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征地补偿方案 为了顺利推进国道106和省道320干线公路段改建工程的建设,切实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xx43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株政发201x2号)、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茶政发201x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改建工程沿线所涉及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本方案仅适用于国道106和省道320干线公路段改建工程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 二、征地补偿 (一)征地拆迁位置、范围和地类。 1、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以国道106
2、和省道320干线公路段改建工程施工图为依据,以现场放线确定的边沟及边桩为准。 2、征收土地的面积。以实地丈量或勘测登记的面积为依据。 3、征收土地的地类。以土地现状地类为基础,以土地利用现状图斑、实地勘测的结果及相关政策为依据。 (二)征地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标准(详见附表1)。 2、青苗(生产)补偿标准(详见附表2)。 3、成片用材林青苗补偿标准(详见附表3)4、成片果、茶园青苗补偿(详见附表4)5、零星果树补偿标准(详见附表5)6、零星树木补偿标准(详见附表6)7、零星苗木、花卉补偿标准(详见附表7)8、苗圃移植搬迁费(详见附表8)9、坟墓补偿标准(详见附表9)。 三、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
3、(一)房屋及附属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详见附表10)。房屋拆迁补偿先按自拆自建补偿标准确定补偿价格,然后按建筑物每使用1年折旧1%(折旧最大限度为40%)计算补偿费。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违法违章建筑须自行拆除,不予补偿。被拆迁房屋出租的由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协商补偿事宜。房屋拆迁补偿费在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付款70%,拆迁腾地后付款30%。 (二)生产生活设施、地上附着物及屋内设施等补偿标准(详见附表11) (三)搬家补助费、过渡费补偿标准(详见附表12) (四)拆迁安置本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因地制宜,有利于生产生活,少占耕地,就近分散靠后安置或相对集中安置的原则进行。每个符合
4、安置条件的拆迁户只安排一处宅基地,拆迁安置用地面积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乡镇、村、组负责安置到户。 (五)奖励办法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按期签定房屋拆迁协议的,正屋每户奖励5000元。在规定期限内搬家腾地的,正屋每户奖励5000元。逾期未签协议和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 四、杆线、光缆的迁建和恢复工程建设沿线需迁建、恢复的电力、电信、广电杆线、国防、移动、联通光缆等专项设施按原规模、原标准、原功能的原则进行复建;扩大规模,提高标准需要增加的投资,由相关单位自行解决;专项设施的迁移和恢复,由各部门先垫资进行,工程完工后凭审计结论结算。 五、临时用地补偿施工单位因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应与集体经济
5、组织和农户签定临时使用土地协议书,支付临时用地补偿,并报有批准权的土地管理和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临时用地期满后,应由申请临时用地单位恢复土地原状。因施工造成林地植被和地类耕作层全部丧失,不能恢复林木生产和耕种的土地,应由施工单位会同相关部门按垦复条例的有关政策处理。 六、工作责任 (一)国道106和省道320干线公路段改建工程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由工程协调指挥部组织协调,沿线各乡镇人民政府XX县区直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全力配合,切实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应当服从国家建设需要,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和阻挠征地拆迁工作。对逾期不拆迁的,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阻挠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征地拆迁补偿费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克扣,否则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七、本方案中未涉及的事项,根据相关政策和实际情况另行确定。第4页 共4页