算; 3 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4 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 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6 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
40、发包人。4.8.7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则第4.1.10条的规定计算。4.8.8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给发包人。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4.8.9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核对。 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承包人也不得要求发包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4.8.10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
41、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经认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已经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4.8.11 发包人应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予以签收,拒不签收的,承包人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的,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4.8.12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经备案的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文件。4.8.13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书在合同约定时间
42、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8.14 发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应按含同约定预留质量保证(保修)金,并应在质量缺陷责任期结束后向承包人返还剩余的金额,不得超出合同约定的数额预留质量保证(保修)金,不得超出合同约定的时间扣留剩余的金额。4.8.15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享有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4.9 工程计价争议处理4.9.1 在工程
43、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4.9.2 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发包人不得因分部分项工程局部工程质量争议而拒不办理整个工程的竣工结算。4.9.3 发、承包双方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