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石圪台煤矿电气设备出入井验收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电气设备的升,入井检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石圪台矿,矿属各部门、各区队,各驻矿单位。
第一章组织与职责
第三条 机电科负责签发防爆设备入井合格证、设备入井许可证。
第四条机修车间负责设备入井前的试验、升井的验收、及签发设备入井验收单。
第五条 井检身房负责电气设备入井时三证的检查工作.
第二章入井检验
第六条机电车间负责对设备入井前的检查,对防爆电气开关的外观、结构件进行验收,包括开关表面漆面、结构件、紧固件、底托架、隔爆间隙、隔爆结合面、电缆引入及接线装置等,并对电气开关进行通电情况下电气性能试验,包括分合闸试验、漏电试验、短路试验、机械分断装置、机械闭锁装置、停电上锁装置等。
第七条 对升井电气设备进行检查试验合格的,一个月内开关下井使用,则使用单位不需要再进行通电试验(不包括开关存放不善出现的特殊情况),如果一个月内没有入井使用,入井前须由使用单位重新按照入井前验收标准及方法进行验收和通电试验
第八条电气设备经过通电试验合格后,由电气试验人员发放《防爆电气开关入井前验收表》并由电气防爆检查员签字,同时签发防爆电气入井合格证和设备入井许可证,方可入井。
第九条外委施工单位需要入井的设备,需向机电科申请进行试验检测,每台设备收取1元。
第十条特殊情况下,设备急需入井单位须与电气防爆检查员联系,由电气防爆检查员通知井检查部门后,方可入井。但入井设备必须经过使用单位机电管理人员检查。
第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把电气设备入井合格证、设备完好牌、设备责任牌、设备排查卡粘贴到设备标志牌规定位置,设备标志牌用塑料扎带绑扎到设备电源进线喇叭嘴处。此条参见三证吊挂标准)
第十二条井安全检查员要建立《施工单位入井防爆设备登记本》,对所有入井防爆设备进行登记,登记本和三联单在内容上一致.井安全检查员检查入井设备必须有设备入井许可证、防爆设备入井证,方可令其设备入井。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包机责任人每月必须对所管辖范围内所有电气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防爆性能可靠、保护齐全完好,同时填写《防爆设备检查卡》。矿电气防爆检查员对全矿入井电气设备不定期抽查。
第十四条井下使用的开关设备要填写《开关保护整定卡》,要标明开关所带负荷功率大小、额定电流、过流保护整定值及短路保护整定值。
第三章升井验收
第十五条 升井的防爆电气设备,包括水泵必须在龙门吊电气试验场地进行通电试验。
第十六条经检查后的电气设备,若无缺件、无损坏,由检查人员签发设备完好牌。损坏和缺件的设备进行登记,双方签字。
第十七条各使用单位库房内不允许存放电气设备,必须交到供应站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入库的电气设备必须有完好设备牌,损坏的电气设备必须有试验人员签发的票据,方可签发设备回收票,并上报机电科设备管理人员建立台帐。完好电气设备和损坏的电气设备必须分类存放.
第十九条 各单位到供应站拆卸设备配件时,必须经机电科和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严禁私自拆件。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条设备未经验收入井罚款5元,并令其升井;设备验收后未签发入井合格证或入井许可证罚款2元;经井检查不得入井的设备强行入井,罚款5元.
第二十一条防爆电气设备升井经检查后,缺件、烧毁件的,罚款1元;真空管损坏的罚款5元;壳体严重变形的按原价的50 %处罚;壳体外缺少或损毁喇叭嘴、底座变形罚款1元,壳体严重变形的按原价50 %罚款.
第二十二条 升井的水泵电源电缆不得少于8米,每缺少一米罚款50元;缺少或损坏元件,对使用单位处罚2元;泵体变形无法使用的,对使用单位按原价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各使用单位库房内设备允许存放三台,其余设备必须交到供应站。矿业务分管人员不定期检查,如发现库房存放数量超出规定,每台罚款1元,并令其交库。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石培台矿机电科.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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